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特点?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及时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做好防范工作,降低发案率是一个重要课题。未成年人犯罪有七个特点:
一、向低龄化发展,犯罪情节较恶劣。过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在15至18周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胆大妄为,实施犯罪,且手段比较恶劣。
二、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许多被告的共同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三、侵犯财产罪在未成年犯罪当中占相当比例。
四、外地来京打工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外地人员集中的部门,如建筑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
五、受成年人指使而参与犯罪者增多。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有些成年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或施以小恩小惠,或威胁利诱,拉其下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在校生犯罪数量增多。学校方面应加强法制教育,防止学生犯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七、单亲家庭子女犯罪呈上升趋势。从近两年来少年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看出,父母离异的子女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比重较大。据统计,此类案犯约占总数的1/3。父母离异后,子女有一种自悲感,且离异后的夫妻双方一般疏于对子女的教育,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犯罪。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十分重要。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应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
哪些行为属“不良行为”?
有些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仍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正常成长,如不积极预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行为。
为从源头上遏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邻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一)旷课、逃学;(二)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三)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四)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五)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六)偷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八)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九)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十)吸烟、酗酒;(十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哪些行为属“严重不良行为”?
法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指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共包括下列九类:(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这些不良行为如何进行矫治也相应作了规定。
如何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对未成年人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出如下规定: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任何公民,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和社会上的其他人都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将其严重不良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不能放任不管。
其次,对于已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未成年人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家长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互相配合,共同采取疏导、谈心、制定教育计划等正确方法来引导未成年人“弃恶从善”,矫正其严重不良行为。家长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体罚、虐待和歧视,更不能开除其学籍,否则,有可能使他们走向犯罪的深渊;当然,也可以送他们到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还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得体罚,虐待或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其三,未成年人的上述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
其四,未成年人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设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哪些行为属“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包括前八种各种不良行为之外的各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从实践中看,常见的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二)调戏、猥亵妇女,偷看异性上厕所,露阴癖、恋物癖、异装癖等流氓行为,以及通过递条子、写情书等其他方式干扰异性学习、生活的行为;(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信件的行为;(四)骗取他人少量财物,伪造食堂饭菜票证等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的行为;(五)制造玩具弹药,故意毁坏移动车辆通过道路沟、井、坎、穴的覆盖物标志等轻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六)吸烟、酗酒行为;(七)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禁火区玩火,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八)使用假身份证或私刻他人印章;(九)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景物、名胜古迹,破坏草坪、花圃等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学校应当做些什么?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场所,应当特别注意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督管理。
(一)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二)发现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三)寄宿制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同意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二、对在校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一)为了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根据条件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一)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如果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应当从哪些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的各个方面应当通力配合,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社会中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部门、组织、行业、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负有的具体职责以及违反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加强治安管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二)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停业。
(三)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