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黄土躬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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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理论篇(8)

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打牢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实践基础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实践活动来贯彻,党对于各项事业的领导,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来完成。学习贯彻党章,就要促使党员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党的先进性。每个党员都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做“学习型”干部,做勤奋学习的模范;要有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埋头苦干的工作劲头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敢于正视在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险阻,善于在困难和挑战面前寻找机遇,做锐意进取的模范;要牢记党的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好坏的评价标准,把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决定取舍的最高标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把党章的要求落实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落实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上,做服务群众的模范;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党纪国法作为最大约束,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刊于中央党校《理论前沿》2006年第9期,获甘肃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会论文二等奖)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主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协调发展的统一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事关执政根基、政权稳固,事关经济发展、国力强盛,事关社会进步、人民福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一、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不断和谐进步的同时,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更加突出,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且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其新趋势、新特点总体上呈现出以下五种形态。

1.物质利益冲突型。“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富乃可教,民贫则背善”(汉·王符《潜夫论·务本》)。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困必然会导致不和谐。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增多,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是社会基本矛盾的一种反映。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从全国到某一区域、从行业到某一个体,在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改革发展成果的享受上,城乡、地区、工农、乃至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差距很大。从行为科学“社会人”的假设出发,没有充裕物质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物质利益的差异必然导致思想和行为的差异,从而引发不和谐甚至矛盾。面对市场经济的急剧变化,产业结构、企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业“游民”增多,部分人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这更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诱因。

2.利益阶层冲突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社会经济成分、组成形式、就业方向、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加之当前社会分配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非常态收入突出,保障性收入不到位,出现了不同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心理失衡。特别是在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城乡差距呈扩大之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资源和城市不能等量齐观,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一样的社会服务,其生产生活生存状态和市民相去甚远。这种分配不公现象,决定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还有演变为剧烈冲突的危险。

3.思想观念差异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随着经济领域的大开放、大发展,必然带来思想观念的多样性,人们的自立意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也得以不断增强,这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引进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难免会使一些消极的思想观念随之涌入,观念变化往往导致行为的变化,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负面效应也同时反映到人们的生活中来,特别是在思想文化领域,马克思主义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矛盾冲突无时不在。意识形态领域带来的变化,使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冲突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

4.政策措施失当型。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引导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行动准则,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标尺。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引下,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了大量适应当地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偏差。一些地方和部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出台政策措施缺乏充分调查论证,急于求成,或失之偏颇,或脱离实际,超出了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大量群体性事件。

5.矛盾利益交织型。目前,许多人民内部矛盾都触及到社会转型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涉及到产业政策调整、企业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诸多领域,而且各种矛盾相互渗透交织,影响面大,容易重合叠加,产生连锁反应,处理起来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许多矛盾往往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部分群众诉求合理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的一面;既有一些基层干部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的一面,也有一些群众要求过高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思维定势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所有这些问题,尽管大多数是人民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新特点,研究新对策,正确处理和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消除这些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为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利益关系的实践活动。只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了,才能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运行还不够规范,加之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趋利性,这种趋利性与公平正义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没有明显缩小且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不但使信守道义、追求和谐等传统道德价值的约束力有所减弱,而且使人民内部矛盾处于高发期。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在社会发展中逐步缩小差别,保持社会动态中的和谐稳定,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复杂的利益关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荣誉感和道德伦理等有所弱化,“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等思想成分不断滋生,由此引发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比较突出。有些是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引发的矛盾,有些是经济活动中的利益纠纷问题,有些是历史积累的遗留问题,还有些是分配不公、体制障碍、社会治安等诸多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等等,不仅对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威胁,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才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经济社会越是向前推进,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就越多,由此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会大量涌现。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方法和途径,只能靠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也就为正确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样,只有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才能有效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和谐进步,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使各项决策和工作符合实际和群众要求,是党的职责所在,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优势所在。人民群众之间的根本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担负的职责不同,因而也存在着具体的利益差异,难免会出现大量的矛盾纠纷。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适应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不断缩小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中存在的差别和矛盾,满足群众日益强烈的利益要求和愿望,最终达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

三、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的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我们必须正视矛盾,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努力形成一套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一,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无论哪一个社会,人们只有首先解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活问题,才有可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等方面的活动。“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明。王廷相《慎言·御民篇》)。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目前,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又必须依靠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来解决。特别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更要通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缩小同发达地区的差距,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庆阳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社会矛盾都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此,我们把推进庆阳经济社会“全面提速、科学发展”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攻石油和煤炭资源开发、绿色农产品加工、民俗文化旅游“黑绿文”三大产业开发,全力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实现了经济实力增强、财政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增收的目标。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减少、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多次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评为社会治安良好地区,2001年和2005年分别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称号。

第二,严格掌握法律政策,坚持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十分复杂,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一部分人的合法要求与另一部分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为此,一定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工作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重点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予以疏导和化解,坚决反对和防止用压服的办法、强迫命令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能把非对抗性的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来处理,绝不允许轻易动用警力和使用警械。同时,坚持依法办事,一方面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对有些人民内部矛盾应敢于和善于依法管理、依法裁决。对那些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以及在群体事件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委、政府的形象。

第三,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扶助弱势群体及社会成员摆脱困难、抵御风险的重要途径,是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当前,由于再分配体制不健全,保障性收入分配不到位,低收入层与高收入层的差距日益拉大,收入悬殊、贫富不均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普遍,一部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者和农村贫困户,形成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应当通过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突出的是落实好涉及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各项措施,落实好关于社会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好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措施,加大收入分配政策调节力度。特别在一些贫困人口相对较多、就业空间相对狭窄的地区,对这个问题更应引起足够重视。应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件大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