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公司管理(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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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现代公司的特征

一、现代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具有企业的一般特性,即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盈利性是设立公司的目的和归宿。也是公司的基本属性。据此,公司区别于不从事生产或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政组织、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2.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首先在成立程序上要合法,即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其次,依法成立意味着法人必须是合法的组织,法人的目的和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都必须合法,法人的设立方式必须合法。从法人制度的发展来看,各国立法关于法人成立方式分别采取自由主义、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五种。西方国家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方式。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作为盈利性的经济实体,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但公司不是企业的惟一组织形式,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特征,即公司必须是法人。公司除依法成立外,还必须有公司独立的财产、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公司独立地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法律不仅要求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要求应有必要的财产,即要达到法定的数额。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这是公司之间互相区别的标志,同时也有助于表明公司的性质。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其管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和业务活动机构(如会计、审计、供销机构等),公司的意志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产生并得以实施的。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公司对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必须独立承担。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4.除国家独资公司外,公司应是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一般地,公司的设立必须由至少两个人以上发起,并且在公司的存续期间也不得少于两个人。少于两个人,公司即宣告解散。

二、公司与企业

公司具备企业的所有内容,但不能囊括企业的全部组织形式。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但不是企业的惟一组织形式。

1.公司是企业,即具有企业的特定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是独立的商品经营者,具有企业的独立性、盈利性等经济特征。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直接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过程。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在一定的经营要素及其外部条件下,设法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谋求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

(2)公司是社会再生产中的最基础环节。国民经济是由成千上万的活细胞——企业构成,企业的经营活动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循环运动——社会再生产运动。这就决定了企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同样也具有这一特性,不管什么公司,也不管公司的经营规模多大,都改变不了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社会再生产的最基础环节。

(3)公司是具有内在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承担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公司是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或通过集资联合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以开拓者的姿态,努力开拓市场,适应市场变化,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尽管每一公司都只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基础环节,但它是一个有着健全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自我良性循环的整体。

2.公司是一种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但作为规范化程度较高、组织结构较完善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法律特征。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出资方式不同。除全民所有制的独资公司(或国家独资公司)外,公司要具备一个基本条件,即公司投资人必须是两人(包括法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实体,采用股权式或股份制。这是区别公司与一般企业的法律界限之一。

(2)责任形式不同。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资本额对公司承担无限或有限清偿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一般企业则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后,取得法人资格。而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并不一定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半紧密型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经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后,并不取得法人资格而仅取得合法经营权。

(4)管理体制不同。公司的一般管理体制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体制,企业则一般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5)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司由公司法进行调整,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分立、合并、解散、终止、清算以及其对外关系等行为;企业则由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三、公司与法人

公司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和重要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一个集合的主体,是公司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公司是法人使公司区别于另一种民事主体——自然人。公司的民事活动既涉及到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确认公司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它始于登记之日,终于解散后清算终结之时。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即不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内容,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规模大小,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确认公司是法人,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于明确经济责任,改善经营管理,解决政企分开,搞活企业,开展对外经济交往,都有重要意义。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必须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资金、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法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公司是企业,是法人,是法人企业。公司是企业,但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并非所有企业都是公司,因为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法人条件。作为法人企业的公司不同于作为自然人企业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它们在组建程序和责任形式上有区别。企业概念大于公司概念,企业组织形式早于公司组织形式。

2.公司是法人,但只是法人的一种组织形式。并非所有法人都是公司,因为并非所有法人都具备企业条件。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不同于具备法人条件但不具备企业条件的其他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单位,都是法人但不属企业。法人的概念大于公司概念,法人制度早于公司制度。

3.公司是法人,但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不是法人,因为这些单位不能超越公司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大法人内部的小法人关系,也不存在法人内部的上下两级法人关系。

四、公司与联合体

公司是由其成员集资联合组成经济实体的经济组织,组成公司的成员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公司是作为联合体而存在的。

公司作为联合体而存在,包含两层含义:集资联合组成的公司的资金和财产是由公司支配的独立资金和财产,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承担公司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而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出资者个人财产;集资联合组成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看出:

1.自然人可以单独建立企业即独资企业,但单个自然人不具备集资联合组成企业的条件,因此,个人(自然人)不能单独建立公司。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合伙投资建立企业,即合伙企业,但不同于集资联合组成的企业即公司。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经营合同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而是自然人企业。但集资联合组成公司之后,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主体,公司财产不再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而属于公司所有。

3.公司是联合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但并非所有的联合经济组织都是公司。经济联合的内容是广泛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因此存在着多种类型的联合经济组织。如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通过达成销售价格和占据市场的协议而形成的联合经济组织、同行业企业通过签订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的协定而建立的联合经济组织。这些联合经济组织缺乏稳定的组织结构,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其成员企业仍然保持各自的独立法人地位,联合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或合同关系。各类联合经济组织的联合程度可以不同,有紧密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半紧密性的联合经济组织和松散性的联合经济组织。但公司则不同,公司则不存在什么松散性公司、半紧密性公司与紧密性公司的划分。作为公司的联合体必须是紧密、完整的有机整体,即公司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联合经济组织。联合经济组织概念大于公司概念。

五、公司与工厂

工厂是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场所。如果工厂的生产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那么这样的工厂就是企业,是单厂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如果工厂不具备企业的这些条件,这个工厂就不是企业,如政府机关的附属印刷厂、工业公司内部的成员工厂都不是企业,虽说这种工厂也进行生产过程的费用核算,但这种核算不同于单厂企业的独立核算关系。

由此可见,工厂不可能是公司,因为工厂不是联合体。但是单个工厂可以与其他工厂联合组成公司,或者通过集资方式把工厂改组成公司。工厂概念与公司概念的不同还反映在工厂管理与公司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上的不同。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以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研究企业内部的生产技术问题,更侧重于研究企业的经营管理,让企业以最少的投入提供最大的产出,即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厂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的生产技术问题。

六、公司与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经营一体化,吸收较多企业或事业单位参加,组成供产销、人财物统一的,从事专业化、综合性经营的经济实体。

建立企业集团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型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企业;(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经营一体化或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与半紧密型企业之间应有资产的联结纽带;(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些企业围绕某一产品或服务而相互结成的一种生产技术联合体。分工协作越发达,商品生产或服务的规模越大,就越能发挥集团的作用,取得商品生产或服务的规模经济效益。这种企业联合形式能在不增加社会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通过生产技术的联系,迅速地提高某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同时,通过这种联合也能使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可以说,企业集团是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作为大规模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是企业经营战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及竞争国际化的需要。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集团与公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是社会生产或服务的经济组织,都是经济联合体,都有多个投资主体,都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都是社会分工与协作的产物,公司是企业集团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但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存在,不是法人。而企业集团内部成员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

2.公司内部成员不仅生产技术联系紧密,而且资产和经营也密不可分。而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是通过控股、参股或仅是生产技术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成员的资产、经营是各自独立的,成员的经营活动不完全受集团经营计划的调控。

3.公司先于企业集团而存在,公司是企业集团成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