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康德理想的道德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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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自由、自然与自身(1)

事实上,在关于自由的问题上,为人们自己所承认的,这些有决定作用的观念在时间中以及在先行的状态中有其存在的根据,而此先行状态又通过有其存在的根据,按照这去追溯没有穷尽,如果是这样,则那“物理法则而必然地决定因果性”的各种原则是否居于主体之内,或是居于主体之外,倘若居于主体之内,这些原则是否是本能的,或是为理性所思议的,这都是无关的。那么,说这些有决定作用的观念是内部的,这是无关重要的;说它们有一心理学的因果性,而不是有一机械力学的因果性,说它们产生行动是借赖着观念而产生行动,不是借赖着身体的运动而产生行动,这也是无关重要的;它们仍然是如下所说的一个存有的因果性的决定原则,即“其存在是在时间中为可决定的,因而也是在过去时的条件迫使下的,当这主体要去活动时,那些过去时的条件是不复在其力量(掌握)之中的”,这样一个存有的因果性的决定原则。这些有决定作用的观念实可承蕴着一心理学的自由,但是“纵然如此”,它们却也包含着物理的(自然的)必然性,因此,它们并没有为“超越的自由”留下余地,此超越的自由必须被思议为独立不依于任何经验的东西的独立性,独立不依于一般地说的“自然”的独立性,不管这“自然”或经验的东西,是只在时间中所考虑的内部感取之一对象,或者是在时间与空间中所考虑的外部感到之一对象。假设没有这种超越的自由,则没有道德法则是可能的。

依照物理的(自然的)因果法则而来的时间中的事件的必然性才可叫做是自然的机械性,虽然我们并不是以此来意谓那“服从于这机械性”的东西必须真实是物质的机器。在此,我们只注意于在一时间系列中的事件的联系的必然性,即如事件按照物理法则而发展那样而注意其联系的必然性,不管“这种发展所发生于其中”的那主体是叫做物质的自动机,或者随着来布尼兹,叫做是精神的自动机;而如果我们的意志的自由是后者,则它必在根底上不过就是一作烤肉叉子的机器转叉狗的自由,此转叉狗一旦被扭起时,其自身即会完成其运动。

要想去排除以上所设想的情形中,在同一行动中自由与自然的机械性间的显而易见的(表面的)矛盾,我们必须记住纯粹理性的批判中所说的,或随该批判而来的,即:自然的必然性,不能与主体的自由并存者,它只能附着于那服从时间条件的东西的属性上,只附着于作一现象看的活动主体的属性上,因此,在这方面,这同一主体的每一活动的决定原则是处于那“属于过去时而且也不再是在他的(力量)掌握中”,此过去时不在其掌握中的东西也必须包括他自己过去的(早已作成的)活动,以及这些过去的活动所可决定给他的那品性,决定给他是在其自己眼中把这品性当作一现象而决定给他。但是这同一主题,另一方面,由于他也意识到他自己为一“物之在其自己”,所以他也考虑他的存在是“他的存在不服从时间条件”而考量的,而且视他自己为“他通过理性所给与他自己”的那些法则而为可决定的。在这种存在里,没有什么东西是先于他的意志的决定的,就每一活动一般地说,他的存在的依照他的内部感取而变化的每一变形,包含他的“作为一感触的存有”的存在的全部系列,在他的超感触的存在的意识中,不过就是他的作为一本自物的因果性的一结果,而从不会被看成是他的作为一本自物(智思物)的因果性之一决定原则(决定根据)。依此观点,一个理性的存在对于他所作成的每一非法的行动,能正当地说他可以让它不被作成,纵使当作现象看,它是充分地被决定于过去中,一切过去都属于他的品性的整个现象,此品性是他为自己所造成的,而由于此品性的原故,他遂把那些现象的因果性转嫁于他自己,使他自己背上了那些现象的因果性的污名,而实则他自己是当作一个独立不依于感性的原因来看的。

我们所叫做“良心”的那个奇异机能的判决完全与这相契合。一个人可以如其所愿使用许多技巧,以便把他所记忆的一种非法的行动当作一无意识的错误,只是忽略,当作一种他的通过物理必然的急流而作成的东西,而描绘给他自己,然而他仍见到:这“依某偏爱而说话”的辩护者决不能使这内部的责难者沉默而不闻问,只要他意识到当作这错事时,他是在清醒时,虽然如此,他又以某种坏习惯来说明其错行,这坏习惯,通过逐步忽略了注意,他让它在他身上生长,生长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他能把他的错误看成是这坏习惯的自然结果,虽然这种说明并不能使他防御那“他所投于其自身”的责备或谴责。上文所说的那观点同时也是后悔的根据,是对于很久过去的行动的后悔,每一想到,便对它后悔,这种后悔是一痛苦的感情,为道德之情所产生,它实际地说来,又是空洞的。

因为当论及“我们的智思的(超感触的)存在”的法则(道德法则)时,理性并不注意时间的区别,只问事件是否属于为我的行动,然后理性总是道德地把这同一情感联系于这事件上,不管这事件是现在刚发生或者是在好久以前已发生。因为在涉及生命的存在的超感触的意识中,感取界的生命不过是一独个的现象,而此现象,只要当它只包含着那有关于道德法则的心灵习性的显现时,它即必不可依照那“当作现象而隶属于它"的物理必然性而被判断,只应依照自由的绝对自发性而被判断。

因此,以下一点或可被允许,即:如果有一如此深奥的洞见,洞见到一个人的心灵品性,为内部的以及外部的行动所展示者,有此洞见,以便去知道这些内外部行动的一切动力,甚至是最微小的动力,并且同样也去知道那些影响这内外部行动的一切外在的机缘,“如果有如此深奥之洞见”,这是可能的,则我们必能以最大的确定性,就像月蚀或日蚀那样的确定性,来估计一个人的未来行为;虽然可以如此估计,我们仍可主张说这人是自由的。事实上,如果我们对于这同一主体真能有进一步的洞见,即是说,真能有理智的直觉,那么,我们一定可以觉察到:在涉及一切那“有关于道德法则”的东西中,这全部的现象链锁出于依靠于当作一物自身看的主体的自发性,而关于此作为物自身的主体的决定是没有物理的解释可被给与的。可是因为缺乏这种直觉,所以道德法则保证我们以下的区别,即:我们的当作现象看的行动对于我们的感性的本性关系,以及这感性的本性对于超感性的基体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的区别。

依据上文所说的那两种关系间的区别的观点,我们也能使某些判断为有理,这些判断是“我们以良心作成的,但是初看它们却又似乎完全相反于公平”,现有许多例案,在这些例案中,有些人即使用那“对于他人有益”的同样的教育,却还是表现如此早期的堕落,并且还如此继续进行其堕落,进行到成年期还是如此,以至于他们被认为是生就的坏人,而他们的品性也被认为是全然不可能有收进的;可是,虽然如此,他们仍然要判断为其所作的或所应作而未被作成事情,他们仍然要为其过错而被谴责为有罪;他们自己也须视这些谴责为很有道理,好像是他们仍然与任何其他人一样对其行为要负责。如果我们不曾设想:不管从一个人的选择所发生的是什么,要都有一自由的因果性为其基础,此自由的因果性从最早的幼年期即于其显现(即活动)中表示其性格;如果我们不曾如此设想,那以上所说的判断和谴责必不能发生。这自由的因果性所显现的那些显现或活动,因为行为的统一性的原因,它们显示一自然的联系,但是,这自然的联系并不使意志的恶劣性质成为必然的,但正相反,它却是那些“自愿采用的而又是不可更变的”恶原则的后果,这些恶原则只使这意志更为该受责备而且该受惩罚的。

但是,在一个属于感取界的存有中,自由与自然的机械性的结合里仍然存有一种困难。纵使在以上所说的一切的被承认之后,它也足以以完全的毁坏来威胁自由。也有一种情况它可供给一“仍然有利于自由”的成果的希望,就是说,上句所提出的那困难是更强烈地压在那种系统上,即主张“时间空间中可决定的存在是物自身的存在”这系统上。因此,这困难并不迫使我们去放弃我们的“时间的观念性之主要的假设”,此所谓时间是这样的时间,即,只是作为感触直觉的纯然形式的时间,只是作为一纯然的表象的样式的时间,此表象的样式只适当于这主体,即“如其属于感取界”的那主体,这困难并不迫使我们去放弃我们的“这样的时间的观念性”这主要的假设。因此那困难只要求这个想法与此“自由之”理念相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