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理论与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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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2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既可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股东,也可以是其它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非关联股东。因此,笔者将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分为三类:(1)全部向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这类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一般是控股股东以资产认购,目的是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2)一部分向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另一部分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这类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既有关联股东,也有其它法人、基金等战略投资者;(3)全部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这类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全部是其它法人、基金等战略投资者。

大量研究(La Porta et al。,1999;Claessens et al。,2002等)表明,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如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如东亚和西欧国家),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则演变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大股东凭借其控制权地位“掏空”上市公司。而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这种最为隐蔽的途径“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Khanna,2000)。Jensen和Meekling(1976)认为,当公司只有唯一股东时,它没有动机掏空上市公司,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其掏空的动机增强,即控股股东存在“壕沟防御效应”,并且这种“壕沟防御效应”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紧密相联。一般而言,当控股股东拥有较少比例的公司股份时,它对企业的控制能力不强,而此时其他大股东也能发挥一定制衡作用,控股股东掏空公司的可能性较小。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它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增强,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减弱,这时控股股东掏空行为将随持股比例的上升而增加。但是,当控股股东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掏空”将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而下降,因为这时控股股东“掏空”的成本增加,收益下降。Gomes(2000)、Claessens等(2002)的研究也表明,持有较高比例的所有权股份可被视作控股股东向外部投资者所作的放弃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一种承诺。李增泉、余谦和王晓坤(2005)、冯根福等(2005)等以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数据为基础,从关联方并购的角度找到了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证据,并认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存在“U”型关系。由此可见,一方面,较高的控股比例导致了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可能;另一方面,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控股股东完全掌握了公司控制权时,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会削弱。所以,当全部向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时,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提高,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将减弱,支持动机将增强,因此,公司未来的绩效将会提高,上市公司短期股票价格将会上升。当认购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只有非关联股东时,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会被稀释,这将可能增加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这一信息会被证券市场理解为消极的因素,使得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短期股票价格不佳,但短期股票价格仍可能上涨,因为定向增发新股将引入一个或多个有能力监控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当认购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既有关联股东,也有其它法人、基金等战略投资者,控股股东的股票数量虽然也增加了,但是,由于对非关联股东增发了一部分股票,有可能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反而会被稀释,因此,这一类上市公司的短期股票价格表现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

Myers and Majluf(1984)认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公司的内部人士比证券市场外部投资者拥有更多的关于公司现有资产价值和新项目净现值的内部信息,而外部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所传递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管理者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假说认为,只有在管理层认为公司股票价格被高估时,才愿意对外发行新股,让新的投资者来承担公司股价高估的风险。Hertzel and Smith(1993)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认为当公司的不对称信息程度高的时候,公司会选择私募发行方式,因为私募发行的投资者有能力发现或花一定代价获知真实的公司价值,而且可以从不错的发行折扣中得到补偿。同时,有好的投资机会但资金短缺的被低估的公司会选择向内部投资者私募发行来解决投资不足问题。在他们的分析中,私募发行投资者愿意向企业投入资金以及管理层决定放弃公开发行向市场传递了一种管理理念:公司价值被低估了。同样,Leland and Pyle(1997)、David(2004)也认为,一个关联投资者的投资可以看作是对公司价值的证明。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潘敏、金岩,2002),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参与定向增发新股时,向证券市场传递了公司的股价被低估了,或者新投资的项目有着很好的盈利预期,公司未来的业绩会增长的信号,因此,短期股价会上涨。

根据上面的分析,本书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假设1:全部向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要好于一部分向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另一部分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

假设2:一部分向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另一部分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要好于全部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

假设3:定向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规模越大,说明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小,定向增发新股宣告的累计异常回报率越小。

假设4: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累计异常回报率与控股股东认购定向增发新股的数量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