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与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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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11)

作为19世纪70年代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草案的《哥达纲领》提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到为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一看到这里的“公平分配”的字眼,马上发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的意思是,《哥达纲领》所推崇的未来社会的“公平的”分配,实际上正是当今资产阶级所实施的那种分配,资产阶级同样强调这种分配是“公平的”;而且,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这种分配原则是唯一能推行的“公平的”的分配原则。

马克思接着就对这种“公平的”分配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在这里所说的平等的权利按其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这种平等的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进步的”,但“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这里的关键是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所谓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战胜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马克思说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内容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马克思不但指出了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异,而且还指出了劳动者家庭情况的差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马克思在这里强调,这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来相应地进行“平等的”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它的“平等”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来对待本来不同等的个人。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不平等。在马克思看来,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即“用同一尺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则与实践”是“互相矛盾”的。而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地还要实施这种“用同一尺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的分配原则,从而也不可避免地要承受由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弊端。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之处只在于,“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也就是说,在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真正有可能实施按劳分配这一“公平分配”原则。但从马克思的整个论述来看,马克思确实并不把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分配视为人类最高的精神境界,他所期望的是“事实上的平等”,即把个人体力与智力的差异以及个人家庭情况的差异也考虑在内的真正的平等。当然,马克思深深地知道,即使在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种事实上的平等,但是他提醒人们,在不可能完全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而只能实施形式上的平等的情况下,人们千万不能忘记这种形式上的平等的实质与弊端,但又必须不断地创造条件向事实上的平等方向前进。

我们当前的社会是马克思所说的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实际上还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现实告诉人们,在我们这个社会实施按照人们能力的不同给予相应不同的报酬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分配原则,也并没有做到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也就是说,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按劳分配这一形式上的公平分配原则与我们实际所做的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即使是这一仅为形式上公平的原则也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还大量存在,即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条件也还存在;另一方面,更由于特权阶层的迅速崛起,而且其发展速度并不亚于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资本家。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平等不是通过经济手段,即通过对生产手段的占有,而是通过政治手段,即通过政治权力的滥用实现的。这里存在的首先不是分配公正与否的问题,而是权力参与分配的问题。

纵观中国目前的社会实际境遇,我们要真正向马克思所构建的“意义世界“中关于实现事实上平等的要求前进,得从两个方面同时做出努力:一方面,必须斩断权力参与分配的问题,必须不断地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取代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从而使按劳取酬这一形式上公平的分配原则与实践相一致;另一方面,必须看到按劳取酬这一形式上公平的分配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从而不断地限制这种权利。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个人的能力差异以及个人情况的其他方面的差异来进行分配,而不能在按劳分配的名义下实施完全无视个人差异的、满足于使用同一尺度来对待本来不同等的个人的分配方式。从表面上看,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当然是平等的,但由于把同一尺度使用在状况本来就完全不平等的个人身上,就显然不平等了。完全推行不计能力等差异的实际平等,那当然是很遥远的事,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当今对此什么都不能做,仅仅是等待那一天的到来,我们必须从眼下开始一步一步地做起,哪怕是跨出很小的一步,也必须向那一个方面迈进。

(五)

人都是经济人,人都是在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这正在成为一个“公理”广泛流传。随着市场经济的普遍推行,信奉这个“公理”的人与日俱增。而实际上,正是在这样一个“公理”的影响下,我们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尔虞我诈,擅自为谋,唯利是图。如果社会一直这样发展下去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必须指出,“经济人”的概念在当代中国是在遭曲解的意义上被普遍接受的。在有些人看来,认可人都是“经济人”,也就等于认可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的,而这恰恰不完全符合“经济人”概念提出者的原意。最早提出“经济人”概念的是亚当·斯密。诚然,亚当·斯密强调人都是按照普遍的行为方式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而这种普遍的行为方式就是由人的基本动机决定的“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亚当·斯密又指出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不仅有“自爱”,即利己心的一面,而且还有“同情”,即利他心的一面。他认为,这两种基本动机总是相互伴随的。

话,总有一天会因无法承受内在的冲突而走向毁灭。

看来,我们确实需要一种能正确地揭示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的关系的理论,来矫正目前的人际关系,并指引人们去建立符合人的本性的、能使人的生存真正具有意义的新的人际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只能再一次求助于马克思,因为在马克思所构建的“意义世界”中包含着如何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唯有这些准则,才能使我们建立起真正使我们的人生具有意义和价值的人际关系。

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既表征一种合乎人性的,即使人的生命真正获得意义的存在模式,又是为保证这种存在模式得以实现而设想的一种特定社会制度安排。对这种存在模式和社会制度安排,马克思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

“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自由人联合”、“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是马克思所构建的“意义世界”中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特别是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马克思在这里起码告诉我们两层意思:(1)在作为一种真正理想的存在模式的“自由人联合体”中,不可能把个人吞没了,不可能把个人的利益完全排除掉了,而恰恰相反,其出发点是“现实中的、有生命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个人”。在“自由人联合体”中,联合起来的是“个人”,“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这意味着自由发展的个人是这一联合体的宗旨。对此马克思讲得十分清楚明白:“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2)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中,尽管个人的全面发展是宗旨,但个人只有在集体中通过“自由的联合”才能实现这种发展。马克思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够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他还设想在这种新的人的存在模式中,“集体的活动和集体的享受,亦即直接通过同其他人的实际聚合来表现自己和确证自己的那种活动和享受,……是到处存在的。”在这里,马克思既表现了对“个人”利益的强烈关注,又强调了“联合体”是通向个人自由,确保个人利益的唯一道路。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所谓“利己主义”与“自我牺牲”的关系问题。而对“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的关系,共产主义简直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共产主义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理论上既不是从那情感的形式,也不是从那夸张的思想形式去领会这个对立,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施蒂纳却大量地进行道德说教。共产主义者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这位“圣者”就是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约翰·施米特。施蒂纳·麦克斯是他的笔名。施蒂纳出版过一本题为《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书,他在书中从作为“自我”、“唯一者”的个人出发,宣扬绝对自由的极端利己主义和唯我主义,并用虚构和夸张的宣传把“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

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上述这段话,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整部著作,一方面解开了施蒂纳布下的利己主义的迷魂阵,另一方面又深刻地阐明了“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关系,这又成为他所构建的“意义世界”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