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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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公正

所有的道德观念都是相互渗透的,但其中,最具有指导意义的是公正。首先,因为公正能够囊括绝大多数其他道德观念;其次,因为它可以用比较简洁的形式进行表达,尽管其含义之丰富非同一般;最后一点,当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通过公正这一种道德观念,两种不同的义务可以相互渗透,相互融合。

公正经常能激发人们的平等、均衡、补偿等观念。“考量”一词的意思就是权衡利弊,我们从中派生出“补偿”、“赔付”等词。

公正可以被表述为掌握平衡;对等就意味着平等。直尺、校准、直线、平直等词都可用来表示一条直线。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借鉴参考数学和几何术语,是公正这个词的特点。早在物与物交换的远古时期,公正这一观念就已经开始形成。不论一个部落群体是多么的落后和不开化,它也必须有交换。如果它不首先弄清被交换的货物是否价值对等,它就无法进行货物之间的交换。也就是说,两种交换货物的价值都和某一确定的第三方等价物相同。如果人们把这种等价交换设定为一种规则,使这种规则在团体的习俗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们所说的总体义务就可以增加它在规则中所占的分量。这时,我们就拥有了公正。

这种公正具有清晰明确的形态和强制执行的特征;而且,这种

公正还含有平等互利的观念。这种公正不仅仅适用于物与物之间的交换,还会渐渐扩展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不可能完全摆脱物与物之间等价交换的观念。它主要存在于自然冲动的法则中,这种自然冲动的法则是通过引入一些同样的自然互利观念而产生的。比如,人们在受到伤害时,可以设想一种与所受伤害相当的预期伤害。

在原始社会,个人所受到的攻击只有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才会伤及整个部落群体。这时,这种对个人的伤害行为有可能是因为惹怒了上帝,从而迁怒于整个部落群体,结果整个部落群体都受到严重伤害。受伤害的一方及其家人只能按照本能,做出一些自然反应,进行自我复仇。如果这种以牙还牙的复仇行为明显不符合等价交换这一一般法则,与所受到的伤害相比,这种复仇行为就会变得完全失衡。的确,如果冲突的一方不能同意接受以现金的方式来对其伤害进行补偿,双方的争执可能就永远无法停息,两个家庭之间的世仇可能就会无休止地延续给子孙后代。这时,物与物交换观念中所蕴涵的等价补偿的观念就会应运而生。

如果让共同体来承担实施处罚的任务,以制止各种暴力行为,在个人和家庭解决争端所参照的规则已经按相应的处罚条件制定好的情况下,共同体就会按公正的原则把解决争端的权力分配下去。而且,共同体会按照伤害的强度,来评定处罚等级。否则的话,双方的争端及对彼此的伤害一旦开始,就没有停止的时候了。我们不会冒更大的危险,让双方的争执和伤害发展到极端程度。经常有这样的说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所受到的伤害和所施加给别人的伤害必须始终对等。但是,一

只眼睛的价值始终就值那只眼睛,一颗牙齿的价值始终就值那颗牙齿吗?质量因素应和数量因素一并考虑在内。那种以牙还牙的报复法则只适用于同一阶层内部。如果受害方属于较高阶层,在受到同样的伤害、同样的冒犯时,他可能要求的赔偿数额会更大,要求加害方受到的处罚也会更加严厉。总之,平等可以意味着当事双方之间的利害比例,平等也可以变成一种双方达成平衡的手段。因此,尽管公正可以包含的事物种类越来越多,但人们始终可以用一种方式来对它进行解释和定义。即使在下列情况下,对它的解释和定义的准则或形式也不会发生变化:在一个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公正可以延伸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

更笼统一点说,就是它可以延伸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它实际上还可以延伸至事物的一种存在状态。这时,它可以引导人们把平等和均衡作为考虑的因素。这种平等和均衡因素有助于对事物的状态进行数学上的定义和解释,这些定义和解释似乎指的就是一些数学上的定理。毫无疑问,早在古代等级社会产生的时候,公正的力量就开始产生了。古代社会根据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隶属关系被划分成上下不同的等级。但这种习惯性的隶属关系似乎可以自然而然地结束,或者说,这种隶属关系也可能在它为自身寻求一种合理性解释的过程中结束。如果下等阶层已经长时间默认和接受自己所处的地位,当它的实际力量变得稍微强大时,它可能继续默认和接受这种处于下等阶层的地位,因为它认为这种优势地位是统治阶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如果统治阶级的成员利用自己所占有的设施和资源优势来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道德水准的话,它所拥有的

优势就是实际存在的。但是,那也可能仅仅是一种精心伪装的表面优势。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不论是实际存在的优势,还是表面伪装的优势,只要这种优势能够得以继续保持,就能让人感觉它是统治阶级与生俱来的。因为存在着世袭特权,所以人们相互之间会说,世上肯定存在一种固有的优势或特权。原本想为人类构造一个有序社会的自然,竟然促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倾向和错觉。

但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共和国里分享的是这样一种公正。如果一种阶级制度可以这样来理解和认识,责任和特权就会被看成是一种公共股份。这一公共股份可以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身价值,在他们中间进行平均分配。最终还是根据他们对社会提供的服务的多少进行分配。这时,公正仍然保持着它的衡量标准、检测手段和平衡措施。我们这里所说的公正,尽管无法用一些实用性术语进行表达,它实际上仍然忠实于它的商业性起源,也就是它还没有摆脱物与物交易这一原初意义。那么,我们如何从这种意义上的公正,过渡到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呢?这里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公正是指,它既不是所进行的交易,也不是所提供的服务,而是对神圣权利的完全确定,也是对个人与其自身价值对等关系的完全确定。

在回答上述问题前,我们先暂停下来欣赏一下语言表达的非凡功能。这里我指的是,语言表达赋予新近产生的观念的一种非凡功能。在某种语言表达方式已经适用于某一业已存在的客观事物后,它的使用范围就扩展到能够表达与这一客观事物相关的观念。这时,这种新近产生的观念就具备了一种非凡功能,即它能够使原来的客观事物发生改变,从而对过去的事物

产生回溯性影响。不论我们从什么角度来看待由相对公正到绝对公正的转变,不论这一转变是分阶段发生,还是突然间发生,这期间必然蕴涵着创新因素,某种创新性事件必定会伴随着这一转变过程发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是具备了某些条件、受到某些人的影响,或者具体地说,受到某一特定人物的影响,这一创新性事件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以后永远也不会发生。我们往往认识不到某种新事物已经来临,而且在占有了过去的事物之后,把它吸收到一个以前从未预见到过的、新的整体之中。我们通常更喜欢把这一过程看做,好像新事物一直就存在,当然这种存在不是真实的存在,而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好像即使到那时,过去的事物仍然是新事物的一部分,是这种从未发生过任何变化的、新事物的一部分。

由此看来,在古代社会接连产生的各种公正概念,仅仅是公正的完整概念部分的、不完整的情形。这里所说的公正的完整概念,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知道的公正的概念。我们没有必要对这一特例进行详细分析。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错觉。这一错觉很少被哲学家们注意到,但它对许多形而上学原则造成了破坏,而且为认知理论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简单地这样说,我们的部分习惯把所有前进运动看做起点(这是实际存在的)与目标之间距离的持续缩短。只有当运动的物体选择在这一目标停下时,这一目标,作为一个物体运动的中止点,才能形成。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由于当物体到达目标时,我们可以对它进行这样的解释,所以运动就存在于物体向目标移动的进程中。只有一个端点的间隔不存在逐渐消失这一说法,因为它还根本就不是一个间隔。只有当运动物体通过实

际的或虚拟的停止,产生另一个端点时,或者,只有当我们回顾这一运动过程或在跟踪物体运动过程的同时,预先对它的返回过程进行重构时,我们才会感觉到这一间隔在逐渐缩小,直至最后消失。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

我们往往在一层外衣的掩盖和伪装下,把回顾性预见引入到客观事物本身,这层外衣就是现实中某种可能业已存在的情况。

这一错觉存在于许多哲学问题的根源之中,齐诺的两分法为我们提供了典型例证。当相对公正在形式上的日益扩展被解释为在不断向绝对公正靠拢和接近时,我们可以在社会伦理中发现同样的错觉。我们最有资格说的可能就是,一旦后者被明确下来,前者就可以被认为是一条前进道路上的许多中止点。

这些中止点是我们用回溯的方法在脑子里勾画出来的,它们最终通向绝对公正。我们还应当再补充一点,即使那个时候,不会存在什么渐进的过程,但在某一特定时刻可能发生突变或飞跃。确定突变或飞跃发生的确切时刻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

同样有趣和具有启发意义的是,我们可以发现下列情况是怎么一回事:一旦被人们设想出来(当然只是一种大体形式),绝对公正若没有条件被付诸实施的话,它就只能长期保持在一种高贵的理想状态。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就第一点而言,长期的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已经遭受到来自下层阶级越来越多的批评。毫无疑问,这种阶级之间的不平等,最初是上层阶级凭借强制性力量施加给下层阶级的。它后来被承认为人的价值的不平等和享受到的服务的不平等。而且,统治阶层的问题也不断恶化和加剧。当初他们太过于自信了,现在他们开始对其内部原有紧张有序的局面的日益松懈而感到愧疚和不安。为了保持这种局

面,他们需要在理智和意志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也正是这种局面,才使他们至高无上的地位得以巩固。如果他们能团结一致,实际上他们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可以保持的。由于他们每个人都有保全个人地位和利益的倾向,总有一天,他们中间会产生一些野心巨大的人,他们将试图在整个阶层中占据支配地位。

为此,他们还会设法寻求下级阶层的支持,尤其是当后者在各种事务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时候。在那一刻,人们对于上层阶级控制国家最高权力的信仰将被彻底打碎,它原有的所谓魅力也就此破灭。因此,贵族阶级往往也积极融入到民主洪流之中。原因只在于,政治上的不平等是一种动荡不稳的事情。实际上,就像在政治平等被确立以后,还允许例外和特权存在一样,这样的政治平等照样存在动荡不稳的隐患。比如,它虽然声称实现了政治平等,却允许某个城市存在奴隶制度,这实际上还是一种政治不平等。但是从这样一个例子中涉及的均衡概念,到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正之间,存在着相当遥远的发展路程。因为这个案例所涉及的均衡,就像古代的公正所持的均衡准则一样,是机械地得出的,而且这种均衡始终处于过渡和变换状态。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正是指人类权利的公正,这种公正不再让人们只想到相对和均等的观念。相反,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正让人想到的是绝对的和无与伦比的观念。如果我们像数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把公正的概念进行无限延伸,我们所形成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公正概念。这样的公正概念只能在某一明确的时间,通过各种禁令,进行确切地、直截了当地描述。

但是,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它可以通过不断创新而得以推进。

每一次创新都使民众人格和人性比以前得到更加圆满的实现,这种实现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才能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它要得到全社会的一致赞同。这时,坚持下面这样一种观点是徒劳的。这种观点就是,这种完整的公正只能作为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社会心态,逐渐地、自发地形成。实际上,这种完整公正是一种跨越。只有当社会大胆决定进行这一试验时,它才有实现这一跨越的可能。而且,这一试验要想得以进行,社会就必须允许自己被征服或打败,它至少也要承受因这种试验而造成的社会混乱局面。

这一试验的最初开启始终要由某一个人来完成。“这一跨越并不意味着它背后隐含着一种创造性努力,我们没必要像艺术家那样进行发明和创新”,说这样的话也是没用的。谁如果这样说,他就忘记了,所有的重大改革最初看起来都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所有的重大改革只能在这样的社会发生:这个社会的心态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它随时准备迎接改革的到来。同时,在这个社会里,还应当有这样一个社会集团:当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特权人物,由于社会自我的内在膨胀,在不打破现有集团的情况下,引领整个社会来追随这个集团时,这个集团的所有成员没有一个逃之夭夭的,而是大家齐心协力拥护和支持他们的改革。艺术创作中的奇迹就是这样发生的。一部极富天赋的作品,最初可能是令人困惑难解的。但它可以根据自己本身的存在这一简单事实,逐渐地创造一种我们可以理解和接受的艺术概念和艺术氛围。当人们再回顾起它来时,它就变成了一部天才作品。不然的话,它就只能保持最初的状态,只给人带来困惑和烦恼。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只有成功才能使人产生具有完美人生的想法。在某种程度上,艺术创作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一部最初并不给人们带来什么好感的作品最终能征服人们,其成功的要诀在于,这部作品促使人们的艺术鉴赏品位发生了转变。

这时,艺术作品就成为一种影响力量或根源。它本身具有了某种冲动力量,这一冲动力量来自于艺术家,或者说它直接就是艺术家本人的冲动力量。虽然人们无法用肉眼看到艺术家的这一冲动力量,但它蕴涵在其作品之中。我们也可以用上述对待艺术创作的分析方法来看待道德创新,尤其是那些能够不断地发展和丰富人们的公正观念的道德创新。最为重要的是,它们能对公正的实质内容产生较大影响,但它们也可能会使公正的形式发生某种程度上的改变。这里,我们首先谈一下道德形式的问题。我们可以确定,公正始终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和其他各种各样的义务并没有什么不同。同其他义务一样,它也要满足社会的需要。实际上,是社会施加给个人的压力使得公正的形式变成了义务。这样的话,一种待人不公的行为就跟任何其他违法行为一样,是令人震惊的和完全不能接受的。比如,对于奴隶来说,就没有什么公正可言。

如果能从这些奴隶中解救出一位自己的亲属,这也算是选择了一次主持公正的行为。

尽管公共安全一直被宣称是最高法则,但实际上这不仅仅是最高法则。今天,即使我们能够接受公共安全这一最高法则造成的任何具体后果,我们谁也不敢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即公共安全能让不公正行为成为合法的。对于这一点,我们要认真反思一下。现在我们思考一下这样一个著名话题:如果,为了

人类共同利益,为了人类的生存,在某个地方,有一位善良无辜的人被宣布遭受终生折磨,那么,当我们听到这样一件事情时,我们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和行动呢?如果有某种非凡的力量能使我们把这件事彻底忘掉,如果我们以后再也不会听到有人谈论这件事了,我们也许会对上述行为表示支持和赞同。但是,如果我们将来还会对这件事有所了解,还会对它有所思考,如果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存在是以这位善良无辜者终生忍受可怕的残忍折磨为代价的,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一代价是人类普遍生存的基本条件,那么,我们绝对不会再支持和赞同上述行为。

我甚至还不如承认整个人类都根本不应该存在,干脆把整个地球炸成碎片算了。

那么,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公正是如何从社会生活中产生,并最终上升到绝对超越社会生活这一高度的呢?在社会生活中,公正始终无法与特权并存。让我们回忆一下以色列先知们的话语:当某一严重不公行为发生并得到宽恕时,我们就会听到他们的声音。他们发出了在内心深处埋藏了几个世纪的抗议。的确,从他们所处的时代开始,公正就开始超乎寻常地发展起来。他们所宣扬的公正首先是针对以色列的。他们对不公正的愤慨也就是耶和华对他的不孝子民的愤慨,或者说是耶和华对他的这些选民的敌人的愤慨。如果他们当中有人,比如以赛亚,也想到过普遍公正的问题,那是因为,以色列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远远高于其他人类,以至于它注定迟早要成为其他民族效仿的榜样。以色列是上帝从所有民族中选出的最优秀代表,它曾立誓效忠上帝。另外,这些先知们赋予公正一种绝对必然性,它也一直在保持这种绝对必然性,并给正在无限扩展

的公正的实质打上这种绝对必然性的烙印。但这些扩展不可能自发地进行。杰出的历史学家可以为每一个扩展指定一个合适的名字,每一个扩展都是一次重大创新。实际上,通向前所未有的创新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同先知们所处的时代对公正形式的决定意义一样,对公正的实质起决定作用的社会进步突出表现在,它主张用一个能拥抱和热爱全人类的普遍共和国取代原有的城市共和国。在这个城市共和国里,公正从未跨出过城市的大门。即使在其内部,公正也仅限于自由人。所有其他民族所效仿它的,也正是这一点。

一旦创新的大门被打开,它就有可能一直保持这一敞开状态。事实是,这一大门肯定早已被打开了。毫无疑问,就像公正的第一次发展是由犹太教先知们的努力而促成的,它的第二次发展,也就是从封闭状态向开放状态发展,似乎是基督教使然。它有没有可能由哲学单独促成呢?在这一点上,最能让人受到启发的是,我们看一下哲学家们是如何对公正这一问题故意回避、轻描淡写、甚至直接错过的。这里,我们应该把柏拉图撇开。在他的超越性理念里面,的确包含了人本理念。难道我们不可以说,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本质吗?从这一点到这样一种观念只有一步之遥。这种观念就是,所有的人,所有具有人的属性的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而且,人的共同本质赋予他们同样的基本权利。但那仅有的一步之遥却没有被跨越。

跨越就意味着人们应当谴责奴隶制度,抛弃希腊人所持有的陈旧观念,即所有的外国人都是野蛮人,他们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这事实上真是希腊人特有的基本观念吗?我们发现,在任何基督教没有普及的其他地方,也存有这种观念。无论是在现代,

还是在遥远的古代,情况都是如此。比如,在中国,曾经出现过很多非常高贵的学说,但是这些学说并没有致力于确立人类的生活法则。尽管他们没有公开这样表明,但他们实际上是对整个中国社会感兴趣。

的确,在基督教以前,我们就知道存在斯多葛学派。这一学派的哲学家们主张,所有的人都是兄弟姐妹关系。而且,他们主张,所有的智者都是世界公民。但是,这些主张只是表达了一种理想,这些理想都是哲学家们所设想的。而且,极有可能,哲学家们在设计这些理想时,就认识到它是不可能实现的。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哪位伟大的斯多葛派哲学家,甚至包括曾做了帝王的斯多葛派哲学家会认为,自由人和奴隶、罗马公民和野蛮人之间的障碍是可以被缩小的。人类只有苦苦等待,到基督教问世时,博爱的观念才变得切实可行。这一观念的含义是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平等和人的神圣性。有人可能会说,这一过程显得也太过缓慢了。的确,人类在缓慢地走过18个世纪以后,才终于迎来美国清教徒向世界公开宣布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平等。随后发生的法国革命,也发出了同样的宣言。然而,这一平等理念实际上最早始于福音书的教义之中。而且,它注定会沿着这条道路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一种观念被令人敬仰的先贤们首先提出来是一回事,但它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却完全又是另一回事。在传播过程中,它向人们传递一种充满爱的信息。同时,作为回报,它也会在得到这一信息的人的内心激发起强烈的爱意。当然,这其中肯定也存在一种可以简洁清晰地表达的智慧。它完全可以简化和浓缩为一些准则,它甚至还可以指明方向,暗示一些实现手段。

但它最多也就能指出努力的目标。这一目标实际上是暂时的,要求人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努力。至少对于某些人来说,这肯定是一种创造性的努力和付出。这一创新努力的方法,在于把某一特定社会实际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假定为可能;在于想象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它对社会的心理会造成什么影响;然后,通过宣传和一些典型事例,对某些心理条件进行说明和介绍。这类事情的效果一旦得以实现,它会反过来完善和充实促使它们产生的原因。一些短暂的、新的情感体验将导致新法律法规的产生。新法律法规在外观上来说,对于这些事物似乎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它能有助于事物形态的稳固。现代公正理念就是按照这一方式,通过一系列个人创新而得以向前发展的。

这些个人创新的成功取得主要得益于人们为之付出的各种努力,这些努力是由同样的冲动力量驱动的。而古典古代的人们根本就不懂舆论宣传的作用,当时的公正就像奥林匹亚山上的神灵一样沉寂和宁静。精神的膨胀、宗教狂热、生命冲动、社会运动等都有着犹太教——基督教的根源。由于人们还在使用同样的词语,他们往往很容易认为,他们所谈论的还是同一件事情。

我们不太经常重复这样的话:如果每一项创新都能促进紧随其后的另一创新的产生,而且,反过来看,这些先后出现的创新能呈现出一种前后连贯的创新系统,那么这些连续出现的、单个的、偶然的创新可以大致按照相同的标题进行分组,按照相同的观念进行分类。同一个分组或类别的创新可以用同样的名字进行标记,我们可以对这一问题继续深入思考。我们所标记的名称,不仅仅适用于所取得的系列创新中已经存在的各种术语,这些名称的应用范围还可以向以后的创新扩展和渗透。

也就是说,这些名称将用来表示整个创新系列。它们可以用于整个系列的所有创新,直到最后一个。不,它们的应用范围实际上可以被无限延伸下去。由于某一名称是很久以前被创造的,我们会想象它所指代的观念也一样是在很久以前被创立的,我们甚至会想象它有史以来就存在了,只不过是它还在敞开接受经常的补充修改,因而具体内容无法固定。因此,每一项创新都被想象为是在某一假想的、已经存在的实体基础上取得的。

这时,现实被认为是浸入到了理想之中。渐渐地,它把永恒公正的整体观念嵌入到自身之中。这一点实际上不仅仅适用于公正的观念,而且也适合其他一些与其有着同样根源的观念,如平等、自由等。

我们都乐意把公正的进步解释为一种向着自由和平等前进的运动,这种解释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什么呢?它适用于过去,但对于我们将来的选择,它却很少能给予指导。我们以自由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人们普遍会说,每个人都被赋予任何自由。当然,这种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

但是,在人的情感和习惯会因改革冲击而发生变化的社会,一项新自由的产生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在当今的社会,一项新自由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各种不同的自由之间相互侵犯。因此,人们可能无法对这样一种先验状态进行描述,即在不损害其同伴自由的前提下,一个人被赋予自由的确切程度到底有多大。改变自由的数量和改变其质量不再是一回事。另一方面,如果不以牺牲一定的自由为代价,人们就几乎不可能获得平等权利。所以,我们首先应当问一下自己,在自由和平等之间,我们应该首先选择哪一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允

许过于笼统和抽象。如果全体公民一致赞同,牺牲这样或那样的自由,本身也是拥有自由的一种体现。尤为重要的是,如果致力于使人类获得更大平等权利的改革,能够促成这样一种理想社会的产生:在这一社会中,人类可以更加自由地呼吸,人类可以在自己的行为活动中获取更大的乐趣,那么,人们牺牲掉的那些自由对于这样一种平等社会的建立也许是至关重要的。

不论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你最终还是要回归到道德先驱们的观念上来。在他们的心目中,有一种新的社会氛围,有一种让人生更有价值和意义的环境。我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一旦人们尝试进行改革,他们就再也不想回头了,他们再也不想回到事物原来的状态之中了。我们对于道德的进步,只能这样进行解释。但是,当某些独特的道德本质创造出类似音乐享受这样一种新的情感,并把它传播给人类,而且在传播过程中,使这一新的情感被深深地打上生机与活力的烙印时,我们对于道德进步的解释就只能通过对它的整个进步过程的回顾来进行了。按照这一方式来思考一下“自由”“平等”“个人的神圣”等概念,你就会发现,我们在前文中所区分过的两种公正之间的差异,即封闭式公正和开放式公正之间的差异。

你就会发现,这不仅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种类和属性上的显著差别。

封闭式公正,作为一种相对稳固的公正,体现了刚刚摆脱自然束缚的人类社会的一种自发平衡状态。这种封闭式公正主要通过总体义务所依附的社会习俗表现出来。随着公众舆论对其他各类义务的认可,这一总体义务最终不同程度地吸纳了其他义务。它所吸纳的这些义务对于持续而来的各种创新,持开

放和欢迎的态度。因此,两种本质渐渐熔铸到同一个模型之中:

一种是由社会提供的,另一种是人类自身天赋的结果。实际上,它们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很难区分开。但是哲学家必须把它们区别开,否则的话,他肯定会对社会进化的实质和义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社会进化并不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的发展的方式决定将来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变革。在发展与变革之间,既没有类似之处,也没有共同的尺度。虽然封闭式公正和开放式公正都被融入同样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之中,都以同样的方式得以表现,而且它们又具有很多的外在相似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可以说,它们可以用同一种方式进行解释。除了我们所说的道德的双重来源和义务的双重因素以外,再也没有更好的例子可用来对它们进行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