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童书和网络做个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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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网上恶语伤人也犯法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广受社会关注的“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在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这场因在网络上公开侮辱网友而引发名誉侵权的官司,以“红颜静”的胜诉而告终。

原告张倩(化名),网名为“红颜静”,是一名22岁的女孩,在南京市一家企业做企划工作,E龙西祠胡同网站版主。被告俞某27岁,网名为“大跃进”,他在E龙网站上的名气很旺。原、被告相识于网友聚会上。

2001年8月,在一次网友聚会结束后,“红颜静”回家后上网时发现刚才还和自己一起打牌的“大跃进”竟在网站公开版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其为“网络三陪女”、“色情场所的代言人”等。为此,张倩的男朋友与她分手。随后,“红颜静”将“大跃进”告上了法庭。

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俞某停止对张倩的名誉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很多孩子在接触网络时,发现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简直太自由了,想说什么都可以,想骂谁就可以骂谁,以为网上骂人不犯法。殊不知,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1997年国家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是保护公民的权益的,这不但在现实社会中是这样,随着互联网法制的完善,网上侮辱他人、谩骂他人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骂的严重,不单犯法,甚至还会犯罪。会受到以下一些处罚。

首先应承担行政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上骂人者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其次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上骂人实则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不过侵权的方式和载体比较特殊而已。由于网络的高度开放性及网上言论的随意性、传播的快速性,对个人名誉的巨大影响不可低估。在网上辱骂他人,将会比在现实中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损害更大。所以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侮辱罪而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网络上骂人传播的范围、速度以及影响力来看,应该认定为“公然”。而我国刑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某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表示,网络虽是虚拟的空间,但并不是与现实没有关联的。言论自由不等于随意侵权自由,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如果能被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认定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法律不会因为网络的特殊性就将其排斥在自己的保护之外。在享受网络赋予的自由的同时,不能忘记自觉守法。

青少年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常常会图一时之快而无缘无故地攻击、辱骂他人,给他人的名誉、尊严造成损害,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发现别人利用网络辱骂自己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拨打110,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和法律的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