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走进孩子心灵:家长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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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毕业证的核发条件

毕业证的核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学业合格。

所有学生必须完成所学课程,并达到合格或获取相应的学分方能按时领取毕业证书。若有学科成绩不合格,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合格不予办理毕业手续,按肄业处理。

2.日常德育量化考核成绩合格。

德育量化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专业部将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引导学生在安排实习工作前积极整改,达到实习学生德育水平要求,并对其学习结果进行评价,达标学生方可正常毕业。

3.无纪律处分。

有违纪处理决定尚未撤销的学生在毕业前可根据个人在校具体表现向专业部提出处分撤销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撤销其处分,正常毕业。

4.技能鉴定证。

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拿到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

5.实习成绩合格。

凡实习成绩不合格者,由本人提交补修实习申请,由学校批准后进入补修阶段。半年后主动向学校上报实习总结、自我鉴定、实习单位鉴定,待学校核定实习成绩。如果实习成绩依然不合格,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继续提交补修实习申请重新补修。

以上条件具备后,学校要通过审核公示等方式进一步核对各种信息。核实无误后,在每年六月,根据教育厅相关部门的安排,统一上报办理毕业证。七月份,通过学生班主任发放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