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应急管理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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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瓮安县“6·28”群体事件

一、事件的由来与发展

(一)事件的起因

2008年6月21日18时许,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学生李树芬吃完晚饭后,与同班女同学王某一起外出。大约在22时,王某给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打电话,说李树芬跟她一起住,第二天才回去。

6月22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王某打电话给李树勇,说李树芬在城郊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李树勇闻讯与亲友立即赶往出事地点。

几乎同一时间,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派出所两名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途中遇到李树勇及其表舅刘金学,将两人一同带去现场。

由于他们都没带打捞工具,便向119求助,大约20分钟后,十多名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李树芬的叔叔李秀忠等也陆续赶到现场。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小时没有结果,提出等天亮了再打捞。

李树芬溺水时,在场人员除了王某外,还有两名男青年,其中一人没穿上衣,不停地发抖。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出警民警交代家属继续打捞,并按家属请求,将王某等3人带回派出所询问。凌晨3时40分左右,家属将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停放在大堰桥头一块玉米地边。

6月22日7时23分,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回复,死者家属怀疑死者是他杀,请求转刑侦科处理。指挥中心指令刑侦二中队负责人唐仕平出警,并联系技术科科长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调查。

6月22日上午,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等来到瓮安县雍阳镇派出所询问案情,派出所告知此案已上交瓮安县公安局刑侦队处理。他们又赶到县公安局刑侦队询问。办案人员告诉他们,李树芬是自己投水死亡,与当时在场另外三名青年无关,李树芬尸体由家属自己安埋。李秀华等人不服,提出要进行法医鉴定。

根据死者家属的要求,当天下午,县公安局法医胡仁强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是溺水死亡。李树芬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等人对尸检结果表示怀疑,向黔南州公安局申诉,提出重新尸检的要求。

6月23日,袁树国代表李秀华一家出面和公安交涉。他提出的要求是:公布嫌疑人的口供,把结论让周边群众检验一下,进行第二次尸检。

6月24日,瓮安县公安局调查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是自杀,于当天下午向死者家属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拒绝领走尸体。当晚,县政法委维稳办组织有关方面调解失败。

6月25日上午,李秀忠被公安局叫去,鉴于他是李秀华的弟弟,又是知书达理的教师,公安局希望他“重大局,出面负责做家属的工作”。唐仕平等出警人员带李秀忠到现场指认了打捞地点,回到县公安局后,唐仕平安排李秀忠到刑侦队作笔录,要他先去刑侦队等候。

李秀忠在刑侦队办公楼等候期间,进入三楼一间办公室,民警张明问他:“有什么事?”李秀忠因李树芬之死心中有气,回了句:“来玩的。”张明说:“这不是玩的地方,你要玩出去玩!”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冲突,扭打起来,被在办公室的另外两名民警拉开。李秀忠离开刑侦队时,边走边喊“警察打人了!”并向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反映。周国祥当即安排民警带李秀忠去医院检查,然后找张明询问情况,要求写出事件经过交局纪委。

闻讯赶来的李秀忠妻子兰明菊和妹妹李秀菊找到正在写经过的张明,双方发生摩擦,兰明菊用高跟鞋打张明,在场民警及时制止,并报告周国祥和县公安局局长申贵荣,申贵荣指示关押兰明菊和李秀菊。

当天中午,瓮安县教育局副局长严军将李秀忠从县公安局带回县教育局。18时许,李秀忠离开县教育局,经过县保险公司门口时,五六名不明身份者突然从后面冲上去追打,致使李秀忠轻微脑震荡、头皮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

瓮安县公安局党委立即召开会议,通知张明到会,张明矢口否认李秀忠被打是其所为。公安局党委当场决定没收张明佩枪,停职15天,同时通知法制科、巡警大队释放兰明菊、李秀菊。

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指派的法医对李树芬尸体进行第二次尸检,结论仍然是溺水死亡。家属则坚持有奸杀嫌疑。瓮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等人做死者家属工作至凌晨4时40分,调解仍然没有结果。

由于对李树芬的真实死因存在争议,李家将女儿遗体一直停放在事发地县城西门河大堰桥边。随着前往观看的人群越来越多,各种传言在小县城里广泛流传。

有传言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还有传闻说,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外两个参与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又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还有传言活灵活现地说,被害女生的“叔叔、爷爷、奶奶因上告被打住院抢救,妈妈被打得说话含糊,已失去理智,婶婶被剪去头发关押到派出所”;更悚人听闻的传闻是,女生的叔叔在与公安人员的争执中被公安人员打死……一时群情汹涌,全城哗然。

6月27日晚上,家属和政府代表试图最后一次达成共识。那一夜的协调会开到了12点,进展异常顺利。那三个孩子,由于家里穷,每家最多只能拿1万块钱。另外,教育部门适当捐助一些;李树芬所在的学校三中捐助5500元的保险费;他们家所在的玉华乡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和粮食补助。另外给家里老人低保方面的照顾,还有李树芬的哥哥,如果其考上大学,则给予其贫困生资助。李秀华对于这个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6月28日零时左右,死者的表舅刘金学打电话给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肖松,说死者家属已同意调解方案,并约定28日9时签订协议,下午安葬。

6月28日9时30分,刘金学事到临头却又打电话给肖松说:“死者家属反悔,我代表不了死者家属意见。”肖松要他继续做死者家属工作,并要求当天下午必须把尸体领走处理。当天上午,公安局再次向死者家属送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在当天17时前把尸体领走处理。

(二)矛盾激化,引发事件升级

6月28日下午,事情突然急转直下。为防止公安局强行处置尸体,死者亲属从当天下午15时30分开始,和当地群众,包括中小学生约300人,打着“为人民群众申冤呐喊”的横幅,在场的人在横幅上踊跃签名,按了手印,然后由李树芬生前所在学校瓮安三中的两个学生手举横幅,走在游行队伍前头,径直走向县政府请愿。

游行队伍的人越聚越多。尸体停放地七星村水库移民比较集中,部分移民跟随游行队伍去看究竟。游行队伍经过三中校门时,加入游行的学生明显增多。

游行请愿消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飞速传播,在水库移民、政府征地、城市拆迁、国企改制等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个人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农民以及市民不约而同地加入游行队伍。当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那里已聚集上千人。

当天恰逢星期六,县政府没人上班,请愿队伍汇聚在县政府门前,经一番演讲,激昂表达诉求后,转移到距县政府100多米的县公安局大楼前,向公安讨说法,请愿人群与警察对峙。沿途不断有人加入,追随围观的人越聚越多。至16时许,县公安局大楼门前及周边已聚集群众上万人。游行人群与警察发生对峙推搡。其间,一些社会闲杂人员闻风而来,乘机呐喊鼓噪,乱打乱砸,使冲突进一步升级。

约16时30分,公安局干警组成的人墙被人群冲开,一些人冲进办公楼,在一楼、二楼各间办公室开始打砸和焚烧办公用品。与此同时,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个别不法分子随后又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多名公安干警被打伤。

18时许,附近多辆警车被点燃,现场浓烟滚滚,一片喧嚣,聚集人群多达2万余人。由于现场警力有限,主要警力退守公安局大楼三层,死保三楼的枪械弹药库。但一楼收缴的大量管制刀具被不法分子夺走,成为他们打砸行凶的利器。

20时至23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不法分子点燃,熊熊大火映红了瓮安县城的夜空。县委办公楼被完全烧毁,其他办公楼的部分楼层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三)应急处理,平息事件

6月28日晚8点,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派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赶赴瓮安,指挥处置工作。

6月28日10时以后,从外地赶赴瓮安县增援的武警部队陆续进入县城。

6月29日凌晨1时30分,崔亚东抵达现场部署处置工作。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

6月29日上午6时起,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又向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方向聚集围观,高峰时有6000余人。少数不法分子混杂其中,进行煽动,向执勤公安和武警投掷石块、砖头并试图冲破警戒线,局势一度紧张。崔亚东和当天赶到瓮安的武警总部副参谋长薛国强、省武警总队长周爱民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决定19时开始强行清场,将围住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的人群驱散。

6月29日19时,武警官兵和公安人员开始强行清场,现场人群逐渐散去,没有发生新的冲突。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事件造成瓮安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另外还烧毁包括22辆警车、15辆摩托车在内的54辆车辆,150余人受伤。事件处理过程中没有人员死亡。

6月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二、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

(一)省委书记8点批示,果断指挥平息事件

2008年6月28日18时33分,瓮安县公安局致电黔南州公安局,并报告:“瓮安县公安局被上千群众围堵打砸烧。”黔南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将这一重要信息编发《黔南公安情况反映》向上报告。这一重要信息于20时25分送到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手中,他当时正在进餐,立即放下手中碗筷,仔细看完,凝神思考,当即掏出笔来,在饭桌上作出8点批示:

亚东同志:请省厅派人赴瓮安靠前掌控;溺水女孩是何时的事?是如何处置的?有无激化矛盾的不得当做法?县委、县政府对此事有何认识和行动、举措?是否有人乱中作祟,蓄意制造打砸抢烧事件?有何背景?当前不得再激化、引发新的矛盾。搞清情况后,对组织、煽动、领头者必须依法处理(要硬)。搞清楚情况,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披露事实真相,争取主动,严防别有用心的人趁机蛊惑人心,误导舆论。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不得迟报、误报、瞒报,不得错失处置时机。请即报公安部、中央综治委。

6月30日,事件初步平息的第二天一早,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即赶赴瓮安察看现场,指导事件处置工作。

在与群众交谈和后来接连召开的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座谈会上,石宗源三次向瓮安的父老乡亲真诚道歉。

7月1日晚,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和黔南州政府在贵阳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28”事件的相关情况。

7月2日,由贵州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在瓮安事件当事人——中学生李树芬的家乡对其遗体进行了第三次解剖检验。证实了前两次解剖的结论。

7月4日凌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及瓮安县委组织部门在瓮安分别宣布任命庞鸿为瓮安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周胜为政委。原瓮安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的党内职务已被当地组织部门先行免去。

7月4日上午,瓮安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法律程序任命庞鸿为县公安局局长,原局长申贵荣同时被免职。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

(二)第三次尸检,向公众公布事实真相

石宗源在“6·28”事件发生当天明确指示省公安机关:“搞清楚情况,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披露事实真相,争取主动,严防别有用心的人趁机蛊惑人心,误导舆论。”“6·28”事件的导火索,主要是死者家属和一些群众怀疑死因鉴定结果,对县、州两级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都表示不服。根据死者家属要求确认死因并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引导舆论,7月2日,由贵州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在李树芬家乡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对其遗体进行第三次解剖检验。

参加检验的专家有贵阳医学院法医教研室主任、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王杰副教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高级工程师叶忠源、副主任医师杨永刚,贵州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溺水研究专家屈剑平。法医专家组负责人为屈剑平。

解剖检验从11时20分开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医专家对李树芬遗体体表、胸腔、头颅、阴部等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验,并提取了部分内脏组织进行生化和理化检验。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姨妈罗兴菊及61岁的村民代表李成华等见证了解剖检验的全过程,并在检验笔录上签了名。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检验结果要向家属公布。7月9日11时许,第三次尸检法医专家组负责人屈剑平专程去到玉华乡乡政府,向李树芬父亲李秀华等家属公布尸检结果,再次确认李树芬是溺水死亡。

屈剑平说,经过对遗体体表、胸腔等全面细致的检验及大量生化、理化检验,专家组排除了暴力致死、毒物中毒致死及性侵害可能。病理学检验支持溺死诊断,排除病理性死亡。实验室检验支持溺死诊断,肺硅藻检验出与现场河水中同一类硅藻。同时,检验中发现的眼结膜、心包膜、心耳尖见针样出血点及双肺膨隆肿胀等,均呈明显窒息征象,为典型的溺死尸体征象。

屈剑平表示,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实验室检验结合现场勘查分析,可以确定李树芬是溺水性窒息死亡。通报完尸检鉴定结论后,屈剑平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沟通,对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和解释。

按照省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有关部门当天就在瓮安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省内外媒体通报第三次尸检结果,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引导舆论。

与此同时,瓮安县迅速组织县、乡、村各级干部包村入户,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治安积极分子,充分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分片包干,职责明确,以事实真相说服群众,教育群众,稳定人心,以一人一户、一村一乡的稳定,确保全县的稳定。

(三)事件处理

1.省委处置事件的五条决定

贵州省委对处置瓮安“6·28”事件及时作出五条决定:

第一,严查彻究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谣言止于真相。要向社会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这是处置“6·28”事件十分关键的一项工作。社会舆论要求及时了解事实真相。

第三,进一步稳定群众情绪。贵州的各族群众是非常淳朴善良的,也是非常通情达理的,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必须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第四,必须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

第五,必须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迅速启动干部问责程序

贵州省委对瓮安“6·28”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在事件发生不到一周之内便迅速启动干部问责程序,开了中国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干部问责的先河。

2008年7月4日凌晨,黔南州委及瓮安县委组织部门在瓮安分别宣布任命庞鸿为瓮安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周胜为瓮安县公安局政委。原瓮安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的党内职务已被当地组织部门先行免去。

7月4日上午11时,瓮安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法律程序任命庞鸿为瓮安县公安局局长,原瓮安县公安局局长申贵荣同时被免职。

庞鸿履新前为贵州省公安厅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副总队长。当天,他同时被任命为黔南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瓮安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

周胜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任重案四大队大队长,后在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挂职。

7月4日,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对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决定,免去王勤中共瓮安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免去王海平中共瓮安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请瓮安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

同日,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分别作出决定,任命龙长春为中共黔南州委委员、常委,中共瓮安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其中共铜仁地委委员职务,提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免去其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职务;谢晓东为中共瓮安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提请瓮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瓮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谢晓东履任前是贵州省旅游局综合处处长。

贵州省委决定严查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究瓮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7月19日,黔南自治州委召开全州领导干部会议,由贵州省委组织部宣布中共贵州省委关于黔南自治州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黄家培任中共黔南自治州委委员、常委、书记;吴廷述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中共黔南自治州委委员、常委、书记。黄家培履新前任贵州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3.依法严惩挑头闹事的骨干和不法分子

瓮安“6·28”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公安厅立即从全省公安机关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瓮安“6·28”事件专案组,调查事件真相,开展专案侦查,打黑除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还老百姓安宁。

大量事实表明,“6·28”事件中确有黑恶势力直接参与、直接指挥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在处理过程中,贵州省正确认识和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方面,对不明真相的和盲从的群众采取批评教育和团结的方法,没有激化和引发新的矛盾;另一方面,对组织指挥、参与打砸抢烧的挑头者、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骨干分子,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加强调查取证,依法严肃处理。

专案组联合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敦促“6·28”事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宣传车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和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现场勘查,核查“6·28”事件的损失,收集不法分子的犯罪证据;组织侦查调查,基本上查清了有关事实真相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和黑恶势力成员组织、煽动、胁迫、教唆、实施打砸抢烧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采取多种措施,对已掌握的涉案人员和涉黑人员进行追捕。

2008年11月1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对“6·28”事件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放火罪的张光静、莫光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肖春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李秀龙、李庆安、柴吉方等6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判决。

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光静、莫光付是瓮安县帮派组织“玉山帮”成员,6月28日,两人猖狂参与打砸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劫取公安机关收缴的管制刀具,袭击民警和焚烧机动车,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和15年。

肖春平、李秀龙、李庆安3人都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判刑,当日又对奉命前往瓮安执行维稳任务的公安车队进行阻挠,或参与打砸公安局大楼、办公设施,并毁损多台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和5年。

当日参与冲击瓮安县公安大楼的柴吉方,因案发后投案自首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专案组还配合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彻底查清黑恶势力组织体系及其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策划、煽动、教唆、胁迫、参与“6·28”打砸抢烧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打击涉黑恶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这一社会毒瘤。

为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瓮安县公安局组建了打黑除恶专业队,全力开展侦查工作。“6·28”事件涉案人员有234人,其中黑恶势力成员52人。刑事拘留117人,其中黑恶势力成员48人。同时打掉了长期盘踞在雍阳镇茅坡村、草塘镇、玉华乡的涉恶团伙3个,刑事拘留6人,摸排线索40条,掌握涉恶团伙6个。

三、案例分析与评述

(一)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

石宗源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走访群众,掌握了事件的真实材料后指出,“6·28”事件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属于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情节恶劣,破坏严重,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影响了全省稳定和贵州形象。他石破天惊地说:“‘6·28'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

他分析说,长期以来,瓮安各级党委、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从这起事件来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层次的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其中一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好。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思想意识上,干部作风上,工作方式、方法上,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

石宗源说,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事件。起因简单,却由于当地干部处置失机,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黑恶势力直接参与,酿成严重突发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但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财产损失,而且影响了全省稳定和贵州的形象。

石宗源说,“6·28”事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我们必须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权力意味着责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平时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石宗源说,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长期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这次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挑起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事发的必然性分析

“6·28”事件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其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地党委、政府及公安部门维稳工作在思想和行动上并未高度重视。瓮安县是一个社情民意比较复杂的地方,历史上就曾发生过一些恶性案件,但这些事件并未引起县委、县政府的反思。一些领导甚至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就一了百了,稳定工作有部署无落实,有安排无检查。事件发生时先是有学生游行,然后聚集上千群众围观,但事前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都没有任何信息。信息不灵,思想准备不足,应急预案没有,以至于事件发生时束手无策。

二是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瓮安县有组织的帮派有五六个,公安机关虽有打击,但未从根本上铲除,活动仍很猖獗,“两抢一盗”、打架斗殴案件时常发生,群众普遍感到没有安全感,当地流传着“好人散了伙,坏人结了帮;治安搞不好,难以奔小康”的顺口溜,以示对社会治安的不满。

三是群众的一些合法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瓮安县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是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甚至产生仇官、仇警、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使部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够,家属包括一部分当地民众对警方公布的李树芬死亡原因表示怀疑,以至于事态恶化,发展到不可收拾。

四是事件反映出瓮安县基层组织和少数党员干部党性丧失,政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整个事件中,很少有基层组织和干部主动出来劝阻。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部门和干部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不敢面对群众,不善于深入群众、耐心细致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的冷暖关心不够,在工作中不敢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存在执法不严,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现象。有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欺上瞒下。有的干部队伍不纯洁,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通信兵”和“保护伞”。一些学校存在重智轻德现象,注重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对思想品德教育重视不够,社会黑恶势力已经在向青少年渗透。一些群众对利益诉求的期望值太高,漫天要价。以至于事件发生时,部分干部、群众和学生尾随、围观、起哄,甚至有的群众和学生直接参与打砸抢烧。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三)应急管理失利的原因分析

1.丢掉“现场第一原则”

一起看似孤立的女中学生溺水死亡事件,为什么会升级为2万多群众聚集的打砸抢烧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办公楼的严重事件?“6·28”事件酝酿时间长达7天,黔南州和瓮安县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事前信息渠道不畅,导致集体思想麻痹。而事到临头,州、县领导班子又茫然不知所措,现场已有学生和不法分子在冲击公安机关,冲开警戒线,掀翻警车,放火烧警车,群众起哄,拼命鼓掌,呐喊“加油”了,他们却层层坐在会议室里召开紧急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处置对策。反思瓮安“6·28”事件,所在地的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等领导人,平时没有认真研究新时期新阶段发生社会公共危机的特征、特点、规律及其处置方式、方法和成功经验,没有制定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群体事件发生时却丢掉了当今中外处理社会突发公共危机“现场第一”的原则,没有一个主要领导出现在现场,敢于面对群众,敢于承担责任,坦诚与群众对话,讲明事件真相,说服群众,疏导情绪,引导群众,安抚民心,乃至群体性事件越闹越大,逐步升级,矛盾激化,矛头直指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公然挑衅县委和县政府,打砸抢烧事件持续7个多小时,瓮安失控7个多小时。

2.处置不及时,事态逐步升级

当地警方接到李树芬溺水的报警后,虽然迅速出警赶到现场,但出警未尽力,没有尽到打捞责任,引起死者亲属不满。且出警民警调查询问了事发时在场的三人后,未作笔录就将他们放走了。在死者亲属对死因及尸检结论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有关民警没有及时查清和公布死者跳河自杀的原因,也没有耐心细致地向死者亲属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致使矛盾激化。

直到6月28日事件爆发,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一直没有将事实真相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媒体公布。在群众和网民的质疑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正面回应,政府没有辟谣和做通死者亲属工作的情况下,瓮安县公安局于6月28日上午再次下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定死者亲属在当日17时前必须把尸体抬走、处理,这就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百姓聚众上访,使死者亲属与事发现场三人的矛盾,转化为死者亲属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矛盾。特别是“6·28”事件中瓮安县党委、政府和公安大楼被烧毁的照片、视频和危言耸听的文字在网上传播后,不仅瓮安当地群众,全中国乃至国外关注“6·28”事件的人们,仍然无法从官方获得权威信息,网上传言在政府没有正面回应的情况下,在人们心目中也就成了“事实”。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最终逐渐演变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的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

3.缺乏政治敏锐性,事到临头无对策

在“6·28”事件发展过程中,瓮安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人,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处置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坐等上级拿主意,眼睁睁看着事态不断扩大、不断升级。

在事件发生前,已有多人以各种方式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县信访局反映李树芬事件有正在酝酿成危险的可能,都被相关负责人搁置不问,以至事件爆发时没有任何有力处置预案。

原县委书记王勤直到6月27日在县武装部搭伙吃饭时,才听到分管领导说起这件事,但并未警觉到瓮安常见的“抗尸案”会引起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只是叮嘱分管领导“妥善处理”。

而在事件逐步升级、严重恶化的关键时刻,当地没有一个主要领导敢于承担风险,敢于出面与群众对话,敢于采取有效措施,敢于果断制止。从县到州的主要领导,层层束手无策。

在“6·28”事发现场,当地不少党员干部也表现得麻木不仁、无动于衷。肖松反思说:“‘6·28'事件现场,干部队伍中存在一种回避矛盾的心态。干事的不如站在旁边看的,站在旁边看的不如在家玩的。还有这样的说法:‘家事国事天下事,不问事平安无事。'很多干部党性原则丧失,正义感淡化。‘6·28'当天,有些干部在现场不敢挺身而出制止,从人群中走过的时候,怕被人认出来,用衣服挡着脸。还有个别领导人就在附近打麻将,看到出事了,叮嘱在场的人说:‘别开灯,千万不要声张。'

早在2004年,瓮安县就发生过打砸政府机关的案例,由于当时县委、县政府息事宁人,对当事人教育了事,没有依法处置,成为以后群体性事件得寸进尺的诱因。

4.权威信息“失语”,虚假信息泛滥

一时间,瓮安县没有正常的、开放的、权威的信息发布渠道来满足老百姓了解事情原委的真相,没有具备公信力的信息发布来疏导民意,老百姓伴着谣言过了一天又一天,口口相传、短信相传、电话相传、网络相传,接收的真假混杂、谣言甚至谎言等负面消息,比党委和政府掌管的新闻舆论主渠道发布的正面消息快得多、早得多、信息量大得多。新闻“先入为主”的特性,使干部群众更加怀疑李树芬的死因,激起广大人民群众对死者的同情和对政府及公安人员的强烈不满。社会不良情绪传播感染的速度快过疾病传播感染的速度,“6·28”事件一呼百应,万众聚集。

瓮安县各级干部在反思“6·28”事件教训时,普遍感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对社会政治状况信息收集渠道不畅,表现出迟报、不报、甚至失真,政治敏锐性不强,麻痹大意,甚至麻木不仁。对重要信息的发布,党委、政府和宣传部门、公安机关等主渠道,不仅发布慢、声音弱、信息少,甚至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被动地封堵虚假信息,广大人民群众对李树芬的真正死因,一时间听不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只好打听小道消息,一时间谣言、谎言四起,在民间甚至在互联网上泛滥成灾,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舆论误导对“6·28”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反思“6·28”群体性事件在信息控制与信息发布处理不当的教训,当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主要责任在掌握信息和掌握信息发布权的政府相关部门,而不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更不可能是民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否则,既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政治判断力,又夸大了黑恶势力的能量,同时也掩盖了政府权威信息发布的缺位。

(四)吸取教训,确定原则,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认真总结吸取瓮安“6·28”事件处置全过程的经验和教训,2008年12月11日召集全省88个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到贵阳,深入研究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新时期新阶段不可避免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树立新群体事件观,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出了积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六大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原则。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注重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同时,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建立健全完善处理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和预警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发生,坚决防止因决策失误、工作粗糙、执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坚持“现场第一原则”,哪里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哪里就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第一时间决策指挥,迅速控制局面。

第三,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原则。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出时间限期解决;对于按照政策法律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宣传、解释、说服、教育工作。

第四,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沟通、协商、调解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情绪疏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五,慎用警力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及时、果断处置原则。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

四、思考与讨论

1.你认为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一宗普通的民事纠纷发展为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3.瓮安县政府在应对这次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有哪些不足之处?

4.你怎样评价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这次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本章学习要点

以群体性事件和恐怖活动为主要代表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破坏性尤其严重。本章收集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三个不同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和学习,我们更深入了解对于社会安全的应急管理基本理论和原理,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做到事前加强预警防范、注重超前疏导,事中严格监控、力保社会安全。本章学习要点如下:

1.民族宗教事务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2.社会安全危机产生的原因及预警与防范措施;

3.恐怖主义活动的新特点和反恐措施的发展;

4.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疏导措施。

关键术语

社会安全恐怖主义“9·11”事件

补充读物

1.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

2.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与应对、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北京:新华出版社,参考案例

1.俄罗斯武力解决劫持人质危机

2.拉萨“3·14”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