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简明中外教育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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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民国时期的教育制度(1)

1901年清政府被迫签定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中华民族面临严重危机。这进一步激起人民爱国救亡运动,促使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迅速发展。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的烽火燃遍全国。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它标志着中国2000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束,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即对清末的教育进行全面改革,试图建立资产阶级的新教育体系。但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很快被袁世凯所篡夺,为了使教育为其复辟帝制服务,他肆意更改正在确立的资产阶级教育制度。对此,教育界广大拥护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人士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使教育制度得到很大发展。

(第一节)教育方针

一、民国初年的教育方针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亟需确立适应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需要的教育方针,使教育更好地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服务。1912年2月,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发表了《对于新教育之意见》和《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系统阐述了关于制订教育宗旨的新主张。文章批判了清末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封建主义教育宗旨,提出了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育“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蔡元培认为在当时强邻交迫、军阀横行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军国民教育,使人民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自卫能力。而要使中国摆脱贫困,走向富强,又必须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进行职业技能的训练,因此,实利主义教育也是当务之急。为了防止军国民教育和实利主义教育可能造成的强欺弱、富欺贫的后果,又必须通过公民道德教育,使国民具有新的道德,同时还要通过世界观教育和美育使人们精神境界得到升华,促进公民道德的形成。因此,蔡元培提出了“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

1912年7月,教育部召开全国临时教育会议,会议以蔡元培提出的“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为基础展开了热烈讨论,确定了“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方针。9月2日,由教育部公布实施,使之成为民国初年教育行政与学校制度的重要指针。

民国教育方针包含有德、智、体、美四育因素,体现了受教育者身心和谐发展的思想。

二、北洋政府的教育方针

袁世凯上台后,在教育上推行复古主义,篡改教育部公布的教育宗旨,在1915年1月以大总统名义公布的《特定教育纲要》中,重提奉古圣贤、尊孔、尚孟,为其复辟帝制服务。在此基础上,1915年2月,袁世凯又公布了《颁定教育宗旨》,以“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戒躁进”为教育方针。该教育方针完全篡改了民初的教育方针,其实质与清末的教育宗旨无异。所谓“爱国”,无非是要求爱袁氏王朝。“重自治”也是为其为所欲为寻找借口。“戒贪争”、“戒躁进”,显然是为了反对人民革命。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活动,一开始就受到广大人民的强烈反对,其所拟订的教育方针,在实际中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方针

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方针,经历了从“党化教育”到“三民主义教育”的转变。最初,教育行政委员会积极提倡“党化教育”,并通过决议案,要求学校生员须集体加入国民党。民国十六年(1927年),蒋介石发出了实行“党化教育”的号召。浙江省政府曾公布《党化教育大纲》,提出以训练党员的要求来训练学生,以国民党的纪律为学校纪律,用管党的办法来管理教育。后来,国民政府认为“党化”二字的含义“太觉空泛”,解释不一,要求不一,各自为是。因此,主张改变“党化教育”的名称,用意义更为明确的名称来代替它。民国十七年(1928年),大学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废止“党化教育”的议案,议决以“三民主义教育”为方针。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民党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三民主义教育的涵义,批评了过去违背三民主义教育所造成的弊害:一为学校教育与人民实际生活分离;二为教育之功用,不能养成身心健康之分子;三为各级教育偏注于高玄浅薄之理论;四为教育制度与设施缺乏中心主义。明确提出教育方针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4月26日通令公布。从此,“三民主义教育”成为全国遵行的教育方针。

(第二节)教育制度

一、学制沿革

(一)壬子-癸丑学制

“癸卯学制”颁布后,经过多次补充修订仍不断有批评意见。民国成立,政体变更,重新制订学制已势在必行。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成立之初,就将制订民国新学制作为工作的重点。1912年7月,教育部召开中央临时教育会议,召集了一批留学日本和欧美的归国人员,分别草拟各级学校规程。最初意向是以欧美学制为蓝本,但留学日本和欧美的归国人员对欧美学制缺乏深入了解,最终仍在参照日本学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经验,形成了民国新学制草案。1912年9月2日教育部正式公布实施新学制,因当年为阴历壬子年,故称该学制为“壬子学制”。这是资产阶级改造封建教育的一个重大胜利。

“壬子学制”公布后至1913年8月,教育部又陆续颁布了《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大学令》、《专门学校令》、《师范教育令》、《实业学校令》、《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师范学校规程》、《高等师范学校规程》、《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大学规程》、《私立大学规程》、《实业学校规程》、《中学校课程标准》等法令规程,对各类学校的目的任务、课程设置等作了具体规定,对壬子学制有所补充和修订,综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学制系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又称1912-1913年学制(参见图10-1)。

壬子-癸丑学制规定,整个学校教育期限为17-18年,横向包括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三个系统;纵向包括三段四级: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

第一段为小学,“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分2级:初等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高等小学3年。不分设男校女校。

第二段为中学,“以满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不分级,只设中学4年,但专为女子设立女子中学校。

第三段为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只设1级,大学本科3年或4年,预科3年。

除上述自小学到中学、大学的普通教育系统外,还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个系统。

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两级。师范学校以培养小学教师为目的,本科4年,预科1年;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师范学校教师为目的,本科3年,预科1年。

实业学校分甲乙两种,以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为目的,均3年毕业,分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各类。此外还有专门学校,本科3年(医科4年),预科1年,“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相当于高等实业学校。

壬子-癸丑学制与癸卯学制相比,具有诸多进步性:

第一,缩短了学制年限。主要表现在初、中等教育的修业年限缩短了2-3年,这既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未来资本主义生产需要有一定文化的劳动者的重视,也有利于基础教育的推广,在客观上增加了民众享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二,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教育权。女子教育在学制中占有了一定地位,规定除大学不设女校、不招女生外,初小实行男女同校,其他学校均可设立女校,初步体现了资产阶级男女教育平等的思想。

第三,取消了清末的贵胄学堂,中小学废除了读经课,大学取消了经学科,废除了毕业生奖励科举出身的制度,以及禁止在教育中施行体罚等,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特色。

第四,规定一学年度为三个学期。8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一学期;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二学期;4月1日至7月31日为第三学期。假期安排为暑假:高等学校55日,中学40日,小学30日;年假一律20日;春假(清明节):一律7日。

壬子-癸丑学制也有若干不彻底的方面:

第一,有关法令、法规大多效仿日本和德国,有脱离当时中国实际的倾向。

第二,初等教育的年限仍显偏长,与当时普通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还有差距。

第三,女子受教育的程度低于男子,其内容偏重贞淑教育,因而男女的受教育权还未完全平等。

(二)壬戌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显露出一些问题,如小学过长,中学过短(七四制);中等教育太重视普通教育,以升学为主要目标;学制效仿日本和德国而脱离了当时中国实际;课程、教法等也存在诸多问题。

“五四”运动前后,西方教育思想大量传入中国,国内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教育改革运动。学制的改革被提上议程。1919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五届年会开始讨论修改学制系统案。1920年第六届年会再次讨论,并将有关学制改革的各种意见汇编成册,印发各省、区教育会研究讨论,酝酿制订具体的改革方案。

1922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专门召开了学制会议,会议对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所提出的学制系统改革案稍作修改,又交同年10月在济南召开的教育会联合会第八届年会讨论,最终于11月1日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这就是1922年的“新学制”,或称“壬戌学制”,由于采用的是美国式的六三三分段法,所以又称“六·三·三制”(参见图10-2)。

“六三三”学制的内容,包括改革学制的标准、学校系统、附则和课程标准四个方面。

在《学校系统改革案》中,拟订了“七项标准”,作为学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这七项标准是:(1)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2)发挥平民教育之精神;(3)谋个性的发展;(4)注意国民经济力;(5)注意生活教育;(6)使教育易于普及;(7)给各地方留有伸缩余地。根据这七项标准,改革后的新学制纵向上分为三段五级,主要有以下内容:

初等教育6年,分初小和高小2级,初小4年,得单设,为义务教育。高小酌地方情形,可增置职业准备的教育。儿童6岁入学。

中等教育6年,分初中和高中2级,各3年,均得单设。初中施行普通教育,并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高中分为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要依地方情况,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

高等教育4-6年,不分级。医科和法科至少5年。

《学校系统改革案》对暂行的课程也作了变更,主要是:

在初中阶段,各科改学分制为时数单位制,每日学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改党义科目为公民科目,另外增加道德、政治、法律及经济等教材,以完成公民训练。自然科教学采用分科制,即分科编定植物、动物、化学、物理4科标准。改工艺科为劳作科,增加教学时数,取消选修职业科目。

新学制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根据学龄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划分教育阶段。“六三三”学制中各教育阶段,基本上是依据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划分的,这在中国近代学制发展史上是第一次。

第二,初等教育阶段趋于合理,更加务实。它缩短了小学修业年限,有利于初等教育普及。

第三,中等教育阶段是改制的核心,是新学制的精粹。它延长了中学修业年限,利于提高中等教育水平;中学实行选科制和分科制,兼顾升学和就业;注意地区差别,给地方伸缩余地。中学三三分段增加了办学的灵活性,增设高中一级有利于提高整个中等教育的水平,满足社会对中等教育人才的需要。

第四,新学制职业教育取代实业教育,单列系统地位更加突出。增强了职业教育,其明显的特点是兼顾升学和就业。

第五,在师范教育方面,种类得以增多,程度相应提高,而且设置灵活。在中等教育阶段有修业6年的师范学校;在高等教育阶段有师范大学并在大学设教育科。

第六,在高等教育阶段,缩短了高等教育年限,取消大学预科,有利于减轻大学的负担和提高其教育质量;设置单科大学,有利于提高我国科技教育和师范教育的水平。

《壬戌学制》在形式上借鉴了美国的“六三三”制,但绝不是简单的照搬。它是全国爱国知识分子,特别是新教育改革家和专业教育工作者,坚持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共同创制的,它反映了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的需要,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当然,该学制也有不足。首先,新学制明显带有移植美国“六三三”制的色彩,缺乏独创精神;其次,盲目移植带来许多问题,以至后来不得不对其调整;再次,新学制在名义上提高师范教育的地位,但随之出现的“高师改大学”和中师并入综合中学等状况,实际削弱了师范教育,不利于师范教育独立、健康的发展。

二、教育行政制度的变化

(一)民国初年的教育行政制度

1.中央教育行政机构

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月3日,蔡元培被任命为临时政府教育总长。1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成立,开始对清末专制主义教育行政体制进行改革。1912年8月,临时政府以临时大总统令公布了《教育部官制》。其后,几经修正,于1914年以教令第97号颁布实施。此次颁布的教育部官制,不仅沿用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无大变动,而且成为整个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基础。

民国初年教育部(参见图10-3)的组织和行政人员概况是:

教育部直接隶属共和国大总统,部设教育总长1人,为最高教育行政长官,他受命于大总统,负责管理本部事务,监督属员及所辖各官署。同时,对各地行政长官及各巡按使在执行教育部事务方面有监督权,凡有违令者,他可以呈报大总统予以处置。总长之下设立教育次长1人,辅助教育总长处理上述事务。设参事3人,负责拟定教育部的法令。还有视学16人,负责视察全国的学务。

教育部内的组织机构设有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社会教育司和总务厅,视学室和参事室。普通教育司分设四科负责师范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项工作,同时还负责与初等教育发展有直接关系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立与变更事宜。专门教育司分设三科负责大学教育、专科学校教育、留学教育以及国家学术团体的工作。社会教育司分设两科,其第一科负责图书馆、博物馆等事项,其第二科负责通俗教育的管理。教育部的总务厅事务繁杂,因此设立了两处四科,即秘书处、编审处及文书、会计、统计、庶务四科。

民国初年教育部的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