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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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三国时期的税赋

在三国时期,出现了部分在当时行之有效的税赋制度,比如曹魏的屯田、户调制等,东吴的租、赋、算、税四大类,蜀汉的口赋、算赋等,还有因战事而确定的徭役性世兵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比汉代有了一些显著的变化。

其中,屯田制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出现的,它解决了前代社会所创造出来而又无法解决的矛盾。

东汉末年,各封建割据势力连年征战,出现了“用无常主,民无常居”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难以掌握确实的户籍,若仍按汉代赋税制度征收算赋和口赋,评定田地产量,显然已很难办到。

此时,曹操已收编黄巾军余部30万人,占据中原腹地,“挟天子以令诸侯”。粮食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当时的历史条件是,许城周围有大片荒芜的农田,而且黄巾军一般拖家带口,还带有许多耕牛。于是,曹操于196年颁布了《置屯田令》,开始大规模屯田。

曹操的《置屯田令》规定:“持官牛者,官得6分,百姓得4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虽然百姓地租负担较重,但较为安定的生产和生活,仍能被当时百姓接受。这一制度解决了军粮问题。

为了保证长久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曹操开始着手进行赋税制度改革。

204年,曹操发布了著名的《收田租令》,规定“其收田租亩4升,户出绢两匹,绵两斤而已”。这一改革实现两大突破,即把汉代的定率田税改为定额田税,把人头税改为按户征税。

汉代田税曾经三十税一,一亩必须缴粮5升以上。而曹操的改革不论产量高低,一亩只缴4升,田税不与产量挂钩,增产不增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流民纷纷归田,农业生产得以恢复。

汉代“人头税”算赋、口赋是按人头缴纳的,百姓要卖掉产品换钱缴税,时常受到商人盘剥。但曹操采取了户调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与口赋、算赋制,家庭的人口越多,交的税费就越多,若税费太重或不合理,就会限制人口增长。而户调制只规定一个家庭所交的税费,不管人口多少,而家庭如果人口多,则劳动力就多,收入就会增加,自然刺激家庭想方设法增加人口。

曹操还规定除百姓纳税外,一般豪强地主也要缴纳田税、户调。同时,注重加强管理,规定正税之外,其他不得再进行征收。

曹操具有鲜明的赋税负担均平思想。他在《收田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指出不可放纵豪强兼并,转嫁赋税负担,使百姓贫弱。

他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到治国强兵的高度,认为如果人民负担过重,贫富相差悬殊。他明确规定,赋税的承担者不仅是普通百姓,一般的豪强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顷亩和户口分别缴纳田租户调,不可以使他们有所隐藏。

曹操还主张加强赋税的征收管理。实行租调制的法令颁布后,曹操强调依法办事,严格贯彻租调制。他不仅带头守法,向国家缴纳赋税,还大力支持地方官员依法征税,打击违法的豪强,并重用严于执法的官员。

曹操赋税改革使魏国民心归服,军队衣食充足,成为三国鼎立中实力最强的国家。东吴赋税制度总体上继承汉制,但对汉制又有所创新。根据其征收标准和征收物不同,可分为租、赋、算、税四大类。“租”主要为田租,按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分等级征收,以实物缴纳为主;“赋”主要有算赋、更赋,计口征收,所纳多为钱币;“算”主要有算缗、算赀、户赋,主要是对商人、手工业者、居民等征收的财产税,多按财产的多少分等征收,用钱币缴纳;“税”主要有关税、盐铁税或专卖、酒税或专卖、市税等杂税,一般按货物的数量多少征税,以征收钱币为主。

东吴对年龄高者的家属、残疾者,当发生天灾、帝王登基等情况时减免赋税,这些减免措施或多或少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