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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征收“拥堵费”治理不了交通拥堵

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远没有解决,昨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发表题为《缓解北京市交通拥堵的难点与对策建议》的文章,为北京交通支招。仇保兴提议,除了提高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管理之外,可以研究实施交通拥堵费。(《北京日报》5月4日)

最近几年,北京市为缓解日益突出的拥堵问题,采取了单双号限行举措,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车辆出行数量明显减少。同时,这个举措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针对汽车,不针对人群,基本获得了不少车主的认可。随着新车数量剧增,这个举措显然不能持久灵光,继续维持北京等大都市城区的畅通。在有限的公共资源下,不断攀升的汽车数量,始终会出现拥堵不堪的局面。

针对这个现实问题,仇保兴副部长提议征收拥堵费,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显然不是良方。收取拥堵费,可以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增加车主的使用成本,短期内减少一些新车族。如果取消单双号限行举措,而改为收取拥堵费,势必会造成增加了一项财政收入,而实际的交通拥堵依然存在的局面。从使用者来看,公车占据着一定的数量,这部分车辆对于收取拥堵费这样的费用面前,在缴纳费用后是否会冠冕堂皇地使用?而家用车在各种税费面前,有一部分会考虑使用成本,势必会减少一些,但如果能够支付这笔费用,想必也不会有人愿意将轿车摆在家里,而去挤公共交通。仇保兴副部长的提议借鉴了伦敦市的做法,收取交通拥堵费后,伦敦2006年拥堵水平与2003年持平,在减少的小汽车出行中,50%以上转向公共交通。但是,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伦敦的交通拥堵再次出现,之前收取拥堵费只取到了一个暂时缓解作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该举措未必是解决城市拥堵的最佳举措。

这一提议的出台,与之前广州市拟收取拥堵费如出一辙,必然会受到不少人嗤之以鼻的态度。显然,反对声不绝于耳的是那些有车一族,而无车一族无所谓,继续围观。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此举与日前成都市的“限行方案”相比,倒是显得公平。而成都市的限行听证会明显有失公平,出现了“限制外地车辆进入成都市区,对新购车辆实行收费,摇号”等推陈出新的限制办法。19名代表听证成都限车方案:8人反对,4人赞成,7人部分赞成。不难看出,这个方案以公共利益出发,牺牲小众利益,有失公平,未能获得大众认可,自在情理之中。看来,在未来的岁月里,要解决城市拥堵问题上,不能走极端,单一为了保城市畅通,而牺牲不少公众利益的举措,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可。

在有限的道路资源下,要很好地管理好城市交通,简单地征收各种税费,或者简单粗暴地限制都无济于事。只有多措并举,方见其效。从限制高排量,高污染汽车入手,在车辆购置上加以限制。倡导低碳生活,从政府机关车改入手,减少机关车辆,改用多人交通工具,普通民众尽量少开车。不断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立体的公共交通,满足城市人口的出行。值得城市管理者深思。

城市交通拥挤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不断攀升的汽车数量,令不少城市管理者和广大民众深感忧虑。在有限的道路资源下,如何管理好交通,不拥堵,保顺畅,一直是不少城市管理者深思的一大难题。在未来的时间表里,将有不少大城市会陷入这个“老大难”的漩涡中。如何管理和解决好城市交通拥堵,恐怕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010年5月7日 千龙网 华声在线 中国社会报 中国之声)

医院“问题氧”背后,是制度缺失与监管真空

没有医用氧气合格证、没有药品批准文号、没有生产日期,甚至钢瓶上没有氧气生产厂家的名字。昨天,在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内科,记者看到,抢救室里摆放着7钢瓶“医用氧”。医院工作人员说,这些医用氧有生产厂家,但生产厂家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他们已有近两年没有向这家医院供应过医用氧。(《大河报》5月13日)

河南尉氏县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气,绝非个案。近日,湖南郴州市儿童医院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事件一经披露,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郴州地区患者甚至引起恐慌。以拯救生命为天职的医生却干着对生命不负责任的丑行,令人感到焦虑,甚至痛恨这种利欲熏心的行为,令人愤慨。

早在2005年2月份,就有《大河报》报道郑州市几大集中供氧医院病人吸的是工业氧。2006年7月份,《齐鲁晚报》报道了济南一医院用工业氧给人治病。同样是在2006年7月份,《三秦都市报》也报道了陕西省安康市某医院拿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来治病。最终这些医院都受到相关部门严厉的处罚。更有甚者,2006年6月11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以《被调包的医用氧》为题,报道了陕西省铜川市市民罗克良吸了34瓶冒充医用氧的工业氧后,因呼吸衰竭离开人世。这仅仅是媒体报道的案例,犹如冰山一角,不知道还有多少医院铤而走险,在干着视生命如儿戏的勾当。

工业氧,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的气体,它对质量要求较低,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而医用氧则是在对病人进行抢救和辅助治疗的时候用的,我国从2000年开始就把医用氧列入药品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中规定了医用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医用氧的浓度定为不小于99.5%,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杂质进行过滤,并规定氧气瓶上必须附有医用氧合格证,另外,在瓶身必须标明大大的“医用氧”这几个字。很显然,工业氧是一种工业材料,而医用氧则是一种救死扶伤的药品,绝对不允许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输给病人。

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事件频发,这其中巨大的利润差额是诱因,不少人为了利益,而无视生命,视生命如草芥。对于那些利欲熏心而突破良知和法律底线的医院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抗拒的诱惑。工业氧比医用氧的生产成本明显要低很多,二者的差价最高可达3倍之多。

其次,相关的制度标准不够严格,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医用氧问题频出的一个制度性原因。虽然国家对医用氧实施了强制性标准,但并未实施强制认证与监管制度,缺乏更为具体与明确的标准,有漏洞可钻,不少医疗机构打擦边球,依然把医用氧当作非药品进行管理,由非药品管理部门采购,脱离了药品质量监管体系,致使工业氧及劣质医用氧进入医疗机构。

第三,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出现真空,以为有国家的强制标准,就可以遏制一切违法行为的出现,殊不知,只要有利益驱动,不少医务人员就会铤而走险,拿别人的生命踩着钢丝赌一把的心理。应尽快明确、强化医用氧的检查、处罚制度与手段,尤其是明确具体实施检查的机关与处罚标准。否则,如果仅仅规定“医院必须使用医用氧”,那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产生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医用氧的GMP认证还处于启动阶段,主要还是以生产企业的自愿认证为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强制实施医用氧GMP认证提上日程,尽快划出更为具体的认证时间表,以从根本上确保与提高医用氧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督应从人员、厂房、设备、卫生条件、生产原料、生产操作、包装贴签、质量控制系统、自我检查、销售记录等方面作详尽的强制规定。对医用氧以及其他医疗器械的采购实行监管下的采购。对于医院应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一起从重处罚。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与监管,对医疗器械的采购要本着救死扶伤,生命至上的崇高道德来约束自身。

(2010年5月17日 华声在线 汉网 千龙网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