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养生性健康蓝皮书:我们的性,我们的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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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性的社会问题

“性”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那么这种活动就难免要受到社会的影响,反过来也将对社会发生作用。“性”是生活的一部分,与这个社会的结构、功能乃至整个社会运行都存在必然联系。通过本章,我们将学习性所将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

19.1性爱交往关系

性交往(sexual communication)指人们带有性动机所发生的人际间的交流与来往,它既可以专指两个人之间(包括夫妻之间、情侣之间等)的性活动中的交往和沟通,也可以指多人间的、在直接或非直接性交的涉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际交往。

19.1.1恋爱交往及亲昵程度

人类在大多数情况下,男性和女性总是要结合的,从异性恋者的交往和相互需要来说,有人说得好:“男女乃是天造地设的,没有了对方,彼此都不完全。”这个男性或这个女性,是你所相遇相知的、将要结合在一起的你的“另一半”。人们所称之为“缘分”的男女相遇相知的过程,便是恋爱。恋爱交往常常是一种包含性交往的特定关系,含有一般人之间(包括非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涉及到的程度不等的涉性的亲昵活动。在校大学生谈恋爱的比例究竟是多少,最新的统计数据是:正在谈恋爱的,男生占27.4%,女生占30.9%;曾经谈过(目前未谈)的,男生占20.9%,女生占16.2%。也就是说,大学生恋爱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正谈和谈过恋爱的比例接近一半。

其实,恋爱不只是在寻找或挑选合适你的另一半,而首先要自己学会做合适的一半。一位30岁左右的单身女性,出示了一份择偶标准的单子,有49项丈夫应该具备的特质。一个男人看过后惊讶地对她说:“你不是在找丈夫,你要的是耶稣。”要知道恋爱和择偶“重点不是在找到那一位,而是在婚姻中做个恰如其分的人。如果你要娶个皇后,你便得是个皇帝。若你要得到个好情人,你便先得是个好伴侣”。看来,在恋爱选择对象时,与其说在选择对方,不如说先要选择好自己。高校教室里的课桌常常是大学生抒发情感的处所,有一男生和女生的感慨非常有趣。男生说:“我很帅,但是没人爱!”女生说:“我很丑,但是很抢手。”这样的“课桌文化”,其心态反映了性质相同的问题:未能准备好在恋爱中做一个自己所理应担当的角色——自我不断完善的角色。

男女双方恋爱关系一旦确定,接触的机会便多起来了,从他们内心来看,恨不得长相守须臾不分离。大学生对恋爱中亲昵程度的限度,最新调查的数据显示,同意恋爱中:①“可拥抱或接吻”的,男生占50.4%(4004人)、女生占62.7%(3979人);②“可抚摸非敏感和非隐蔽部位”的,男生占23.55%(1864人)、女生占29.8%(1894人);③“可抚摸身体最敏感和最隐蔽部位”的,男生占11.4%、女生占4.3%;④“可性交”的,男生占14.7%(1170人)、女生占3.2%(202人)。这表明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恋爱期间的性接触,还是应限定在非性交的层面。上述数据还表明,尽管是少数,但男生比女生更愿意发生性交行为。这好像印证了那句话:“男人为性而爱,女人为爱而性。”不时有女生在咨询中说:“我和我的男友关系很好,我非常中意他,但每次见面他都要提出那方面的要求,而我又不愿意。因此非常矛盾,不答应吧,怕失去了他,答应吧,又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我该怎么办?”有过和女友发生性交行为的男生,其实有时也自责,如有男生说:“事后自己也很后悔,总觉得对不起她。我怎么就这么没出息呢!”

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能认为男生就如何如何地“坏”,此时不要呵斥男生,更不要认为“天下就没有好男人了”。因为,男性的性唤起一般比女性来得快,加上社会对男性的性限制比女性要宽松等方面的因素,男性在性兴奋时更趋向于想进一步“有所动作”。两人相见,有了亲昵行为,双方都很兴奋,男生更甚。一般男生更愿意通过抚摸获得性兴奋,女生被动抚摸性敏感部位也容易性兴奋起来。聪明的办法是:女生自己要保持清醒,要意识到这个时候发生性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多种弊端,要问问自己是否真的同意,自己为这样的行为是否做好了准备,对所产生的后果自己能否担当?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一定要首先停止各种亲昵举止,而且要采取多个办法设法转移男生的注意力,让他从性兴奋中冷静下来。比如可以说“我口干了,我们一起去买水喝”,借机到人多的地方去,这样两人的性兴奋自然会冷却下来。当然,如果女生本来就非常厌恶在婚前发生性行为,而男方又“穷追不舍”,此时你就要明确和坦率地说“不”。因为,这是你的权利,任何人没有理由强迫你做任何事情。

相信大多数男生从内心绝对不愿意伤害自己真正爱恋的女友,但实际的情况是,即使是这种男生中,有人可能还是在克制不住,不时向女友提出过性交的要求,或“死磨硬缠”地达到了“目的”。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尊重女友的意愿是头等重要的,也是现代文明人起码的做人准则。可能你的女友没有直接或明确地拒绝性交行为,但她真实的想法是极其不情愿的,可能由于多种原因,她只是没有或不想告诉你罢了。在这样的情形下发生性交行为,对女友会构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有时会造成即刻和长远的危害,甚至有“约会强奸”的嫌疑了。

国内大学所能提供给大学生谈恋爱的场所有限,于是校园的僻静处所、教室、宿舍等便是不得已的幽会地方。课桌文化中描述了一个场景:“昨夜饮酒过度,误入操场深处,呕吐,呕吐,惊起鸳鸯无数。”它反映了大学生恋爱极其不方便的无奈和自嘲。这种状况也非常容易发生各种意外。国内大学管理中,如何客观接受大学生恋爱的现状,并创造条件为他们交友和谈恋爱提供合适的条件,并加以引导,是不得不面临的客观要求和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19.1.2网络性交往与网恋

网恋应该是一种通过电子符号、用键盘交流性爱情感的涉性交往。网恋是介于性幻想和真实恋爱之间的一种感情寄托方式。或者说它是性幻想移植于网络中的一种恋爱演戏。中国网恋网站2003年进行“你相信网恋吗”的调查,在参与投票的5041人中,相信的占65%;不信的占8.125%;半信半疑者占20.62%;决不相信者占6.25%。在TOM新闻热点“你认为网恋的滋味”的调查中,有64973人参与投票:回答甜蜜的占30.87%;苦涩的占16.91%;酸楚的占15.29%;咸湿的占10.52%;劲辣的占10.12%;其他占16.29%。

几乎人人都会承认,网恋是迷人的,其可爱之处就在于它的虚幻性质。还可能在于它对人的审美体验,网恋所构筑的审美境界更多地融入了对对方的虚幻想象,“飘飘然”的,而内在美似乎也容易“显山露水”,因为通过电子符号传递过来的“才气、修养、气质”多多少少可以感染另一个人的心灵。有网民对网恋的迷人之处提出了理由:“因为网络不受时空的限制,为‘纯’精神交流提供了完美的空间,这正是人们追求爱情的一种精神的交流。网上独特的交流方式既可以给人一种‘传统方式’难以提供的亲密感,又能提供人们精神交流所必需的‘距离感’,它可以使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很快成为知己。也许是网上谈情的距离,让人们产生朦胧感,为想象提供了‘空间’,产生了美感。”

而网恋“见光死”的原因,恐怕是虚拟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吧。网络“空间”应该说是一个没有权威、没有监督和没有自我约束的“世界”。在那里“原我”(弗洛伊德描述的人格三要素之一)一定会原形毕露。至于网恋弊端和可能的后果,请看随意打开有关网恋的一个网页,“网恋新闻”如下:

(1)手把手教会女友上网女友沉迷网恋悄然“私奔”;

(2)女白领陷身网恋挪公款男赌徒骗财骗色终落法网;

(3)干涉丈夫网恋“交友”妻子富康车被一把火烧掉;

(4)南京市一母亲花800元请私家侦探找回沉迷网恋儿;

(5)网恋扑朔迷离为表清白男孩要公证“我未婚!”;

(6)痴妇网恋被骗12万“阳光男孩”原是黑瘦青年;

(7)广东少女千里投奔网恋男友“爱人”竟逼她做三陪;

(8)上海风流少妇掉入网恋陷阱玩一夜情遭偷拍勒索;

(9)只因网恋女友要分手17岁少年导演一起轮奸惨案;

(10)网恋情人已与人同居一年畸形爱情导致血腥悲剧;

(11)网恋没成功短信辱女友“信”骚扰侵权被判赔五千;

(12)东北汉子网恋受挫便欲轻生幸被民警及时相救;

(13)寂寞少妇要网恋越帅越呆是豺狼踏实的心终难踏实;

(14)大学生网恋遭拒绝一怒之下刺死“阳光女孩”;

(15)沈阳“网恋血案”审理进尾声大学生庭上悔泪长流;

(16)“网恋血案”杀人犯庭上悔泪长流不辩护不上诉;

(17)跨海网恋15岁港女私奔台湾会男友失踪4天返家。

……

所以,是否参与网恋?恐怕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了,还请大家三思而行。

19.1.3成人期的性交往

(一)性隐私与性交往

性隐私是个人保有、并不愿意公开或社会公认不能公开的涉及个人性的特征、性的态度、性的行为模式、性的心理、性的经历等方面的秘密。这里有两层的含义需要说明:①凡个人认为不愿意公示的涉性的秘密,就是性隐私;②凡社会公众认为个人需要保密的涉性的事项,也是性隐私。

人都有好奇心,这是天性。没有好奇心,就不能探知外界的信息,更不能适度做出反应。如果人的好奇心触及到了他人的秘密,便会侵犯他人,带来冲突。因此,社会就设置了一道“防火墙”,用法律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性隐私当然属于重点保护之列。

在人际交往中,个人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性隐私,对他人的性隐私更是要保密。许多事例都说明采取这种处世方式的重要。有这么一个案例,可以作为诠释。一位丈夫将自己妻子的生理特征在一次醉酒时告诉了朋友,其朋友又有意无意地告诉了其他人,这样性隐私便“曝光”了。这位妻子听到了别人在议论自己的生理特征时,羞愧万分而自杀了。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国人在隐私的观念上还存在相当大的误区,有时候自己已经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还振振有辞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2001年11月份,重庆璧山县某中学一名班主任看见一名女生给一名男生用纸巾擦汗,便怀疑他们“早恋”,便去翻看了该女生的日记本。该老师所看到的,恰恰是该女生爱慕这位男生的记载内容。于是,老师竟然将其撕走,让学校师生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损害该女生名誉的话。后果是导致了该女生精神上的巨大打击,使其不能正常在学校就读下去继而出走。最后在女生提起诉讼时,该班主任仍然坚持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还说“早恋”不属于隐私的范围,看学生日记是教师知情权的一部分。这是多么荒唐和无知。教师是有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利,但管理必须在尊重人格的前提之下才是合理合法的,超越了这一限度就是侵权。所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应该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确切地讲,这位教师侵犯了这两位学生的性隐私权。

此外,还有不少人有平时喜欢传播闲言碎语的陋习,打探他人秘密的“嗜好”,看别人笑话的阴暗心理。这显然不是现代文明人的所作所为。

(二)性魅力与性交往

性魅力指一个人的性素质对他人构成了性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诸如年龄、身高、体形、容貌、声音等第二性征,和融贯在男/女风度、气质、情调、举止、性别交往、情感交流及道德品质之中的文化涵养。塑造性魅力既有先天自然的遗传因素,也靠后天点滴的积累。性魅力不仅型之于外,而且涵之于内;不仅示之与人,而且蓄之与己。

性魅力兼具有年龄、性别、地域和时代的共性和差异性。年轻固然是性魅力的参考指标,但决不是唯一的依据。“一个真正有魅力的女性,她的魅力不但能征服男性,而且也能征服女性。因为她身上既有性的魅力,又有人的魅力……好的女人是性的魅力与人的魅力的统一。”(周国平)

(三)婚外或恋爱中情侣之外的异性交往

几乎没有人会拒绝婚外或恋爱中情侣以外的异性交往,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如何把握交往的限度,这才是争论的焦点。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衡量(譬如社会需要、心理需要等等),人人都需要和异性交往(即使是同性恋者也免不了要和异性交往),这不仅是和家人中的异性成员,还包括和社会中的异性交往。

有人常常质疑,究竟异性之间是否有诚挚的友谊?回答是肯定的。只是异性之间的友谊与同性之间的友谊还是有所差别的,例如异性在一起总会有一种自我意识从中“作祟”,那就是“性别意识”,你总不得不意识到对方是另一性别成员,总会有与同性在一起时不同的感触。一般的情形是,这种性别意识的强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众场合它表现得就不那么强烈,容易忽视。在封闭空间里,性别意识就变得尤其强烈了,此时,你就不得不要注意彼此的相隔距离、谈话语气、举止分寸等方面的因素,必须格外地小心处理,不然就会引起交往尴尬或遭致非议。这种性别意识还受到彼此年龄差距的影响,如果是忘年之交,它几乎被人遗忘,两人相处显得比较自然;如果年龄相近,这种意识便“复活”了,性别的问题就摆在了当事者的面前。

婚外或恋爱中情侣之外的异性执友,现在有了时髦的称呼,男人称她为“红颜知己”,女人叫他是“蓝颜知己”。与红颜知己或与蓝颜知己分享彼此经历、情绪、志向、人生理念、快乐甚至痛苦,共同提携,建立友情,只要保持在“性”以外的交往,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奋起反对。红颜知己与蓝颜知己彼此的感情,有人说是“第四种感情”(其余三种分别是:友情、亲情和爱情),是一种介于友情和爱情之间的感情。这种感情在实际生活中似乎容易“变味”,对已婚者稍不留意就滑向了婚外情,对未婚者如果向前发展,就是爱情。

19.2性·爱·婚的相互关系

19.2.1性·爱·婚的分离与统一

(一)性·爱·婚多元趋势

在现代社会中,性、爱、婚的多元趋势表现得很明显。不但“性”、“爱”、“婚”各自都有多种形态,而且这三者的配合或是否共同存在,也表现出深刻的不同。

可以把任何两个成年男性、女性作为两个人放在一起,就性、爱、婚三者而论,其关系。

(2)类型2“有性无爱有婚”就是通常说的“无爱的婚姻”,许多的统计都显示在婚姻中,特别是已持续多年的婚姻中,这种类型占有很高的比例。

(3)类型3“无性有爱无婚”当然,许多的正在恋爱中的男女,是暂时处在这一类型,将来是会变动到别一类型的。而那些已成定局的这一类型,往往是很纯洁有真情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有情人终不成眷属”者,是最值得同情的。

(4)类型4“有性有爱有婚”这就是那些世界上的幸运儿,“有情人终成眷属”的佳偶,是最值得向往的,也就是本章最后要说的“三元归一”境界。

(5)类型5“有性有爱无婚”就法律上来说,许多的(但不是全部的)“同居者”、情人、“包养者”(包二奶,包鸭公),应归入本类(那些无爱的则归入类型1)。

(6)类型6和7“无性有爱有婚”和“无性无爱有婚”就是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无性婚姻”为什么要进入这种关系,有许许多多的特殊情况,最容易理解的一种是为了移民而“假结婚”。

(7)类型8“无性无爱无婚”就是和性、爱、婚无关的普通“异性朋友”同事、同学或不相干的人了。列出此类,一方面是求逻辑上的完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强调纯社交的异性关系的存在。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列举以上类型,只是说它们是实际上存在的,并不是说所有的这些情况都是对的、合法的、合符道德的。非常明显,其中有的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例如,“强奸或类此的强迫下的性压榨、性奴化行为”。

(二)性·爱·婚“三元归一”

当然,最好的人生际遇是:有真切的爱情、有完美的性事、有幸福的婚姻,“三元归一”,融为一体。性爱需要在婚姻的形式中才能合乎社会道德和法律,并在一个理想的家庭中,结下爱情的硕果。

婚姻只有以真切的爱情和完美的性事作为内容,才不会流为“围城”、“锁链”和“令人窒息的空壳”,才会是“沙漠中的甘泉”,大千世界、茫茫人海中的那个宁静而温馨的小天地,那个属于你自己的“人间天堂”。当然,这是一个很普通的理想,因为人人都愿意这样想;但是却也是一个很高很高的理想,因为真能达到这个目的的人很少!不久前在中国大陆的调查报告说:一项进行了4年的对夫妻性生活品质的研究表明:22%的夫妻性生活品质低下,75%说一般,只有3%的夫妻对其性生活完全满意!

(三)性相容

性生活是一个非常私人化、非常隐秘、非常特异的领域。“性相容”是阮芳赋在1990年初,根据心理学中“心理相容”的概念而衍生出来的。

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对心理相容是很看重的。两个心理相容的人,就如常言道的“心有灵犀一点通”,对各种事情总是彼此看法和做法相同,有很高的默契,相处很融洽,几乎不会有争论和对抗;而两个心理不相容的人,就如常言道的“不是冤家不碰头”,对各种事情总是彼此看法和做法不同,有很高的逆反意愿,相处很不融洽,常常处在争论和对抗之中。

让我们来举例说明心理相容的重要性,假设只有两个人在一艘宇宙飞船上。在茫茫太空,只有两个人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假如这两个人心理不相容,出现事事逆反,争论和对抗不断,那就很成问题了,还会造成生命危险。所以,在选拔执行共同任务的宇航员时,就一定要考察他们的心理相容度。

“性”是不是也有“相容”与“不相容”的问题?当然有,而且很明显,且对配偶性生活的满意程度有重大意义。性相容指的就是性伴侣之间在“性行为”、“性生活”方面的融洽程度。其实,在男女婚配前,看他们是否相容,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在民间也流传一些作法,例如看两人的“八字”合不合,看两人的属相合不合,看两人的星座合不合等。

这里说的“性相容”,当然不是这种星象、八字的配合,而是对性心理、性观念和性态度,甚至性与婚姻的相容性,作出客观而科学的考察。并不是任何一个男人和任何一个女人,放在一起,在性上就一定能相容的。性相容与否,可以表现在许许多多方面。例如,一个性欲很强的(每天至少一次)和一个性欲很弱的(每年一两次也就够了),一个热衷于口交的和一个绝对厌恶口交的,等等,都是明显的性不相容,至于某种较轻程度上的不大相容,就不胜枚举了。还例如,也许一对配偶,一方或双方都认为,男方的阴茎要再长一些,或者男方的阴茎再粗大些,插入才舒服,性生活才能达到如愿的美满。虽然,事实上男性阴茎的形体大小与性满足并无必然关系,但这种观念却顽固地存在于一些配偶之间。除非能满足他们这种“妄想”,他们的性满意程度便无法改善。从结果来说,凡是性生活双方都很满意的配偶,就一定是性相容的,而性生活双方长期都很不满意,甚至感到痛苦的配偶,就一定有性不相容的情况存在。

19.2.2爱与性

性应包括在爱情之内,但爱情并不一定包括在性之内。不包括性的爱情,是有的,但不是常规的,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

性使爱情更强、更深、更多彩,但爱情并不一定使性美妙完满。有时,对方太美,你太爱对方,反而使你在性上放不开,“疯”不起来,高潮或者是打了折扣,或者根本就没有(常为女方)。所以爱并不是伴侣性生活满意的充分条件,学习有关性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才是一个成人生活中需要加以注意的部分。

爱就是为了性,或者性就是爱。这多半是某些男人的观点。

性是为了爱,或者爱就是付出性。这多半是某些女人的观点。

但也有为了爱,或者说为了感情或友谊的长久,而放弃性的欢乐的。

著名性社会学家李银河著的《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北京)对女性的爱与性,作了很多实际的调查,有各种各样的例证,可供参考。

19.2.3性与婚姻

性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可以从离婚的真正原因中判断出来。

据称,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有过五次离婚高潮:第一次为1950~1956年,第二次为1966~1976年,第三次为1978~1989年,第四次为1990~1999年,第五次开始于2001年,现正发展中。据统计,目前每年离婚夫妇已达200万对,较过去大为上升。全国平均离婚率为1.98%,最高的是黑龙江和上海,均达4.03%。广东的离婚率为2.35%,广州市每天就有100对夫妇离婚。(《世界日报》,2001年8月9日)

人们都说美国的离婚率高。但美国的离婚率从1982年就开始下降,在1984年,有115.9万对离婚,同年有246.6万对结婚,也就是说离婚数约为结婚数的50%,但也只占同年现存婚姻数的2%,即离婚率为2%。也就是说,中国目前的离婚率已赶上了高离婚率的美国了。

因性生活不协调造成的离婚,中国统计部门得出的数字是约占1/3,即约35%,这已不是一个小比例了。但据法院部门的深入调查所得的实际数字就更高了,占到60%~70%。美国有一位研究离婚的专家菲利浦博士更说:“20宗离婚案件中,即使可以列出其他原因,也有19宗是由不愉快的性生活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他认为离婚95%是和性生活不满意有关的。这个估计数字可能是过高了,不过倒是足以提醒人们,保持一种良好的性生活对于美满的婚姻是多么重要。事实上,许多人离婚,并没说出他们真正的离婚原因。说出的原因,总是那些说得出口的原因。性方面的不满意,常常是不愿说出来的真实原因。

各种各样的社会结构,只有家庭这种结构是基于性爱而结合起来的。有人说婚姻不过是合法的性交。这话很粗俗,但并非没有道理。似乎社会越现代化,婚姻的性色彩就越显著。因为,家庭的其他功能,诸如经济功能、教育功能等等,都逐渐减弱,越来越转移于社会;由于人口控制的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避孕的措施越来越普及简便,夫妻性生活与生育的联系也就越来越减少了。性爱自然就在婚姻的维系中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性的不满很容易成为导致离婚的真实原因。

美国的离婚率高,同时结婚率也高,再婚率也高。离婚率从1957年约1%上升到1976年超过2%;同时,美国人婚姻的美满度,也从68%上升到80%。婚姻本来就与性密切相关,假如不能有满意的性生活,当然可以离婚。

当然,我们并非提倡离婚。人们本来可以有满意的性生活,为什么在现实中性的不和谐一再发生,从而造成离婚呢?问题的核心在于假道学传统,只谈仁义道德,不谈“性”,所以妻子可能会拒绝丈夫的这种或那种性要求,以致厌恶性生活,不敢表露自己的性欲、性快感、性偏爱(位置、姿势、明暗等等),一切都羞于启齿;有了问题也不敢提出来寻求解决,以致性生活越来越缺乏乐趣,甚至倒成为夫妻关系紧张的根源。假如夫妻双方能恰如其分地公开承认性和谐对婚姻稳定和美满的关键作用,并且抱着一种开明的、积极的态度去对待性,大部分夫妻其实是能拥有很好的性生活的。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及时通过性咨询、性治疗而得到改善,不至于发展到愈来愈严重的地步,开明的性态度会减少离婚,并且增加婚姻的美满和欢乐。如果第一次婚姻以离婚告终,也别气馁。一次婚姻的失败,并不等于再一次婚姻还会失败。恰恰相反,假如能吸取教训,可能正是“失败是成功之母”,下一次的婚姻会更美满。假如过去婚姻生活、性生活没有过好,就要把问题找出来,“对症下药”,运用到下一个对象的选择,以及和新伴侣的婚后生活中来。“哀莫大于心死。”要想获取更好的未来,首先你自己要有积极的内在愿望。有了积极的心愿,才有行动的决心和勇气。有了行动的决心和勇气,才能找到更适合的新伴侣,才会在新的组合中,得到前所未有的愉快和满足。

19.2.4婚姻美满与性爱关系和谐

(一)性生活美满夫妻的秘诀

当代性医学权威玛斯特斯和约翰逊博士,在他们的先驱报告中报道,50%的夫妇在性生活方面存在问题。对于夫妇性生活不和谐,已经进行了许多研究,为数不少的书和文章都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症结所在、如何补救、如何改进而作的。但对于那些性生活和谐美满的夫妇,反倒缺乏深入的研究。

有20多年婚姻咨询经验的苏珊·帕姬总结性生活和谐美满夫妇的亲身经验后,发掘出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到的6大要诀。

1.爱的连结

这些夫妇不将“性”与“爱”分离开来,他们仍然坚持认为在性生活以及其他领域中,“心灵”占有中心位置。他们把性生活看成是夫妇关系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他们都愿意并致力于自身和对方的性满足。性欢乐乃是他们爱情的体现,是爱的沟通。正因为这种夫妻间的互爱,使他们的性生活变得对彼此来说都是极为特殊的、无可代替的需求。

而且,他们的性与爱不仅体现在性交之中,也延续到语言交流的非性的接触和温柔之中。例如,一位丈夫说:“我和我妻子整天在‘做爱’——当我告诉她今天她看上去多么漂亮时,当我夸她今天体态风度多么迷人时,当我紧搂着她的臂膀时,或者是当我亲吻她的面颊时。”

2.没有对错

许多夫妇的性生活被一些莫须有的焦虑所破坏,他们总是不着眼于自己的喜好,安心接受自己的所作所为,却总为“应该如何如何”所困扰。例如,他们内心总是在说“我们应该更频繁地做爱”(实际上他们每周两次,本来完全是正常的,却总认为也许别人一周四五次,便被“应做爱更频繁些”所困扰),“我们应该有更多个高潮”、“我们应该有更美妙的高潮”、“我们的性生活没有应有的那么好”等等。

性生活和谐美满的夫妇则不庸人自扰,他们懂得:性生活应没有什么人人应该遵守的绝对标准,不存在如何才对、如何则不对的问题。只要双方满意,就是性幸福。

每一对夫妇应有他们自身的标准,而不是要跟别人一样,遵从什么绝对的普遍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性生活便是十全十美、不可改进了。假如他们认为怎么做可以改进与提高他们的性生活,他们就会去做。同时,他们并不认为过去有什么不当,作改进也只不过是投己所好而已。

3.克服说“不”

有一些妻子,对于丈夫的性要求,常常会说:“今晚不行,我头痛。”有的妻子有时会对丈夫说:“眼下我没有这情绪,我脑子里正在想关于孩子们的事,或明天开会的事。”

性生活和谐美满的妻子,却不会简单拒绝,而会对她们脑中原先想说“不,现在不”的念头设法加以克服,使得对“今晚做爱”的阻力消失化解掉。

她们之所以能把原先出现的拒意排除掉,是因为:①她们有丰富的经验,知道只要稍作调整,就可能出现性兴奋,并且双方很快就能沉浸在做爱的欢乐之中;②夫妇双方都需要一种主动而充实的性生活,并且把这看成是亲密关系中的重要成分,不容忽视;③这些妇女都愿意通过欣然接受丈夫的性要求而使丈夫感到幸福。

但是,如何使你自己“发动”起来?有人说:“我极力把脑子中所想的其他事情停止下来,不再去想,并开始去想一些动情的东西。”另一些人说:“性是随我自己的意愿的,当我开始设法使自己兴奋起来性兴奋就会增强,一场热烈的做爱便开始了,双方都得到了欢乐与满足。”

当然,男人也不是总处在要求性交的情绪之中。性生活和谐的夫妇,双方都以满足对方的性要求为重,都会想法克服自身原先的抗拒,克服说“不”,只要有此“心意”,便可实现从“不”到“要”,共涉爱河,就在今宵。

4.弥补差距

性生活美满的夫妇,自然也会碰到诸如“女性性欲不如男性强”(男性这样看女性),“男性总是太快,开始得匆匆,结束得也匆匆,真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女性这样看男性)等等有关“男女差距”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的关系充满着一种为对方着想的相互共求满足的精神,便会主动去弥补可能存在的差距。

通常见到的是,女方主动地增加对性的兴趣;采取积极的措施增加互相的性吸引力;女方友善地引导男方成为一个更好的做爱者。这种引导,不带急躁,没有责备,而是富有耐心,坚持不懈。

5.敢谈禁忌

社会上长久以来存在着禁忌谈性事的戒律。即使在结婚多年的恩爱夫妻之间,似乎也很难启口问对方在性生活中喜欢什么,并且误认为:“对方当然应该知道自己喜欢什么”,“对方当然应该知道如何做以使伴侣感受到更大的欢乐与满足”。

其实,对方并不总是知道你眼下喜好什么。性生活很成功的夫妇,决不把对方看成是可读出他人心思的神人,而要敞开心扉对性生活进行坦诚的讨论。他们也懂得:希望对方或双方共做某一新的行为、动作、姿势或方式,并不意味着既往有什么错处。

6.美妙平衡

性生活美好的坦途在于女人能够把自己整个儿完全地投入,而男人能彻底地致力于给她最大的欢快。

最可贵的是当妻子能对她的丈夫用语言或非语言表达“我整个儿全都给了你”,同时她能够心满意足地享受丈夫给她的欢乐而不带有任何罪恶感。

在性生活中,每一方都要付出与接受,男女双方都需要服务对方和接受对方的服务。在夫妇之间建成的一种互相愉快地、主动地、完全地给予与接受的美妙平衡,将使他们的性生活总是令双方都激动不已,快乐无比。

(二)性爱关系更新与发展

热恋中的情侣,新婚夫妇,总能想出许多办法来使双方的性爱生活得到更新与发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久而久之,由于种种原因,人们或许就懒得努力去促使性爱生活充满新鲜活力了。

结果,这些不再致力于改进性生活的人,当然就要付出代价了:双方过着一种单调乏味的生活,甚至经常吵架,以至于分手了事。

美国专家康佩尔曾提出一份清单,建议你每天、每周、每隔几个月或一年之中,做一些相应的事,以保持性爱生活处于最佳状态。在列出的清单中,不一定所有的细目都要做到,可根据你自己的爱好,每一项选用一两种,或者干脆由你自己想出一些办法来。

(三)不和谐性爱关系的改善

伴侣之间,经常出现性生活不和谐、不协调的问题。有的很短暂,偶而出现就过去了;有的持续很长时间,甚至以离婚而告终,或虽未离婚,但终身没有美满的性生活可言。有的是由于确有某种毛病存在,有的却纯属误解,有的是真的性功能失调,一方或双方有某一种或几种性功能方面的障碍,有的却纯粹是误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实际上并没有问题,是无端的烦恼。

医学博士雅各布在一篇分析性生活不和谐的“性咨询”文章中,列举了6个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使人们产生自认为性生活不和谐的无端烦恼(实际上并不存在性功能的异常),这构成了大部分“自构出来”的“性不和谐”的主要原因:

(1)谬误的信念例如“双方要同时达到高潮”便是一种谬误的信念,不能同时达到高潮,便认为是不和谐,其实双方同时达到高潮并不一定是必要的。

(2)不切实际的期望例如误把书上的“平均数”当成自己的“期望数”,书上说30岁的男人平均每周性交2~3次,而他自己每周只有1次,便认为性生活不和谐,其实,性欲的个体正常差异很大,每周1次对某些人来说就像每周10次一样正常,有的人确实每周10次或更多。也有的也许一周不到1次。都不能认为是不正常。年纪大了,期望还和青年时期一样,也是不切实际的。

(3)对异性角色的曲解在蜜月的欢乐之中,某男突然性欲和性能力直线下降,原来是他误以为他好社交的妻子常和别的男人开玩笑,或有时和别的男人跳舞,表明他妻子在引逗别的男人,所以性生活大为失色。其实,他妻子只是在扮演她一般的社会角色而已,只是她性格的表现而已。解决疑团之后,性生活又会美满如初了。

(4)无端的恐惧某人内心有一种不可言传的恐惧,例如以为会和父亲一样,也会在50岁时便死去,这种内在的无端恐惧,使他的性生活也暗淡无光了。

(5)隐藏的否定意图某人对他女朋友不满,不想和她结婚了,于是性功能变得不好,以便实现他不结婚的目的。后来他们的关系好转了,他的性能力也恢复如初了。

(6)没有解除的罪恶感性是人生的重要欢乐感觉,很容易被内心的罪恶感或其他负面情感所抑制。一个新寡的女人,再婚之后,性生活很满意,比起和前夫的关系再婚带给她的快乐要多得多。但当她产生罪恶感时,性生活就不满意了。去掉罪恶感之后,她又重回性的欢乐之中。

19.3性倾向与家庭类型

19.3.1新的家庭类型分类依据——性倾向

家庭似乎是一个人人都熟知的概念。我们都来自“家庭”,也许生活在原有的或新建的“家庭”之中。但事实上,现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人人同意的家庭定义。美国总统曾经请专家一起来讨论,结果也是看法对立,传统派的家庭观念和现代派的家庭观念,根本无法互相认同。至于客观上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家庭”,就更是多到没有一种现有的概念可以全部包容。

阮芳赋曾提出一种家庭的新分类,试图把一切已经存在的“家庭”形式,都在同一的根据上,排列在一起,使人们各得其所。这就是“基于性取向和性认同的”家庭分类。

这种分类法比较全面,也是基于已有的客观存在,但在概念系统上是超前于时代的。不但现在,就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未必有一个国家、一种主要的宗教会全盘接受本分类所陈述的种种家庭形式。

既然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一种宗教在法律上或伦理上能全盘接受这一分类,也就说明了这一分类系统,并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一种文化的。

事实上,阮芳赋在10多年前就发表了这种家庭分类系统,它只是对已有情况的一种客观综合,并且以未来的眼光提出一种人道的、求同存异的、平和相安的、“皆大欢喜”的、理想主义的家庭系统。这一分类系统,曾以不同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数度发表过。

第一次是发表在美国和加拿大发行量最大的中文报《世界日报》上,当时由薇薇夫人主编的“家园版”的“两性社会学漫谈”专栏,于1988年3月1日、18日、25日到4月7日、13日分次连载过。

第二次是在美国新奥尔良市举行的“1989年美国全国家庭关系理事会年会”,主办者审阅并接受了此文,由一位性学教授Judith Auerry和一位精神病医师Laura Post联名代表阮芳赋去参加了大会并提出这一论文。

第三次是收在由台湾著名作家、出版家曹又方女士主持编辑、出版的阮芳赋的文集《你想知道而不敢问的事》(台北:方智出版社,1992)中。

第四次是1992年10月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人类性交的意义”国际讨论会上,这是由美国福特基金会主办的一次国际多科学专题讨论会,邀请了包括梵蒂冈教廷在内的数十个国家的50位专家与会。阮芳赋和潘绥铭教授也受到了邀请。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用新知识、新观念来影响和改变梵蒂冈教廷对性、生育、婚姻和家庭的保守态度。在最后一天讨论“家庭幸福与性”时,阮芳赋系统地讲述了这个家庭的新分类系统。由于与会成员来自多国、多方面,不少是宗教界人士,所以他一开头便申明“我在此不代表任何国家、任何文化、任何宗教,因此也不想冒犯任何国家、任何文化、任何宗教,而只是在陈述事实:既然要讨论家庭幸福与性,自然要看看世界上实际业已存在的有些什么样的家庭形态,不管你是不是认可,但确实已经存在着。”大大出乎阮芳赋的预料,这一大胆的新分类,不但没有受到批驳(那个会上有很激烈的论战),反而得到不多见的热烈掌声,甚至会后有10多位与会专家跑来和阮芳赋握手致意,有的还很认真地说:“谢谢你作了如此的一个发言。”

第五次是阮芳赋1993年访台,在台湾大学医学院的演讲,讲的也是家庭的新分类系统。

第六次是根据阮芳赋和迪娜安德鲁斯在1999年修订的英文本,由深圳康宁医院陶林医师译成的中文稿。该稿在“2000年深圳国际临床性学讲习班”印发,并刊印在阮芳赋的文集《性情怡人——阮芳赋性学杂论》(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中。

婚床(即婚内性生活)通常是定义一个家庭单位的最主要的和具有内聚力的因素。所以,阮芳赋只按照人们的性生活方式来提出新的家庭分类逻辑系统。通过这一分类系统,我们认可并包容家庭的任何一种形态。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面。假如要做到完全地理解“家庭价值”的真实涵义,我们便能做得更好些,能够接受并把各种家庭形式,都纳入我们的社会结构系统中去。按照各种家庭类别出现的频率,我们将依次陈述以下6种家庭形式:异性恋家庭、单性家庭(单亲父母)、同性恋家庭、双性恋家庭、变性者家庭、无性家庭。每种家庭类别之间是明显不同的,每种家庭类别中又都有种种变式。虽然有少许家庭是以上两种家庭类别的混合体,但我们的家庭分类是依据目前他们占优势的行为表现而定的。

依照传统的观点,家庭这种社会现象是婚姻的结果,而婚姻中的男女能够生儿育女。直到现在,大多数国家,性行为与生育子女仍然被保留为是婚姻内的事(其他,如“经济生产”、“教育”等等都不再从属于婚姻了)。这种观点得到了法律、宗教信仰和民众意见的支持。对于家庭,社会控制的原动力和动机就是要控制性行为。

传统的家庭概念是一组有血缘关系或者由婚姻联结起来的人。但实际上一个家庭单位可以没有血缘关系,没有婚姻关系,没有子女,甚至没有性行为。

广义的家庭概述就简单多了:一个家庭是由一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其成员有彼此相属的感受,并且在一起度过较长的一段时间。

然而,彼此承担义务的性关系通常是定义婚姻和家庭的主要结合聚力。

家庭向来分为核心型、混合型和扩展型。虽然“性”是家庭的主要而本质的属性,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家庭的关系分类是依据“性”来进行的,或者说依据性取向和性认同的。我们并不是说,家庭应该是怎么样,而只是陈述,家庭实际上这样存在着。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男性同性恋、女性同性恋和其他类型的家庭形式已经进入我们的视线,他们开始从隐蔽的存在中走了出来。你可以认识或不认识、接受或不接受这些家庭类别的变种形态,它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目前已经存在,或许永远要继续下去,此时就需要一个按照性取向和性认同来划分的家庭分类系统了。

19.3.2异性恋家庭

这是唯一被社会广泛承认的家庭模式。

异性恋家庭最常见的功能是生育,此外,爱情、结合、相互支持以及安全感也是其基本的成分。双性恋者、女性同性恋者和单性家庭通过与异性的关系,或者人工授精,也能够达到生育的目的,而男性同性恋者和变性者家庭,要通过替身母亲才能够生育。

在大多数的现代社会中,异性恋家庭被认定是要通过婚姻而建立,且遵守一夫一妻制。然而,实际存在的一些变体,使异性恋的家庭也大为复杂化。

(一)一夫一妻制的异性恋家庭

(1)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为人所熟知,无须进一步解释。

(2)序列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在一个时点上是“一男一女”,在时间流中则是“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如结婚——离婚——再婚——再离婚等;或者没有互相承担婚姻义务的同居——分居——同居——分居,或连续交换性伴侣,等。

(二)非一夫一妻制的异性恋家庭

1.排外的非一夫一妻制的异性恋家庭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西式的集体婚姻,只在内部才允许有性关系的“大家庭”、“多元亲密关系”,等。

2.不排外的非一夫一妻制的异性恋家庭

(1)婚外性行为按照金西的报告(1952年,1984年),50%的男性和26%的女性有婚外性行为。在Wolfe的报告(1980年)中,女性婚外性行为发生率上升到60%,海特报告中男性增加到66%。

(2)性“开放婚姻”①有限性开放婚姻(例如,只在每月的第一个周期六开放,或者只对经选择而互相同意了的性伴侣开放);②单方性开放婚姻(只是一个性伴侣通常是男性,有婚外性行为);③无限制性开放婚姻。

(3)交换配偶(交换性伴侣,“换妻”)①有限的私下进行配偶与其他配偶相互交换;②在俱乐部公开交换,每个性伴侣自己进行交换。

(三)形式上的异性恋家庭

尽管看起来是异性恋家庭: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共同生活,但在行为上却不是异性恋。因为其中一个人或两个人都不是异性恋者。这种家庭模式的形成通常是社会对同性恋和双性恋家庭压抑的结果。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半异性恋家庭只有一个性伴侣是异性恋。如果另一个性伴侣是双性恋,这对配偶将按照异性恋生活,但可能不是一夫一妻制的。

(2)假异性恋家庭夫妻双方均不是异性恋者,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同性恋,他们过着没有性行为的生活,或者各自在家以外有性伴侣。

(3)错配的家庭但未离异,他们都可以有婚外性行为。

19.3.3单亲家庭(单性家庭)

按照本分类系统的定义,只有一个人是不能成为家庭的。家庭至少要有两个人组成。一个大人和一个孩子可能组成单性家庭(只有一个父亲或母亲)。这个单亲可以过禁欲的独身生活或者有一个和几个家庭以外的性伴侣,也就是说这些性伴侣不在家庭的单位之内。单亲家庭可以按照单亲的性别、性取向和家庭的初始情况进一步分类如下。

分类依据类型描述备注按照家长的性别分类女性单亲家庭女性家长组成的家庭男性单亲家庭男性家长组成的家庭按照家长的性取向分类异性恋单亲家庭家长为异性恋者同性恋单亲家庭家长为同性恋者双性恋单亲家庭家长为双性恋者变性者单亲家庭家长为变性者无性行为单亲家庭家长无人际性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无性活动。按照家庭的初始情况分类原发的单性家庭从来没有另外一个成人性伴侣继发的单性家庭有过另外一个成人性伴侣,他(她)死去或离开了家庭任何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者的家庭都可以通过离婚、分居或者死亡而变成一个继发的单性家庭。单亲家庭的子女可以通过非婚受孕、人工授精、收养或者由替身母亲生育等方式而获得。许多具有各种性取向的单亲父母都在寻找新的性伴侣。在美国,单亲家庭在明显增加,这主要是由于离婚率和未婚母亲数量的增加。在美国,未婚妊娠率大约是100万/年,而这些孩子中至少有1/3是由他们年轻的未婚妈妈抚养。

19.3.4同性恋家庭

(一)国外同性恋家庭分型

鼓励同性恋者结成家庭,或者建立互相承担义务的家庭,可防止出现更多艾滋病病例。这是有些国家的具体实践和尝试。有些教堂也勇于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1988年10月10日,美国华盛顿市有许多同性恋者举行集体婚礼。这是给社会公众的一个强烈的宣告,希望能认可同性恋家庭的存在。社会将逐渐地将这些家庭作为社会的客观存在的实体,整合到社会的家庭体系之中,因为,它们已经出现并将存在下去。对这些变种家庭模式,施加社会压力以力求他们服从传统的模式,是行不通的。

(1)“一夫一妻制”同性恋家庭因为艾滋病的出现,很多同性恋者已经是“一夫一妻制”了。

(2)“非一夫一妻制”同性恋家庭。

(3)半或假同性恋家庭一个人或两个人都是双性恋、无性行为者,或非异性恋的变性者。

(4)双重同性恋家庭一对男性同性恋和一对女性同性恋结成家庭,四个成年人也可带一个或几个孩子共处的家庭单位。也有这样的两对同性恋配偶,合作达到他们生育的共同目的。

2001年8月9日美联社报道,根据美国在2000年进行的人口调查最新的不完全统计结果,美国已有100万同性恋者正式登记为“同居的同性伴侣”(独居者和不愿表露同性恋身份者不在此数内)。这是美国政府官方首次公布同性同居伴侣的统计资料。加利福尼亚州和佛蒙特州是“同性伴侣家庭”比例最高的两个州,都占到家庭总数的近1%。旧金山一向被尊为全世界同性恋者的首都,同性同居家庭的比例也是居全美之首,占到家庭总数的2.7%。从人口数来说旧金山有同性恋者约8万人,为总人口的10%。我们注意到,美联社的报道中直接使用了“家庭”一词来替换“同性同居”的指称,这说明阮芳赋10多年前提出的新的家庭分类概念对政府决策产生了影响。

(二)国外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和子女

同性恋者也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子女。不少同性恋家庭的子女来自其成员过去的婚姻。有些通过人工授精而有了子女。他们也可以仅为了要孩子,而与异性发生性行为。也可雇一个替身母亲,或者领养一个孩子。根据瑞典性教育协会(Swedish Association for Sex Education,简称RFSU)关于同性恋宣传小册子的内容:社会对同性恋者当双亲以及他们孩子的发育存有偏见,可是研究显示,同性恋者的孩子与异性恋者的孩子在发育上不存在差异。

也有两对同性恋配偶合作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的组合:一对男性同性恋和一对女性同性恋结成家庭,4个成年人,或许带一个或几个孩子共处。例如,珍妮和玛姬是一对女性同性恋者,汤姆和富兰克是一对男性同性恋者,他们为了生育而有了男女性关系。每个女性同性恋生了一个孩子。每一个孩子,属于一对同性恋夫妇。但这种情况有时会出现情感纠纷:1989年,一个女性同性恋家庭破裂了,女性同性恋甲状告女性同性恋乙,要求获得对孩子的监护权,这个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由同性恋乙生的。由于同性恋者在那时那地并不能通过法律的程序结婚或离婚,这种问题往往很难解决。

19.3.5其他类型家庭

(一)无性行为的家庭

无性行为的家庭有两个或更多的成人,可有或无子女。基本的性取向可以是其他5种分类中的任何一种。有些人可以完全没有手淫以及性伴侣之间的性行为。有一些可以沉醉于自我性行为,而他们内在的性取向可以由他们的性幻想得到证实。这些家庭可以一直保持没有性行为,或者变为另一个家庭类型。

无性行为的家庭可以由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建立,例如,兄弟居住在一起。也可以由多个没有什么特殊关系的人组成,只要他们愿意保持“柏拉图式精神恋爱”的生活方式,只要他们愿意共享家庭或“公社”的气氛,以禁欲的方式共同生活就可以了。这种家庭的方式,可以是由于宗教信仰禁欲而组成,也可因为配偶性欲抑制,或者存在什么其他没有解决的性功能问题,如性不匹配,或者疾病。

(1)原发的无性行为家庭相互间从来没有性行为。

(2)继发的无性行为家庭

1)过去他们有性关系。

2)在他们各自先前的亲密关系中有过性行为。

3)可能在家庭之外与一个或多个性伴侣有过性行为。例如,男变性者,在转变为女性的过程中,可以性欲降低。这可能是由于使用很多雌激素而抑制了雄激素的结果。在等待手术的过程中,他们的生殖器由于激素的作用萎缩,也可因为他们的生殖器不是他们理想中所需要的,所以不用而退化。因此,在他们的转变期,他们是没有什么性行为的。如果他们没有技术高超的医生来替他们做手术,或者没有足够的钱去做手术,他们就会多年处于无性行为的状态。

(二)变性人家庭

(1)半变性家庭一方是变性者,另一方可能是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或无性行为者。

(2)完全变性家庭双方都是变性人。

(三)双性恋家庭

在双性恋家庭中,无论男性和女性都能够被相同和相反的性别所吸引。除非因为一夫一妻制和社会对同性性活动的压制使其自身抑制,双性恋者通常会有与两性都发生性关系的性幻想。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完全的双性恋的家庭,是最为罕见的。

(1)完全的双性恋家庭需要两个男性和两个女性在一起组成一个单位来实践其双性恋。在完全的、严密的双性恋家庭中,所有的性伴侣都是双性恋,都有异性的和同性的性伴侣。这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至少要有4个成员:两个男性和两个女性。实际上大多数双性恋的家庭是不完全的。常会导致性开放的婚姻和连续性的一夫一妻制。

(2)不完全的双性恋家庭需要至少3个成员:其中一个或两个是双性恋并且与一个或两个异性恋者或同性恋者生活在一起。这种不完全的双性恋家庭,其中只有一个人能够过双性恋的生活,另外两个可能是同性恋、异性恋或变性者。

接受性取向、性认同和性生活方式而确定的各种家庭类型,将其整合到社会和法律的结构中,对人们将会起到更为理想的社会作用。这些家庭类型是存在的,并将继续存在下去,虽然常常是秘密的。它们是不能通过立法而消除的。试图否定它们的存在,或者让它们始终处于非法的状态,就会进一步增加精神压力,并且这些非传统家庭类型的家庭和社会所经历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而,社会的经济生产能力也会减弱。

如果社会承认以上6种家庭类型的存在,那么在不同类型的家庭中抚养的孩子,将不会受到排斥。对这些家庭类型给予合法的认可,将鼓励那些秘密存在的家庭单位公开化,这会有助于预防艾滋病等的传播。这里所说的基于性取向和性认同的家庭分类,是包容广阔的,即使目前还不能被接受,它的提出也是朝向理解这些家庭类型迈进的第一步。现在正是要画一个大大的圆圈,在其中可能容纳所有类型的民众的时候了。这样,我们就会拥有一个更为仁爱、更为欢快、更为健康、更为多彩的世界。

19.4性的自主权与性的人身安全

19.4.1性骚扰

(一)性骚扰的概念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通常认为由美国最早使用的。美国女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n)通过自己的努力,首先把这个词变成了一个法律术语。她在1979年出版过一本性骚扰研究专著《工作妇女的性骚扰》(Catharine MacKinnon。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New York: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她的这举动是和一些重大的在工作场所的性侵害传闻和案件有关。如今,美国有48个州颁布了性骚扰法律。

我国20世纪末期才逐渐引入了性骚扰这个概念,它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和研究的课题,以至于有专门反映性骚扰题材的电影《女人不再沉默》发行。

1.美国联邦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性骚扰的基本定义出自于(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简称EEOC,为执行反歧视法律的联邦机构),它是这样被定义的:

(1)性骚扰是一个法律的术语,它是为了阻止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侵扰和歧视的目的而制定的。这个术语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中不断地被再定义和被延伸。然而,在工作场所的所有的性行为并不都是性骚扰,而且反性骚扰的法律不延伸到工作场所或学校以外的各种情形。(即界定性骚扰的适用范围:工作场所和学校,而不是其他场所)。

(2)当屈从或拒绝明显或含蓄的不受欢迎的性求爱、要求性欢心,和其他性含义的言辞或性含义的身体行为,而影响到了个人的受聘、不合理地妨碍了个人的工作业绩,或造成了胁迫,敌意或无礼的工作环境,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性骚扰。(只要发生了不受欢迎的性求爱、要求性欢心,无论这种骚扰是否被受害者屈辱地接受还是被其坚决地拒绝,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隐晦的带有性含义的言辞或行为,就构成性骚扰;此外,性骚扰还要与受害人的雇用状态和工作条件相联系。)

(3)这一定义被进一步细化,性骚扰会发生在各种各样的情形,不仅限于下列的情况:①受害者和骚扰者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受害者并不一定就是相反性别的人(即男女都可能成为性骚扰者或性骚扰的受害者,同性之间也可能发生性骚扰);②性骚扰者可以是受害者的顶头上司、雇主代理人、其他部门的上司、同事或非雇员;③受害者不一定就是被性骚扰者,可能是由这种无礼行为影响到的任何人(只要发生了性骚扰,非直接被骚扰者也可能因为这种性骚扰而有麻烦或感到不快);④受害者没有受到经济损失或被解雇,性骚扰也可能发生;⑤骚扰者的行为必须是不受欢迎的;⑥(美国)大多数州反性骚扰法律的定义可能与联邦法律的定义有些许不一致。

(4)公认的法律上的性骚扰有两类交易性性骚扰、敌意环境性骚扰。

1)交易性性骚扰当个人屈从或拒绝性求爱或性含义的行为影响到个人的聘用或作为聘用的交换条件时,这些行为就是交易性性骚扰。收入降低的恐吓就足以证明有交易性性骚扰。如果单次的性求爱与同意或拒绝被雇用者的利益相联系时,该性求爱就构成交易性性骚扰。

为了保护雇员的利益,联邦法院严格规定雇主对由高一级的雇员所造成的交易性性骚扰负有责任。下级雇员起初顺从、然后又改变了她/他的主意、甚至于拒绝(性求爱等交易),她/他仍然可以提出交易性性骚扰的指控。

2)敌意环境性骚扰当不受欢迎的性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个人的工作业绩,或营造了敌意、胁迫或无礼的工作环境(虽然这种性骚扰可能没有导致工作切实的或经济上损失的结果;就是说,这个人可能没有损失收入或失去提升机会),那么就构成了敌意环境性骚扰。

美国EEOC要求所有雇员超过15人的机构制定“反性骚扰政策”,将它公布,训练雇员了解该政策,规定具体处理性骚扰的程序。如果雇员不明确什么是性骚扰,可以到所在机构的人力资源部去咨询。该委员会对雇主在其机构里发生的性骚扰负有责任。

有两个条件决定雇主在敌意环境性骚扰中负有责任:雇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性骚扰的存在;雇主没有对性骚扰采取适当而正确的行动。

对由管理人员、非管理人员造成的敌意环境性骚扰,或由顾客、独立的签约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敌意环境性骚扰,如果雇主知道而又没有采取措施改进,那么雇主就负有责任。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雇主可能被认为知道敌意环境性骚扰的存在:如果有人对管理层人员提出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如果性骚扰公开地被人行使或在雇员中众所周知。

2.中国学者对性骚扰的研究情况

(1)从分类学角度对性骚扰问题的研究例如,台湾地区一位曾经在校园内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创办了一个小红帽组织,首先起来揭发在自己身边发生的或者自己遭受过的性骚扰。这个组织在1993年6月写了一本名为《小红帽随身包》的校园反性骚扰行动手册。在这本手册中,把性骚扰划分为5个等级:①性别骚扰。这是最广义的性骚扰。凡是一切强化女性是二等性别的言行,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侮辱、贬低、敌视女性的言论都在此列。②性挑逗。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者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身体上的挑逗行为,都属于性挑逗行为,包括公开展示色情图片、讲黄色笑话、掀女性裙子、抚摸女性的胸部或者外阴、暴露性器官等。③性贿赂。这是指以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手段的行为。例如,男性上司、教师等把要求约会、占性便宜作为允诺加薪、升迁或者加分、及格等的条件。④性要挟。这是指以威胁或者霸道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或性服务的性骚扰。这不仅适用于校园或者工作场所中男性对女性的胁迫,也包括约会中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接吻、强留或者强迫性性行为。⑤性攻击。这是指强奸以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的性行为。

上述列举似乎范围过于宽泛,特别是第四、第五个等级的“性骚扰”,似乎超出了通常理解的性骚扰的范围。按照大陆的法律,第四和第五等级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

(2)从现象学角度对性骚扰问题的分析有人将性骚扰分为4类。①来自电话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例如,电话总机接线员收到的性骚扰电话,一些性骚扰者随机打电话进行的性骚扰,在公共汽车、电影院、舞厅、电梯、公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等。②来自办公室内外熟人的性骚扰。这类性骚扰通常是在上司和下属、单位同事之间发生的。性骚扰者往往是男性上司和同事,而受害人往往是女秘书、女下属和女同事等。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既有利用女性的从属地位,以升迁、加薪等为诱饵进行的性骚扰,也有利用工作之便对女性进行搜身等侮辱行为,还有利用在一起工作的机会讲黄色笑话等言行。③来自家庭内外的性骚扰。这类性骚扰通常发生在有一定亲属关系、在同一家庭内居住生活等关系的人之间。例如,家庭成员(兄妹、公公与儿媳妇、兄长与弟媳妇、父女或者继父与养女)等之间的性骚扰,姐夫对小姨子的性骚扰,雇主对保姆的性骚扰。另外,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在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离婚之后也很容易发生性骚扰。④来自校园内外的性骚扰。这类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师生之间、男女教师之间、同学之间。例如,教师利用自己管理、教育学生的便利条件,对学生进行性骚扰。另外,由于一些学校的社会治安环境不良,造成一些社会闲散人员、犯罪人到校园对女生进行性骚扰。

显然,从中国学者的研究和目前社会人们讨论的案例来看,中国关于性骚扰的适用范围超出了工作场所和学校,延伸到了其他几乎一切场所,也不一定要和受害人的雇用状况和工作条件相联系。我们认为这对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性关系有利也有弊。这对有效遏制更多场所的性侵扰有利;不利的是,有把一些性犯罪行为“弱化”为不负刑事责任、仅负民事责任的趋势。所以,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对性骚扰的定义最好以美国EEOC所制定的定义为准。

(二)性骚扰的危害

性骚扰是一类对受害人产生不同程度危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对受害人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侮辱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尊重的个人权益的重要方面。被人强迫提出性要求或被人实施性的行为,首先会严重伤害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使其在社会中的威信下降和评价降低。

(2)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性骚扰往往会影响受害人的工作效率,使他们无法做出好的工作业绩,影响他们取得正常的经济收入。同时,在企图进行性骚扰时,性骚扰者往往利用自己掌握的经济方面的权力,对受害人进行要挟,如果受害人不同意或者不能忍受性骚扰,性骚扰者就会制造事端,剥夺受害人的正当经济利益。

(3)影响受害人的职业发展性骚扰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受害人的职业发展。这是因为,性骚扰的发生大多具有交易性质,性骚扰者通过允诺给受害人晋升、加薪、升学、提供工作职位等,对受害人进行性骚扰,把性骚扰作为受害人获取这些职业发展的交换条件。如果受害人不能忍受性骚扰,那么,这些应该或者可以得到的职业发展机会就有可能失去,使受害人的职业发展遭受重大挫折,影响她们一生的职业发展。例如,有的受害人不堪忍受上司的性骚扰,不得不忍痛辞去自己喜爱的工作;有的受害人拒绝上司的性骚扰之后,被上司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解雇、辞退或者开除等,失去自己的职业。同时,轻微的性骚扰也会影响受害人的情绪状态,使受害人不能集中注意力进行自己的业务工作,在工作中经常出现精神涣散、分心的现象,妨碍取得工作成绩。

(4)损害受害人的精神健康在大多数情况下,性骚扰对受害人造成的主要危害表现在精神方面,即性骚扰损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健康,给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使受害人对人际关系产生灰暗心理。突出地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导致受害人产生多种消极情绪。经历了性骚扰的受害人,往往产生严重的情绪创伤,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经常体验到情绪紧张、烦躁、内疚、困惑、恐惧等,使受害人的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进取心削弱,容易产生悲观、沮丧甚至绝望等情绪体验。②造成受害人建立和保持人际关系能力的下降。因为遭受过性骚扰的受害人,会产生对他人的不信任感,这种心理的泛化会使受害人对周围的人持猜疑、不信任的态度,这种心态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人际关系,给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带来困难。

(5)引起受害人的身体损害性骚扰的发生也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损害。这是因为,在遭受性骚扰后,受害人会产生消极情绪体验和相应的身体反应,包括头痛、恶心、消化不良、梦魇盗汗、失眠紧张、浑身无力等,这些身心反应长期存在,会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极少数严重的情况下,持续进行的或者是后果严重的性骚扰,可能会引起受害人的自杀念头,甚至导致受害人自杀。

(6)影响受害人的婚姻关系或异性交往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时可能会对异性产生敌视心理,对性行为产生恐惧感。对于未婚女性而言,这种经历会使她们对男性的评价下降,难以对男性产生亲近感、信任感,不利于她们开展正常的异性交往;还会使她们的名誉遭受严重损害,会使她们以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异性朋友,从而难以建立婚姻家庭;一些已经有固定异性朋友的受害人,也有可能被其异性朋友抛弃,使正常的恋爱关系难以存续下去。对于已婚女性来讲,性骚扰经历会影响夫妻性生活,容易造成夫妻感情恶化。同时,如果受害人遭受性骚扰的经历被发现,会对女性受害人产生更大的消极影响。她们遭受性骚扰的经历,有时难以得到配偶的理解,或者即使得到配偶的同情,也会使婚姻关系蒙上阴影,使受害人在配偶心目中地位下降,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三)性骚扰的防范和对策

1.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范和对策

如果你正在遭受性骚扰,有多种方法可以阻止它继续发生。对它不理不睬并不会保证以后不再发生。因为骚扰者会以为你没有表示反抗就是鼓励。根据美国反性骚扰机构的建议,通常有如下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1)不要责备自己不要假定是你的所做所为引起了性骚扰。记住性骚扰者的意向更多的在于实现自己的控制欲,他/她的性需求倒在其次。(然而,在我国,社会比较普遍地认为可能是由于受害者自己的某些言行对性骚扰者起着“激发”作用,而受害者本人也往往羞愧和自责。这种局面应该得到纠正。)

(2)要理直气壮地拒绝和反对明确申明性骚扰者的行为使自己感到厌恶。当你在性骚扰发生的当头口头表示反对时,如果骚扰者仍然继续他/她的性骚扰,要将你的反对意见写下来并复制一份,尤其是要将你所讨厌的骚扰行为详细地写下来。还可以将性骚扰事件的日期、时间、地点、行为、性骚扰者的言行、你自己所表达的反对意见和目击证人用日志或日记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我国,受害者更是不愿意或不敢对性骚扰说“不”,而且国人保存证据的意识更差。在此,我们补充一点,除了上述的保存证据的方法外,你还可以使用微型录音机,譬如数码录音笔,来收集证据。)

(3)不要自己在痛苦中保持沉默性骚扰者就指望你为性骚扰保密。将性骚扰事件告诉朋友和家人,让他们关心你和支持你。(我国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一般对性骚扰受害者的理解和同情心不够,这是许多受害者保持沉默的原因之一。当然,男性受害者更不愿意“泄露”自己受到性骚扰的事件,因为很少有人会相信一个男人也会受到性骚扰。)

(4)把性骚扰事件告诉同事既然性骚扰者一般会重犯,你可能会获悉同一个性骚扰者的其他的受害者。当然,你的同事会支持你和为你提供保护,如果他们有足够的警觉,他们可能会为你所受到的性骚扰作证。

(5)将性骚扰事件告诉工会干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你觉得不便于告诉所在工会的干事,或你确信所在机构的工会干事不会对性骚扰事件作出适当的反应,可以与地方工会干部或所在机构的职工代表联系。通过工会或雇主冤屈申诉程序采取正式的控诉。你所在的工会代表应该能够帮助你。因为使雇主明确他的责任和使他确知性骚扰事件真相以及给他阻止性骚扰的机会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工会应该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但现阶段还没有行政或法律规定工会在性骚扰事件中的职责。因此,可以向所在单位的领导提出性骚扰申述。)

(6)要坚持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你没有负面影响例如,雇主可能提出将你从性骚扰者身边调离。如果新工作是在不方便的地方,或对你的资历权利或提升机会不利时,你有权利坚持不是你、而是性骚扰者应该承担这个结果。

(7)尽力在所工作的机构解决问题既然法律诉讼成本昂贵,受害者还要承受时间的煎熬和可能的进一步伤害,要尽力在所工作的机构解决问题。(我国法律诉讼也存在着“诉讼风险”,既万一“官司”打输了,自己必须承担损失。)如果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可以:

1)向州政府FEP代理处或联邦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诉。(在我国则可以向上一级的机构或组织、政府的信访办提出控诉。)

2)向有性骚扰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咨询。工会或你所在的地方律师协会能够帮助你指定律师。(我国各个地方还有法律援助机构给经济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

3)如果性骚扰者的行为包括了袭击、殴打或强奸,可以向警察提出犯罪指控。

2.学校内性骚扰的防范和对策

以下是美国大学妇女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Women)主要针对中小学学生所提出的防范和对策(当然,我国各级学校也可从中总结出自己的关于性骚扰的防范和对策)。

(1)正告性骚扰者停止他/她的所作所为。明确告诉他/她你对其所作所为感到讨厌。如果你觉得直接面对性骚扰者感到不舒服,用文字告诉他/她。

(2)将性骚扰事件告诉家长、所信任的老师或学校指定的处理性骚扰事件的负责人。要有耐心和执着的态度。如果第一位学校领导对事件没有回应,找另外的领导,直到引起某位领导重视并采取行动为止。无论是同学,还是成年人性骚扰你,法律规定学校必须维护你的权利和采取必要的行动。

(3)切记性骚扰是错误的、违法的和应当被制止的。不要认为(或相信他人说)发生性骚扰是你的过错。你不要对正在发生的性骚扰事件采取忽视的态度,也不要指望它会自动停止。

(4)切记你正在约会的人、你过去约会的人或希望和你有某种关系卷入的人可能会骚扰你。如果你感到恐惧、不安或被某人正在用某种方式“挑逗”而感到了威胁,告诉你信任的朋友或成人以获得帮助。

(5)把你所受到的性骚扰的经历记录下来。因为这将在你需要的时候帮助你回忆起某些细节。也可以将自己的感受写下来,它可能使你会感到好过一些。如果正骚扰你的人或那人的同伙给你任何纸条、电子邮件等,将它们保存下来。因为这些东西可能在证实性骚扰事件时会对你有用。

(6)插手帮助受害者和干预任何你所目击的性骚扰事件,并告诉你所信任的成年人。不要做旁观者。

(7)去搞懂学校性骚扰防治规则。看看都说了些什么,它会告诉你如果经历性骚扰或目击性骚扰该怎样应对和作证。

19.4.2强奸

(一)强奸的概念及约会强奸

强奸(rape)的广义含义是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任何手段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包括阴茎——肛门性交)。这里说的任何手段包括危及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强暴或非强暴手段,如殴打、捆绑、掐脖子、堵嘴、酒醉、熟睡、智愚、口头威胁、权势地位等手段,使受害人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无论男女,都可以成为强奸行为的加害者或受害者。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取此广义的强奸定义。狭义的强奸特指男性使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交行为。我国法律采纳的是狭义的强奸定义,根据新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强奸行为人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而强奸的受害人只能是年满14周岁或以上年龄的女性,而男性无论年龄多大均不成为强奸的受害者。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所发生的变化,在社会生活、法理和法律实践中,有必要采纳广义的强奸定义。因此,我们在此所论及的强奸,是从广义的角度来予以阐述的。

按照实施方式,强奸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3种:攻击型强奸、淫欲型强奸和冲动型强奸。前两类都具有事先预谋的性质,强奸者对实施强奸的时间、地点、对象和过程都有着明确的安排和目的,因此危害性更大。从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角度研究发现,强奸者的动机不一定都是为了满足性欲,还有仇恨、控制对方的动机等等。按照强奸者和被强奸者是否相识,有熟人强奸和陌生人强奸的分类。美国的统计表明,熟人强奸的发生率远高于陌生人强奸,熟人强奸分类中尤以约会强奸的发生率最高。

约会强奸是使人感到迷惑的熟人强奸的一种,既他们己经相互认识或短暂相识,或者他们以前曾经约会过,或者他们以前曾经自愿地发生过性行为,但只要是发生在双方本次约会时的强迫性交,就是约会强奸。

约会强奸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人们习惯地认为强奸似乎只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随着我国女性性别角色意识的觉醒,她们一定会认识到什么是熟人强奸和约会强奸,并为这种事件感到愈来愈难以容忍。只有全社会,尤其是当事者双方真正意识到,只要是违背一个人的意志的性行为,那怕是勉强同意的性行为,都是或可能是强奸行为。唯有达成这种程度的认识,人们才会以公平的眼光去看待所有的强奸事件。

具体来说,约会强奸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之一是,对于在约会时是要发生亲密行为还是要发生性行为,男女双方尤其是恋爱双方缺乏沟通。女性经常不易对所熟识的人坦白地沟通,即使在恋爱约会时也不愿坦诚地向男友表明态度。而且女性过于重视男人的感情,将他人的舒适感看得比自己的舒适感还重要。她们担心自己“粗鲁无礼”,会伤了他人或惹人恼怒。某些男人认为他们为了约会或维持恋爱关系,花了钱在女方身上(比如在一般的社交场合就比较典型),就在约会结束时或恋爱存续期间她就亏欠了他的,她就得和他有性交易。还有某些男人错误地认为女人努力挣扎,说“不”其实意味着“是”,因为她们喜欢被一个有主动性或攻击性的男人所追求,通俗地说,就是所谓“男人不坏,女人不爱”。有时还因为某些男人感到性行为本来就是他们做男人的权力,所以许多妇女就是被她们约会的这些男人所强奸了。

(二)强奸的危害后果

1.强奸创伤综合征

强奸创伤综合征的概念是A。W。伯吉斯和L。霍姆斯特龙于1974年提出的。被强奸后,受害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一系列心理冲突症状,即被称为强奸创伤综合征。

性袭击对受害人所产生的心理冲突可能持续数小时、数天、数月、1年或更长,而且决不会被遗忘。受害人通常处于惊恐状态,他们不知道做什么,也不知道可以和谁倾诉。有时,受害者可能会在不同的场景中反复体验她/他的痛苦经历。这种心理冲突会因人和因所经历的时间长短而有所差异。害怕、羞愧、震惊、愤怒、孤寂、消沉、绝望、耻辱、悲痛、焦虑、紧张和失去信任感等是通常的反应;往后,则会表现出否认被强奸的事实、冷漠、呆滞、行动迟钝及自责感、耻辱感、惊恐不安、想报复、精神委靡不振等情绪反应。但也因人而异。

约会强暴与被认识的人强暴,对女孩所造成的伤害包含了明显的、不明显的、即刻的和长远的伤害或心理冲突。当一名女性被男友强暴或被认识的人强暴,她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比被陌生人强暴的程度低。在这些暴力犯罪中,不论加害者是谁,女性因而产生的身体上或情感上的痛苦都是很剧烈的。事实上,约会强暴常造成女性特别的伤痕,因为那会使她怀疑自己的判断力,并影响她今后的社交生活。与此类似的,被认识的人强暴同样会使女性感到无法信任任何男人,或者是不再相信自己的判断。有人伴随她/他周围,鼓励和帮助她/他,对其恢复是非常重要的。

2.强奸可能发生的征象

无论实施何种强奸手段,事后男女双方,尤其女方的体表和体内一般都可能会出现异于事前的某些现象,这些现象便是强奸的征象。当然,有了这些征象,并不一定就是强奸造成的,譬如性虐癖和性受虐癖中也可能有下述的某些征象。这些征象不仅是性法医学鉴定所要掌握的,当事人了解也是必要的。

(1)身体伤害强奸过程中,由于强奸者采用暴力,如打击头部、扼勒颈项部、捂压口鼻、抠弄外阴等,或被强奸者可能抵抗,被强奸者(尤其后者)可能有各种类型的身体损伤。由于强奸发生的地点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强奸所导致的损伤程度和部位无规律。一般受害人的损伤多发生在两大腿内侧、乳房、臀、外阴及处女膜,有时也发生于背部、手、腕和肘部及头颈部等。

(2)中毒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若对被强奸者使用药品(如麻醉剂、镇静催眠药)或其他能消除被强奸者抵抗的毒物(如常见的酒),可能造成被强奸者中毒。

(3)阴道内或/和体表、衣物上遗留有精液(斑)阴道内有精液是性交的可靠证据。受害人的衣物上、体表,尤其外阴及会阴等部位遗有精液(斑)至少能说明发生过非性交的其他性行为(譬如强奸者尚未接触被强奸者的外阴时已射精)。

(4)其他征象强奸发生后,有时在被强奸者的外阴、衣物表面附着有从对方身上脱落的体毛(阴毛、汗毛和头发等)。偶尔,甚至可能在被强奸者的衣物表面发现从对方衣物上脱落的衣物纤维。

(5)如果能够鉴定强奸者,则在强奸者的阴茎外表沾染有被强奸者的血液(痕)或/和阴道内容物。阴茎插入阴道,可能伤及处女膜或阴道壁,或者插入之前女子的外生殖器官即被损伤。因此,阴茎表面可能会沾染上被强奸者的血液(痕)。同时,阴茎也会沾染阴道分泌物(含脱落的阴道上皮细胞)。此外,强奸者可能有被强奸者反抗时留下的身体伤痕。

(三)强奸的个人防范

1.强奸的防范概述

早在1941年,德国犯罪学家H。亨蒂希发表了第一篇犯罪人与受害人相互作用的论文,提出了防止受害的策略。1947年,以色列律师B。门德尔松通过其著名的演讲“生物——心理——社会科学的新领域:受害人学”,首创了“victimology”(受害人学)的术语。美国于1966年首次进行全国范围的被害人调查。在国际上,性犯罪受害人学作为被害学的重要分支,对如何防范性侵犯,从理论、法理和实践上,都做了很好的研究和探讨,推动了社会加强对性被侵犯者的保护。

就性被害原因,从受害人过错和某些特征所导致的性侵害后果,性受害人学也多有研究。有人认为学习和掌握这些知识,对个人防范强奸是具有实际价值的。

“受害人过错包括性方面的引诱和暗示、行为放荡、言语轻浮、身体过分暴露、对他人言行的不恰当反应(辱骂、诬陷等)、怯弱等。受害人的某些特征,例如生活作风不检点、相貌、发型等,也与遭受性被害有联系。一些环境因素也与遭受性被害有关,例如,妇女睡觉时不关门窗、洗澡时不选择适当的地方、独身一人在偏僻地方行走、旁观者的冷漠等。”

但是,现今受西方女权主义思想观念影响的学者、社会活动家甚至于法律实践家们却不同意强奸案件中的所谓“受害人过错是促成强奸的原因之一”的命题,他们认为受害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是无过错的。看来性犯罪受害人学的某些研究指导思想和方法该重新定位了。

对于陌生人强奸的防范,宏观上主要采用依法打击,以威慑犯罪分子和对社会其他有强奸倾向者起到警戒作用,还要加强社会教育,以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着手。微观方面主要是引导女性要排除顾虑、敢于斗争、善于反抗、机智勇敢和注意自我保护,形势不利时要假装顺从、拖延时间、寻机脱身和呼救反抗等等。

个人防范性侵害的建议:

1)女性不宜单独去偏僻的地方,夜晚应避免单独外出或走人少、黑暗的小道;

2)服装不应过分暴露,化妆、装饰也应适度,不要刺激起别人的性欲;

3)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不应恶言相加和污蔑、咒骂对方;

4)不轻易与新相识的人单独一起外出,不搭乘陌生人的汽车,也不单独去会见素不相识的男性;

5)被可疑男性尾随或纠缠时,不要独自处理,要立即找他人帮助,或者进入附近住家、派出所、单位求助;

6)洗澡、睡觉时,应关窗闭门,拉上窗帘,避免外人从窗户或门中直接看到室内情景;

7)遇到异性要进行性侵犯时,应保持镇定,沉着、冷静地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或机会,与犯罪人进行周旋、斗争,避免遭受侵害……

8)必须牢牢记住:与性犯罪人遭遇时,任何紧张恐惧、惊慌失措、胆怯软弱等反应,都会加剧犯罪人的犯罪决心,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9)在特殊场合,例如夜总会里,不要轻易接受赠烟、酒、食物等进口的东西;

10)平常应自我训练反击技巧。若遭到赤手攻击者抓住你的手臂或扭住手腕时,用手指突击对方双眼、鼻子、喉咙、面部或用脚踢其下身等等。

其实,陌生人强奸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列举穷尽。就是要反击,恐怕还是需要一定的勇气、体能和技巧的。因此,预防才是上策。但是,就有女大学生竟然有如此的举动:“女大学生找家教不问雇主姓名愿意留宿。”(东方网2003年7月12日消息)

应了解,熟人强奸或约会强奸发生率最高。女性单独跟男人/恋爱中的男友在一起能否确保安全?她是否应当随时防备可能的性侵害?有时一个你相识的人,面善而无怪异举止,却会犯下强奸罪行,这是谁也无法预测的后果。那么,一个女孩如何去分辨哪个男人是危险的,哪个男人是安全的呢?这个问题较难回答,一般来说总是需要有所防范。和相识的男人在一起时,女性应当持双重态度,一来有所信任,坦然地与之交往;二来不能完全地没有设防,手边或身边要有随时的应急手段,譬如有同伴会随时探望、有电话会不时地打进,哪怕找到虚拟的手段也未尝不可。与男人单独相处,尤其要注意不能过量饮酒,更不能服用麻醉药品或毒品,还要警惕结交不深的男人给的食饮品。在特殊场合,例如夜总会里,不要轻易接受赠烟、酒、食物等进口的东西。遇到男方缺乏对你的尊重时,要理直气壮地表达你的抗议,必要时可以脱离现场,并就此断交。关于网上聊天“萍水相逢”后,被要求见面的问题,稍微有理性的朋友都会惟恐避之不及。因为,在那里有太多的陷阱、太多的虚假和太多的狡诈。试问,一个你不可能知根知底的人物,你愿意与其独处吗?有人也许会说,与男网友不见面,难道女网友也不可以见面?不,也不能随意见面。难道她的背后就没有男人吗?再说同性之间就没有性侵犯?也许,男网民朋友们会说,“我是男人,我不怕。”等到你害怕的时候,那已经悔之晚矣!

在识别和认识熟人或约会强奸这类令人厌烦的事情,国外的男男女女也多有误区。

统计表明,女孩和男孩都可能被熟识的人强奸,尤其是儿童和十来岁的青少年更容易被强奸。有某些女孩能够掌握的策略,它们能使你变得更聪明,并能防止约会强奸的发生。

约会强奸通常发生在当男人坚持性活动而女方又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时候,最后男方凭借体力、利诱、欺骗,甚至于恐吓强制发生性行为。约会强奸由于个人信任被出卖,可能会激发起一方或双方愤怒,常常导致外伤,甚至于更严重的人身伤害。

(1)要熟悉关于强奸的基本含义和有关强奸的统计数据。

(2)在打算出外约会时,关照你的女性朋友,同时也请她们关照你。

(3)知己知彼。了解你自己和了解性。性欲是你身体正常的和自然的组成部分,它的支配权属于你自己,从来就不属于任何人。知道自己想做什么,保证自己安全。相信你的本能和感觉。请事先设定你的行为容忍限度和弄清楚约会对象究竟想干什么。假如你的约会对象或男朋友不愿意坦率地做出安全和恰当的行为限度承诺,那可能就是一个危险的预兆。许多男孩在约会时都会作性行为的设想,而且会认为你也想要发生性行为。因此,不和约会对象发生任何性接触(例如,拥抱、接吻、温存、爱抚等等)是绝对明智的。

(4)避免在无人的密室里独处,也不要到僻静处所去逗留。

(5)避免和网络结识的人见面,如果你一定要见面,得要有人陪伴或如实告知自己信任的人,让他们知道你的去向,并随时能够找到你。

(6)要保持头脑清醒,要知道当饮酒或吸毒后,更容易发生强奸案件;当麻醉药或催眠药被放入你的饮料里后,约会强奸的危险就会降临。

(7)在强奸危机正要发生时,知道自己该如何做:要怒发冲冠,不必顾及自己是否文雅或失去礼貌。如果需要,要大喊大叫或回击他的袭击,以引起他人注意和获得帮助,或设法脱身。要敢于和善于抗争,不必介意性袭击者的感觉,要在保护自己的条件下奋起反抗。当然,抗击强奸一定要以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为前提,不能不计后果。

3.男孩子避免约会强奸

是好人,还是强奸犯?有时候只是一步之遥。如果在关键的时候失去理智,好人就会在一瞬间变成强奸犯。

强奸不是在双方情愿下达成的性行为。强奸并不一定有体力强制卷入,口头胁迫也能达成。强迫某人和你发生性行为有:缠住某人直到她/他最后让步并且“同意”,或当她/他喝醉了或喝多了后发生性行为可能也是强奸。仅仅与他人相比较的、相对的体格优势也可能使得她/他感到害怕和感到被胁迫。强奸的“底线”是:假若一个人不想发生性行为(或不能允诺发生性行为,如女孩不满14周岁、弱智、患有精神病、昏睡、醉酒等等)而发生了,这就是强奸。

女孩应该有她自己的信仰、观点、意见和选择。她应该有权力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应该受到尊重和作为平等的一员受到对待。假若有人为你拿主意,告诉你该如何穿衣或如何行事,批评你,把你推来搡去,或强制你做你感到不舒服的事情,那么你喜欢吗?

女孩不是性工具。直露地注视她们的性征和身体部位会贬低和侮辱她们,这会伤害她们,让她们感到比别人低一等。触摸、接触和无端地称呼她们的名字是性骚扰和性辱虐行为。你想被人羞辱、剥削或嘲笑吗?下一次,当你看到某人在滋扰一名女孩,要帮助她,大声呵斥这个人,以反抗歧视、性骚扰和性袭击。

某些男孩期望女孩像他们一样想发生性行为。他们可能认为性交对她们来说就像对他们自己一样会带来愉悦。其实,女孩子有她们自己独特的需要和欲望。除非你向她问问清楚,不然,你决不可能发现她究竟可能想要什么或喜欢什么,而且你能够发现许多别的消遣方法会使相互的陪伴过得令人愉快。

某些人仅对性交感兴趣,而不顾及别人的感受。有人认为如果请女方吃饭和看电影,那么她就欠他的了。还有的人认为女人就是做饭和打扫卫生的奴仆,就是生孩子的“机器”,就是当他想要的时候满足自己性欲的工具。审视一下你自己的性观念,看看是否都是公正的、平等的和尊重别人的。要知道,人人值得尊重,你也值得尊重。而且通过尊重别人和把尊重他人付诸实践,你就是尊重自己,而且对自己的关爱之心也会使自己感到惬意。

听听与你在一起相处的人的意见确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事情不清楚或不确定,停下来,问一问她/他,落实一下你们两个对将要发生的事情是否都是明确无误的。

有时候她正打算(口头或非口头)表达一个意思,而你却认为她想表达另一层意思。例如,她正在挣扎,有人可能会认为“瞧,她确实动情了。她的举动使我兴奋。她真的想要了”。然而,她挣扎的真实意图是否就是想让你停止你的行为?假若你在不确定的情形下还要想延续你的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先停下来,问问她。用关爱的态度和尊重她的感情和愿望的态度对待她,唯有如此,你才能避免很多麻烦。

4.男人避免约会强奸

对于一个成年男人来说,不要伤害他人是他必须承担的责任。强奸是一种暴力犯罪,它主要由控制欲和支配欲所驱动,而不由性欲所控制。如何避免强制约会对象发生性行为,除了要参考本节所有的内容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强制一位妇女是绝对不允许的,即使有如下的情形,也没有权力强制他人:你认为她在奚落你或勾引你;她说了“不”,但你却认为她的意思是“可以”;你在此之前和她有过性行为;你已经为她的晚餐付账或送过她贵重的礼物;你认为妇女喜欢被强制发生性行为或想被说服;这位女性受到了酒精或毒品的影响,已经忘乎所以;她是一位风尘女子。

(2)如果你从一位妇女那里得到模棱两可的信息,问一问她,并向她澄清她究竟想做什么?假如你发现自己和一位不确定自己是否想要性交或正在拒绝的女人在一起,要“急流勇退”。建议你们充分地沟通。对那些自己不确切是否想要发生性行为的女人要保持头脑清醒,如果你给她们施加压力,你可能就会强制她们发生性行为。

(3)不要假定你们双方都想发生同等的亲密行为。不要以为她被激发起来的性欲就等于想要性交的性欲望。她可能只是对一般的性接触感兴趣,可能只愿意分享几种性活动,而不想要性交。不要自以为知道你的伙伴想要什么;审视一下自己的推断是否正确。如果你的伙伴对接下来所要做的事情哪怕有丝毫的疑虑,停下来,问一问,证实一下。克制住你的性欲。不要让性欲控制你的行动。你可能控制不住性欲,而你的确能够控制你的行为。

(4)与女人约会没有达成你原来的目的,或没有“得手”并不意味着你不是一个“男子汉。”没有“得手”也没有什么关系。

(5)从来没有人愿意让别人强奸自己。无论一个妇女的行为怎样,即使她以前或现在的行为“放荡”,她的身体仍然不应该以她不情愿的方式被利用。

(6)一个女人如果说“不”,就是不。你如果不接受一个女人所说的“不”,而一味地固执自己的行为,你就在冒强奸的风险。

(7)与一个精神或躯体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如喝醉酒的人、睡着的人、低智力的人、患精神病的人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或犯奸淫幼女罪。

(8)要明白,一个男人的块头和体能对一个女人来说能够构成胁迫条件。许多强奸受害者报告说,她们之所以没有反抗或挣扎是由于害怕男人的块头和体能的原因。

(四)被强奸后的对策

强奸发生以后,受害者和其他人都必须有这样的态度:无论任何情况下,发生强奸事件,总是加害者所犯下的罪行,无论受害者做了什么,说了什么,怎样穿着,或想过什么,这些都不是受害者的过错,她有权力获得性安全;也许受害者已经做出了最好的选择和决定,其他人在这个时候就不要再加重她的局促、害怕、伤感和“制造”悲伤的气氛;要相信受害人,她最终是能够恢复过来的。虽然这得要花时间和比较困难,她一定能够度过危机。

1.强奸受害者的对策

强奸受害者的恢复因处理和心理及医疗过程不同而有所差异。统计数据表明,在寻求某种咨询(危机干预、应急帮助、临床咨询、个别咨询或小组咨询)服务的受害者恢复得比较快。越是晚找人咨询和帮助,恢复过程就越慢和越困难。当然,再怎么着,与人倾诉是从不会晚的。

要知道,发生强奸事件绝对不是你的过错,你不应该受到他人的责备,一般来说也不会受到责备。要知道你一定不会独自忍受痛苦。有许多通情达理的朋友和社会服务人员一定会帮助你渡过难关,他们值得信任。对于受害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找到能帮助你和值得你信任的人,使你能认清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有效的解决途径。最可能给予帮助的人是心理咨询师、老师、家长、监护人、单位领导及其他富有同情心的成人,因为他们能够了解你,懂得如何帮助你。

(1)事情发生后,我们极力建议你首先找这些人之一倾诉你的痛苦。如果你打热线电话,你不必暴露你的姓名。

(2)要认识到,不管强奸犯是谁,即使是自己的熟人或家人,强奸是对你实施的暴力犯罪。所以,你应该尽快打110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如果打算向加害人提出赔偿,通常需要在派出所做好笔录。

(3)强奸发生过程中,你可能受伤,你的身体上一定留有强奸犯罪嫌疑人的痕迹。因此,第三步是要尽快去医院寻求详细检查和及时治疗,一来为了尽快恢复健康,二来要采集强奸的证据。注意:①强奸案检查的时效是5天以内,然而,寻求医疗帮助和其他支持什么时候也绝不会晚。要收集强奸的证据,在5天之内不要淋浴、坐浴、冲洗、换衣服,或去检查之前不要熨烫所穿衣物的任何部位;②你可能需要预防性的治疗和包括HIV在内的性病检查;③你可能担心会意外怀孕,要知道3天之内进行紧急避孕处置是有效的;④如果怀疑自己可能被迫服用了麻醉药(比如,约会强奸药date rape drug,也称“迷幻药”),尿液检查的确诊时效是3天;⑤保管好处理危机事件全过程所有开支单据,以备提出赔偿时作结算凭证。

(4)最后,寻求法律解决强奸案,对你来说,那是很痛苦的事情,但确实是解决危机和获得补偿的必要途径。由于可能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公安和司法人员对于熟人或约会强奸案也许难以做出公平的裁决。他们可能会认为是你“勾引”了别人。因此,如何采取法律行动,你应当慎重考虑。在决定诉诸法律前,最好从精通法律和社会状况的律师或从通情达理的司法人员那里获取帮助和建议。

2.受害者家长的对策

孩子受到了伤害,如果家长还要责备她,那是非常糟糕的。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女孩不敢向父母说出强奸的真相,就是因为她们害怕父母埋怨和责备。像此类的话“我曾经告诉过你,不要……”、“叫你不要在晚上外出,你偏不听话”等等,绝对是不合适的。家长要将受害孩子的痛苦体验和孩子的需要看成头等重要的大事。如果家长、尤其父母懂得如何给受害的孩子提供一个宽松的、充满爱心的和能够依赖的家庭环境,那确实是受害孩子的福气。

要信任自己的孩子。因为我们的社会对强奸受害者存有极大偏见,如果在这时候,家长也不信任她,这无疑于在她的“伤口撒上了一把盐”。家长要明确地告诉她,你是相信她的。

家庭在平时就是孩子们的避风港,遇到危机则更应该是“防空洞”,这个时候,她确实需要家长的支持,要听她的哭诉,让她在愿意的时候认真地听她倾诉。她非常需要朋友的关爱,父母首先就要做她的朋友,其次才是家长。所发生的事情绝对不是她的过错。她需要时间明辨事件的性质和后果。在她的脑海里,此时充满着不堪回首的记忆,这得需要时间让她遗忘。布置好家庭居住环境,让它变得更温馨,陪她出去走走,即使不说话,散散心也是好的。

让她自己作选择好了,不要强迫她做任何事情,因为她刚刚被人强迫过,此时她需要自主。给她处理危机的宽限时间,不要强制她恢复常态。家长向不相干的人透露强奸事件是非常不合适的。家长也许认为要向人讨回公道,但也许你的“公道”并不是她所需要的公道,所以,不要在获得补偿方面违背她的愿望。如果家长想要获得赔偿,要端正自己的动机并且与孩子取得一致。

及时寻求检查和治疗及专家咨询非常必要。尽可能快地找专家咨询、要带孩子到医院及时检查和治疗。尽量做好各种准备和支持,帮助你的女儿渡过难关。

3.受害者朋友的对策

作为受害人的朋友,你所能够做到的就是要:①相信她/他;②耐心地倾听她/他;③支持她/他,因为,别人可能怀疑或责备她/他,这时她/他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朋友;④她/他愿意和谁倾诉,就依着她/他好了;⑤如果你自己不确切知道如何帮助朋友,主动找专家咨询;⑥查查资料,看是否有可信的参考资料可读;⑦提醒她/他报案,及时陪她/他去医院检查和治疗;⑧加深你们的关系,做体贴她/他的好朋友。

4.医生的处理和对策

对于强奸案的受害者,对于一般的身体检查和治疗,医生能够做出周到的处置。但要做好强奸的证据收集,即强奸的性法医学鉴定,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具备专门技能。

强奸的性法医学鉴定的关键是要证实是否发生过性交或双方生殖器官是否有接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小于14周岁的女子,嫌疑人的生殖器官最小限度地接触她的外阴,便算性交;对于14周岁以上的女子,嫌疑人的阴茎最小限度地插入她的阴道,便是性交。但是,切记注意,医生检查所收集到的证据,只能证明是否发生了性交,而证明不了是否强奸。因为,性交仅仅是强奸的条件充足特征(指在推论过程中,与一个或几个必需的特征联合考虑时,才能得出确定性结论的特征)。性交过程中有过暴力行为却不是强奸的必需特征(指在推论过程中,能够确定某种结论的特征)。强奸案的必需特征是性交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或被奸淫对象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或失去性防卫能力的女精神病人,或女弱智者。只有把上述条件充足特征和必需特征联合一起考虑,强奸方能确立。

(1)对幼女的性法医学鉴定要点按照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女子便属幼女。幼女的生殖器官发育尚未成熟,处女膜位置较深,阴道甚为狭小。因此,成年男子的阴茎一般难以插入幼女的阴道。若未曾使用强力强奸,仅见处女膜、外阴部或阴道前庭黏膜有充血和擦伤。如使用暴力用阴茎插入阴道,不仅处女膜会破裂,还会有会阴部、阴道,甚至肛门的撕裂创伤。如果在阴道内发现精液,则可以作出性交发生的性法医学鉴定。

(2)对成年未婚女子的性法医学鉴定要点未经历过性交生活史的女子才是处女。世俗认为处女膜未破的女子是处女,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处女膜破裂的女子未必就不是处女,因为性交并不是处女膜破裂的唯一条件,手淫、手指或异物插入阴道及外伤等也是处女膜破裂的条件。有时,性交发生后处女膜也未必就一定破裂。所以,在性法医学鉴定中过高估计处女膜的鉴定价值是不可取的。从统计学考虑,通常第一次性交大多造成处女膜破裂,而且未完全性破裂。与临床医学一样,性法医学也以钟的盘面刻度来描述或标示处女膜破裂的部位。

初次性交造成的处女膜破裂一般在4~5点钟方向和7~8点钟方向之间,裂口只有1~2条或1~3条,多为对称性的2条完全性破裂。新近的裂口边缘一般有出血、凝血块、轻度红肿,触之疼痛。经3~4天,裂口处可能有少许脓性渗出物附着,以后逐渐较少,约至1周后完全消失。若裂口无感染,则在2~3天后开始愈合。裂口修复后不再闭合,但变得钝圆。一旦裂口修复,则难以推断处女膜破裂的时间。如果在阴道内发现精液,则可以作出性交发生的性法医学鉴定。

对于处女膜的鉴定一定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感受,必须求得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理解和征求其同意。因为文化习俗的原因,这种鉴定可能对她造成“二次伤害”。

(3)对已婚妇女的性法医学鉴定要点从是否性交过的角度考虑,经历过性交生活史的女子称为已婚妇女。确定已婚妇女新近有否性交,处女膜检查已无鉴定价值。所以,确定新近有否性交的证据只能依赖在阴道内发现精液或设法证实阴茎已经接触过外阴或插入过阴道这其中之一的事实。

(4)其他鉴定要点如果被强奸者既往无性病史,且未曾接触其他性病感染源,但被奸2~8天后有阴道黏液脓性分泌物,经性病细菌学检查可以确诊性病。只要发生了性交,就有可能受孕。所以,还要注意提醒被检查人到医院复查,以确诊是否怀孕。

此外,对于各种身体的损伤,必须注意拍照(彩照),以保存证据。

人类社会已经跨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两性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性”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性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彭晓辉饶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