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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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侵犯财产罪(2)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巨大的是指其数额达到各地所确定的盗窃巨大数额的标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或害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6.冒充军警抢劫的。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

7.持枪抢劫的。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都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行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

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盗窃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天然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多次盗窃,应为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

(3)入户盗窃。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所谓扒窃是指在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行为。

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

秘密窃取

数额较大

盗窃罪

盗窃罪的特征

3.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盗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另外,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但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有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等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2.本罪既遂与未遂。

盗窃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的,都是既遂。

3.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如:张某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李某向围观群众声称张某系其好友,将张某扶于无人之处,掏走张某身上1000余元离去。此案例中,李某利用张某醉卧街头,乘机窃取其钱财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3个量刑幅度,即: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十五份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二千五百份。

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即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如果受害人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而行为人获得财产,且数额较大。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受害人陷于

错误认识

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

获得财产,且数额较大

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3.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民间借贷到期不能偿还以及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等民事纠纷的界限,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财物行为的界限,二者主要看诈骗数额,如果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尚未达到法定的要求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第二百六十六条因此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此案例中,甲虚构了丙要他带口信给乙,如果不拿2000元钱给丙就派人殴打乙的虚假事实,乙信以为真,将2000元钱交给甲,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四)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要构成特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