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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反映我国古代赋税、徭役、租息等情况

赋税、徭役租息是封建经济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了解历代经济发展情况,研究中国经济史必须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在历代遗存的碑刻中,我们可以获得许多有关各代赋税、徭役、租息方面的珍贵资料。

据考,早在东汉碑刻中,就有不少关于当时赋税徭役的记载。如本书上篇论及的刻于东汉延熹二年(159年)八月的《张景碑》的碑文中,就记述了当时地方官同意乡民张景包修土牛、瓦屋等设施,以免除其本家世代徭役之事。四川西昌市昭觉县好谷乡遗存有建于东汉光和四年(181年)的石表。石表高162厘米,正面和侧面刻有以五槽诏书形式颁发的“公文”,公文用隶书书写,正面刻9行,侧面刻3行,计400余字,主要记载了越西郡任命苏士县有秩(汉代的乡长)冯佑为邛都县安斯乡有秩之事,以及复除(免除赋税)上诸、安斯二乡赋役等内容。

在元朝一代名臣耶律楚材的神道碑(见《元文类》57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碑文中,就有许多关于元代赋税徭役、租息情况的记载。如:

自太祖西征之后,仓廪府库,无斗粟尺帛,而中使别迭等佥言:“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地。”公[耶律楚材]即前曰:“夫天下之广,四海之富,何求而不得;但不为耳,何名无用哉?”因奏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绢八万匹,粟四十万石。上[窝阔台]曰:“诚如卿言,则国用有余矣。卿试为之!”乃奏立十路课税所,设使副二员,皆以儒者为之……

所在官吏取借回鹘债银,其年则倍之,次年则井息又倍之,谓之羊羔利。积而不已,往往破家散族,至以妻子为质,然终不能偿……

燕京刘忽笃马者,阴结权贵,以银五十万两扑买天下差发,涉猎发丁者以银二十五万两扑买天下系官廊房地基水利猪鸡,刘廷玉者以银五万两扑买燕京酒课,又有回鹘以银一百万两扑买天下盐课,至有扑买天下河泊桥梁渡口者。

初,公自庚寅年(1230年)定课税所额,每岁银一万锭,及河南既下,户口滋息,增至二万二千锭。而回鹘译史安天合至自汴梁,倒身事公,以求进用。公虽加奖借,终不能满望。即奔诣镇海,百计行间。首引回鹘奥都刺合蛮,扑买课税,增至四万四千锭。公曰:“虽取四十四万亦可得,不过严设法禁,阴夺民利耳。”

又如在元代的《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见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1)中也有关于当时赋役不均的记载:

崇安之为邑,区别其土田,名之日都者五十,田赋之多寡略相等也。自民产之无制,大家之田连跨数都,总为一家以受役,升合之赋力不能出,其乡则受役无时而休也。五十都之田,上送官者为粮六千石,其巨室以五十余家兼五千石有而余,其细民以四百余家合千石而不足,而赋役者常以四百之细民配之五十之大家,贫者一日当役而家已破,是以三年六次预定之役,常纷然不宁,而民病甚矣。

在《陈公神道碑》(见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2)中亦有关于当时安徽贵池县赋税和徭役的记载。

[世祖至元末,陈思齐]守池州……岁且终,省檄列郡横造绮段,而初不给其直,列郡取于民以应之,又不中废,危迫不知所为。公命民间有丝者,借纳明年夏税,不日而丝具,召匠户并工成之,踰月而就,民不知有此役也。

在《爱鲁神道碑》(见姚燧《牧庵集》卷19)中有关于当时爱鲁在云南按百姓家庭财产多少征收赋税的记载:

……[爱鲁]始为金齿等国安抚使,……改善阐安抚使,升云南等处宣慰都元帅,虎符,拜云南行省参知政事……已臣之国,抚而绥之,为定金赋,以户高下为,衰。迨其薨年(1288年),籍是一省输金之家,近二百万。

明代遗存的关于赋税、徭役的碑刻记载也相当多。如在江苏常熟碑刻博物馆中,存有一块刻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秋、由吕据德书写勒石、常熟知县杨涟立石的《明购置义田分赡北运差役碑》,碑文记述了自开吴中劳役以来,莫如北运,邑民为承担这一北运差役,有不少人倾家荡产,乃至丧身亡家,其景惨不忍睹。地方官府经谘访赡役之策,惟有置买义田,收其余息,以赡运头,方可达到上不烦而民有济。故奉抚院牌,常熟以县之库贮藏赎银及无碍可动官银,再加上大户义助之银,共置买义田数百亩,用以分赡此北运差役。从碑文内容中可以看出明代苏南地区百姓劳役负担之重,对研究明代赋役制度是颇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清代遗存的关于赋役、租税的碑刻比以前各代更多。

江苏吴江市柳亚子纪念馆藏有一块从该市黎里镇平楼街东圣堂移来的由苏州府刻立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的《严禁农民抗租碑》。从碑文中可以了解到当时农民不畏强暴,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抗租斗争的情况,是研究清末苏南地区农民抗租斗争的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江苏吴县黄桥乡北庄基村原土地庙观音堂旧址内,存有一块刻于清圣祖顺治十七年(1660年)五月的《蠲免渔课永禁泥草私税碑》。碑为圆首,通高2.05米,宽0.9米,碑额分5行阴刻楷书“奉旨遵宪蠲免渔课永禁泥草私税碑”15个大字。所刻碑文系清地方官府给长洲县渔民陆江、葛华等43人呈告当地豪强地主、渔霸向渔民横征暴敛私税,武断乡曲的牒文,严禁“巨豪”私税虐民,勒石永杜奸害,赦恤黎民。此碑对研究清初苏南地区的赋税情况和清初社会经济、赋税制度、阶级矛盾,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由江苏昆山县“闯邑绅士公立”于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的《永禁顽佃积弊碑》碑高140厘米,宽70厘米,碑文仍大多清晰可辨,从碑文中可以得知,昆山等地农民因完粮交租后,所剩无几,生活极为困苦悲惨,于是忍无可忍,纷纷起来抗租抢粮。根据碑文记载,当时“顽佃习惯吞租几成□习”,“其凶横者或殴业殴差”,“纠众寻殴业主,抢毁房物,多端吵扰”,“借命诈扰”,“平空肇衅,纠众凶扰”。这样的抗租抢粮活动,当时遍及江南吴江、震泽、元和、无锡、仪征、华亭等地。同时,碑文还要求禁止“书差地总,从中串诈分肥”,包庇抗租农民,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则要从重加等惩办。此碑是鸦片战争前后江南农民抗租抗税斗争的真实记录,对于研究清道光年间江南地区的租赋情况和农民反抗斗争情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江苏泰州建于1995年的林则徐税碑亭中,立有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林则徐在泰州任职时所刻立的税收碑,碑文内容为当年林则徐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颁发的一份告示。此碑为研究清代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历史提拱了宝贵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和文物价值,颇为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