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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的婚姻制度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的婚姻制度如何,没有确切的史料文字记载。但是根据考古学家的发掘、古代的神话传说以及一些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中,我们可以发现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群婚

喜字金如意·清群婚包括非血缘群婚和血缘群婚。非血缘群婚发生在人类从动物状态向人类过渡的杂交时期。在这一时期的原始群中,任何两个不同性别的人都可以成为夫妻,没有辈分之分。《吕氏春秋·侍君览》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去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臣》也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神话传说“女娲造人”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现实风貌。

群婚杂交延续了上百万年之后,原始群开始分裂为以血缘为纽带的血缘原始群,在这个原始群中就产生了血缘群婚。这是对人类性交关系加以最低程度的限制而产生的。血缘群婚的特点就是按照辈分来结成夫妻关系,不同的辈分之间禁止通婚。不过在血缘群婚的时期,兄妹仍然可以结为夫妻,这种情况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伏羲和女娲是兄妹的神话故事就反映了古代兄妹结婚的现象:传说伏羲、女娲是兄妹,当时天下还没有人类,于是他们就商量着结为夫妻,从此以后人类就慢慢繁衍开来了。

对偶婚

随着血缘群婚的发展,人们逐渐禁止同胞兄妹之间的通婚,进而禁止了旁系兄妹之间的通婚,最后发展到只允许与外族人通婚,形成了“同姓不婚”的习俗。因为他们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在同一血缘部落里通婚,不利于人类的繁衍,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男女同姓,其生不藩”(《左传》)。

当由血缘婚发展到族外婚时,人类就进入了对偶婚时代。最初的对偶婚是指一个氏族的男子可能是另外一个氏族的全部女子的丈夫,而一个氏族的女子也可能是另外一个氏族的全部男子的妻子。其表现就是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个体没有固定的配偶。在这种婚姻形式的基础上,又发展到一个女子在另一个氏族的男子中选择一个作为她的主要丈夫,而一个男子也在另外一个氏族中选择一个女子作为他的主要妻子。这种婚姻形式较之先前的对偶婚,相对来说稳定一些,但还不牢固。虽然他们都有一个主妻或主夫,但是他们仍然实行的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另外,对偶婚时期,男子到女方家生活,子女和财产归女方所有,女子占有主导地位。这也就是原始的母系社会。传说尧嫁两个女儿给舜,就是这种婚姻的反映。现今云南永宁纳西族采取阿注婚,在那里,男女之间只建立一种偶居关系,由男子夜宿女家,第二天早上再返回自己的母家。一个女子可与一两个人结为“阿注”,也可以与更多的人偶居。可以说,阿注婚是对偶婚的活化石,它对于了解原始社会的婚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一夫一妻制

对偶婚中主妻与主夫的存在使得子女能够确认自己的父亲,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丈夫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夫权也就逐渐隆起,渐而取代女子的主导地位,走向夫权制社会,即父系社会。一夫一妻制的特征就是男子不再到女方家居住,而是娶妻子回来;所生的子女和一切财产归男子所有,男子居于主导地位,而女子降到被支配地位;妻子只有一个丈夫,但是丈夫却可以有妻、有妾,严格来说,一夫一妻是一夫多妻,对偶婚时期的一妻多夫这时已经不存在,因为女子已经成为男子的私有财产,男子要求女子的贞操,不准她们跟其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而自己却可以娶多个妾。我国古时的媵品制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所谓媵品制,指一女出嫁时其姊妹跟随她陪嫁给同一个男子的制度。

在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候,女子不甘心失去自己的主导地位,拒绝嫁到男子家,而男子为了能够与这个女子结婚,只好把她抢回家完婚,于是抢劫婚的婚姻形式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抢劫婚的发生不光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在他们背后是代表着不同势力的父系制和母系制。女子的反抗,主要是她所具有的旧有观念和母系社会留下的习俗支持着她;男子则是慢慢兴起的男权支配着他的行动。因此,抢婚也就是父系制和母系制斗争的产物。在云南小凉山彝族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仍然有抢婚的习俗:男女从小就由父母包办,双方之间根本无感情可言,因此到结婚那天必须要用抢的方式把新娘抢走。在举行婚礼的那一天,男方要请三四个男子帮助抢亲,而女方山寨的姑娘则严加防范,她们见抢亲的队伍进村来,马上蜂拥而出,向客人泼水进行阻拦。但是女方的小伙子很同情抢亲的人,帮助抢亲的人偷偷潜入村里,抢走新娘。

这种抢劫婚在母系制向父系制社会过渡时期,对于推动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因素在婚姻中越来越重要,这种靠暴力手段来获得婚姻的抢劫婚的存在就受到了限制,于是聘娶婚成为缔结婚姻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