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图书情报学论集: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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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书”、“籍”与“书籍”考释(1)

赵兰香

【摘 要】“书”与“籍”最早作为单音词使用,其字义不完全相同,但由于二者都包含了文书簿籍和经籍图书,因此可以同义互训、同义连用,由单音词而逐步发展为并列式双音合成词。“书”和“籍”作为合成词连用,其含义比之各自独立的意思范围缩小。由古代的“书”、“籍”发展演变到今日“书籍”,其制作材料、装帧技术、成书技术逐步成熟。

【关键词】 书 籍 书籍 考释

现代人有时将“书籍”一词径称为“书”。这似乎看来“书籍”与“书”的含义相同,然细作考察就会发现,在古代,“书”的含义并不完全代表“书籍”。考之古人论著,可看出“书”大致有以下几层意思:

《说文》:“书,箸也,箸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此处,“竹”指以竹为材料的“竹简”;“帛”指写在丝帛之上的“帛书”。《说文通训定声》:“作书,上古以刀录于竹若木,中古以漆书于帛,后世以墨书于纸。”如此,在竹简、丝帛、纸张上书写文字均称“书”。《史记·陈涉世家》也言:“乃丹书帛曰‘陈胜王’。”

《史记·礼书索隐》:“书者,五经六籍总名也。”

“经”指以《诗》、《书》、《礼》、《易》、《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经籍”以《隋书·经籍志》的内容可知是以经、史、子、集为主的古代图书。

古代的书既有传世典籍,又有文书档案。古代文书据其内容又有多种称谓,如:命书、诏书、制书、请诏书、扁书、报书、檄书、举书、变事书、爰书、奏谳书、自言书、写移书等。

秦并天下之前,王室文书称“命书”,其授受、传递有一定之规,《秦简·秦律十八种》:“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秦并天下后,“命书”改称“诏书”、“制书”。

“诏书”是皇帝常用的命令文书,用来处理常规行政事务。《独断》云: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制书”是皇室处理涉及制度法规等重要事项时所用的文书,《独断》云:“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

“请诏书”,是请求皇帝就有关问题做批复的报告书。此类书首常有“昧死言”,“昧死奏”之句,末云:“稽首以闻”或“稽首请”之句。

“扁书”是写在版匾上的书,通常是指诏书律令或其他需要告谕民或众的重要文书的终端公布形式,相当于今之布告。《说文》:“扁,署也,从户册,户册者,署门户之文也。”陈磐先生考证:“册即简策,简策之文之悬于门户者,皆可以扁称之”,汉代凡诏令书教之等须使吏民周知者,每署书木版,悬乡市里门亭县见处。”

如:“五月甲戌,居延都尉德、库丞登兼行丞事下库、城仓……用者。书到,令长丞尉明白大扁书乡市里门亭县见。”这是居延都尉府向其下属发的一份文书,并要求属下将文告悬挂在乡市里门亭,让民众知晓。(《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39.13)。

“报书”是对来文予以答复的文书称谓。《广雅·释诂》曰:“报,复也。”《汉书·淮南王传》言:“淮南王安为人好书……每为报书及赐,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乃遣。”

檄书也是古代文书的一种,文气急切,说理透彻,具有较强的劝说、训诫与警示作用。檄文的功用,大致有六。一为讨敌,如《三国演义》有陈琳作“讨曹操檄”。二为威敌,《后汉书·耿恭传》言耿恭:“移檄乌孙,示汉威德。”三为征召,《史记·申屠嘉列传》说申屠嘉“为檄召邓“书”、“籍”与“书籍”考释通”。四为晓谕,如司马相如“谕巴、蜀檄”。五为辟吏,《资治通鉴·肃宗孝章皇帝上》说庐江毛义接府檄后,“捧檄而入,喜动颜色,后义母死,征辟皆不至”。六为激迎,《释名》:“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文书也。”

“举书”乃检举违法违纪现象的书。居延汉简提到:“阳朔三年,十二月壬辰朔癸巳。第十七侯长庆敢言之,官移府举书曰:‘十一月丙寅渠镔庭燧以日出举坞上一表一口,下铺五分通府。府去镔庭燧百五十二里二百’”(《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8.1)。此简为居延都尉府第十七侯长庆检举镔庭燧长延时上报塞上工作的检举书。

“变事书”,是直书朝廷的紧急报告书。如“肩水侯官令史泺得敬老里公乘粪土臣熹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此为肩水侯官令史熹向朝廷发的变事书(《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87.12)。

“爰书”,为司法笔录文书,其范畴包括原告、被告、证人言辞及现场情况的记录等。《史记·张汤传》:“传爰书,讯鞫论报。”苏林曰:“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韦昭曰:“爰,换也。古者重刑,嫌有爱恶,故移换狱书使他官考实之,故曰传爰书也。”

“奏谳书”,是有关疑难案件的报告书。“谳”,指疑难案件,《汉书·刑法志》:“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

“写移书”,是誊写后使之运行的书,相当于传抄本。如:“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库守丞常乐兼行丞事,谓甲渠塞侯,写移书太守府,如律令/掾定守卒史奉亲”。(《居延新简》EPT51.190A)。

《说文通训定声》引《周礼·保氏·五》曰:“六书,按象形、指事、会意、谐声(形声)、转注、假借也。”

《诗》、《书》、《礼》、《易》、《春秋》都是古代的儒学著作,书即为《尚书》。

《木兰诗》:“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古诗《春望》:“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两处的“书”均指书信。

如《墨池记》:“羲之尝慕张芝临池学书。”

“籍”与“书”相比,其意既有相近的方面,又有相异的解释。

“籍”,在古代也有几层意思:

《说文》:“籍,簿也。”《史记·梁孝王世家》著引“籍,正义谓名簿也”。簿,指账簿,《周礼·冢宰·司书》:“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郑玄注:“叙犹比次也,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馀见,为之簿书”。贾公彦疏:“司书明知叙其财者,所给馀官余不尽者,即以余见为之簿书,拟与司会钩考之。”此所云簿书显然为账簿。《说文》以簿训籍,说明二者功能相类。《释名·释书契》:“籍,籍也,所以籍疏人民户口也。”《文心雕龙·书记》:“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籍者,借也。岁借民力,条之于版。”

由此看来,簿、籍虽同指账簿,但簿以财物为中心,籍以人为核心。籍由于以人为中心,故可称为名籍。居延汉简中,此类例子甚多,比如有专门记载士卒名单的“卒名籍”、给官吏和士卒发放粮食的“廪名籍”、支付官吏俸禄的“吏奉赋名籍”、补缺官吏的“吏除代名籍”、记录官吏劳绩的“功劳墨将明籍”、逐日登录戍卒勤务的“卒日作籍”等等。以下所举为甲渠侯长记录所辖渠内燧长工作时擅自离岗的“不在署名籍”。

甲渠第廿七燧长张德不在署《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94.7

甲渠第卅五燧长王常不在署《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06.16

甲渠万岁燧长刑齐不在署《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6

《周礼》:“大司马乃以九畿之籍”,注:“籍,其礼差之书也”;“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礼籍”,注:“名位尊卑之书”;“左成二传,非礼也,勿籍”,注:“书也。”《东京赋》:“盖六籍所不能谈”。注:“六经也。”《荀子》:“儒效履,天下之籍”。注:“图书也”。

《汉书·霍光传》:注,“籍,借也”。伪《尚书》孔安国序:“由是文籍生焉。”疏:“籍者,借也,借此简书以记录政事”。

由上看出,“书”与“籍”最早作为单音词使用,其字义不完全相同,但二者都包含了文书簿籍和经籍图书,所以古文献中,“籍”可解释为“书”,如《尚书序》曰:“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陆德明《经典释文》曰:“籍,籍书也。”“书”也解释为“籍”。《一切经音义》中“经书”条下的解释为“书,亦籍也”。由于古代的户口名籍要写在简策、帛书上,所以,“籍”又可引申为“书籍”。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对“籍”解释说:“凡著于竹帛谓之书。”这样,“书”与“籍”因为同义互训、同义连用,由单音词而逐步发展为并列式双音合成词。《文选班固〈答宾戏〉》言:“刘向司籍,辨章旧闻”。唐人李善注释说:“籍,书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