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赋:富国兴邦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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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辽西夏金的税赋

辽、西夏和金三朝的赋税制度及徭役制度各具不同特点,其税法和役法既有本族旧制,又有中原的制度;既接受唐制的影响,又直接承袭宋旧制。

辽代赋役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的。其制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变,因而从各个侧面显示出这一时期的时代特征。

辽朝的赋税制度沿袭后唐旧制,实行夏、秋两税制,并依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订的,大体可分为州县、部族与属国、属部三种类型。其赋税征收的对象,一是从事农耕的州县民户;二是隶属辽朝部族的契丹等族的部民;三是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

隶属州县的民户,是从事农耕的汉族、渤海族等州县的农民。国家每年征收田地税两次,即6月至9月为一次,10月至11月为第二次。主要包括匹帛钱、地钱、鞋钱、盐铁钱等。

匹帛钱是在纳税以外,每匹帛再纳钱若干文。地钱是在正税以外每亩另缴若干文,鞋钱是照地亩数再纳军鞋若干双而规定的钱数叫做鞋钱。

盐铁钱为盐税与铁税。盐铁自汉唐以来,始终为政府专卖,辽朝也不例外。辽境内产盐很多,上京有广济湖盐泺,西京有丰州大盐泺,南京有香河、永济两盐院。上京设盐铁司,用以管理国家盐铁税收事宜。

辽朝的赋税,各地区间有所差别。东京道原属渤海人聚居的地区,其中的酒税可以免征,盐禁也较松弛;辽东地区为渤海人所居之地,对辽东地区赋税的征收,较其他地区为轻,这是为安抚渤海遗民而采取的特殊政策。

头下军州民户的赋税征收,与一般州县有别。关于头下军州的赋税,元好问在《中州集·李晏传》中说道:头下军州内的民户要向头下主和政府各交纳租税。头下户既纳租于官,而且纳课给其主,寺院两税户也是如此。

辽朝的两税户,不但指州县头下户,还包括寺院的两税户。辽朝崇佛,皇室贵族乃至地主和普通民众,都尽其所能,把田产、钱财、房舍、人户捐赠给寺院。

寺院的田产、房产因此而逐年增多。其中的“人五十户”,是指随同田产一同捐赠给寺院的民户。他们依附于寺院主,每年收成所得,要纳租给政府,还要纳课给寺院主。

契丹、奚族部民隶属于辽内部族,也承担辽朝的赋税。契丹部民从事农耕者,要向政府缴纳赋税,出劳役。契丹、奚族等部民,不但要承担政府官员的俸秩供给,还要担负俸秩外杂畜的供给。

地处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与居于辽内地的居民不同,他们每年只需向政府提供土特产品,如貂皮、马匹、骆驼等,但数额也不小。

在东北地区,越里笃、剖阿里、奥里米、蒲奴里、铁骊等五部岁贡貂皮6.5万张、马300匹;西北地区阻卜诸部,每年向政府的岁贡也有定额。其他如乌古部、敌烈部、鼻骨德部、于厥里部、术不姑部、女直部,每年都要向辽朝进贡数额较大的土特产品。辽朝对少数民族部族的贡赋,时有减免。

西夏建国初期,由于对宋朝频繁发动战争,军需粮饷主要靠对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西夏中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夏仁宗天盛时期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3年不纳租税。超过3年后,一亩纳谷物3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

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工商业税收有详细的规定。如店铺开业、牲畜乘船、边境贸易、典当,甚至说媒、求助等,都交纳税金或实物税。西夏还实行盐、酒专卖,“三司”设盐铁使专门管理盐铁生产。

金朝赋税中的牛头税也叫牛具税,是女真族军事和社会组织单位猛安谋克中的各户向政府所承担的一种地税。在金太宗以前,赋税征收没有定制,根据需要的多少而定。后来牛头税的征收始由无定制发展为定制。

牛头税的征收由土地占有关系的性质而定。分配到牛头地的猛安谋克户,不分贵族与一般平民,都要按规定交纳牛头税,征收额每牛固定为一石或5斗不等,不分收获多少,都交纳税粟。

牛头税不是向猛安谋克户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谋克户征收,这是金朝女真族奴隶制的税制不同于封建制税制的最重要的标志。

金朝赋税中的物力钱是按物力征钱的资产税。金朝物力钱的征收,主要是根据土地、奴婢、园地、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以及货币等资产征收赋税。

金初的物力征赋调,曾实行3年一大比制度。大比,就是每到3年,使天下通检民数和物力,重新进行登记,以便征课赋调。

至金世宗时,由于猛安谋克内部贫富变易,版籍不实,赋调不均,特别是新的封建关系的增长,一方面为防止猛安谋克内部变化,抑制女真贵族;另一方面为对汉族等人民增加赋敛,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区域内进行统一的物力钱的征收。因此,按物力征钱是金朝增加税收的一种手段。

金朝两税是继五代、辽、宋之后发展而来的,但它与辽、宋旧制比较,并非原封不动的承袭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和改进。金朝的制度是官地纳租,私田纳税。

关于两税的征收额和限期的规定是: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5升,此外纳秸一束,一束15斤。夏税缴纳期限,起6月,止8月;纳秋税期限,起10月,止12月,分为初、中、末三限。

金朝两税征收内容与宋不同,宋之两税中有钱,并且计钱扭折为绢帛之类,金则夏秋两税皆纳粟米,无按田亩征税钱并扭折为绢帛之事。绢帛之税另以户调的形式出现,因之金朝两税实际上已发展为纯粹的地税的形式。

金朝两税已成为纯粹的地税,物力钱的征课属资产税,同时在两税、物力钱之外有户调的征收制度。金朝法律规定,民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三为桑地,猛安谋克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一为桑田,或40亩种桑一亩。除枯补新,严禁毁树木。

金朝不仅按制令百姓种桑,同时也有征收丝绵绢税之制。此制分季缴纳,所以有“夏绢”之称。但绢税已从两税分出,它既不随田亩缴纳,也不是田亩的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