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简明中外教育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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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近现代外国教育制度(3)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教育,英国政府发表由教育委员会主席巴特勒起草的题为《教育的改造》的白皮书,陈述了政府的教育改革建议。在对这些建议进行讨论之后,巴特勒于1943年年底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1944年,这一法案获得通过,称为《1944年教育法》,亦称《巴特勒教育法》(ButlerAct)。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废除原先只负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全国性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集中领导。

(2)改组地方教育当局,扩大其职责,由它们提供良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

(3)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

(4)把儿童最低教育年龄延长到15岁,有条件可到16岁。

(5)公立中学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

(6)根据不同经费来源将学校分为郡立学校、民办的志愿学校和独立学校。郡立学校是地方教育当局设立的公立学校。志愿学校是教会或民间团体设立的学校,接受地方教育当局的资助。根据资助的多少,志愿学校又分为受控学校、受助学校和特别协议学校。独立学校主要是指预备学校和公学,这种学校财政独立,不受公款补助,在学校行政管理上独立于国家教育之外,但必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7)所有学校都义务进行宗教礼拜和教学,家长有权选择。要求家长有义务确保子女受到教育。

(8)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如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午餐,必要时包括衣食和住宿;为有生理缺陷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负责组织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为末满18岁的离校青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9)所有独立学校都必须根据法律要求向教育部登记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英国《1944年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制度发展史上的极其重要的法令,它决定了英国战后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确立了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消除了不平等的初等教育传统,使“人人受中等教育”得以实现,为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了教育拨款机制等;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战后的几十年里,它被20多个教育法案和议会其他法案所修正,但这些修正案并没有动摇1944年教育法案的基本原则。直至今天,这一法案仍是英国现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五、20世纪50-80年代英国教育制度的改革

1944年教育法令的颁布,使英国战后的教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并未能够解决英国教育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且随着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竞争日益激烈,教育又面临众多新的问题。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英国在20世纪50-80年代,又多次对其教育政策和学校组织结构进行新的调整和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1959年国会议员、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克鲁塞在《克鲁塞报告》(CrowtherReport,1959)中提出到1969年实现全国范围内16岁义务教育;1970年起实现建立地方学院(一种短期大学)为提早离校的青年提供到18岁为止的半日制义务教育,以适应工业生产对青年工人机械化、自动化知识技术的要求,培养大量受过良好教育的工人。

2.取消11岁考试,普遍设立综合中学,消灭中等教育中的分离主义现象。早在1938年斯宾斯报告中就曾经提到设立综合中学的问题,1965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又专门通过普遍设立综合中学的决议案,命令各地方要迅速改变中等教育的“分离主义”状况。因此,70年代以后,综合中学大量发展起来,据1980年的统计,综合中学的学生已占学生总数的80%左右。综合中学虽然从名义上取消了入学考试,所有小学毕业生都可进入同样的学校,但由于大部分综合中学不过是将原来的文法、技术、现代中学的三种教学合并在一起,校内仍采用分别讲授三种课程的做法,因此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选择性教育的问题。

3.在高等教育方面,60年代的改革宣布实行双重制。

1963年,发表的罗宾斯高等教育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具体包括:在原有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办新大学;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将原有的1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以及独立的拨款机构等。《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1965年,教育和科学大臣克罗斯兰提出了高等教育双重制,他将英国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由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组成的公共高等教育机构两大部门,并对两者的地位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首先,大学是“自治”机构,对自身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受地方教育当局领导,并接受陛下督学处的质量监督。

其次,大学拥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学位则由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统一授予,其学生也可申请伦敦大学的校外学位。

第三,大学经费由中央统一下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经费则由地方当局支付。

第四,大学以全日制为主;而多科技术学院则实行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和工读交替制,尤以部分时间制居多。

第五,大学几乎都是综合性的,所设系科较为齐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以技术和师资培训为主,重点放在职业培训方面。

第六,大学面向全国,一般都是教学科研双中心;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面向本地区,主要是教学单位。

高等教育双重制曾是英国教育制度中的一大特点,也是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直接产物。

从1970年以后,保守党与工党又反复地轮流执政,英国教育的发展不断面临新的矛盾和挑战。80年代初,为了重新思考和规划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前景,向高等院校和决策机构提供一套新的方针政策,英国高等教育研究会主持了一项研究规划,多次召开全国性研讨会,先后发表多篇学术研究报告和论文。把这些专题报告和论文归纳整理后于1983年提出了《雷弗休姆报告》。其主要内容是:

(1)扩大高等教育的入学途径。报告建议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对象,以成年人补充适龄青年,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结合起来,向所有愿意或能够得到学习的人开放。并要求高等教育采用业余制、工读交替、校外教育以及其他课程形式,以满足成人参加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需求。

(2)建议高等教育的入学考试要灵活多样。所有高等院校及招生单位应允许四分之一的学生使用其他考试标准,例如,能力测试、中学普通考试或中学教学、教育证书、优先学习评估和个人学习合同等。

(3)改革原有狭窄、呆板的课程结构和学位结构。建议把三年的荣誉学位课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两年初级学位课程的学习和一年荣誉学位课程的学习。要求大学和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应该设计课程肄业证书,实行学分转换制,以便能够使受经济结构影响的学生广泛地受到高等教育,并获得应有的学位。

(4)废除高校教师终身制,实行提早退休制。针对80年代后期高等院校师资年龄老化的预测,提出实行大学教师提早退休的规划。建议在高等院校之间以及高校与工商企业界科技人员之间,实行定期招聘有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年轻教师的方法,以改变高校教师结构。

(5)加强高等院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建议全国各地应该成立专业发展系科,解决在职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明确区分大学的教学职能与科研职能;设立革新基金以鼓励教师开展教学与科研的创造活动。

(6)改变对学生资助的办法,以奖学金或贷学金与助学金相结合的办法取代原来的助学金资助的方式,以便能更大地调动学生学习、钻研的积极性。

《雷弗休姆报告》在现代英国教育史上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教育文献,它对英国80年代乃至以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为英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一幅富有价值的蓝图。

六、英国现行教育制度

(一)教育行政

长期以来,英国教育行政的最大特点是采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方式,称为“地方管理的国家制度”。

英国现在的教育行政机构包括:

1.教育和科学部

根据法律规定,英国公共教育体制的最终管理权属于议会,议会制定有关教育的法令,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人们遵守法令。同时,议会把法定的“管理和领导”责任委托给教育和科学大臣。

英国政府内阁设教育和科学大臣,下设教育和科学部。教育和科学部的二级组织设一司三局:财务司,继续教育及高等教育局、中小学教育局、师资及统计局。

教育和科学部在工作上得到以下组织的协助:

(1)教育标准处。

(2)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

(3)学校考试和评价委员会。

(4)高等教育基金会。

2.地方教育当局

英国现行地方政府体制,以都市郡的区、非都市郡、内伦敦和外伦敦的市为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地方教育当局从总体上负责协调本地区教育的管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其主要职责是:为本地区的学校制订目标,对学校系统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维持部分教育经费的分配与控制权,管理和规划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地方教育当局包括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

(二)学制结构

英国的现行学制(参见图4-1)是建立在1944年教育法的基础之上,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等,英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11年,即从5-16岁。

(三)各级各类教育

1.幼儿教育

在英国,幼儿教育指义务教育开始年龄5岁之前的儿童教育,幼儿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其实施的机构有公立与私立幼儿园。

幼儿教育旨在培养儿童的适当态度和习惯,注意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社会行为的培养,其目标包括6个方面:个体和社会发展;语言和识字;数字;对世界的了解与理解;创造性;具体发展。

2.初等教育

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幼儿学校(招收5-7岁儿童)、初级学校(招收7-11岁儿童)、预备学校(是英国独立学校的初级教育学校,准备进入公学的8-13岁儿童进这种学校)。

根据国家统一课程的规定,初等教育阶段开设的课程除宗教教育外,还包括数学、英语(在威尔士为威尔士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学、音乐、艺术和体育,其中数学、英语和科学为“核心课程”,学校应在课时上予以优先保证。

3.中等教育

在英国,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有公立中学和独立学校系统的公学。公立中学包括5种类型: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综合中学、被认为是中学的中间学校以及第六学级学院和第三级学院。

(1)文法中学。文法中学是英国最古老的一种中学,学制5-7年,从11岁学到16岁或18岁。文法中学主要为智力较高的儿童提供学术性课程,为他们上大学做准备。现已为数不多。

(2)技术中学。1938年以后广泛建立起技术中学,学制5-7年,主要培养技术人才。学生16岁考试以后,成绩优秀者通过高级水平证书考试可以进入技术学院,其它就业。技术中学数量较少,1980年仅存10余所。

(3)现代中学。1926年建立现代中学,1944年规定为招收所谓智力、能力都低的学生,实际上是专为下层社会子女接受中等教育的学校。现代中学学习年限为5年(11-15岁),课程设置重视职业或实用学科,为学生毕业走向社会劳动就业作准备。

(4)综合中学。综合中学是把文法中学、技术中学与现代中学“合并”在一起的学校。凡已达11岁读完初级学校的儿童都可进入,按其成绩、性向、能力分为学术组、技术组和现代中学组,为三个组设立不同的课程。从1982年以后,就读于综合中学的学生比例一直保持在90%以上。

(5)中间学校。一般而言,9-13岁的中间学校可视为中学,偏重于中等课程。

(6)公学。这是英国最古老的一种私立学校,以培养英国绅士风度而着称于世。公学实际上是指包括9所大公学在内的一批建于中世纪和20世纪20年代初、具有全国声望的寄宿学校和教育质量优异的走读学校。招收预备学校毕业生,修业5年,在学年龄为13-18岁。课程完全是学术性的,为进入牛津和剑桥大学做准备。绝大多数进入公学的学生取决于其家长的经济能力。

(7)第六学级。第六学级是英国中等教育中最具特色的一个阶段,包括中学最高的两个年级(16-19岁),大致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高中,但其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往往要高得多。

(8)第三级学院。这是1970年开始出现的,是实施第三级教育(继初等教育和义务中等教育之后、高等教育之前的教育)的机构,其对象主要是16-19岁年龄段的青少年。

4.高等教育

英国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是大学,有以下类型:

(1)古典大学。指的是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具有英国大学的最高地位。招收公学、文法中学毕业生中能力最强的学生,采取单独的入学考试。

(2)近代大学。这类是建立于19世纪上半叶的传统大学,包括伦敦大学和达勒姆大学。这种大学属于英国的重点大学,可以对校内外的学生授予学位。伦敦大学是目前英国规模最大的大学。

(3)新大学。专门指60年代由国家创办的大学,包括苏塞克斯大学、约克大学等,共计10所。新大学最显着的特点是针对英国大学教育过早和过分专门化问题,对教学体制和课程设置进行了重大改革。

(4)开放大学。1969年获得皇家特许状,1971年正式成立的一所独立和自治的大学教学机构。被誉为“英国教育史上的一次伟大革新”。凭借多种信息媒体实行远距离教学,实行学生自学制度,不论学生年龄、社会地位和学历,均可在此学习。课程多达100门以上。

(5)技术大学。19世纪后期建立起来的多科技术学院,这类学校从1963年逐渐改为技术大学。从1992年改称大学,除获得了独立的学位授予权之外,在其他方面保留了原多科技术学院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