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华语电影的美学传承与跨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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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历史回望:流变与传承(9)

先不管汪精卫、陈群和林柏生是否是真的笔误,这份档案至少证明了两点:一,中华电影公司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影片制作或发行公司,它直属于政府行政机构管理;二,1940年7月,中华电影公司由维新政府移交给了汪伪政府管理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林柏生任伪行政院宣传部长,陈群继任内政部部长。林柏生上任后,接管了沦陷区文化宣传机构,先后成立了伪中央电讯社、“中国广播事业建设协会”、“电影检察委员会”和“国际宣传局”等机构。,同时,它的名称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以为这和当时“中华”、“华中”两个地理概念的敏感性有很大关系。

当时的“华中”概念源于日军对中国占领地的势力划分系统,侵华日军分为关东军、华北方面军、华中派遣军三大系统,它们自成一体,各自圈定自己的势力范围。关东军于1937年11月在张家口扶植了伪蒙疆联合委员会,统一管辖察南、晋北、内蒙的三个伪政权,这是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的雏形。而华北方面军在1937年7月底占领平津后就积极策划扶植了自己的伪政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特意安排在中华民国首都南京陷落的第二天12月14日宣布成立,并企图使之成为“重建新中国的中心势力”。临时政府的辖区是华北日军在晋冀鲁豫的占领区和平津两市。

在此情形下,华中派遣军不甘落后,从1937年12月起也开始积极筹建华中地区统一的伪政权,他们还向华北日军抗议:“在华北匆忙确立中央政权基础,将给上海方面的政权问题带来坏影响。”1938年1月,日本陆军省制定《华中新政权建立方案》,预备让华中伪政权叫作“华中临时政府”。但经过日中在2月的一番讨论后决定叫作“中华民国维新政府”。3月7日,日本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官员开会决定称华中新政权为“华中民国政府”,其用意是要让该政权作为一个地方政权而建立,以便将来它跟华北临时政府合并,组织伪中央政府。而华中日军为了力保将来的华中伪政权不降为地方性政权,要求华中伪政权定名为“中华民国维新政府”,而不用“华中民国政府”的名称,这样能使华中伪政权在名称上跟华北伪政权呈并立平等之势,不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差距。

最终,1938年3月28日,“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在南京原国民党中央大礼堂正式宣告成立,辖区是华中日军在苏浙皖的占领区和南京、上海,梁鸿志出任行政院长,在回上海办公半年后,9月维新政府又迁回南京,10月1日起正式在南京办公,直到1940年3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华北临时政府和华中维新政府都被取消。临时政府改组成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受汪伪政府的有限领导,在财经、人事、外交等方面有自主权。维新政府则完全解体,其辖区作为汪伪政府的基本辖区。

由此可见,作为“伪华中政权”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直接在日本华中派遣军的操纵下成立,其性质是彻底的傀儡政权,“华中政权,是亲日满政权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并起着置国民政府于死命的作用。因此,必须力求加强。”昭和研究会中国问题研究所:《关于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办法》,1938年6月,见《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越史料选编1931—1945》,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页268。维新政府所有财政经费都依靠日本华中派遣军拨付,政府内的各部门都设有日本顾问,总数达27名之多,“日军对傀儡政权既要利用,又要操纵、防范,使其彻底顺从侵略的需要,当好侵略工具。日军控制着维新政府的财政这一经济生存条件,维新政府各项大权由日本顾问到政府内部来掌管,日军对各方面政务及首脑人物个人行动都予以监视。为控制得更顺手、更放心,日军还使维新政府难以通过本身的行政系统从事政务。日军控制维新政府,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贺远来:《南京伪维新政府的产生与解体》,《档案与建设》2008年第5期。

正是在日本兴亚院、华中派遣军以及“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的协同支持下,1939年6月27日,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中山路东亚俱乐部礼堂召开了成立大会,理事长由高朔担任,专务董事长为日本人川喜多长政,会后不久,公司即迁往上海江西路公共租界。“中华”迁到上海后的江西路公共租界,后来成为“华影”发行总代理处,应该是指现在的江西中路170号的汉弥尔登大厦。直到1940年7月,“中华”公司由汪伪政府接管,短命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最终也没能摆脱“伪华中政权”的阴影,后来也一直被称为“华中维新政府”,这一称谓是否对接受“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汪伪政府也起到了直接的影响?

2.“中华”的性质、建制与宗旨

“中华”在中国电影史学者看来,是上海沦陷之后日伪垄断电影机构“中联”和“华影”的雏形,“中华”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日伪政府迈出了向上海电影进行有组织、有步骤地侵略的第一步”。李道新:《中国电影史(1937—1945)》,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62。

关于这一公司的创立始末有过这样一种说法,“1937年,日军占领上海,由于电影厂都集中在法租界,上海电影人可以继续不受日军影响制作电影。于是,日本陆军请求东和商事的川喜多长政出山管理中国电影。起初,川喜多请铃木重吉拍了一部《东洋和平之路》,企图以此怀柔中国人。1939年,他将上海的十二家电影公司合并,成立了中华电影公司。他甚至将拍摄过《木兰从军》等‘国防电影’,暗中主张抗日思想的张善琨拉进中华电影公司。川喜多对“满影”作品在当地不受欢迎的情况有所耳闻,他探索避免由日本人主导电影制作,主张提供胶片给中国人,让他们自己完成影片,不对电影内容过多干涉的方针,不论看上去这个方针显得多么自由,一个基本事实无法改变:这一时期日本人在军部的庇护下,统治了中国的电影界。”四方田犬彦:《日本电影100年》,王众一译,三联书店,2006年,页124。四方田犬彦的这一说法显然与史实有所出入,《木兰从军》能否算作“国防电影”?而他显然将“中华”公司与“中联”公司混为一谈了,但其关于当时的“日本军部统治中国电影界”的结论是基本正确的。

而据川喜多长政自己及其合作者清水晶清水晶(しみずあきら),1916年出生于日本东京。日本电影评论家、史学家。历任《映画评论》主编、电影资料馆协议会(后来的川喜多纪念映画文化财团)事务局长、川喜多纪念映画文化财团常务理事、庆应义塾大学讲师等职。就学东京帝国大学(现在的东京大学)期间于1938年开始为《映画评论》写影评。1941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日本映画杂志协会。1942年,应当时东和商事的友人川喜多长政的邀请,以“中华电影公司”特约顾问兼日本映画杂志协会华中特派员的身份来到上海进入“中华电影公司”。1943年回国。1982年,电影资料馆协议会改名为川喜多纪念映画文化财团,并改组成为财团法人,清水晶就任常任理事,并兼任事务局长。著有《中华电影史话——一个小兵的日中电影回想记1939—1945》(1987年),《战争与电影——战时与占领下的日本电影史》(1994年),《上海租界电影私史》(1995年)。的陈述是这样的:“昭和十四年(1939年)三月,中支那派遣军参谋高桥坦大佐从南京前来拜访我位于东京麻布的家。大佐向我说明了他的来意,为了针对中国中部一带的占领地区展开电影工作,他们计划要在上海成立一家日中合作的新电影公司,并请求我就任日本方的代表。”川喜多长政:《我的履历书》,蔡剑平译,原连载于《日本经济新闻》1980年4月3日—5月2日。

“中华电影设立的第一步,始于一九三九(昭和十四)年三月,中支那派遣军参谋部第四课课长高桥坦大佐造访了因进口欧洲电影而广为人知的东和商事合资会社社长川喜多长政位于东京麻布的私邸。当时是日中战争的第三年,战线进入内地,呈现出不知何时会结束的持久战的状况,而日军所企图的主要地区的占领则已告一段落,其重建与文化工作开始成为课题。这次来访的用意是传达由日满华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的计划,该公司旨在以上海、南京为中心的华中一带日军占领地区的电影复兴工作,同时他邀请川喜多就任日方代表。”而“之所以会选中川喜多,是因为接受当地驻军委托的内阁情报部与电影业界的大佬们商量人选时,整个业界一致推荐国际交涉经验丰富,又能熟练说中文的川喜多。川喜多就这样兼任着东和商事社长的身份,为成立新公司而前往了上海,六月二十七日早早在南京召开了中华电影的创立大会,七月一日起就在上海的总公司开始了业务。”清水晶:《中华电影与川喜多长政》,原文载于《战争与日本电影》,岩波书店,1986年。

以上的陈述在伪维新政府宣传局局长孔宪铿1939年5月15日呈报给梁鸿志的文件中得到了印证:“查本月四日,顾问部秘书处送来关于电影统制案之文件一束,当将该文件译为国文呈阅。旋职赴沪,兴亚院方面由高桥少佐召集一会议,于本月十日在新亚饭店举行。参加者在日本方面有兴亚院高桥少佐、陆军滨田中佐及外务省代表,在我国方面则职本人。”这次会议粗略地讨论了建立一个“统制委员会”,为“最高主持电影事业之机关”,下设“剧本审查”、“影片检查”等委员会,另设一“制片公司”,由“中、日、满合资经营”《伪维新政府宣传局陈报与日方会商电影统制问题附送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等件签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页548。。这一制片公司显然就是即将在1939年6月成立的“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在这次由日本人主导的会议上还制订了一份《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标明了即将成立的“中华电影公司”的目的和宗旨。《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在“目的”中明确表明“宣传国策为刻下之急务”,其“要旨”是“由日本从事指导,以统一精神利用宣传”。因此,“达成政策目的起见,从国策的见地”,需要大力制作“文化影片”和“新闻影片”,明确规定“华北、华中政府文化影片各要十卷以上”,“华北、华中两政府一年须要制五卷以上之国策影片(宣传影片)”。《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页550—551。

根据日方制定的“在华电影政策”,伪维新政府议政委员会于1939年6月10日修正通过了一份《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要纲中称公司的“方针”为:“在中国经营电影事业,而于中、日、满互相提携之下,以思想融合及文化进展为目的,设立维新政府特殊法人之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目的”为:“1.制造影片;2.影片之配给并进出口;3影片之映画并企业;4.对于同种事业之投资并金融;5.附带以上各项之各种事业。”公司的“资本总额”为“百万圆”,其中“维新政府五十万圆”,“日本映画业者团二十五万圆”,“满洲映画协会二十五万圆”。“特许”:“1.在中、日、满制造之影片,专使本公司配给于华中方面。2.维新政府对于本公司拨发必要补助金,以资发展。3.对于本公司为摄影、上映、录音并印片需要机器、照片,免除海关税。4.日本政府对于本公司交付本年度补助金二十万圆,于次年度以降,为考虑所要之补助。”《要纲》中严格规定“非得政府之核准不得为之”四项事项:“关于变更章程之事项”,“关于公司合并并解散之决议事项”,“关于理事长、理事及监事选任并解任之事项”,“关于招募、增资、社债及处分利益金之事项”。《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页552—553。

此外,在伪维新政府的《政府公报》第100号“法规”中,公布了十二条《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条例基本与“设立要纲”一致。其中第一条为:“维新政府为谋统一华中电影事业之经营以期中日满思想之融合文化之发展特许设立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关于公司业务必须经政府之许可中特别强调了“摄制国策影片之计划及变更”。《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伪维新政府《政府公报法规》第100号,页21。

关于“中华”公司的组织建制,在孔宪铿1939年5月15日呈报给梁鸿志的文件中谈到将预设中的公司“理事之分配”如下:“维新政府理事长一人,理事一人,监事一人,日本方面常任理事一人,理事一人,监事一人,满映方面理事一人,监事一人。”《伪维新政府宣传局陈报与日方会商电影统制问题附送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等件签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页548。在《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纲(案)》中,关于“委员”的安排如下:“委员之董事四人以上,及监查人三人以内为限,董事中设社长一人及常务董事一人。”《伪维新政府宣传局陈报与日方会商电影统制问题附送在华电影政策实施计划等件签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附录(上),页552。在《政府公报》中的《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六条中则更为明确:“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五人,监事三人。由董事中推选一人为社长,一人为常务董事。”《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伪维新政府《政府公报法规》第100号,页22。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公报》中,无论是“中华”公司的资金来源还是董事监事人选,均没有提及有日本方面的因素,这自然是考虑到维新政府在国人中的声誉和影响。以上的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中华”公司在创立之初的宗旨和性质:1.“中华”公司是日本军方专门为推行“电影国策”而设立的公司;2.“中华”公司的业务是面向全国、立足华中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为一体的电影公司;3.“中华”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质上是半官方性质,表面上看是中日合资,但实质上在行政管理和电影业务上均受到日本控制下的伪维新政府、后来则直属于汪伪政府的操控。

3.汪伪政府接管后的“中华”公司与《调整要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