(三)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是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从严治党”是党适应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根本要求,是党治党的重要原则。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然而,个别执纪执法部门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重大轻小”,“能容则容,能忍则忍”,在处理上只是轻描淡写般给予党内警告,追究责任不彻底,使问题党员干部换一个地方继续当领导继续违法违纪的异常现象成为可能。正是这种对一般违法违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预防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知不高,造成一些党员干部越陷越深最终走向犯罪;也正是这种包容甚至是纵容,伤了民心,毁坏了党的形象和公信力。《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管理干部”的内在要求,就是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坚决彻底查处故意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党员干部,重塑党铁一般的纪律。
三、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的建设要求
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首要任务是完成制度本身的建设,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确保负责制的实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实施细则的建立,要紧扣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内容:
(一)完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
我国党政部门采取集体决策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规定,事故发生后不少党员干部往往以“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借口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这说明我们当前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明确,还存在职责不清的盲区。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前提是构建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党员干部的职责。
首先,党员干部要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要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科学划分党员干部在决策、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合法甚至不当、不作为行为应该承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使党政之间、不同级别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明确化,确保党的工作事事有人负责,人人有责应负,环环有责可究,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
其次,党员干部要对个人的形象、言论与品行负责。党员干部虽然只是8000多万党员中的一员,但其个人形象好坏、言论是否得当、品行端正与否、能力怎样,甚至私生活如何都关系着党的声誉、形象,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要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采取广泛的禁止性规定,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工作,还应涉及党员干部的私人生活。
此外,要合理划定党员干部责任的边界和范围。责任边界一定要清晰,否则就会产生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责任范围一定要合理、适当。如果责任范围过小,就会产生有权无责现象,失去实行终身负责制的意义;如果责任范围过大,对超出责任权限、能力之外的事项设定责任,就会对党员干部造成不公平,挫伤党员干部履行责任的积极性。
(二)建立严格彻底的问责机制
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关键是建立严格彻底的问责机制,这也是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终身负责”方面的要求。
首先,问责要突破时空限制,要严格彻底。有专家研究表明,在中国经济改革和转轨过程中,腐败潜伏期在逐渐增加,潜伏时间超过20年的党员干部比比皆是,“带病”提拔以及“带病”异地升迁的党员干部也不在少数。因此,要坚持“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的问责原则,无论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是多久以前的,也无论问题是在哪里出现的,只要发现,都要追究。要坚持“功是功,过是过”的评判标准,一旦发现问题党员干部,不管能力多高、贡献多大,都要予以严肃处理,绝不能搞“功过相抵”的危险游戏。要坚持“彻底追查追究”手段,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追查所涉案的问题党员干部,严格追究相关领导者用人失察的责任。在责任追究上不能停留在引咎辞职、上问下责这么简单,该负什么责任要负到底,防止真正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一辞了之、检讨了事,逃脱应有的惩罚。
其次,要重视异体问责。我党目前的问责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同体问责,即系统对党内党员干部的问责。这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决定的。只有实行党内问责制度,才能保证党的监督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提高党内监督质量。但是,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仅仅有党内的“上问下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实现从内部问责向外部监督方向发展。毛泽东1945年在延安干部会上曾指出:“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既然人民是责任对象,那么问责的主体不能把人民排斥在外。要给予公众、社会舆论等问责主体足够的话语权,大力发展异体问责。香港的廉洁度为什么那么高?就是因为香港重视异体问责,有97%的案件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的。只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配合,才能相得益彰,确保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的顺利实行。
再次,规范问责程序。问责主体可以有很多,但在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上应当由执纪执法部门在大众的监督下执行,这是提高问责效率的必要保证。如果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为所欲为的话,不仅不能有效问责反而会制造混乱。执纪执法部门不仅要提高自身发现问题的能力,还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甚至是网络提供的线索,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格查处问题党员干部,并坚持“问责决定向社会公开”原则长期公开处理结果。否则,党委及上一级权力机关要依法追究其不作为责任。
(三)实行阳光的监督制度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私有化,阳光监督是防止权力私有化的最有效途径,是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的有力保障。阳光监督,除了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遵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各项要求、规定外,还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党务公开力度,拓宽监督的渠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的情况之外,党员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全过程甚至个人的详细资料等基本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公开,确保党员干部在阳光监督下工作、生活。真金不怕火炼,身正不怕影斜,我们不应该担心党务公开后受关注、遭批评。进一步健全党员干部的政绩记载与公开制度,将政绩的决定者与实施者明确记录在案,除长期保存外还要公之于众,做到问责有据,负责有底,杜绝沽名钓誉的“面子工程”、心血来潮的“形象工程”以及劳民伤财的“伤民工程”。同时,健全政绩记载制度,也有助于表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优秀党员干部。
其次,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打造及时发现问题的“火眼金睛”。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具有时效性强、成本低、透明度高和震慑力大等优势,因而它在监督制约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其作用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的。最近由于网友的质疑曝光,一批违纪党员干部被迅速处理的“湘潭神女”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应加快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明确规定舆论媒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保障其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特别是对违纪违法事件的揭露权。要竭力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其真正成为公众监督的第三只眼和社会的良心。应鼓励更多的群众更积极有效地通过网络参与反腐败斗争,让腐败分子陷入网络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一伸手就被捉”,使贪官潜伏期无限接近于零。
(四)完善激励驱动机制
任何一个没有积极性的组织都是一潭死水,而调动积极性最根本的途径是激励。我们党虽然是一个负有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政党,但党员也是人,党员干部也需要激励,以昂扬的斗志去积极工作。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下的激励驱动机制,包含正激励与负激励两个方面。
正激励方面,一要不断完善考核体系,建立以公开政绩为主体的绩效考核制度,打破平均主义,实施真正意义上多劳多得的绩效考核制度。二要充分利用非物质激励。我国当前对党员干部的非物质激励手段比较单一,主要是强调非物质激励中的理想激励,即鼓励党员干部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实,非物质激励还包括工作成就、社会声誉地位、自身发展等许多方面。应充分利用非物质激励方式,要从自我才华施展、个人成长等方面进行激励,设立“特别贡献奖”以奖励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党员干部,创设足够的上升空间激励党员干部争创佳绩。在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同样要以公开的政绩为主体。这需要又反过来促进党员干部政绩等资料的记载,做到长期保存和最大限度的公开,客观上激励党员干部为了留下实实在在的公开政绩而勇担责任,认真履职。
负激励方面,要提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成本。我国目前的干部在待遇方面基本上是“能上不能下”,退休后享受的是“待遇终身制”。要把党员干部的“待遇终身制”改为“责任终身制”,将待遇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终身性地取消其部分福利待遇,触犯法律被判刑的,彻底取消其退休待遇,提高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成本,彰显违法违纪必被依法处理的“火炉效应”。已经退了休的党员干部被查出违法违纪行为,同样在待遇方面追究责任,防止其退休前趁机捞一把,损害党、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实行党员干部终身负责制的作用
终身负责制的实行,必然对党员干部的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迫使党员干部通过不断学习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与执政水平,在客观上加强了党的队伍建设,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在终身负责制的压力下,党员干部对权力持一种敬畏心态,难以随心所欲不负责任地乱决策和选择性执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做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党内权力的滥用,促进用权执法的公平公正;责任的终身性与阳光的监督手段相得益彰,能有效治理庸、散、懒以及贪污腐败等现象,加强党的公信力、凝聚力与合法性,巩固党的群众基础与执政地位。
(作者单位:广东省粤西航道局海安航标与测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