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培根传(语文新课标课外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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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论法律

司法者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不是立法。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绝不是制订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这一点,可以借鉴罗马天主教会的经验。试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名义,根据他们的需要随意加以解释或杜撰,用以满足自身私欲的吧!

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重要。摩西的戒律说:“私迁界石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迁界石者更严重。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带来的恶果甚至超过10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正如所罗门所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

以下我们就来分别讨论一下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人。《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涩的味道。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就是审判人间的暴行与欺诈。明目张胆的暴行固然是凶恶的,而精心谋划的欺诈,其隐患也绝不亚于暴行。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就应当排除之而避免法律受它们所干扰。法官应当为做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类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①

面对一方当事人有势力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谋所迷惑,更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否则必出冤案,正如“擤鼻过猛会流血”②。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尤其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应该懂得,制订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

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③。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连的背景和环境。对已过时的严刑酷法,要坚决限制。“注意情节,也应当权衡情理,这同样是法官的职责。”特别是在审理人命攸关的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做到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第二,关于律师与辩护的问题。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之一。法官在审判中,随意打断或否定律师的辩护,或者预先讲出律师可能做出的辩护以显示自己的明察,或者在听取调查和辩护之前就抱有如何判决的成见,是不利于保证司法正义性的。法官在审判中,有四项份内的职责:

(1)调查证据;

(2)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话题;

(3)宣示审判所根据的原则,总结案情;

(4)根据法律宣判。

如果超越这四件事之外,那就做得过度了。作为法官,如果缺乏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或记忆力、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做出公平的裁决。但是法官也应当知道,他所坐的位置也就是上帝的位置。所以他应当像上帝一样扶助弱小、压制强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过密,否则就难免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对于正直而主持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

第三,关于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体现于司法者身上,而且也体现于执法者的身上。《圣经》上讲,“从荆棘丛中采不得葡萄”③。同样,如果法官都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围绕,那么从这里绝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法庭中的警吏绝不应该用四种人: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谋求私利的法院寄生虫;狡黠之徒;敲诈勒索之徒。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当有困难的人像逃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丛中,难免总会刮伤些皮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这几种人,那么恐怕就不仅是掉点毛的事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的助手们个个正直而富有经验,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第四,关于与君主和国家的关系。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④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则,则所谓公正不过就是一句空话,而所谓法律也不过是无法兑现的预言罢了。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上的重大错误,有时甚至可以引起政治变乱乃至国家倾覆之危机。所以,法律与政策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在所罗门王的宝座前,站着两只狮子。法官就是王座前的狮子,但他们也应清楚地知道,狮子毕竟只是狮子,只能蜷伏在王座之下,而不能凌驾于君权之上。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对这一点,圣保罗讲得好:

“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⑤

①参看《圣经·以赛亚书》第40章第4节。

②《旧约·诗篇》第11篇6节有言:“他要在恶人的头顶上铺开罗网。”

③《圣经·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

④语出西塞罗《论司法》第33章第3节。

⑤《圣经·圣保罗致提摩太前书》第1章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