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与科学发展观
11433600000023

第23章 邓小平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思想(4)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二三百万年的原始社会,那里不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但并不是社会主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需要将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既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相联系,又同共同富裕相联系,它们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统一构成社会主义的本质。剥削关系既是生产力有一定程度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高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消灭它。因此,我们需要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科学地理解和解释剥削现象,而不是仅仅从道义角度加以谴责和否定,或是在理论工作中予以回避。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完全消灭剥削还不具备条件,只能从发展趋势和最终结果来把握。关于两极分化,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大锅饭”,逐步克服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应当注意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了,各项测评收入差距的指标明显偏高。基尼系数已超过0.45,高于国际警戒线0.4的标准,也超过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基尼系数。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当再次深刻领会和把握邓小平的“消除两极分化”的思想,并且作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理论问题加以研究和探索。

(三)社会主义的本质强调实现共同富裕是最终达到的目标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以往任何社会的最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本质的东西。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剥削和两极分化,但并没有共同富裕,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必然是共同贫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生产力不断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在其发展的几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超过了以往人类社会几百万年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的好多倍,但都不存在共同富裕,而是存在着剥削制度和两极分化。

在“左”的时期,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发生了偏差,讲什么穷则革命,富则变修。过去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依靠贫苦群众;但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是要让穷苦人民翻身、解放,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富裕起来。发家致富不是罪过,而是光荣,穷困不是社会主义。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不是科学社会主义,完整那样的社会主义不会有影响力、吸引力、号召力,人民不会拥护和喜欢。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进,社会主义才能够巩固和发展。因此,邓小平特别重视共同富裕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他鼓励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们,通过辛勤劳动先富起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从而使全国各民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他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不过,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和群体并不会自动地带动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走向共同富裕,需要通过政府有计划地领导、组织、调控,实现协调发展。要缩小过大收入差距,重视增进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鼓励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和群体,帮助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众。邓小平不仅主张“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的发展”,而且主张“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邓小平还把先富起来的地区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作为避免两极分化的办法之一,提出: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发达地区“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

在邓小平看来,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他着重指出,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这才是社会主义。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不仅强调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而且强调人民创造的财富属于人民,能够实现共同富裕。所以邓小平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既定前提和内在要求;同时,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都以一定的所有制作为其基础,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该社会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十分重视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所有制问题,将其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条。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保障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如果失去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不可能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同志所论述的社会主义本质中,没有提到公有制,也没有提到按劳分配。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和内在要求。

邓小平不断地反复强调应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并且把公有制为主体规定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既定前提。固然,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但应明确,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科学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没有公有制,就不可能消灭剥削,也不可能消除两极分化,更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公有制为基础,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共同富裕的制度保证是什么?就是公有制。邓小平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同样,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中虽然没有提按劳分配,但他一贯肯定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实行按劳分配,就不可能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共同富裕也需要实行按劳分配来实现。

总之,在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表述中,虽然没有提及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但绝不意味着否定它们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和特点。邓小平讲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社会主义”这一概念中已经不言而喻地内含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内容。社会主义本质是从社会主义特点、原则和规定性中抽出来的,因而在表达时不需要重复论及这些特点、原则和规定性。但在分析和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时,必然要将其与公有制、按劳分配联系起来。邓小平就是这样做的。例如,他在讲到发展生产力、避免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时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过去四年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方向走的,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显然,邓小平把坚持公有制,作为不产生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同样,他把实行按劳分配也作为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他说:“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

三、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不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邓小平在1992年视察南方的讲话中,在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同时,还提出了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与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两个层面。

社会主义本质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而且需要自觉地把握其内容,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上促使其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最根本的两点是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而为了实现这个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就需要改革开放;就需要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出发,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就需要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需要探寻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如实行股份制等等。于是,就碰到了姓“社”姓“资”的争论与纠缠。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判断标准中的前后两条,与社会主义本质中的前后两条是相互对应和呼应的。

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究竟是判断什么的标准?有的人坚持认为,这是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这既不符合邓小平讲话的原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历史事实。三项标准应是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也可以扩展为判断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不应是抽象的、笼统的什么姓“社”姓“资”的标准。邓小平讲:“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接下来就讲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应分清几个理论是非:(1)不能把社会主义的东西(如按劳分配)说成是产生资本主义的,“社”为“资”;(2)不能把不具有特定社会经济性质的东西如商品经济、市场、股份制等,戴上姓“资”的帽子。它们可以与资本主义相结合,也可以与社会主义相结合;(3)即使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如外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要大胆地引进,为“社”所用;(4)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但不能把利用资本主义看作是走资本主义道路。

如果把这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当作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必然会导致两种错误,在理论和实践上偏离正确的航道:

第一,如果定断凡是资本主义的东西都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属于三个“不利于”的事物,那么,引进外资(邓小平明确地讲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私营经济等,都是不应当的事了。事实相反,我国引进外资和发展私营经济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的。

第二,如果定断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凡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统统姓“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那么,我国现有的一切中外私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了。现在,有人正是据此把一切非公有制经济定断为社会主义经济,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本来,我国《宪法》和中央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人硬要说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总之,他们把凡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都判断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东西。这样一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或“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就成为不合逻辑的“原则”了。于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又从另一方面被模糊和搞不清了。应当明确指出:我国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依据是生产力原则和“三个有利于”

标准,而不是什么指“资”为“社”的“性质”标准。

第三,如果认为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东西统统姓“资”,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统统姓“社”,我们改革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就成了姓“资”,市场经济就成为姓“社”的事物了。这显然不符合实际。

第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运动是矛盾不断克服又不断产生的过程,难道能够说当社会主义体制符合生产力发展时就是姓“社”,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体制需要改革时,原有体制就变成姓“资”了吗?其实,新旧体制都是社会主义的体制,不存在由“社”变“资”的问题。

1992年3月20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得失成败的标准”。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进一步将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扩大为“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以后的中央有关文献中,都是把它们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和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然而,有的学者硬要说,邓小平的本意是将三个“是否有利于”作为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这是毫无根据的武断,绝不是邓小平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