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刑法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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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刑罚概述(2)

根据《刑法》典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的适用后果

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2年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缓的适用后果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无须考虑起日期,但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以下三类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则应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应当附加可以附加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适用的,按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

(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

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必须在所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实务训练】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罚适用的对象是()。

A.违反党纪的人B.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

C.犯罪的人D.不务正业的人

2.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是()。

A.管制B.拘役

C.死刑D.剥夺政治权利

3.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A.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B.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

C.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D.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

A.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B.只偿还案件侦查终结之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C.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D.只偿还没收财产之前所负的正当债务

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A.判决确定B.判决执行

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D.判决公布

6.下列刑种中,属于限制自由刑的是()。

A.拘役B.拘留

C.管制D.监视居住

7.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改造罪犯B.惩罚罪犯

C.教育罪犯D.预防犯罪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A.6个月以上20年以下B.15个月以上15年以下

C.6个月以上15年以下D.15日以上20年以下

9.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下列哪一种情况,二年期满后,经合法程序批准减为无期徒刑?()

A.有悔罪表现B.没有故意犯罪

C.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有立功表现

10.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

11.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1年以上5年以下B.5年以下

C.3年以上D.3年以上10年以下

12.某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年,服刑2年时,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8年。甲还需关押()。

A.4年B.5年

C.6年D.7年

13.某甲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下列可以作为没收财产的内容有()。

A.甲的个人生活用品

B.甲为走私毒品而购买的枪支、弹药

C.甲所居住的其父母的房屋

D.运送毒品的汽车

14.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A.只能单独适用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D.只能并科适用15.死缓二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没有故意犯罪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D.接受劳动改造

二、判断题。

1.李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只偿还其犯罪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2.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有期徒刑。()3.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8种。()

4.在当前,我国死刑的核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5.管制的期限为2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能超过5年。

()

6.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拘役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年。()8.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9.对于故意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10.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