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农业:以农振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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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秦代农业生产和土地制度

均田流变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

这一时期,耕地面积、农作物品种及农业人口的增加,为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犁耕的普及,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历法的编订与完善,服务了农业生产;灌溉水网的修建与完善,在抗旱排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精耕细作传统的形成,保障了农作物的产量;农牧业格局的调整,体现出农业经济的多样性。

另外,各个朝代的土地制度,也为农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秦朝是由战国后期一个诸侯王国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国,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统一王朝。秦代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产量两个方面都超过了以前。

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初承认土地私有,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休耕地,以法律形式在全国确认土地私有,并制订了相应的赋税制度。

土地私有制的建立,在当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秦代土地制度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封建土地制度初建时的特点。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历代国君都把农业作为治国之本,非常重视水利建设,推广铁器和牛耕。战国时代所修建的都江堰灌溉系统、郑国渠,以及其他数以万计的陂池沟渠,直到秦统一后仍在发挥作用。

秦代配合水陆交通建设,又在陇西、关中、黔中、会稽等郡修建了大批新的水利设施,使更多的农田得到灌溉,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

铁农具在战国已普遍使用,秦代的铁农具又有发展。近年考古发现大量秦时期的铁犁铧、铁臿、铁锄、铁镰等,不但分布广泛,而且器形有所改进。

秦政府设置有“左采铁”、“右采铁”等专管铁器生产和使用的官吏,足见对于铁器的重视。

牛耕与铁农具在战国时期才广泛推行起来,秦国是使用牛耕和铁农具的先进国家之一,这和西周时就在这个地区使用马耕或牛耕的历史不无关系。

秦国对于耕牛很是重视,在法律中规定有评比耕牛饲养的条文。在云梦秦简中,《秦律》规定对偷盗耕牛的人必须判罪。并规定厩苑所饲养的牛必须达到一定的繁殖率,完不成任务的要受处罚。而且定期进行考课,对饲养好的予以奖励,饲养差的给予处分。如此的重视耕牛,农业生产自然会不断发展。

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为开垦荒地、深耕细作、增加耕作效率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秦代的耕作技术在战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秦简中提到应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决定每亩播种的数量,说明当时人们已经知道合理种植。另外,《秦律》也对如何搞好田间管理,保护农作物生长作了若干规定。

特别是秦始皇的相国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其中《任地》、《辨土》、《审时》等编,是记载农业耕作技术的专著,记载了改良土壤、适时种植、间苗保墒、除草治虫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

汉初流传的《耕田歌》道:“深耕穊种,立苗欲疏;非其种者,锄而去之。”实为耕作经验之谈。这首歌在秦代应已产生。

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必然带来农业生产产量的增加。秦时的农业产量,无论就单位面积产量或总产量来说,都比战国时期其他国家高的。从秦国粮仓的设置和变化情况,最能反映秦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

中原地区是秦代粮食的主要产区,封建政权在这一带的存粮也非常之多。据《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秦末陈留尚有秦积粟数千万石。楚汉决战前夕,彭越攻下昌邑旁20余城,得谷十余万斛。

秦建于荥阳、成皋间的敖仓是当时最有名的粮仓,积粟甚多。刘邦曾据敖仓之粟打败了项羽,后来英布叛汉时,仍有人提出据敖仓之粟是成败的关键。可知秦汉之际10多年间,敖仓之粟取之不竭,其存粮是非常多的。

巴蜀地区也是秦代的重要产粮区,《华阳国志·蜀志》说:刘邦自汉中出三秦伐楚,萧何发蜀,汉米万船,而给助军粮。

《史记·高祖本纪》还记载,因汉初饥荒严重,刘邦遂令民就食蜀汉。说明秦汉纷扰之际,这里的粮食积累仍然丰富,农业生产相对稳定。

秦国的粮食不仅供给本国人们食用,而且还大量外运。早在公元前647年,晋国发生饥荒,晋君向秦穆公借粮。当时秦向晋输粮的场面是:在秦都雍至晋都绛的水路上,载粮食的船只绵延不断,其规模之大,好像一场战争。因此,历史上将这次输粮称之为“泛舟之役”。

秦生产的粮食,不仅可以满足其迅速增长的人口食用,而且还大量用来酿酒。

由以上论述不难发现秦国的农业经济是相当发展和繁荣的,特别是在秦统一中国的初期。正因为秦以谷物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经济颇为发达,才使得秦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与东方诸国抗衡、争霸,并最终统一天下。到秦灭亡以后,汉也不得不承认“秦富十倍于天下”。

秦代的土地制度,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直接经营的土地,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

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二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苑囿、行宫、园林、池沼、围场、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于公元前216年公布“黔首自实田”的法令。

法令要求:平民自报所占土地面积,自报耕地面积、土地产量及大小人丁。所报内容由乡出人审查核实,并统一评定产量,计算每户应纳税额,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经批准后,即按登记数征收。

按照这一法令,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这形式,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促进了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私有土地又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地主私有就是拥有较多土地。他们的土地来自赏赐、侵占、巧取、豪夺以及购买等。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产者和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

小土地所有者除原来的自由农民外,多系从农奴解放出来占有原来份地即私田的农民,还有开荒或购买而取得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