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两种美德的比较
看来只有出自正当的动机并具有慈善倾向的行为才应获得报答。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的对象。或者说,才可激起旁观者同情性的感激。
看来只有出自不正当的动机并具有伤害性倾向的行为才应得到惩罚。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的对象。或者说,才可激起旁观者同情性的愤恨。
慈善总是自愿的,它不可强迫。仅仅是缺乏善心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因为仅仅缺乏善心不会导致任何真实的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原本合理地期望的善行感到失望,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它可能激起人们的厌恶和不满。但是,它不会激起为人们所赞同的任何愤恨。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回报,而且当他的恩人又需要他的帮助的时候,他不回报,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不光彩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内心都不会同情他的自私的动机,他也是最应受到非难的对象。不过,他仍然并未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他完全应该做的一件好事而已。他的感情和行为的不当自然就会激起人们一种憎恶的感情,而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但不是愤恨的对象,因为如果不是蓄意对某个特定的人要进行伤害的行为是从来不会引起愤恨这种感情的。因而,他的知恩不报并不能受到惩罚。反之,强迫他去谢恩,强迫他去做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所赞同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将会比听任他知恩不报更不适宜。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使他报恩,那么他的恩人将会把自己搞得名誉扫地;而且任何一个第三者,如果他不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的长者也都不宜于进行干预。不过,感激要求我们所完成的慈善行为都是最接近于所谓完美和完全的职责的。凡是友谊、慷慨和宽容敦促我们去做的,并且可以得到普遍赞许的事情,它们将是更加自愿的,比感激的义务更加不能有任何强迫。我们谈论的是对感恩的欠债,而不是宽容或慷慨,更不是友谊的欠债,当友谊仅仅是一种尊重,而没有夹杂恩惠的时候。
愤恨似乎是天性赋予我们用来自卫的,而且是仅仅用来自卫的。它是正义的护卫者,无辜的保证人。它敦促我们击退企图对我们的加害,回击已经施加的伤害。这样可能使冒犯者对自己的不义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于惧怕遭到同样的惩罚,而害怕重蹈覆辙。因而,愤恨只能用于这些目的,当它一旦用于其他目的时,它就不可以得到旁观者的共鸣了。但是仅仅缺少慈善的美德,虽然可能使我们对合理期待的善行未能实现而失望。不过,它并未做,也未打算做可能引起我们需要自卫的任何伤害行为。
不过,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奉行是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的,它可以通过武力强制遵守,同时违背它就将招致愤恨,因而也要招致惩罚。这个美德就是正义。违背正义就是伤害:它就会对某些特定的人造成真实的伤害,其动机自然也是得不到赞许的。因此,它是愤恨和惩罚的正当对象,惩罚是愤恨的自然结果。由于人们同情和赞同对非正义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使用暴力进行报复,所以更同情和赞同使用暴力阻止和反击伤害,抑制冒犯者伤害其邻人。图谋进行非正义行为的人自己也意识到这一点,而且也感觉到他要谋害的人和其他人可以有充分的理由使用暴力以粉碎他的罪恶的阴谋,或者在他施暴后对他加以惩罚。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了正义与其他社会美德的显著的区别。这个区别最近又被一个极具独创性的作者所特别坚持。它使我们感到我们有更大的职责去按照正义,而不是依据友谊、宽容或慷慨行事。上面提到的那几种美德在某种程度上似乎还可以由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怎的我们感到自己被某种特殊的方式所捆绑,必须奉行正义的准则。也就是说,我们感到那个力量可以用最正当的理由并得到全人类的赞同强使我们遵守正义的准则,而不是去遵循其他美德的戒律。
不过,我们总是必须小心翼翼地把什么是只该受到指责的,或者说只是不赞同的适宜对象与什么是可以使用武力予以惩罚或阻止的对象加以区分开来。遵循缺少我们每个人凭经验都认为应该有的一般程度的善心看来是该受到指责的;反之,超乎一般程度的善心看来就是值得赞扬的了。而一般程度的善心看来就不该受到指责,也不该受到赞扬。如果一个父亲,儿子或兄弟,他对相应的亲戚并不比对大多数一般的人做得更好也不更坏,那么他就既不应受到赞扬,也不应受到责备。一个人所表现的仁慈异乎寻常和出乎意料(尽管它仍然还是适度的和适宜的)会使我们感到惊讶,或者反过来,一个人所表现的不友善异乎寻常和超乎想像同样会使我们感到惊讶,只是前者看来值得赞扬,后者值得指责。
不过,在地位相同的人们中间,即使最一般的友善或善心也不能用武力强求。在地位相同的人们中,每一个人早在政府建立以前就都是天然地被视做有权防卫自己免于伤害,同时对伤害他的人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当他这样做时每个宽宏大量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动,而且在感情上与他共鸣,甚至还常常愿去帮助他。当有人攻击,或抢劫,或图谋杀害另一个人时,所有的邻人就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应该赶来或者为受害者报仇,或者保护处于危险境地的人。不过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应有的父爱,当一个儿子对父亲似乎缺乏应有的孝敬,当兄弟间缺乏通常所有的手足之情,当一个人对一切都冷漠,在他举手之劳就可帮助他的同伴解除苦难而拒绝救助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每个人责备他的行为,但是没有人会认为他们有理由,或许有任何权力去强使那一个人做出更多的友善。受害人只能抱怨,旁观者除了能给以忠告和劝说外,也不能进行任何干涉。在所有这些场合,地位相同的人相互使用武力只能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方面,有时一位地位较高的人确实可以在普遍赞许的情况下要求在他管辖权以内的人相互之间行为举止保持一定程度的礼节。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要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并对人们强加了许多其他的慈善性义务。地方行政长官不仅被授权通过制止非正义的行为以维持社会安定,并且被授权通过建立良好的纪律和通过打击各种不道德的非正当行为以促进国家的繁荣,所以他可以制定法规禁止市民间相互伤害,并且要求他们相互在一定程度上友善相处。当君主下令所要求的都是无偏袒的事情,而且在他的这些命令之前不做也不会受到责备的事情,那么现在不服从君主就会变得不仅应受责备,而且应受惩罚。因而,如果君主命令的事情在这些命令之前不执行就是要受到极大的指责的,那么不服从命令肯定就会变得要受更大的惩罚。不过,在一个立法者的所有职责中,也许这是一个最难处理的问题,它要求高度的体贴和含蓄。在执行中既要求恰如其分,又要求判断公正。完全忽视了这一点就会使国家陷入混乱和令人震惊的暴行,而做过了头,又会破坏自由、安全和正义。
虽然仅仅是欠缺一点善心看来并不应该得到同等地位的人的惩罚,但是表现出了更大的慈善显然是值得得到最高的奖赏。由于这种表现能够产生出最大的善行,它们也就是自然而又公认的最热烈的感激对象。相反,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而遵奉那个美德的准则似乎却很少得到过什么奖赏。毫无疑问,在正义准则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适度,因而它应该得到适度所应有的全部赞同。但是由于并没有做出实际的善行,所以它得不到什么感激。在大多数场合,仅仅只是正义,它仅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只是阻止我们去伤害我们的邻人。一个人,如果仅仅是没有去侵犯他的邻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名誉,他的这个功劳确实算不得什么。然而,他履行了被特别称做正义的所有准则,做了与他地位相同的人能够有理由强使他做的每一件事情,或者说如果他没有做的话,与他地位相同的人能够以此而惩罚他。因而,我们常时可以通过坐着不动和什么也不做来履行全部正义的准则。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看来是造物主给我们提示的一条伟大的法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应该属于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中从来没有人性的人,同样也不应该得到他们同胞的爱,应该让他们生活在社会里就像生活在沙漠里一样,没有人关心他们或问候他们。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亲身感到他对别人所作的恶,因为无视他的同胞的痛苦并不能使他有所收敛,那就应该由他自己的恐惧来使他感到畏惧。只有清白无辜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奉正义的法则,同时克制自己不去伤害其邻人的人,才能得到其邻人对他清白无辜应有的尊敬,而其邻人对他也应虔诚地遵奉那些同样的法则。
第二章 论正义感、悔恨感和对功劳的意识
没有什么正当的动机会要我们去伤害邻人,也没有可以获得人类同情的什么煽动要我们去对别人行凶作恶,除非是别人对我们做了恶事所引起愤慨。仅仅是因为他人的幸福阻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就去打扰他人的幸福,仅仅是因为某样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者更为有用,就去夺取他人的实际有用的东西,或者以同样的方式沉迷于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并把自己的幸福置于他人幸福之上的(每个人都有的)天生喜爱,这是没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去赞同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自己,同时也由于他比任何其他的人更适合于照顾自己,所以这样做是适宜而正确的。因而,每个人对与自己有关的事情要比对与别人有关的事情关切得多。也许听到一个与我们无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引起的我们的牵挂,败坏的我们的胃口,或引起的不安还远不如落在我们自己身上的一点极小的灾难所引起的这些。不过,虽然,我们邻人的毁灭对我们的影响远不如我们自己的一点小小的不幸对我们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决不能为了免防自己的那个小小的不幸,甚至为防止自己的毁灭而毁灭邻人。在此,像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一样,我们决不能以我们通常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而应当用自然的看待别人的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照谚语的说法,虽然,每个人对自己是整个世界,而对其他的人他则是整个世界中极其渺小的一部分。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可以比世界上所有其他的人的幸福都更重要,而对他人来说则丝毫也不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重要。所以,虽然每个人的心目中自然而然偏爱自己胜过其他所有的人,这一点是真实的。然而谁都不敢对着别人的面,坦率承认他是依照这个原则行事的。他感到他们决不可能赞同他的这种偏爱,所以不管那种偏爱对他可能是多么的自然,而对其他的人来说则必然总是显得过分和越轨。当他意识到别人将怎样看待他,而他根据这种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就会发现对于别人他和其他任何的人一样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如果他能依照这个原则行事,那么公正的旁观者就可能赞同他的行为原则,这正是他最大的愿望。为此,他必须在所有其他场合收起他的这种自爱的傲慢,并把它压低到别人能够接受的程度。别人也会怂恿他把这种自爱降到这样一个程度,即允许他比对任何其他人的幸福,更加关心自己的幸福,更加兢兢业业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样,每当他们设身处地为他着想时,他们也就会欣然对他表示赞同。在追求财富荣誉和显赫的地位中,他可以尽力拼搏,拉紧他的每一根神经和每一块肌肉,以求超过他的所有对手。但是如果他想挤开或者推倒他的对手,那么旁观者对他的容忍也就到此为止。那是违背了公平竞争,那是他们所不容忍的。因为对于他们来说,那个人在各方面几乎都同他一样。他们不赞同他的那种把自己置于那个人之上的自爱。因而也不能赞同他伤害别人的动机。所以,他们会欣然同情被伤害者的自然的愤恨,于是冒犯者就会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慨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会变成这样一个对象,同时也会感到这些不满的情感随时都会从四面八方向他迸发出来。
由于所作的恶越大和越不可弥补,受害人的愤恨自然就愈大;同样旁观者的同情与愤慨也会愈大,以及冒犯的负罪感也会愈深。置人于死地是一个人能加害于别人的最大的恶行,也能激起与被杀害者有直接关系的人最大程度的愤恨。因而,谋杀在人类和罪犯的心目中都是所有罪恶中最穷凶极恶的了。剥夺我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罪恶远大于使我们得不到我们仅仅只是指望的东西。因而,破坏财产、盗窃和抢劫(它们夺走我们所拥有的东西),其犯罪要大于违反契约,因为它只是使我们对指望的东西感到失望。因而,最神圣的正义的法律(违背了那些法则看来就会遭到最愤怒的报复和惩罚)是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和人身的法律。其次才是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才是保护那些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应归还于他的东西的法律。
违反比较神圣的正义法的人可能从来不考虑世人对他必然所怀有的感情,感觉不到羞耻、恐惧和惊恐的一切痛苦。当他的激情得到了满足,并且开始冷静地反思他过去的行为时,他就会怎么也不能体谅那些影响他的行为的动机。它们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它们往常对于别人那样显得是那么的可憎。由于同情别人对他必然持有的那种憎恨和憎恶,他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自己憎恶和憎恨的对象。被他的非正义的行为所伤害的人的处境这时引起了他的怜悯。他一想到这些就感到痛苦,悔恨自己行为给他们所造成的不幸的后果。与此同时,他感到那些悔恨使他成为了世人愤恨和愤慨的适当对象,以及承担愤恨、报复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适当对象。这个想法会一直萦绕着他,使他时时感到恐惧和惊慌。他不敢正视社会,认为自己仿佛已被世人的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在他的这个最大和最可怕的悲痛中,他不可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他的罪恶的记忆关闭了他的同胞心中对他的所有同情。他的同胞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不敢想的东西。一切似乎都对他怀有敌意,他甚至想飞到某个不能住人的荒漠里去。在那里他可以再也看不到人类的面孔,再也不会在世人的脸上看到对他的罪行的谴责。但是孤独比社会更加可怕。他的这些思虑不能给他带来别的,只能给他带来黑暗、不幸和灾难、无边的痛苦和毁灭的凶兆。于是对孤独的恐惧把他又驱赶回社会,他又出现在世人的面前,他惊恐地显现在他们面前,满怀羞愧,深受恐惧的折磨,祈求那些曾经一致谴责过他的审判官们些许鼓励的保护。这就是可恰如其分地称做悔恨的那种情感的本质。它是人类心灵中所有情感中最可怕的一种。它是由意识到过去行为的不当而产生的羞愧,对其不当行为的后果所产生的痛苦,对受到它的伤害的人们的怜悯,以及由于意识到其行为引起的所有具有理性的人们的正当的愤恨而对应有的惩罚所产生的惧怕和恐惧混合而组成的。
相反的行为自然会激起相反的情感。一个人,如果不是出于怪诞的幻想,而是出于正当的动机做了一件好事,他看着那些他曾为他们做了好事的人时,他感到自己应是他们钟爱和感激的天然对象,而且由于与他们的同感,是世人尊敬和赞许的天然对象。而且当他回过头来审视自己当时的行为动机时,当他用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的眼光来审视它时,他会继续欣赏那个动机,而且由于同意那个假定的公正审判官的赞许而为自己叫好。从上述这两个观点来看,他的行为对于他来说在各方面都显得十分令人满意。一想到它,他的脑子里就充满了欢乐、安详和宁静。他与世人处于友好和和谐之中,他怀着自信和仁慈的满足看待他的同胞,确信他使自己值得受到同胞们最友好的关怀。这些情感的组合构成了对功劳的意识或应该受到奖赏的意识。
第三章 这种天性构造的效用
一个只能存在于社会中的人,天性就是这样使他来适应他所处的环境。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彼此的帮助,同时也面临着相互的伤害。凡是必要的帮助是出于爱心,出于感激,出于友谊和尊重而相互提供的地方,那个社会就繁荣和幸福。社会的所有不同成员通过爱和情感的愉快的纽带被联结在了一起,仿佛被拖往一个相互行善的共同的中心。
但是尽管必要的帮助不是出于这种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而提供的,尽管社会的不同成员间并不存在相互的爱和情感,尽管这个社会没有那么幸福和愉快,但也并不必然就会瓦解。然而出于社会的一种效用,相互之间没有爱和情感,在不同的人们之间,就像在不同的商人之间一样,社会依然可以存在。在那个社会里虽然谁对谁都没有负有什么义务,或应该感激谁,根据一个一致同意的价值评估通过惟利是图的相互交换善行,社会仍然可以继续存在下去。
不过,社会不可能在随时都想相互伤害的人们中存在。一旦相互开始伤害,相互愤恨和敌视也就产生了,联结社会的所有纽带也就全然断裂了。组成社会的不同成员,由于他们间不和谐和情感所产生的暴力和对立,可以说就会四散,逃往国外。如果说在强盗和杀人犯之间还存在什么集团的话,那么他们至少(按照老一套的说法)相互之间也不彼此抢掠和厮杀。所以,仁慈对于社会的存在远不如正义重要。社会没有仁慈仍然可以存在,尽管不是十分舒适,然而如果非正义占上风就必然会把社会彻底摧毁。
所以,造物主通过应该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来规劝人们行善,而不是在人们忽视了行善时用应该得到惩罚的恐惧来保障和强使人们行善。是房屋的装饰,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基础使房屋生辉,所以装饰应该受到举荐,但绝不强迫。相反,正义是支撑整个大厦的主梁。如果主梁被搬走了,人类社会的雄伟而巨大的组织,如果我们可以这么说的话,那么在这个世界上似乎得到了造物主的特别关爱予以举起和支撑的组织瞬息就会化为灰烬。为了强使人们遵奉正义,造物主在世人心中灌输了恶有恶报的意识,把伴随违背正义行为应得惩罚的恐惧作为护卫世人集体的伟大卫士以保护弱者、抑制暴行、严惩罪犯。人,虽然天生具有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相比,他们对于与他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很少关心。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一个与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痛苦还不如自己的一点小小的不方便来得重要。而且他们有充足的力量去伤害他,也可以有许多诱惑要他们去这们做,如果不是那条植根于他们心中的恶有恶报的原则保护了他,威慑住他们要他们尊重他的无辜的话,他们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扑向他。一个人进入一个一伙人的地方就会像走进了一个狼窝一样。
在宇宙的各个部分中,我们观察到各种工具都被以最高超的技巧调整到生产它们的目的上。在植物或动物的机制里,我们赞叹每一种东西为达到天性的两个伟大目的——维持个体的生命和物种的繁衍——设计得是何等巧妙。不过在所有这些物体中,我们仍然应把效用与它们的各种活动和组织的最终目的区分开来。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液体的分泌都是为了维持动物生存的两大目的所必须的活动。然而我们从来就不像从它们产生效用的原因那样从这些目的来说明那些活动,也不把血液循环或食物的消化想像成自动地,并且以达到循环或消化的目的为其意图。钟表的齿轮令人赞叹地调整到适合于其制造的目的——指示时间。它们的全部运动以最佳的方式协同合作以达到上述效果。即使全部运动都是赋予了要产生这个效果的愿望和意图,那些运动也是完成得不能再好了。不过我们从不把这种愿望和意图归功于它们,而将其归功于钟表匠;而且我们知道,它们是通过一根发条驱动的,发条所期望的效果宛如所有的运动一样微不足道。虽然,在说明体内运动时,我们总是能以这种方式区分效用和最终目的,但在说明头脑的那些运动时我们则很容易把这两个不同的东西相混在一起。当天然法则把我们导向那些目的的精明的理性推荐给我们时,我们却总是很容易把促使我们向那些目的前进的情感和行动归咎于那个理性,如同归咎于它们的有效的目的一样。而且把实际上是上帝的智慧想像为人的智慧。从表面上看,这个原因似乎已足以产生归功于它们的结果,而且人性的体系(当其全部不同活动都是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演绎出来时)似乎也就更简单和更令人惬意了。
由于除非正义的法则得到相当地遵守社会就不可能存在,由于社会的交往只可能在相互克制和不伤害对方的人们之间进行(前面已提到过),所以对这个需要的考虑就是我们赞同通过对违背正义法则的人进行惩罚以强制施行正义法则的根据。据说,人对社会有一种天生的热爱,而且渴望世人为了其自身的目的能够保持团结,哪怕他自己并不能从中获得什么好处。他对社会的井然有序和繁荣感到惬意,他以想像它为乐。反之,杂乱和混乱是他厌恶的对象,对一切可能产生这种混乱的事物他都感到懊恼。他也意识到他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有联系,他的幸福,也许他的生存都有赖于社会秩序和繁荣的保持。基于这样一个原因,他对一切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事物都感到憎恶,也乐意利用一切手段来阻止这个如此可恨和可怕的事件的发生。非正义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对社会的破坏。因而,只要出现什么非正义的现象就会使他惊恐不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就会跑去制止那个现象的发展,因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的话,那个现象将很快毁灭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文明的和合理的方法遏制它的话,他就必然要用武力和暴力来“击败”它,无论如何他要阻止它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说,正是由于这样,人们常常赞成通过对违反正义法则的人宣判死刑来强制实行正义的法则。公共治安的破坏者就是这样被从世界上铲除了出去,而其他的人则从他的可怕的下场中受到威慑不敢步其后尘。
这就是我通常赞成对非正义行为进行惩罚的理由。而且由于这个理由非常充分,所以我们常时用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程度来进一步证实我们对适度的天然感和惩罚的适度。当罪犯所要遭受的痛苦只是对他的罪行的一种回报时,世人的自然的愤恨告诉人们,那是他的罪有应得;当他由于对即将临头的惩罚感到恐惧,而中止其非正义的暴行不再嚣张时,当他不再成为恐惧的对象时,他就开始成为世人宽容和人道的可怜的对象。一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就减轻了人们对他曾经给别人所造成的痛苦所引起的愤恨,于是人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把他从人们在冷静的时刻认为是他罪有应得的惩罚中解救出来。所以这时,人们就会唤起对社会共同利益的考虑来帮助他们。这时他们就会用一个更为宽厚和全面的人道的旨意来平衡他们心中一时的虚弱而不全面的人道的冲动。他们反省对罪犯宽大就是对无辜的残酷,他们就会用对世人应有的一个比较扩大了的同情来对抗他们为某一特定个人所有的那种同情感。
有时,我们也会有必要用对社会稳定的需要的考虑来捍卫遵守正义的普通准则的适宜性。我们经常听到年轻人和无法无天的放肆之徒嘲笑最神圣的道德准则,虽然有时是出于腐化,不过他们更多的是出于内心的爱好虚荣而宣称信奉那种最可恶的行为准则。于是激起了我们的愤恨,我们渴望驳斥和揭露这些可憎的原理。不过,虽然是它们内在的丑恶和可憎最初激起了我们对它们的反对,然而我们并不愿把这一点视做我们谴责它们的惟一理由,或者也不愿妄称仅仅是因为我们自己憎恨和厌恶它们。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并不是结论性的。为什么它不是结论性的呢?我们憎恨和厌恶它们是因为它们本来就是憎恨和厌恶的自然和适宜的对象嘛!不过,当有人问我们为什么我们不以此或以这种方式行事,这个问题本身似乎就意味着,对于提这个问题的人来说,这种行为方式就其自身来说看来就不是这些情感的自然和适宜的对象了。所以,我们必须向他表明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某些其他的原因。基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会寻求其他的论据,而且首先引起我们考虑的是由于社会上普遍盛行的那种行为方式所直接产生的社会的失控和混乱。所以,我们总是成功地坚持了这个主题。
不过,通常虽然并不需要什么伟大的洞察力就可以看出一切无法无天的放肆行为对社会幸福的破坏倾向,首先激起我们来反对它们的然而却并不是出于这个考虑。所有的人,甚至最愚蠢和不思考问题的人都憎恨欺骗、背信弃义和非正义,而高兴看到它们受到惩罚。但是几乎没有人想到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尽管这个需要可以是多么的明显。
最初使我们对伤害个人的罪行给以惩罚感到关注的并不是出于对维持社会的生存的关心,这一点可以通过许多明显的考虑来予以证实。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个人财产和幸福的关怀并不是出于我们对社会的财富和幸福的关怀。我们对某个人的毁灭或损失的关心(因为这个人是社会的一分子,而且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毁灭)并不多于我们对损失一基尼的关心(因为这个基尼是一千基尼中的一个,因为我们应该关心整个金额的损失)。在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中,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源于那个整体。然而在上述两种情况中我们所关心的是一种混合的总体,是出于我们对构成这个混合体的不同个人的特殊关心。正如当我们的一小笔金额被非法地夺走时,我们对这个伤害之所以进行起诉,与其说是出于对失去的那笔金额的考虑,不如说是出于对保全我们的整个财产的考虑。同样当某一个人受到伤害或毁灭时,我们要求对伤害他的那个人进行惩罚是出于我们对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关怀,而不是出于对那个受害人的关怀。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关怀不一定要包括任何程度的我们通常称做爱、尊敬和好感的那种我们通常用以区分特殊朋友和熟人的优美的情感。这里所要求的关怀只是我们对每个人所有的共同的同胞之情,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胞,我们甚至对一个可憎的人当他遭到一些人无辜的伤害时,他的愤恨我们也会同情。我们对他平日的性格和行为的不满在这种场合并不全然妨碍我们对他的义愤的自然同情。虽然对那些既不十分正派,又不惯于用共同的规范来纠正和调整他们的自然情感的人,很容易打消我们对他们的那种同情。
的确,在有些场合,我们惩罚和赞同惩罚仅仅是出于对社会的共向利益的考虑,因为那是由于我们认为非如此不足以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所有因为破坏所谓社会治安或军事纪律而受的惩罚都属于这一类。这些罪行并不立即或直接伤害任何一个人,但是据推测它们的长远后果将给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极大不便或混乱。比如一个哨兵在放哨时睡着了,根据军法应处死刑,因为这种疏忽大意会为全军带来覆灭的危险。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严厉可能是必须的,因而,它也是公正而适当的。当对个人的保护与集体的安全不能一致时,那么最正确的选择就是多数应优先于个人。不过,这个惩罚,不论如何必要,终究总是显得过于严厉。这个天性肆虐造成的罪行看来是如此微不足道,而对它的惩罚却是如此之大,以致使我们内心很难接受。尽管这种疏忽看似很应谴责,然而一想到其罪行却不能很自然地激起我们的任何愤恨,以致促使我们要去采取如此可怕的惩罚。一个有人性的人必须使自己回想起一些遗忘的事,必须做出努力,拿出坚定的决心,才能使自己去进行这种惩罚或者赞同别人去进行这种惩罚。然而,对于一个忘恩负义的杀人犯或叛逆所受到的正义的惩罚,他就不是这么看待了。在这种场合,他的心会热烈地,甚至惊喜若狂地为这种正义的报复喝彩,因为这个报复对于其可憎的罪行是罪有应得,而且如果由于某种偶然事故,其罪行逃脱了这种报复,他还会大怒和深感失望。旁观者看待不同惩罚的极端不同的情感证明他对前者的赞同与对后者的赞同远不是基于同样一些天性。他把那个哨兵看做是一个不幸的牺牲者,诚然,他必须而且也应该献身于集体的安全。然而在他的内心他仍然想拯救他,他只是感到遗憾,大多数人的利益反对他这样做。但是如果杀人犯逃脱了惩罚,那将激起他极大的义愤,他会祈祷上帝为由于人类的不公没有能够在人世上给以惩罚的罪行在那个世界上给以报应。
值得很好注意的是:我们远不是仅仅是由于社会治安的缘故才认为那个不义的行为在今生应该得到惩罚。非如此,社会治安将无以维持。同时造物主教导我们要抱有希望,我们认为宗教也允许我们期待,那就是那种罪孽即使在来世也将受到惩罚。我们对于那个罪行的罪孽感,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将一直追随到他的身后,虽然他在那里受到惩罚的例子(谁看见有没有受惩罚,谁知道有没有受惩罚)并不能足以阻止其余的世人在阳世再犯类似的罪行。不过,我们认为上帝的正义仍然会要为受到伤害的寡妇和失去父亲的孩子报复,因为他们在这个世上经常平白无故地遭到侮辱。因而,在这个世界曾经有过的每一种宗教里和每一种迷信里,都一直有一个地狱和天堂,一个惩罚邪恶的地方和一个报答正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