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发展观研究
10733200000023

第23章 邓小平政治发展观(1)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是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我们讲的政治,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政治发展是全部社会政治的变革和调整,是社会政治文明走向现代化、走向更高发展阶段的历史过程。在当代社会,政治的巨大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正如邓小平所说:“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改革,现代化科学技术,加上我们讲政治,威力就大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以及实现经济现代化的驱动,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现代化,不仅日益为国人所重视,越来越走向规范和有序,而且为世人所注目。邓小平在认真总结中国政治发展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时代主题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从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发展的理论和思想观点。这就是邓小平的政治发展观,它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明确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政治发展诸问题中首先应该明确的。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我们的目标”。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都明确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与我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在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根据邓小平的一贯思想,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实践。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和模式。这对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是具有中国特点的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就不可能使党和政府实行真正有效的科学决策,就不可能有效地遏制反社会主义的活动,使人民政权得到巩固,社会主义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所以,邓小平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除了对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还具有对敌人专政的职能。在我国,这是因为,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在国际上,西方敌对势力还在对我国进行颠覆、渗透和分化的活动,企图对我国搞“和平演变”。正如邓小平所说:“整个帝国主义西方世界企图使社会主义各国都放弃社会主义道路,最终纳入国际垄断资本的统治,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在国内,“我们的社会内部还有坏人,还有旧的社会渣滓,还有反社会主义分子,还有外国和台湾的间谍。”一些人与西方敌对势力相呼应,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人民民主专政还有防止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入侵,保卫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的神圣职能。正是基于对国际形势和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状况的估计,邓小平反复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原则最集中、最具体的实现形式,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他们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问题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集体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邓小平指出:中国大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民族问题的具体情况创立的。就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是呈现出大分散、少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杂居或交错聚居等特点和状况而确定的。1949年人民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后通过的历次宪法修正案,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到1992年,我国已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为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1991年以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共制定了20个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一批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边疆的稳定及国家的统一,促进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进步,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族分裂和争端,则从另一角度证明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2.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也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它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形成的。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不但确认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这一做法,而且毛泽东进一步提出了与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恢复和发展了这一制度。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人,进一步总结历史经验,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1990年2月7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把我党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我国政党制度的显着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制度的完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

当然,我国的政党制度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在原则上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制的。在中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既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而也是不允许的。邓小平明确指出:“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江泽民说:“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关系巩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原则,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十四大进一步提出,加强同民主党派协商议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人宪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截止1997年9月,全国担任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共计8315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人担任副省长、副市长、政协副主席;15个副省级市有党外副市长11人;全国359个市(地、州、盟、区)人民政府中,有党外副市(州、盟、区)长、副专员167人;全国281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有党外副县(市、区)长1643人。10年来,中共中央领导人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谈心会、情况通报会等共152次,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亲自参加的就有42次,平均每年约14次,大大超过了以前各个时期的次数。10年来,民主党派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方面提出重大建议达110多项,许多建议被采纳并取得重大成效。事实证明,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已成为我们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完成立法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行使立法就是人民行使主权,即国家权力把人民的统一意志法律化、条文化。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和运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支持,通过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当然,监督要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进行。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也是人大保持活力的源泉所在。要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必须民主化,民主化才能科学化。民主可以避免大的失误,民主可以调动人民守法的积极性。民主虽然不是十全十美,民主也不见得每个决策都对,但可以迅速纠正错误或失误,从长远看,民主肯定比不民主的决策科学,效率也会更高。为此,重要的是要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

4.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不断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基层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这项工程搞好了,社会主义民主就会有一个广泛而扎实的基础。在我国,人民除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方式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还有另一主要方式,就是建立基层民主制度。邓小平指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在基层不仅要建立民主制度,而且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真正直接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发表意见,这样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保证他们享有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切实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党和国家从制定法律、完善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70年代末,就把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并开始着手在国有企业逐步恢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宪法对城乡人民的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80年代中后期,国家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进入90年代,国家又在先后制定的《劳动法》、《公司法》和《乡镇企业法》中,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在《教育法》中规定,各类学校都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政府还就发展基层民主制定了大量法规和规章,这从法律上为我国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创造了条件。据统计,到1996年末,全国农村共建村民委员会92万多个,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组建率达98%,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共有31.8万家。这些基层组织,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较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