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创业投资守门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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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引导基金与“基金的基金”对创业投资制度的创新

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开始进入调整和恢复阶段,各国迫切需要振兴本国经济,尤其是发展本国中小企业,从而对创业投资资本产生了新的客观需求。1946年6月,在美国诞生了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创业投资基金——由美国波士顿联邦储蓄银行行长Ralph E。Flander和哈佛大学商学院Georges Doriot共同创建的“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AR&D CO。)”。1957年,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在以7万美元创投资本投资于美国数据设备公司(DEC),到1977年变成了3.6亿美元,投资回报率为5000多倍。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对美国数据设备公司的投资,不仅给自己带来了可观的回报,也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形成,间接地推动了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成功实施。创业投资的发展培育了一大批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储蓄,随着投资工具和产品的多样化,投资也成了一项高智能的专业化技能,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需要寻找专业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增值投资。因此,如何搭建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桥梁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1.1.1 市场失灵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制度创新

1.创业投资资本配置的市场失灵

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我国显得尤其突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创业投资退出通道和进入渠道还不是很畅通,降低了创业投资的预期回报,从而导致创业投资资本更多地投向风险更低、收益稳定且易于变现的中后期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家行为倾向于利益短期化,热衷于锦上添花,不愿意雪中送碳,大量早期项目融资困难。近年来,在中国创业投资迅速发展的同时,创业投资资本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所谓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的情况;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配置创业投资的情况。创业投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资阶段不均衡。虽然投资创业早期企业的收益率高,但由于风险也高,导致大多数创业投资家倾向于投资中后期企业,更有部分创业投资家热衷于投资Pre-IPO企业,希望尽快收回投资。最需要资金的早期创业企业却难以获得融资。创投资本市场配置的最终结果是创业早期企业融资困难,而中后期企业资金供给过剩。

二是投资领域与国家政策取向不协调。我国创业投资资本偏好于见效快投资期短的IT类、教育、餐饮等领域项目,而对于成长时期较长的生物制药等领域项目则投资偏少,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鼓励的方向不协调,创业投资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产业调整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是投资区域不平衡。市场机制的作用只会扩大地区之间的创业投资资源不平衡现象,经济条件越优越,发展起点越高的地区,越容易获得创投资本;而经济条件越恶劣,发展越落后的地区,越难获得创投资本。因为,在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较高,劳动力素质,管理水平等也会相对较高,创业投资案源更充裕,也就越能吸引创投资本。而在落后地区,创业企业难以获得发展所必须的创投资本,发展缓慢,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会进一步导致创业投资案源相对较少。于是,区域经济差距会越拉越大。

四是创业投资资本总体供给不足。创业投资的投资期限长,风险大,流动性差;不象股票等证券投资可以迅速变现,流动性好。因此,民间资本偏好于投资证券市场,而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则供给不足,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地解决创投资本供给不足的问题。

2.纠正市场失灵的措施

根据境外经验,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是正常现象,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就是逐利性的,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运作机制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最常见的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由政府部门产出部份产品及劳务,借助政府的力量,应用公共财政,通过制定创业投资扶持政策,来解决创业投资市场失灵问题。当然,政府干预亦可能造成非市场的失灵。但是,只要把握好度,效果将是非常明显的。通常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纠正创业投资资本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

(1)给予创业企业直接财政资助和税收减免

为支持创业者创办企业,世界各国普通采取直接资助的方法对创业企业进行扶持。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创业企业的直接财政资助可以分为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两种方式。对创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各国政府普遍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与无偿资助不同,有偿资助不仅要求偿还本金,还可能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资助,政府财政资金只能直接用于创业企业竞争前的研发活动,如美国的SBIR计划,中国科技部的创新基金。直接资助政策的目的是直接降低创业成本,但获得资助的企业只能是一小部分,而且政府资助的资金额度较小,不能满足广大企业快速成长的需要。所以,直接资助通常仅适合于扶持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的发展,对于成长期的企业作用不大。

对创业企业的税收减免也是政府对创业企业的直接资助方式之一,通常的作法是对创业企业给予一定免税期和减税期。例如,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三年免税期,对普通新办企业给予几个月不等的免税期等。税收减免可以直接提高企业的利润率,有助于企业快速成长积累资金,降低企业成长中的成本压力。

(2)制定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也是纠正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失灵的重要措施之一。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不同阶段和不同领域的投资金额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以补偿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早期项目所可能带来的亏损。2007年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措施的推出,对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正在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于直接针对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它是一种间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经济措施。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直接提高了创业投资的收益率,可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营造良好的股权融资环境,为创业企业提供快速发展的长期股权资本。

(3)政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之三,就是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政府通过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由于创业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投资方式,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很难与行政管理相分离,创业投资效率难以提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创业投资内在机制缺乏深入认识,导致一方面我国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长期缺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得不直接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导致创业投资公司难以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我国实践证明,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不是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措施,也不能有效地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尤其是在我国,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直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还往往要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会面临种种政策限制。

(4)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发展

境外经验表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方法。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偿、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通过对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让利和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创业投资融资能力,降低投资损失,可以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直接增加创业投资供给,引导创业投资投资方向,纠正创业投资资源市场配置失灵。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只需投入较小的资金就可以带动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远远优于政府直接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引导基金的产生及其主要特征

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需要快速恢复和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各种促进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科技型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指出: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总是超出传统的、基于企业资产而提供信贷支持的能力范围。为了发展,这些企业需要资本金(股权资本)或具有资本金性质的长期资金支持。基于这一研究成果,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出了旨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包括股权资本和具有准股权)性质的长期债权资本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经许可设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有资格获得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该公司自有资本400%但总额不超过9000万美元的融资支持。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具体融资支持形式可以是低利率贷款,也可以是购买或担保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公司债券等。小企业管理局无需直接给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而是通过杠杆式政策性金融的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增加对小企业的投资。这样,既解决了政府从事创业投资所难以克服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缺位问题,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性金融的杠杆放大效应。截止到2001年,该计划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完成了近140000项投资,向大约90000家小企业提供了超过了4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培育了苹果电脑、英特尔、联邦快递和美国在线等一大批世界级创新企业,创造了超过100万个以上的新就业岗位。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成功实施,使美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为振兴美国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该项计划的核心机理是通过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殊意义的创业投资公司,因而成为世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肇始。此后,英国、以色列、德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不少国家和地区也都纷纷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本国或本地区实际,先后设立了旨在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尽管境外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名称并不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就其运作机制而言,即是国内所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孵化发展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母基金”或称“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但由于它区别于商业性“创业投资母基金”或称“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本质差异在于引导基金的主要目标是“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子基金”,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政策性“创业投资母基金”或称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国内对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通用称谓,首次以法规形式出现是2005年十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作出的相应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即开始据此探索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别是为有效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06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着手研究制定《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2008年10月18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我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是步入规范设立与运作的轨道。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所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可见,国内有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法律界定是与国际通行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脉相承的。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英文译名。有学者将之翻译为“The Leading Fund for the Venture Captial”2.,其中的“Leading”取“领导”之义,以体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领导作用。但是,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纠正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政府并不在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中发挥“领导”作用,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甚至不能干预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所以,本文认为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译为“The Guiding Fund for the Venture Capital”(简称为GFVC)更能体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本质。

1.1.2 机构投资者需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制度创新

1.机构投资者的需求特征

从广义上讲,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各类投资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信托基金、保险基金、养老金和学校及慈善机构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掌握着庞大的资金,具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特定的支出原则,它们的投资原则是确保基金的支出目标、侧重长期回报率并强调风险管理。它们或者由自己的分析师和基金专家管理,或者雇佣专业投资公司来为其理财。机构投资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理性的回报预期、长线的投资目标及稳健的投资理念。机构投资不同于股票炒作。单一的股票有着很大的个体风险,短期的价格波动往往受许多外在因素和偶然事件的影响。而机构投资的一大优点则是通过基金组建,投资多家股票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除股票市场外,机构投资还会选择其他投资领域。据权威统计,股票市场只占世界流动投资市场的30%左右,各种债券占40%左右,另外30%包括现金、房地产、稀有金属、私人股权等。不同的资产类别有着不同的长期回报率。但是,在一个有效竞争的金融市场中,在每一个特定的市场或资产领域,要想长期超越业界平均收益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一个投资机构或个人的长期投资回报率,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有效地辨识不同市场、国家、产业及特殊资产领域的相对变化趋势和价值定位,并依此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且坚定地执行下去而不受短期市场波动的诱惑和干扰。

(2)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和分工协作。投资是一个既大众化又专业化的领域,金融市场的活跃和发展离不开大众的了解和参与,发达的信息和便捷的交易渠道使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市场,帮助个人更好地进行理财。各个国家、个人和机构投资的历史表明,过去的收益并不能代表未来,短期市场炒作收益往往不能持久并充满着风险。机构投资则力求不受过去业绩和短期市场波动的影响,减少人为因素和情绪干扰,客观分析市场未来走向和自己的投资目的及特长,而专业分工则是机构投资者扬长避短、求精求细、稳健发展的不二法宝。

(3)强烈的风险意识和严谨的风险管理。金融市场没有常胜将军,即使像巴菲特之类的投资大师,也有过失败的经历。机构投资以理性和稳健为宗旨,以追求稳定的长期回报率为目标。为此,机构投资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战略及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严格地设定风险承受水平及相关的风险参数,与咨询公司及资产管理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建立定期汇报机制,以达到限制不必要的收益波动和操作误差,在可承受的风险和投资损失范围内追求最大投资回报。

(4)建立完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投资目标的确立、投资计划的执行和投资管理公司的筛选,到效益的评估及风险管理,机构投资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通过专业分工及部门设置的方法固定下来。机构投资务必做到不因人事的变更或专业人才的流失而影响通盘战略和实际操作。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保障了投资决策的透明化和科学化,可以有效地实施平衡和监督,从而使整个投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2.“基金的基金”适应机构投资者需求产生和发展

随着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不断出现和壮大,创业投资基金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于是,与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因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取得稳定的收益。但是,基金投资的风险仍然较大,尤其是大机构投资者需要更安全稳健的投资产品。根据组合投资理论,组合投资可以分散投资风险,当投资组合的资产类别趋向于整个市场的资产类别时,风险才趋向于市场平均风险水平。由于一个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限制,一个基金组合不可能包含过多的资产类别,为满足机构投资者更稳健的投资需求,“基金的基金”便应运而生了。

首先,从交易成本角度看,“基金的基金”的出现,降低了机构投资者寻找创业投资管理人的成本。受创业投资市场良好投资回报的驱动,更多的创业投资资本和更多的创业投资管理人进入该市场,当创业投资管理人数量增加到一定的程度,或者说创业投资管理人市场形成时,那么资本供给方寻找合适的投资管理人所付出的交易费用也将上升。当交易费用达到一定程度时,理论上就会出现为资本供给方提供服务的“一级代理”,即为资本供给方寻找投资管理人的中介。由于这些中介起着为机构投资者把好风险管理关之大门的作用,故美称为“守门人(Gatekeeper)”。这些守门人在募集设立基金后,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凭借他们所掌握的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市场的充足信息,将资金投入到具有优良品质的创业投资基金中,并且执行相对积极的监控,以获得可观的回报。正是由于这类基金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以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标的,故称“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由于“基金的基金”也起着催生创业投资子基金的作用,故也称“创业投资母基金”。

其次,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基金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基金,仍然采用组合投资方式,通过二次组合投资,再一次分散风险。这样,“基金的基金”的投资风险比一般的基金更低,这正符合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要求。事实上,“基金的基金”的资金规模通常十分巨大,因而能够较好地进行分散化投资。实际上,“基金的基金”最初就是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稳健分散投资需求而产生的。“基金的基金”由基金“守门人”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基金投资进行把关,满足机构投资者长期回报和稳健投资的需求,同时帮助机构投资者与创业投资机构逐步建立良好的关系,搭建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桥梁。

第三,从专业化管理角度看,“基金的基金”能够有效满足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化管理的需求。最初的“基金的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类资产,创业投资领域中的“基金的基金”的出现则相对较晚。创业投资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一旦投资失败就有可能损失所有的投资,而成功的投资则将获得高额回报。据统计,美国的创业投资在1980-2002年间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了23.5%,远远高于同期的标普500指数年平均10.7%的收益。高额的回报推动了创业投资业快速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创业投资业很快从几十亿美元发展到了数百亿美元的规模。当为数众多的创业投资基金建立起来的时候,如何发掘投资收益高的基金就成了一个问题。“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便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第四,从创业投资发展趋势看,“基金的基金”是公司附属创业投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公司附属创业投资(Corporation Venture Capital)是创业投资资本的重要来源。公司附属创业投资一般会经历三个阶段:①公司自我投资管理阶段。即大型公司通过设立创业投资部或创业投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创业投资。如中国的复兴集团、杉杉控股、雅戈尔、万向集团、红塔集团等大型实业公司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国外思科、IBM、西门子、英特尔等公司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创业投资部门或创业投资子公司。我国联想控股集团下属的联想投资与弘毅投资就是公司附属创业投资的杰出代表,是最先接受跨国公司先进投资理念的中国企业。②公司委托专业VC/PE机构管理阶段。实业型公司通过自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部门或子公司来从事创业投资,并不是每一家实业公司都能够做到和做好的,大部分实业公司并没有专业团队,只能以出资人的身份委托专业的VC/PE代为管理。具体形式是作为投资人,参与到专业的VC/PE管理公司所发起设立的VC/PE基金中去。③公司通过“基金的基金”投资阶段。由于大多数实业公司并不熟悉哪个投资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基金最适合自己投资,于是选择由创业投资守门人所成立的“基金的基金”进行投资,从而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

“基金的基金”通过募集各类投资者的资金,再投资到特定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中来分享投资收益,实际上起到了联结投资人和管理人、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的作用。对于一些机构投资者来说,还可以借助“基金的基金”的资源与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建立长期、良好的投资关系。如加州公务员退休计划(CalPERS)就与“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GSA(Grove Street Advisors)建立了长期的投资和合作关系。GSA对投资者最有说服力的卖点就是它能帮助投资者与创业投资机构逐步建立良好的关系。

以CalPERS为例,其运作步骤如下:

(1)GSA首先从CalPERS募得的FOF(如CEV I)中取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到一只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中,并籍此使该基金的管理团队了解CalPERS。

(2)当上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再次募集新基金时,GSA将再次从该FOF中取出一定比例资金进行投资,同时还将帮助CalPERS单独对该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以使CalPERS直接成为该基金的投资人。此次投资可以为CalPERS提供直接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交流的机会,并减少其投资成本。

(3)在该创业投资机构募集第三支基金时,CalPERS即可独立完成对该基金的投资,并建立与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长期、稳定的投资关系。

可见,“基金的基金”作为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桥梁,确实可以促使资本和管理得到完美的结合。

3.“基金的基金”的涵义及其主要特征

既然“基金的基金”在创业投资领域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对“基金的基金”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谓“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简称为“FOF”),通常是指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有时也称作“母基金”,这种基金并不直接投资于证券,也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基金股份而间接从事创业投资。

一般地,我们将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FOF叫做“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of Funds,SIFOF),将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FOF叫做“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 of Funds,VCFOF),将投资于私人股权基金的FOF叫做“私人股权基金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PEFOF)。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比投资于普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

(1)双重分散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对创业项目进行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则通过对许多不同的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达到双重分散风险的目的。

(2)简化投资手续

通过投资于一个“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可以获得分散投资多个不同的创业投资基金同样的效果,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投资文书手续工作,从而简化投资过程。

(3)降低初始投资成本

当投资者初次投资时,由于账户资金最小,通过FOF可以强制多样化。一个FOF允许投资者通过一个小账户投资成千上万个公司,实现投资多元化。让那些因为最低投资额限制而无法投资到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

(4)机构优势和投资多样化

首先,FOF往往能够投资于理想的机构性基金,这些基金对散户投资者来说是受限制的。其次,FOF也有能力去投资一些免佣金的基金。第三,提供投资优秀创业投资基金的可能,发现新兴潜力基金。对于许多投资者,尤其是刚接触这类投资的投资者,通常难以进入行业内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这要么是因为这类基金是不对公众开放的;要么是因为其要求投入的最低资本金太高(通常每个基金需要500万美元或更多);也许两者兼而有之。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封闭的圈子,这使得老投资者有机会对其热捧,而新投资者却常常被拒之门外。很多优秀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新基金时都对以前的投资者给予优先分配,但也可能分出一部分给一些选定的战略投资者。这些战略投资者除了可以提供投资资金,还可以提供诸如新的投资机会之类的基金增值服务或者行业专业知识。FOF是否可以投资于这些优秀的基金将取决于他们与这些基金之间业已建立的关系或者是他们作为战略投资者所能够带来的价值。FOF的管理人活跃在创业投资的圈子里,对有发展前途的创业投资基金也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们利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洞察力,来发现有可能成为明星基金的新兴创业投资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就可借助FOF来进行多样化投资,以避免投资于单一基金所带来的风险。不同的FOF管理人的多样化战略是不同的。他们会通过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经典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次级债权基金等),或者投资于不同的行业(制造业,技术,医疗保健,消费品等)和不同的投资阶段(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预IPO期等)的基金来进行广泛的多样化。

(5)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

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需要缴纳年度管理费和利润分成。一般来说,FOF的管理人也收取管理费,但FOF的管理费率比普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费低,典型FOF的费用是每年占投入资本0.85%-1.25%的管理费,再加上一个5%的利润分成。而普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费占投入资本的2%,利润分成占比20%。通常,FOF会对数额较大的投入资金收取较小比例的管理费,并且不管是FOF还是基金本身收取的管理费都会在主要的投资期(例如4-5年)完成后降低。投资者常常会因为考虑到FOF这一层的费用,而觉得通过FOF投资成本高,他们没有意识到亲自选择创业投资基金来投资可能会产生一个更高的内部成本,而一个好的FOF管理人则是可以通过赚取更高的净回报(扣除支付的一切成本和费用后)来对其收费进行支付的。并且,FOF的多样化组合投资策略将有效降低FOF投资风险而获得比其它投资方式更高的投资回报。

(6)专家投资

创业投资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许多较大的养老基金、基金会、捐赠基金和保险公司,需要专业团队的服务,而经验丰富的FOF管理人则可以提供包括业绩考查、基金选择等方面重要的专业知识和见解。他们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用一个经过时间考验、有原则的甄选过程来选择基金,并可代表投资者对投资条款进行谈判,利用其专门的资源来监控所投资基金的进展,清算股票红利、全面报告基金状况等。从历史收益上看,平均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与最好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相去甚远。这也表明在创业投资领域实行专家投资非常必要的。

当然,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额外费用、管理费率较高、投资风险仍然较高、投资收益低、资产流动性差等。具体如下:

(1)额外费用

一些FOF诱惑投资者投资不同的FOF,而这些FOF实际上是通过相互购买不同的共同基金形成相同的投资组合,但投资者必须分别为母基金支付管理费,从而支付额外管理费用。

(2)双重管理费

虽然多数VCFOF的管理费率相对创业投资基金来说管理费率较低,但VCFOF投资于子基金后,子基金也需要向其管理者支付管理费,这样投资就需要支付两次管理费,即需支付双重管理费。

(3)不能充分规避风险

VCFOF组合投资的策略并不能完全回避创业投资高风险的本性,VCFOF的管理水平也会良莠不齐。一些VCFOF多样化投资策略可能会局限于其管理人自身所管理的基金,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多样化,因而不能充分规避风险。

(4)投资收益平均化

当VCFOF发展的太大时,很容易采取“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而不能保持较高的选择标准,从而不能实现最优回报,只能获得平均收益。

(5)资产流动性较差

跟普通创业投资基金一样,“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属于长期投资的资产类别,流动性仍较差。

1.1.3 引导基金与“基金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质上属于FOF的一种,是一种政策性FOF。但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仅具有FOF的基本属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二者之间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1.引导基金与“基金的基金”的联系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其他类型的FOF一样,正逐步成为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有其他类型的FOF的共同特点:

(1)都以商业性子基金作为投资对象

即无论是一般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还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通常不直接投资于创业项目,而是投资于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

(2)都通过对多个子基金的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和实现多样化投资

即无论是一般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还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通常会投资于一揽子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来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并实现多样化投资,而不是仅仅投资于某一个创业投资子基金。

2.引导基金与“基金的基金”的区别

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其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主体不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由政策部门主导设立,带有一定的政策目标;而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则一般由商业性机构按市场原则设立。

(2)设立目的不同

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作为母基金,是为了获得最大收益并最大限度分散风险而设立;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虽然也是一种母基金,但是作为一种政策性母基金,是为了特定的政策目的(即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子基金,从而促进本区域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而设立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3)投资原则不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了实现其引导放大的功能,一般规定其投资的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以保证其投资符合政策要求,更多地要求其子基金有一定的资金额度投资于创业中早期企业;而商业性VCFOF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完全是以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投资于政策允许的任何领域,以保证投资者获取最大的收益,因而往往更多地投资于创业中后期企业。

(4)管理方式不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其明显的政策性目标,在管理上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也存在着许多不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由行政性部门或事业性部门负责管理,这些部门一般没有盈利指标的约束,不必过多关注管理收益,对于基金经理较少使用业绩激励措施进行激励,而是使用行政激励措施(如提升职务等)进行激励;而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则由商业性管理机构管理,必须通过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等措施,以激励基金经理尽职尽责管理好基金。

(5)存续期限不同

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为了一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当其政策目标实现后,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都有一定的存续期。而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是为商业目标而设立,即可以规定一定的存续期,也可以不规定存续期,尤其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FOF,根本没有存续期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