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古籍孝经(中国古代经典集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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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纪孝行章第十

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

平居必尽其敬,就养能致其欢。

病则致其忧,

色不满容,行不正履。

丧则致其哀,

擗踊哭泣,尽其哀情。

祭则致其严。

斋戒沐浴,明发不寐。

五者备矣,然后能事其亲。

五者阙一,则未为能。

事亲者,居上不骄,

当庄敬以临下也。

为下不乱,

当恭谨以奉上也。

在丑不争。

丑,众也。争,竞也。当和顺以从众也。

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

谓以兵刃相加。

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

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毁为先。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