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中文珍藏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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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关于重商主义体系的结论

制造原料的进口有时受到鼓励;有时免征对其他货物课征的关税,有时发给奖金。

从几个国家进口的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的棉花、生麻、大部分染料、从爱尔兰和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大部分生皮、从不列颠格林兰渔业进口的海豹皮、从不列颠殖民地进口的生铁和铁条、??以及几种其他的制造原料,只要正式向海关申报,免征一切税捐,以示鼓励。我国商人和制造商的私人利益,或许强使立法机关规定了这些免税办法,以及大部分的我国商业规章。然而,它们是完全公正合理的,如果符合国家需要的话,可以将其推广到所有其他的制造原料,公众肯定是获利者。

可是,我国大制造商的贪欲,在某些场合使这种免税办法推广到大大超出可以公正地被看做是他们的工作原料的范围。根据乔治二世第24年第46号法律,外国黄麻纱的进口只课每磅1便士的轻税,而在以前所课的税则要高得多:帆布麻纱为每磅6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纱为每磅1先令,所有各种整洁的或俄国的麻纱为每英担2镑13先令4便士。但是我国的制造商并不长期满足于这种减免。根据同一国王〔乔治二世〕第20年的第15号法律,即对价格不超过每码18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亚麻布的出口发给奖金的法律,甚至对黄麻纱进口的小额关税也被取消了。可是,在制造麻纱所必要的各种操作中,使用的劳动比后来从麻纱织成麻布的操作中使用的劳动要多得多。且不说麻纱种植人和麻纱梳理人的劳动,至少必须有三四个纺工才能维持一个织工的经常工作;制造麻布所必需的全部劳动量有4/5是用在麻纱制造上;但我们的纺工是穷人,通常是妇女,散居全国各地,没有人支持或保护。我国大制造商取得利润,不是凭出售纺工的产品,而是凭出售织工的制成品。由于尽可能贵地出售制成品是合乎他们的利益的,所以尽可能贱地购入原料也是合乎他们的利益的。通过强使立法机关对他们自己的亚麻布出口发给奖金,对所有外国亚麻布进口课征高关税,对某种法国亚麻布的国内消费予以完全禁止,他们力图尽可能贵地出售自己的货物。通过鼓励外国麻纱的进口,从而使之与我们自己的人民制造的麻纱竞争,他们力图尽可能贱地购入穷苦纺工的制品。他们一心想要压低他们自己的织工的工资,像压低穷苦纺工的收入那样,所以他们力图提高制成品的价格,或是压低原料的价格。我们的重商主义体系所鼓励的,主要是为了富人和有势力的人的利益而使用的劳动。为了穷人或赤贫者的利益而使用的劳动经常受到忽视或压迫。

对麻布出口的奖金,以及外国麻纱进口的免税,起初只给予15年,但后来两次予以延长,将于1786年6月24日开始的国会会期终了时失效。

发给奖金来鼓励制造原料进口,主要限于从美洲殖民地进口的原料。

第一批这类奖金,是大约在本世纪初对来自美洲的造船用品的进口发给的。在这个名目下包含适于作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天麻,柏油、松脂和松香油。但对船桅木材每吨1镑,对大麻每吨6镑的奖金,也推广到从苏格兰进口的这些东西。这两种奖金以后按照相同比率延长,直至各自失效时为止,而大麻奖金于1741年1月1日终止,船桅木材奖金于1781年6月24日起的国会会期终了时为止。

对柏油、松脂、松香油进口发给的奖金,在其继续发放期间,经过几次改变。最初对柏油和松脂为每吨4镑,对松香油为每吨3镑。以后对柏油每吨4镑的奖金仅限于用特殊方式制造的柏油;至于其他货物,即纯洁的商用柏油,减为每吨奖金2镑4先令。对松脂的奖金减为每吨1镑;对松香油的奖金减为每吨1镑10先令。

根据时间的先后,对任何制造原料进口发给的第二次奖金,是乔治二世第21年第30号法律规定的对来自不列颠殖民地的蓝靛进口的奖金。当殖民地蓝靛值上等法国蓝靛价格的3/4时,这项法律准许进口每磅发给6便士奖金。这项奖金也像大多数其他奖金一样,是在一定期限内发给的,延长过几次,但减为每磅4便士。将于1781年3月25日开始的国会会期终了时失效。

第三次这类奖金的颁发(大约是在我们开始有时向我国美洲殖民地献殷勤、有时又和它们争吵的时候),是根据乔治三世第4年第26号法律,对来自不列颠殖民地的大麻或生亚麻的进口发给的奖金。这项奖金规定为21年,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前七年为每吨8镑,中间七年为每吨6镑,最后七年为每吨4镑。此项奖金不推及苏格兰,那里的气候不很适宜于这种产物(苏格兰虽然有时种植大麻,但数量很小,质量很差)。如果这项奖金对苏格兰亚麻输入,英格兰亦予发放,那就会对联合王国南部地区的本地产物是过大的抑制。

第四次的这类奖金,是根据乔治三世第5年第45号法律对来自美洲的木材进口发给的。规定发放九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在头三年中,每120条好松板发给奖金1镑,其他方木每50立方英尺奖金为12先令。中间三年条木为15先令,其他方木为8先令;最后三年,条木为10先令,其他方木为5先令。

第六次这类奖金,是根据乔治三世第11年第50号法律,对来自不列颠殖民地的酒桶、大桶、桶板和桶头板发给的。规定发放九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头三年,各类货物一定数量发给奖金6镑,中间三年为4镑,最后三年为2镑。

我们给予奖金的从美洲进口的那些商品,如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必须缴纳很重的税。我们美洲殖民地的利益,被看做和母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它们的财富被看做是我们的财富。据说,送往它们那里的钱,全都会通过贸易差额回到我们手中,我们决不会因为在它们身上所能作出的任何开支而变得更穷,哪怕是一个法新。它们在每一个方面都是我们自己的,那是为改良我们自己的财产而作出的开支,为有利地使用我们自己的人民而作出的开支。我认为,在现时毋需再说什么来揭露这种制度的愚蠢,惨痛的经验现在已将其暴露无遗了。如果美洲殖民地真正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这种奖金可以被看做是对生产的奖金,然而仍然可以用对这种奖金(而不是对其他奖金)的反对理由来反对它。

对制造原料出口的抑制,有时用绝对禁止的办法,有时课征高关税。

我们的毛织业者比任何其他种类的工人更为成功地说服了立法机关,使之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的特殊业务的成功与扩大。他们不仅获得了对抗消费者的垄断权,绝对禁止从任何外国进口呢绒;他们也同样获得了对抗牧羊人和羊毛生产人的另一种垄断权,同样禁止活羊和羊毛的出口。为保证收入而制定的许多法律的严酷被人非常正当地抱怨,就象对在宣称其为犯罪的法律制定以前总是被看做无罪的行为所处的重罚一样。但是我可以肯定,我国的最严酷的有关收入的法律,同我国商人和制造商大喊大叫地从立法机关强索的用来维持他们自己的荒谬的和压迫性的垄断权的一些法律比较起来,还算是极其温和的。就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他们的这些法律可以说全都是用鲜血写成的。

根据伊丽莎白第8年第3号法律,绵羊、小羊或山羊的出口人初次犯罪没收他的全部货物,监禁一年,然后在集市日在集市上割掉他的左手,钉在那里;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这项法律的目的,似乎是防止我国羊种在外国繁殖。根据查理二世第13、14年的第18号法律,羊毛出口认为是重罪,出口人受到与重罪犯人相同的惩罚和没收。

为了国家人道的荣誉,我们希望这些法律从来没有执行过。可是,就我所知,其中第一项从来没有被直接废除,高级律师霍金斯似乎认为它迄今仍然有效。可是,它可以被看做是由查理二世第12年的第32号法律第3条实际上将其废除了,后者没有明白取消以前法律所定的处罚,但规定了一种新的处罚,即对出口或试图出口的绵羊每只罚2先令,没收绵羊和所有人对船只的那部分所有权。其中第二项法律由威廉三世第7、8年的第28号法律第4条予以明白废止。该项法律宣称,“国王查理二世第13、14年的禁止羊毛出口的法律,认为羊毛出口应视为重罪,由于对犯罪的处罚十分严厉,所以对犯者未能有效执行;因此,将其废止,视为无效。”

可是,由这一比较温和的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或是由以前法律规定但未由这项法律予以废除的处罚,仍然是颇为严厉的。除了没收货物以外,出口人对输出的或企图输出的每磅重的羊毛须缴纳3先令罚金,约为价值的四五倍。任何犯有这种罪行的商人或其他人不得从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任何债款或要求清算账目。不问他的财产如何,是能够付得起或付不起这样重的罚款,法律的用意是要使他完全破产。但是由于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有腐败到这种法律设计人那样,我还没有听说过有人曾利用过这个条款。如果被判犯有这种罪行的人无力在宣判后三个月内缴纳这种罚款,他将被流放七年,如在期满以前返回,即须受到重罪犯人的痛苦,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对知道这种罪行的船主没收其在船只和设备中的全部利益。船主和水手知道这种罪行者,没收其货物和动产,并监禁三个月。根据后来的一项法律,对船主判六个月的监禁。

为了防止出口,内地羊毛商业受到麻烦的严苛的限制。它不能用箱、桶、匣或任何其他东西包装起来,只能用皮革或布包裹,外面必须用三英寸长的大字写上“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和包装用具,每一磅重罚款3先令,由所有人或包装人支付。除了在日出和日落之间,不能用马或马车驮载,或离海岸五英里之内在陆地运输,否则没收货物、马和车。邻近海岸的郡分区(hundred),若羊毛从它或经过它搬运或出口,其价值在10镑以下的罚款20镑;如其价值更大,罚款为价值的三倍,连同诉讼费的三倍,可在一年内提出控诉。对任何两个居民执行裁判,法官开庭时必须偿还其费用,用对其他居民征税的办法来偿还,如在盗贼的案件中一样。如果任何人与郡分区谈判了结,得到较轻处罚,予以监禁五年;任何其他的人均可提出控诉。这些规定在整个王国内通行。

但在肯特和萨塞克斯这两个特别的郡,限制更为烦琐。每一个离海岸十英里以内的羊毛所有人,必须在剪毛后三天内向邻近的海关官员用书面报告他的羊毛数量和收藏地点。在他将其任何部分运走以前,必须用相同的方式报告羊毛的捆数和重量、买者的姓名和住址,以及打算运往的地点。在这两郡,离海15英里的人,必须先向国王作出下列保证才能购买羊毛:他将要购买的羊毛不售予离海岸15英里以内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在这两郡发现运往海边的羊毛,除已作出上述报告和保证者外,一律没收,犯者处以每磅重羊毛3先令的罚金。如果任何人在离海岸15英里以内存放未作上述报告的羊毛,必须予以捕获并没收;如果在捕获后有人认领,他必须向财政部保证,如果他在审判中败诉,他将支付三倍的诉讼费用,还有所有其他处罚。

当对内地贸易施加这类限制时,我们可以相信,沿海贸易也不可能任其非常自由。每一个运送或企图运送羊毛到沿海港口或地点以便从该处由海上运往其他沿海地点或港口的羊毛所有人,必须先向出口港进行登记,包括重量,标志和包数,然后才能将羊毛运入该港口的5英里以内,否则没收羊毛、马、马车以及其他车辆,还有其他现行禁止羊毛出口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和没收。可是,这项法律(威廉三世第1年第32号)十分宽大,它宣称,“本法律不妨碍任何人将他的羊毛从剪毛地运回家中,即使是在离海5英里以内,只要他在剪毛后十日内、在搬运羊毛之前,亲自向附近海关官员报告羊毛的真实数量和存放地点,并于运走前三日向上述官员亲自报告,他的运走意图。”必须提出保证,沿海运输的羊毛在预先登记的港口上陆;如果没有官员在场迳自上陆,不仅像对待其他货物一样没收羊毛,而且须受通常的额外处罚,即每磅羊毛罚款3先令。

我国呢绒织造商为了给他们所要求的这种特别限制和规定辩护,大胆地主张说,英格兰羊毛具有特殊的品质,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其他国家的羊毛不与英格兰羊毛混合,就不能制成任何还可以过得去的制成品;因此,如果羊毛出口能被完全阻止,英格兰就可以将几乎全部世界毛织物贸易垄断起来,归自己经营;这样,没有了竞争者,就可按照它所定的任何价格出售毛织物,在短时期内通过最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达到最高的无法置信的富裕程度。这种学说,像大多数由许多人所确信的主张的其他学说一样,曾经是、迄今仍然是更大数量的人所毫无保留地信仰的;是几乎所有不熟悉羊毛行业或没有作过特别研究的人所毫无保留地信仰的。然而,说英格兰羊毛为制造精美呢绒所必需是完全错误的,其实它完全不适于作这种用途。精美呢绒完全是用西班牙羊毛制造的。英格兰羊毛如果和西班牙羊毛混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及降低呢绒的质量。

在本书前一部分已经表明,这些规定的效果是降低英格兰羊毛的价格,不仅降到它在现时自然应有的水平以下,而且降到它大大低于它在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水平。苏格兰羊毛的价格,当由于联合而受到相同规定的制约时,据说降低了将近一半。《羊毛调查报告》的非常精细和明智的作者尊敬的约翰?史密斯先生说,最好的英格兰羊毛在英格兰的价格,一般低于质量非常次的羊毛在阿姆斯特丹市场上普通售卖的价格。使这种商品的价格降到可以称作的自然的或适中的价格以下,是这些规定的公开目的,似乎没有疑问,它们已经产生了预期的效果。

或许可以设想,价格的降低由于抑制羊毛的生产,一定会大大降低这一商品的年产量,虽然没有降到它以前的水平以下,可是也会降到在现时的情况下可能会有的水平以下,如果在公开的和自由的市场下让它涨到自然的和合适的价格,是可以达到这种水平的。可是,我宁肯相信,羊毛年产量没有受到这些规定的重大影响,虽然或许也受到一些小小的影响。羊毛生产不是牧羊人使用自己的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的。他预期不是从羊毛价格而是从羊肉价格获得他的利润,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在许多场合可以为他弥补羊毛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的不足。在本书前面已经说过“凡是使羊毛或皮革价格降到自然趋势以下的规定,在一个得到改良的和耕种发达的国家都有抬高鲜肉价格的趋势。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的大小牲畜,其价格一定足以支付地主和农场主有理由从改良耕地上预期获得的地租和利润。如其不然,他们不久就会不再饲养。因此,这个价格中羊毛和皮革所没有支付的部分,必须由兽肉来支付。一方面支付得少,另一方面就必定支付得多。这个价格在牲畜的各个部分如何分摊,地主和农场主是不关心的,只要全数付给他们就行。在一个得到改良和耕种发达的国家,地主和农场主的利益不可能受到这类规定的多大影响,虽然他们作为消费者,其利益可能因食物价格上升而受到影响。”因此,根据这个推理,羊毛价格的这种降低,在一个得到改良和耕种发达的国家,不大可能使这一商品的年产量减少,除非由于提高羊肉的价格,可能使对羊肉的需求略有减少,因而造成这种鲜肉的生产减少。可是即使是这样,它的影响也可能不是很大。

或许可以设想,它对羊毛年产量的影响虽然可能不是很大,它对羊毛质量的影响一定是非常大的。或许可以认为,英格兰羊毛的质量虽然没有降到它过去的水平以下,也会降到在现时的改良与耕种的状况下自然应有的水平以下,或许可以假定,同价格的降低成比例。羊毛质量依存于羊种、牧草以及对绵羊的管理和清洁,在羊毛生长的整个过程中对这些情况的注意,可以自然地设想,决不能大于羊毛价格对这种注意所需要的劳动与支出可能给予的报酬。可是,羊毛的品质良好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羊的健康、发育和躯体,为改进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在某些方面就足以改进羊毛。尽管价格下降,据说即使是在本世纪中,英格兰羊毛也已大有改进。如果价格曾经是好一些,质量的改进或许可能大一些;但价格低廉虽然阻碍了改进,却肯定没有完全阻止改进。

可见,这些规章的横暴,对每年生产的羊毛的数量和质量的影响都没有人们可能预期的那么大(虽然我想对质量的影响或许比对数量的影响要大得多);羊毛生产人的利益虽然一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损害,但是总的说来,损害却比可能设想的要小得多。

可是,这些考虑并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出口是对的。但是,它们可以完全证明,对羊毛出口课征重税是对的。

只是为了促进某些阶层的公民的利益而在任何程度上损害另一个公民阶层的利益,显然与国王应对他的所有阶层的人民一律公正地平等地对待相违背。然而只是为了促进制造商的利益而禁止羊毛出口,肯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羊毛生产人的利益。

每一阶层的人民,均有对君主或国家的维持做出贡献的义务。羊毛出口每托德课税5先令甚至10先令,会对国王提供一笔很大的收入。它对羊毛生产人利益的损害比禁止出口略小,因为它或许不会使羊毛的价格降低那么多。它会为制造商提供足够的好处,因为,他虽然不能像在禁止出口的情况下那么低廉地购入羊毛,却仍然比外国制商能够购入的羊毛便宜5先令或10先令,此外还节省了后者必须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不可能设计这样一种赋税,既能为国王提供很大的收入,同时又不给任何人造成小的困难。

禁止并没有阻止羊毛的输出,尽管有一切处罚来捍卫它。大家知道,羊毛是大量出口的。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上价格的巨大差异,为私运提供的引诱力是严酷的法律所不能阻止的。这种非法出口只对私运者有利。课征税收的合法出口由于能为国王提供收入,从而免于征收其他的或许是更为麻烦和不方便的税收,可以证明是对国家的所有人民有利的。

被认为制造和清洗毛织物所必需的漂白土的出口,也像羊毛的出口一样,受到差不多相同的惩罚。甚至烟管土,虽然大家承认与漂白土不同,但是由于它们在外表上相似,又由于漂白土有时被当作烟管土出口,所以也受到相同的禁止和惩罚。

根据查理二世第13、14年第7号法律,生皮和鞣革均禁止出口,制成靴、鞋或拖鞋者例外;法律给予我国的靴匠和鞋匠的垄断权,不仅是针对我国畜牧人的,也是针对我国鞣皮人的。以后的法律使我国的鞣皮人摆脱了这种垄断,但要求每英担(112磅)鞣革缴纳1先令的轻税。他们还获得了对其商品课征的货物税退还2/3的权利,即使是在没有进一步制造的情况下出口。所有革制品均可免税出口,此外出口人还有权要求退还缴纳的全部货物税。我国畜牧人仍继续受旧垄断的支配。畜牧人彼此分开,散居全国的所有角落,联合起来去向自己的同胞建立垄断权或摆脱其他人对他们建立的垄断权,均有巨大困难。所有各种制造商在所有的城市自己设立了许多团体,很容易办到。甚至牛角也禁止出口,制角和制梳两个微不足道的行业在这方面也享有针对畜牧人的垄断权。

对经过部分制造而没有完全制过的货物用禁止出口或课税的办法去加以限制,不是皮革制造业所特有的。对于使任何商品适于供直接使用或消费的尚有待于去做的事情,我国制造商认为他们自己应当有权去做。毛线和绒线禁止出口,其处罚与对羊毛出口相同。甚至白呢绒出口也要课税,我们的染匠至此也获得了针对呢绒业者的垄断权。我们的呢绒业者或许能捍卫自己去对抗这种垄断,但碰巧我国大部分的主要呢绒业者本身也兼营染业。表壳、钟壳和钟表针盘均禁止出口。我们的制钟人和制表人似乎不愿由于外国人竞相购买而使这一类制造品的价格抬高。

制造原料的出口在不被完全禁止时,在许多场合要课征重税。

根据乔治一世第8年第15号法律,所有货物――大不列颠产物或制造品――的出口,由以前的法律曾经课征赋税的,一律免税出口。可是下列货物是例外:明矾、铅、铅矿石、锡、鞣革、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和黄色氧化铅。如果你将马除外,所有这些或为制造原料,或为半制品(可以被看做是进一步制作的原料),或为生产工具。这项法律让它们被课征以前对它们规定的一切旧税,即旧补助税和1%的出口税。

同一法律规定,很多种染料在进口时免征一切赋税。可是,其中每一种在出口时要缴纳一定的税收,诚然是不很重。我国染匠似乎认为,鼓励这些染料进口,使之免除一切税捐,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而对它们的出口给予一些小小的阻抑,也被认为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可是,提出这种令人注意的巧妙商业手法的贪欲,或许已经使他们大失所望。它一定教训了进口人,使他们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谨慎,使自己的进口不超过供应国内市场所必要的数量。国内市场在所有的时候都可能是供应比较不足的,商品在所有的时候都可能比出口和进口一样自由时卖得更贵一些。

根据上述法律,塞内加胶或阿拉伯胶列在染料之内,可以免税输入。它在再出口时的确要课征小额的磅税,每英担收3便士。法国当时享有塞内加尔附近盛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专营贸易权,不列颠市场不能通过从产地直接输入来得到方便的供应。因此,乔治二世第25年的法律准许塞内加胶从欧洲任何地区进口(这和航海法的一般倾向相反)。可是,由于法律无意鼓励这种贸易――它和英格兰的重商主义政策的一般原则如此相反――所以在进口时对它每英担课税10先令,以后出口时不得退税。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大不列颠对这些国家享有和法国以前一样的专营贸易权。和平一经恢复,我国制造商立即企图享有这种好处,建立了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垄断权,既针对种植人,又针对这种商品的进口人。根据乔治三世第5年第37号法律,从国王在非洲领地出口的塞内加胶只能运往大不列颠,同不列颠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列举商品一样适用一切相同的限制、规章、没收和处罚。诚然,它在进口时只课每英担6便士的轻税,但在再出口时要课每英担1镑10先令的重税。我国制造商的意图是,这些国家的全部产胶均应输入大不列颠,而且为使自己能以自定价格购买,所以其任何部分若不缴纳重税就不得再出口,而税额之重适足以阻止这种再出口。可是他们的贪欲在这里也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未能得逞。这种重税为私运提供了巨大引诱,以致大量的塞内加胶秘密运往欧洲的所有制造国,尤其是荷兰,不仅是从大不列颠出口,而且也从非洲出口。由于这个缘故,乔治三世第14年第10号法律将这种出口税减为每英担5先令。

在据以课征旧补助税的税则表中,海狸皮税率为每张6先令8便士,1722年以前对其进口课征各种补助税和进口税为税率的1/5,或每张16便士;除旧补助税的一半即2便士外,其余在出口时均退还。对如此重要的制造原料课征的进口税被认为太高,1722年将估值减为2先令6便士,使进口税减为6便士,只有一半在出口时可以退税。同一次的胜利战争使产海狸最多的国家处于大不列颠的统治之下,海狸皮为列举商品,因而从美洲出口海狸皮仅限于运往大不列颠市场。我国制造商不久就想到自己利用这种情况可能得到的好处,1764年海狸皮进口税减为1便士,但出口税提高到每张7便士,进口税不退还。同一法律规定,海狸毛或子宫的出口每磅课税18先令;进口税不变,当其由不列颠人用不列颠船只输入时纳税在当时为每张4至5便士。

煤炭既可以看做是制造原料,又可以看做是生产工具。因此,对其出口课征重税,在现时(1783年)为每吨5先令以上,或纽卡斯尔衡每查尔伦15先令以上,这在大多数场合大于这种商品在炭坑甚至在出口装运港的原来价值。

可是,正式称作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通常受到限制,不是课征高关税,而是绝对禁止。例如,根据威廉三世第7、8年第20号法律第8条,编织手套或长袜用的织机或机械禁止出口,其处罚不仅是没收出口或企图出口的货物,而且要罚款40镑,一半归国王,另一半归通风报信或提出控诉的人。根据乔治三世第14年第71号法律,对于棉织业、麻织业、毛织业和丝织业所使用的一切工具出口外国一律同样予以禁止,其处罚不仅是没收用具,而且要对犯者罚款200镑,对让这种用具上船的知情船主亦罚款200镑。

当对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施加重罚时,对活的生产工具――技工的出口是不能期望任其自由的。因此,根据乔治一世第5年第27号法律,凡是引诱大不列颠任何制造业中的技工去外国操持或传授他的手艺的人,初犯处以100镑以下的罚金,监禁三个月,以后继续监禁直至付清罚款为止;再犯处以法庭任意裁定的罚款数目,监禁12个月,以后继续监禁,直至罚款付清为止。根据乔治二世第23年第13号法律,加重了处罚,初犯为按每一被引诱的技工罚款500镑,监禁12个月,以后继续监禁,直至罚款付清为止;再犯罚款1000镑,监禁两年,以后继续监禁,直至罚款付清为止。

根据以上两项法律的前一项,如证明任何人曾引诱任何技工、或任何技工曾应允或订立合同去到外国从事上述活动,这种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合式的保证,他不前往海外,在未提出这种保证以前,可以将他监禁起来。

如果技工去到海外并在外国操持或传授他的手艺的,由国王派驻外国的大使或领事或由当时的国务大臣之一向他提出警告,如果他在得到警告以后六个月内不返回本国并继续住在本国,他从那时起即被宣告剥夺国内一切财产的继承权,他不能充当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不能在本国通过继承、遗赠或购买占有土地。同时将他的土地、货物和动产收归国王所有,宣布他在各方面都是一个外国人,不受国王保护。

我想,无需指出这种规定是多么违反我们所夸耀的公民自由,我们装作对这种自由是非常爱惜的;但在这一场合,这种自由明白地为了我国商人和制造商的微小利益而被牺牲了。

所有这些规定的值得赞美的动机是在扩张我们自己的制造业,不是通过它们自己的改进,而是通过抑制我们所有邻国的制造业,通过尽可能地终止这种使人讨厌的竞争者的麻烦的竞争。我们的制造业老板认为,将他们所有同胞的才智由自己垄断起来是合理的。通过在某些行业中限制在一个时候所能雇用的学徒人数,通过在所有行业中规定必须有长久的学徒年限,他们全都力图将各自职业中的知识限制在尽可能少的成员之中;可是他们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任何人出国,去将知识传授外国人。

消费是所有生产的惟一目的,只是在为了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去注意生产者的利益。这个原则完全是自明之理,试图去证明它倒是荒谬的。但在重商主义体系中,消费者的利润几乎经常为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似乎将生产而不是将消费看作是所有工商业的最终目的。

在限制与我们自己的生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进口时,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显然是牺牲在生产者的利益之下。完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消费者不得不支付这种垄断几乎总是会造成的抬高的价格。

完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对他的某些产品的出口发放奖金。本国消费者不得不支付的,第一是为支付这种奖金所必要的税收,第二是本国市场上商品价格抬高所引起的更大的赋税。

根据同葡萄牙订立的有名的通商条约,消费者被用高关税禁止向邻国购买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是我国气候不适于生产的,不得不向一个遥远的国家去购买,尽管大家承认,遥远国家的这种商品质量不及邻国的好。国内消费者为了使生产者能以比他本来会享有的更有利的条件将自己的一些产品输出到遥远的国家去,不得不忍受这种困难。消费者还不得不支付这些产品因强制输出而在国内市场上抬高的价格。

但在为管理我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法律体系中,比在我国所有其他商业规章中更加极端浪费地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去谋求生产者的利益。建立了一个大帝国,其惟一的目的就是培育一个消费者国家,这些消费者不得不从我国的不同生产者的店铺中购买这些店铺能向他们供应的一切货物。为了这种垄断能使我国生产者稍稍抬高价格,国内生产者担负了维持和保卫这个帝国的全部开支。为了这个目的,也只是为了这个目的,在上两次战争中,花费了2亿镑以上,除了在以往的战争中为了同一目的作出的一切开支以外,还举借了17000万镑以上的新债。单是这项债的利息,不仅超过了从殖民地贸易的垄断据认为可以得到的全部特别利润,而且超过了这种贸易的全部价值,即超过了每年平均向殖民地输出的货物的全部价值。

要确定谁是这一整个重商主义体系的设计人是并不很困难的,我们可以相信,不是消费者,他们的利益完全被忽视了;而是生产者,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如此小心的照顾;在后一类人中,我们的商人和制造商一直是主要的设计师。在本章所注意到的商业规章中,我国制造商的利益受到最特殊的照顾,而为之作出牺牲的,除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生产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