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银川市时新服装厂工厂代表徐琪、李素莲、王秀珍、方秀云、白玉凤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时新服装厂诉银川市经济委员会侵权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访问及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后坚信:银川市经委和服装公司确已侵犯了时新厂的企业自由权、工人民主管理权和企业财产权,应依法纠正;银川市经委于1994年1月20日发出的19号文件和1994年7月19日发出的67号文件都是不合法的,应依法撤销。为了支持上述观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银川市时新服装厂是1952年由手工业作坊合并而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
近年来,时新服装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拆除原来的破旧厂房,就地建成了2400多平方米的大楼,并拥有复兴天桥下营业场所两处,面积600平方米,还拥有各式服装生产专用设备100多台,拥有资产300万元以上。更为有利的是,这个厂地处银川最繁华的复兴南街的黄金地段,素有“聚宝盆”之称。1992年以前,工厂连年赢利。1993年8月,全厂职工为了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利税水平,公共集资,装修并扩建了商场,实行产、供、销一体化,以工促商、以商养工的经营方针,这一改革计划经职工大会通过后于1993年上报给有关部门,并得到支持和赞许。
时新服装厂的主管部门是银川市经委领导下的市服装鞋帽皮革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这是一个从事行业管理的行政性公司。1993年中央明确提出要撤销这一类公司。为了给自己找条出路,服装公司看准了地处黄金地段的时新厂大楼,派公司副经理徐某找时新服装厂厂长商谈服装公司与时新厂合并的设想,但当即遭到了厂长应连方的拒绝。
这样,应连方厂长就成了服装公司实现吞并时新服装厂的重要障碍。为此,服装公司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改组了时新服装厂的领导班子,调离原厂长,徐某以服装厂副经理的身份兼任时新服装厂厂长。
服装公司违法撤销了被视为绊脚石的应连方厂长职务以后,吞并之路就畅通了,合并的“谈判”也就毫无障碍地“顺利”进行了。但这却是一场近乎荒唐的“谈判”,因为作为谈判一方的服装公司和另一方时新厂的负责人都是徐某,他一个人同时扮演着两个不同的角色,自己跟自己“谈判”。这自然是一谈就妥。1993年11月24日,服装公司就把所谓的谈判结果——《关于成立银川市服装工业集团公司的报告》上报给银川市经委审批。
而这个报告根本就没有经过时新厂职代会的审议讨论,更谈不上通过了。时新厂实行的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有关时新厂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必须由职代会来决定,厂长无权越俎代庖,擅自决定。但遗憾的是,银川市经委竟然无视宪法和法规的明确规定,于1994年1月20日下发银经发[1994]019号文件,批准了服装公司的报告,同意服装公司与红旗服装厂(根本没有参加)、时新服装厂3家组成“银川服装工业集团公司”。
时新厂厂长徐某未经厂职代会的同意,擅自决定与服装公司合并,确切地说应该是服装公司吞并了时新厂,这一越权行为的违法性是那样的露骨,以至于服装公司的领导们也不得不急忙采取补救措施,力图把这一个大的漏洞堵上,以便给服装公司吞并时新服装厂的违法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于是就有了1994年2月25日时新厂职代会的召开。现在服装公司极力渲染和抬高这次职代会的意义和作用,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这次职代会略作剖析,以正视听。
首先,这次职代会的召开,乃是一个马后炮,是在搞“先斩后奏”的把戏,其目的在于平息众议,掩人耳目,企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市经委的批复时间是1994年1月20日,而时新厂第四届职代会第三次会议的开会时间则是1994年2月25日,这时离市经委的批复时间都一个多月了,市经委早已责令服装公司“组织实施”合并方案了。因此,“时新厂与服装公司的合并是由职代会决定的”这种说法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试想,时间在后的职代会怎么可能决定时间在前的合并呢?
其次,这次职代会的议程也是含糊不清的。如果说这次职代会的任务是审议通过合并问题的话,那就应该把合并问题列入议程,作为专题加以讨论。可实际上列入议程的却是《时新服装厂1993年工作小结及1994年工作安排》,与时新厂兴衰存废息息相关的合并问题并未单独列入议程,只是在厂长工作报告中从工作安排的角度捎带提了出来,最后让代表们举手通过。请问:代表们通过的是什么?是工作报告还是企业合并?只能说通过的是厂长的工作报告,而不是企业合并,因为议题就只有这一个。工作报告中说:“银川服装鞋帽皮革工业公司、银川市红旗服装厂和我厂3家经过认真思考,决定合并成立银川市服装工业集团公司……银川市经委已正式下文批复。”既然已经层层决定了,正式批复了,哪里还有让时新厂职代会行使决定权呢?这次职代会没有把决定合并这一问题列入议程,可能与此有关吧!把职代会通过厂长工作报告说成是通过时新厂与服装公司合并,这不是在偷梁换柱吗?这个所谓合并,如果有合同、协议为什么不提交职代会讨论?如果没有合同、协议,那么合并行为根本不合法,光是厂长在工作报告中提了提,就能成为职代会审议和通过的依据吗?
最后,这次职代会在程序和安排上也存在许多问题,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在职代会召开的前10天,厂长(经理)应当将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及各类方案,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理说集体企业更应如此。可是时新厂这次职代会的代表在开会当天才听到工作报告,在领导和特邀代表大会发言之后,还把人数仅有三四十人的代表分成两个组讨论,而且讨论时间限定为5分钟。因此,代表们只能提出些财产和工人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徐某也作不出明确答复,他还拍桌子威胁说:“你们谁能拿出200万元,我当工人你当厂长!”让代表们在短短5分钟内讨论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特大问题,这可是件怪事。这分明是在走过场,是在愚弄群众,哪里谈得上审议和讨论合并方案?
尽管时新厂的工人们从未见过与服装公司合并的协议和具体条件,但由于徐厂长在报告中作出某些空洞的许诺,这就难免使部分工人对合并前景产生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例如,市经委的批复中明明写着:“集团公司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集团公司内集体职工原身份不变。”可是在厂长报告中却只提前一句,甚至还侈谈什么“合并后,工资和福利政策逐步并轨,执行统一的工资”。工资并轨,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人同等待遇,这是集体企业工人的多年夙愿,现在眼看要实现了,能不高兴吗?可惜这只是不能充饥的画饼。以后随着事态的发展,时新厂的工人才恍然大悟,原来所谓合并就是让服装公司来吞并时新厂,来剥夺时新厂的自主权和财产权。
时新厂从来就是企业法人,可是合并后企业被撤销了,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了,工厂账号也没有了,甚至连职代会、工会也被取消了。1994年7月19日,银川市经委下发文件,同意撤销银川市时新厂的财产使用权和管理权。这样,时新厂在不明不白之中成了附属于服装集团公司的一个车间。
本来时新服装大楼是时新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时新厂的财产一多半就体现在对商场的所有权上,而现在商场与时新厂分割开了,成为与时新厂有同等地位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时新厂所有的只有“账面”上的数字,商场的租金本来是由时新厂收取的,而现在出面收租和入账的变成了服装集团公司。1995年上半年,时新厂工人从现实中饱尝了集体企业被非法吞并的滋味,决定共同起来为维护“三权”(企业自主权、工人民主管理权、企业财产权)而斗争。1995年7月26日,在市经委和市工会的监督之下,时新服装厂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到会的在职职工137人,分别以98%以上的票数推选出徐琪等5人为全权代表,负责处理索回“三权”事宜。时新厂的工人们原想:“解铃还需系铃人”,还是以请求市经委自行撤销错误决定为上策;市经委也于1995年7~9月间先后召开过3次协调会,但均未能协调成功。不仅如此,身为服装集团公司总经理徐某,反而变本加厉地继续其侵权行为,如:(1)1994年2月时新厂召开职代会时,徐某在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场地搬迁问题,他表态说:“大部分同志可能仍在这里上班,近年来不会搬,待三楼确有商业意义,条件具备再做考虑。”不料言犹在耳,墨迹未干,尚未考虑的事情竟成了“必须立即搬迁”的命令。徐某还不顾市经委领导人关于场地暂时不动的明确指示,悍然下令搬走机器。这可不是平常的工作地点调换,而是侵吞商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继续,是要把时新厂工人赶出时新大楼,赶出闹市区,可谓“鸠占鹊巢,扫地出门”,真是把事情做绝了!(2)1995年8月23日,正当市经委出面协调时新厂与服装集团公司的纠纷时,徐某擅自到市房产局更换房产所有证,把1988年4月7日发放的归时新厂集体所有总计2058.7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产所有证更换为服装集团公司全民所有房产所有证,真是欺人太甚了!
二、银川市经委和服装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
(一)市经委和服装公司对时新厂企业自主权和工人民主管理权的侵犯
按照宪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必须由厂职代会行使,厂长无权越俎代庖,擅自决定。而市经委既不下厂了解情况,也不按有关法规办事,就于1994年1月20日轻率地批准了徐某的合并报告,这是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1994年7月16日,服装公司又给市经委写了份“报告”,建议撤销时新服装厂并取消其法人资格。市经委又发文同意。这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因为:第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未经时新厂职代会同意,市经委无权撤销时新厂的集体企业地位和取消时新厂的法人资格。第二,如果说由于组成企业集团需取消成员单位及其法人资格的话,那么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一要自愿;二要在集团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而事实证明,组成集团既非自愿,集团本身又无章程,可见撤销时新厂和取消其法人资格是不合法的。第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89]38号文件规定:“董事长是企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一般由各成员企业的法人代表组成。”可见,参加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是可以保留法人地位的。既非企业自愿,又无法律依据,市经委和服装公司凭什么要撤销时新厂这个集体企业,又凭什么要取消时新厂法人资格呢?
(二)市经委和服装公司对时新厂集体财产权的侵犯
市经委坚持说:“不存在侵犯时新服装厂的财产权问题。”可惜事实完全相反。
银川市时新厂的财产权归集体所有,可是市经委的19号文件却将时新厂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改为全民所有制。这种做法是违反现行法规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1条规定,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集团公司成立以来,擅自将时新服装厂大楼从时新厂的财产中划出,改名为“华夏服饰商厦”,成为与时新厂并列的集团公司附属单位,原来出租时新服装大楼的租金全是由时新厂收取的,合并后的租金就由集团公司收取;原来拥有一座大楼、两处营业场所的时新服装厂,现仅有区区86万元的财产,而且还要“挂账”处理。市经委银经发[1994]67号文件还公然剥夺了时新厂的财产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财产,能算是财产权吗?难道如此彻底的侵吞行为还不算是侵犯时新厂的财产吗?轻工业部和手工业总社轻经字[1990]第5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借组建集团公司的名义,平调轻工业集团企业的资产,严重影响了轻工业集团经济的发展,必须采取坚决而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市经委1994年19号文件和67号文件的上述决定,正属于“应加以制止和纠正”的错误行政行为之列。
三、“服装集团公司”是怎样组建起来的
市经委辩解说:“不存在强行组建”集团公司的问题,还说:“我们认为组建集团公司的程序是合法的。”果真如此吗?答案又是否定的。
(一)这是用行政办法拼凑起来的所谓企业集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国务院国发[1986]36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不准行政公司干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要防止继续采取行政办法拼凑各种所谓的经济联合组织”。对照所谓服装工业集团公司的组建过程,就可以清楚看出这个所谓集团公司完全是采取行政手段拼凑起来的。因为它的组建并没有遵守自愿平等的原则。市经委辩解说,“1993年11月2日成立了公司经营机制转变领导小组……经过认真研讨,提出转变服装行业经营机制的思路,各家联合成立银川市服装集团公司”;还声明服装公司是“联合企业性质,不是单纯的行政性管理公司”。请问:第一,领导小组是否作出了成立服装集团公司的决定?它是否有权作出这种决定?第二,时新厂当时的法人代表应连方正是因为不同意合并而被免去厂长职务的,免职令发文时间也正是1993年11月2日。在这种情况下,应连方可能同服装公司“取得共识”吗?第三,时新厂是集体企业,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属于厂职代会,服装公司打报告成立集团公司以及市经委批准这个报告之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了没有?第四,1994年2月25日时新厂召开的职代会,是通过厂长的工作报告还是通过“合并成立服装工业集团公司”?第五,服装公司的两次报告和市经委的两次批文是什么时候和时新厂工人见面的?第六,既然服装公司是“联合企业性质,不是单纯的行政性管理公司”,那为什么它不以平等身份与时新厂协商,而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撤换领导、发号施令?
(二)这是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和章程的所谓企业集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国务院国发[1986]36号文件也强调,“各种经济联合,都要以合同、协议关系确定下来”,“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是联合组织的基本准则,由参加单位协商制定,共同遵守。章程应明确规定,参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手续,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等”。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1987]78号文件也具体规定,“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要在企业集团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行政法规、规章中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服装公司竟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市经委也居然不加审查,草率批准,岂非怪事?原来,所谓的服装集团公司竟然是一个既无“合同”“协议”也无“章程”的“三无”集团公司,又是“以行政手段强行捏合”的假集团公司,而市经委却两次正式下文批准建立这种不具备任何法律要件的集团公司,从而严重侵犯了时新厂的自主权和财产权。
四、诉讼请求
本律师坚决支持时新厂工人代表所提出的以下三项诉讼请求:
第一,撤销银川市经济委员会银经发[1994]019号和067号文件;
第二,恢复时新服装厂原有的独立建制和法人资格,恢复厂工会和厂职代会,由厂职代会依法产生时新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将时新服装大楼(现被改名为华夏服饰商厦)归还给时新服装厂。
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