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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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是:

1.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军用航空器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就是使用上述方法非法改变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完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如:1993年11月26日孙宪禄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宪禄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宪禄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宪禄在南京机场被抓获。此案例中被告人孙宪禄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严重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1.划清劫持航空器罪与以飞机为破坏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改变航空器的航向或者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则是将作为交通工具的飞机从物理性能上加以毁坏。

2.区分劫持航空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既构成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劫持行为并控制航空器的,则为犯罪未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无关。

交通肇事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主要是指以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如果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进行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的,也应当按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明知酒后驾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故意酒后驾驶。

如:孙某,男,常年经营大连至沈阳的长途客运线路,孙某驾驶原核定载客46人而载人87人的客车,与对面正常行使的大卡车相撞,造成孙某车上乘客19人死68人伤。此案例中孙某驾驶的客车原核定载客46人却载了87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对面正常行使的大卡车相撞,致使车上乘客19人死68人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次,要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界限。如果造成重大交通肇事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自然或技术方面的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主要是被害人、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虽然造成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不应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划清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

(一)法律规定。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刑罚适用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与非罪的界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1.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刑的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

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说明:行为人仅仅具有造成1~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存在: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

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

场的。不构成犯罪。

4.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

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

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包括两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指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以追求刺激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反复并线,违法超车的行为。第二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对这种行为并无“情节恶劣”的限制,所以并无情节要求。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公众构成危险,却仍然为之,属故意心理。

如: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甲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行驶至某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轻微损毁。此案例中,甲在醉酒后驾车,并与前方车辆追尾,构成危险驾驶罪。

【实务训练】

甲晚上酒后驾车在村公路撞倒乙,甲将乙搬到车上送医院。途中,甲发现没带够钱,就把昏迷中的乙放到一间废弃屋中,并往乙上衣内放了10块钱。而后开车离去。当晚,甲回家后怕乙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旧被褥送到小屋并盖在乙的身上。第二日上午乙苏醒,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乙受轻伤。

【问题】

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定罪处罚。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D.遗弃罪

2.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玩忽职守罪

3.对于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

A.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B.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

C.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D.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下列犯罪中没有现实的损害后果不能构成既遂的是()。

A.放火罪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D.破坏交通设施罪

5.王某在学校的操场上练习骑摩托车,因技术不佳,将陈某撞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多选题。D.交通肇事罪

1.下列不是放火罪与用放火手段杀人的区别的是()。

A.是否故意B.是否造成死伤

C.死伤的人数D.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2.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

A.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A.单位主管人员B.机动车辆所有人

C.机动车辆承包人D.乘车人

4.下列行为中,构成放火罪的有()。

A.以放火为手段杀人,烧毁了数十间房屋

B.为了自杀,采取自焚的手段,但火烧毁了公园的一片林木C.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证而放火,火势蔓延到附近的建筑物D.出于嫉妒,放火烧毁了邻居的柴草垛,但不会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