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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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淫乱罪,赌博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聚众斗殴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境罪,倒卖文物罪,医疗事故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重点罪名的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

【案例导入】

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某村村民王某宣称其是神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当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问题】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整个社会的有序状态。故《刑法》分则本章在所规定的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和秩序,换言之,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1)扰乱公共秩序;

(2)妨害司法;

(3)妨害国(边)境管理;

(4)妨害文物管理;

(5)危害公共卫生;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其中,绝大多数行为表现为作为,少数行为表现为不作为。

3.本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例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所有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全部犯罪,以及其他某些节中的部分犯罪;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单位,例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少数犯罪以外多数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亦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例如赌博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也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从第二百七十七条至三百六十七条,共规定有119种具体犯罪,是罪名最多、内容最为繁杂的一类犯罪。

项目二重点罪名

妨害公务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概念与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类型

暴力威胁型严重后果型

妨害公务罪的类型

本罪手段一般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其他的方法比如像侮辱、谩骂的方法不构成本罪。

但是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场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也可构成犯罪,但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本章案例导入中,王某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招摇撞骗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概念与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三)与诈骗罪的区别:

在一般情况之下,招摇撞骗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是不够较大的情况,都可以定招摇撞骗罪;但是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财物的数额巨大或者是特别巨大,应该定诈骗罪。

如:何某某冒充某某省教育厅招生办负责人,在高考结束以后,以能够为落榜考生提供上其所在大学为名,骗取很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家长的钱财,数额高达百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该省教育厅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此案例中,何某某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特征。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强调对象的范围首先必须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次,只要“侵入”就构成犯罪既遂。

如:肖某为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大三学生,为了向其他同学显示自己高超的计算机水平,侵入国防部加密的内网。此案例中,肖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犯罪构成,对其应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概念与构成特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务问题。

罪与非罪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未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程度的,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能定本罪;2.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与者不能以犯罪论,而只能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3.由于领导的官僚主义、工作失误或者因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而引起群众不满闹事的,一般不宜以本罪论处,主要靠说服教育解决。

如:甲以所谓的“爱国保钓”为名,纠集数十人在商业街进行非法集会游行,造成诸多商家、店铺无法正常营业。此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甲未经批准,非法聚众游行,造成诸多商家无法正常营业,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对甲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打群架”。

2.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两种人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应以说服教育或行政的方法处理。应注意的是,聚众斗殴双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的斗殴限于对人身造成轻伤结果,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不定本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张某(17岁)为某中学高三学生,结交社会不良青年,江湖习气颇重,为了给自己同学出气,纠集数十人在市中心广场与其他学校学生持械斗殴,造成广场秩序严重混乱。此案例中,张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张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如:薛某为进城务工人员,经朋友介绍到刘某所谓的“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后得知刘某所谓的“公司”实质为一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薛某主动退出该公司。此案例中,薛某从主观上对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知情,在获知其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同时薛某主要从事清洁工作,并未参与该组织具体的犯罪活动。因此,薛某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伪证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与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