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赋税役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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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从魏晋到唐代的赋役演变(1)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

1.东汉末年“租调制”的出现

东汉末年,战乱频繁,人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成年男子)征赋。而居住的“户”比“丁”易于统计,而且比较稳定,所以改为按“户”征收,称作“户调”。

根据《三国志·魏志》记载,曹操进驻冀州后颁行“租调制”,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具体内容为:对土地所有者 (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每亩土地征收田租谷四升,每户征收户调绢二匹、绵二斤。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纺织业兴起,所以以纳绢或布帛的形式而不是以货币的形式收缴赋税。

户调取代汉代沉重的人头税,对农民有好处,也有利于大族豪强地主隐瞒佃户不报、逃避赋税、加强土地兼并。虽然曹操的命令加重了对豪强兼并行为的惩罚,但土地兼并实际上并未被阻止。

2.“租调制”的发展与北魏孝文帝改革

晋武帝(265—290年在位)统一国家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实行“课田制”和“户调式”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占田令》规定:丁男(16至60岁的男子)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成年女子)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指13至15岁和61至65岁的男子)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做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缴纳。与曹魏时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因而《占田令》没有得到长久实施;但是在南北朝期间,《占田令》可以作为赋税轻重的一个衡量标准。

南朝赋税苛重混乱,北朝自北魏起实行“均田制”后,赋简史征收额度大为改观;其中,北魏孝文帝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孝文帝的改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范围极其广泛,内容也极为丰富。其中对赋税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均田制”的推行。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15岁以上的男子给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给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并建立“三长制”,也就是五户人家由一位邻长管制,五邻由一位里长管制,五里由一位党长管制;邻长、里长和党长这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均田制实际上是把荒地、无主地以及所有权不确定的土地作为给农民的授受之田,授受之田有桑田、露田之分。露田经过一定期限之后要归还给国家,因此不准买卖;桑田是全权赐予农民的,但是买卖也受到限制。均田令强制授给露田,实质上就是强制垦荒。生地变成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同时,均田制使农民分得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保证了地主们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而租调制则相对减轻了农民的租调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北魏以后,相继建立的北齐、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颁布过类似的均田令及租调法,具体办法有一些改动,但是不大。纵观北朝调绢帛(或麻布)制度的变化,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是调绵绢布麻的定额呈下降趋势;二是由户调逐渐向丁调转化。魏晋时期,与商业有关的各种赋税大体上都保留。如关津税等。魏晋时仍有市租,主要是针对坐贾(有店面的商人)征收,有营业税的性质。

(二)隋及唐前期

1.隋代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都由皇帝赐给永业田,多的达到百顷,少的也有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授予职分田,多的达到五顷,少的也有一顷。官署给公廨田(廨是旧时官吏办公的地方,称为郡廨、公廨等),用来供官府使用。农民和耕牛的分田方式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分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分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分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分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分田六十亩,限制在四牛以内。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分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分田越多。奴隶分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分的田也分不足,有些耕地少的郡县的农民,每人仅仅能分到田地二十亩。

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国家的剥削。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使农民得到了一些土地,而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农业再生产。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制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人则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需要视桑田和麻田而缴纳不同的实物,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21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增加了50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的规定,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炀帝杨广时免除了妇人、奴婢和部曲的租调。部曲在魏晋南北朝时指家兵、私兵,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平民之间属于贱民的社会阶层,是和奴地位差不多的社会底层。

魏晋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总的趋势是按亩收租、按户收租、按丁收租。隋炀帝免除对妇人及奴婢部曲的课税,是我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大变革。因为直到取消了所谓的“丁女”之后,计租的基准单位才最终由“计床”而变为“计丁”。对没有丁男的贫弱女户,这一变化显然很有利;将奴婢、部曲改为非应授田户并除其税,显然有利于拥有奴婢部曲的贵族、官僚和地主。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2.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

(1)租庸调制概述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仍然主要由租、庸和调这三个部分构成。

租是按照国家配给农民耕种的田亩数来收取田税的方式。这种国家授田需要农民在年老时交还给政府,而在其授田时期,农民则需要负担一定租额的赋税。这仍然是一种均田制度,承袭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均田制与古代的井田制不同之处在于,井田分属于封建贵族,而均田则全部属中央政府,即国家。均田是郡县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则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唐代初期的租额仅为四十税一,较之于汉代三十税一,更为优惠。

庸是力役的实物替代形式,是农民对国家的义务劳动的一种补偿。初唐时期规定,每人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较之于汉代每人每年服徭役三十天又减轻了。如果不想服役,每天缴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就是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免除租庸调的特权。

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大体上,唐代比汉代税率更轻,原则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同时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的人才需要缴纳田租,自由的成年人才有庸的负担,成家的人才需要贡献调;这是唐代税制优于汉代税制的地方。唐代租庸调制的主要目的是使人身自由的农民可以拥有耕田并且成家,这样他们就可以负担得起政府的税额,从而有利于地主阶级的统治。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从魏晋开始一直到唐代前期,统治阶级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以适应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唐代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和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赋税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2)租庸调制在唐朝的发展沿革

经过隋末农民大起义和长期的战乱,唐代前期的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政府将这些土地按规定分配给成年男女;得田农民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税和当地所产的绢、帛,并无偿地为政府服徭役一定时间,不服役的话就需要按照比例缴纳一定数量的绢帛作为补偿。

618年,唐朝建立。第二年,也就是武德二年,租庸调制的税法正式颁布。税法中规定,每名丁男每年应该缴纳谷物两石作为田租,绢帛二丈作为庸,绵麻三两作为调,除此之外,不允许各地官府再征收任何其他形式的赋税。到了武德七年进一步规定:岭南等地缴纳稻米作为田租即可,标准是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南方少数民族以下户的一半作为标准纳税;北方少数民族归附中央政府的,按照上户每丁交税十文、中户五文、下户免收的标准纳税,然后到了归附期满二年的时候,上户每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同时,与一般民户相关的还有各项附加税,如脚钱、营窖加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