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改变世界的100个条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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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日美军事同盟的加强——日本与美国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1960年日本与美国在修改《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基础上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1951年日本吉田茂政府与美国签订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是一个不平等的军事同盟条约。日本人民强烈要求废除条约。1954年吉田茂内阁下台后,新上台的鸠山一郎内阁抨击吉田内阁“屈从美国”,提出“自主独立外交”方针,主张修改《安保条约》,取得与美国平等的地位,遭到美国的拒绝。50年代中期后,日本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岸信介政府再次向美国提出修改条约的要求,希望签订对等的、双方承担义务的条约,两国建立起平等合作关系。由于美国的军事战略由“大规模报复战略”调整为“核战略”,需要减少驻日美军并使日本承担更多的军事义务。同时为了缓和日本国内日益高涨的反美情绪以及日本统治阶层对美国的不满,美国同意日本政府修改条约的要求。自1958年10月开始,日美两国经过1年3个月的谈判,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取代旧的《安保条约》。岸信介政府不顾人民的普遍反对,于5月19日夜将警察引入国会,强行批准条约。6月19日,条约生效。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它与旧《安保条约》都允许美军为了“日本的安全”以及“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和安全”“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所不同的是它消除了美军可以用于镇压日本内乱和未经美国同意日本不得将任何基地给予第三国的不平等条款,增加了“两国将设法消除在它们国际经济政策中的矛盾,并且将鼓励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的内容。肯定日本拥有“进行单独或集权自卫的固有权利”,有义务维持和发展“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规定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的任何一方受到武装进攻时,两国“将按照自己的宪法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明确了条约的有限期限为l0年,两国随时就条约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在条约的文中规定,驻日美军的配置装备发生重要变更以及从日本发动作战行动而使用基地,需要事先与日本协商。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扩大了两国的合作范围,反映了日本统治集团在日美合作基础上争取与美国平起平坐的趋势。条约所指的远东范围包括“菲律宾以北、日本及其周围地区,韩国及中华民国统治地区”,大大增加了日本卷入美国战争的危险。1970年,日本佐藤荣作政府宣布自动延长条约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