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想一想从你购买房屋开始的每一个步骤,哪一个步骤明确地涉及了土地?没有,建设部的购买房屋示范文本只涉及开发商的土地取得问题,与你的土地权利没有任何关系,你拿着这个购房合同签订的合约,只购买了一宗单纯的房屋,准确地说,是不完整的房屋。因为,有地才有房,房子永远不可能建在空中,所以确认房屋的产权必定首先确认土地的权属,以保证房屋的权利不会悬空,这是世界通行的房地合一原则。不涉及土地权益的房屋购买是不合逻辑,也不合常识的事情。但是,这样的事情却在中国发生了。
你可能以为,土地权益是你和所有业主共同所有的,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却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只要有合法的房产证,就能合法地长期居住,不会有什么权益纠纷和侵害。
可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概念的澄清是必要的:土地权益并非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因为,土地使用权证是在开发商手里,你连一个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证都拿不到。准确地说,是包括你在内的所有业主与开发商共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更准确地说,是开发商让渡一部分权利与你共享。共享和共有的差别在于,如果开发商想要加建房屋的话,是必须征得作为共有人你的同意的,而现在,你是根本无能为力的。涉及土地,你的所有权利都是隐含的、不成文的、不明确的,而持有土地证的开发商随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力和利益。
所以,不要以为开发商把土地成本、附属设施和公共用房成本摊给你,就想当然这些就是你的。附属设施和公共用房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消失,你的小区里可以出现新建的房屋,而你,可能根本无权过问。如果反过来,你们全体业主想要行使一下权利,把自己的房屋扒掉重盖,加建个房屋或者变更一下附属物,你试试吧,才会终究知道一切权利都是开发商的。
最大的隐患是,如果你买的是板楼,等40或者50年后房屋因为危房被扒掉的时候,你会发现,你的一切权利都随着消失了,剩余的土地权益不属于你而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会晃着土地证,说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转让房屋时房屋所占土地要随之转让),土地权益随着权利主体(房屋)的灭失一块灭失了,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合法地拥有土地。如果你是高层,能撑过70年的土地年期,会发现你可能要重新购买土地,在第二个70年的头几年,你的房屋随时会被扒掉,而土地,又重新回归开发商的手中。本来被维权人士们吹捧的《物权法》应该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可是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第四稿中却没见到什么明确说法,倒是对“善意取得”规定得情有独钟。但愿,闭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和之后的《物权法》能给我们一个明确、安心的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