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公司管理(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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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产权与产权制度

一、产权的内涵

产权是财产权的简称,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能的总和。产权范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权能的集合。在经济学中一般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四项权能;而在法学中则多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现代产权经济学就是以法定权利的界定与交换作为研究内容的。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拥有;使用权(经营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生产或其他方式使用财产的权利;收益权是指直接以财产的使用或通过财产转让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处置权(支配权)是指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从中取得收益的权利。

2.产权的核心和基础是所有权,它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行为权利。所有权是产权权能的核心,它是由法律规定的主体(所有者)对于客体(财产)的最高的、排他的独占权。不存在超出这个法定主体的其他更高更终极的主体。对于产权的终极所有者来说,最重要的权能是对经济剩余的索取和对财产的处置。

3.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在财产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会有这样一种关系,即人们对资产没有所有权,却拥有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内的使用、收益、转让和处置的权利。

4.产权的各项权能不仅可以分解与组合,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些权能还会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占有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支配权转化为经营权等等。

产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而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能的集合。

(2)所有权概念中所指的“财产”一词含义较窄,主要是指现金、有形财产等;而产权概念中“财产”一词的含义较广,不仅指现金、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财产、劳务、商誉等。

(3)所有权表明的是财产的终极归属权,而产权则反映的是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例如,乙向甲借得一笔资产用于投资,经登记注册后,法律上就视这笔资产为乙所有,并据此拥有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同时也负有用这笔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如果乙再将这笔资产向丙投资,丙在经过法律手续后,这笔资产又记在丙的名下,成为丙获取收益和用以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资产。

产权是产权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不是关于人和物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这种行为性关系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预期。

二、产权制度及其功能

产权制度是指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对财产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律制度。

产权制度的功能有:

1.财产约束的功能。在合理的产权制度下,明晰的产权关系可以使所有者通过产权有效地约束经营者,从而保证资产增值,实现所有者利益。

2.自主经营和激励机制功能。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企业一旦拥有产权,其生产经营权利即可得到法律保护,进而使经营者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下,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功能。由于产权的各项功能是可以分解、转让的,因此,通过以产权转让为基础的企业间的资产联合、兼并等形式,可以促进资产合理流动。

4.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功能。产权关系的界定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保障受益和受损索赔的原则可以有效抑制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从而使企业行为合理化。

产权制度和所有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产权制度则是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结合的机制。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同一种所有制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多种产权关系。同样是在私有制下,有的将收益与占有、支配权合在一起,而使用权以收租的形式让渡出去,如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也有的是所有者只掌握收益权而将占有、使用、支配权完全交给经营者,如现代的股份公司。另一方面,产权制度作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结合的机制,不可能不受到所有制的约束。

三、制约产权制度变革的因素和产权制度的类型

产权制度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结合的机制,其形态必然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制约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1)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2)财产关系的所有制特征;(3)实现企业职能所必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特征。产权制度的发展从典型意义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1)简单的、粗陋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如个人、私人企业);(2)自然人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独资、合伙企业);(3)现代股份公司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4)国有制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已经表明,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门的经营需要越来越专业化的管理技巧和知识,总的看来,资本所有者不再承担资本的生产者职能,只掌握收益权及最后处置权,而将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力交给公司,形成公司产权,由企业家经营。这种终极所有权同公司产权分离的趋势,是私有制和公有制下产权制度变革的共同趋势,二者所不同的仅是公有制下必须解决财产权利的人格化问题。在传统公有制下,所有制关系由于主要强调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所以可以采取非人格化的形式。产权关系由于需要具体地界定当事人对财产的义务、权力、利益和责任的限度,因此必须采取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人格化形式。否则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不明晰和虚置问题便难以解决。

四、产权的基本内容和界定

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

产权的界定就是把这些权能界定给不同的行动团体。界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法律机制;二是私下交易与商定。界定后的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人,使其享有完整的产权。值得注意的是,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有关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私有产权可以由两个或多个人拥有。同样一种有形资产,不同的人可以拥有不同的权利,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资源或资产行使的权利仍是私有产权。所以,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权利行使的决策完全是私人作出的。

2.社团产权,也称共有产权。即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同样的权利,但排除了共同体外的任何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种权利的干扰。社团产权的特点是,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项权利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社团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因此,即使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但每个人都没有权声明这个资源是属于他的财产。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利用带来“外部影响”。常见的例子是空气是公有的,但结果是个人造成“污染”,却不对排放有害气体负责。

3.集体产权。即行使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由一个集体作出,由集体的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则和约束。集体产权与社团产权不同。对于社团产权来讲,每个人对如何行使权利的决定是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的。而一种产权如果是集体的,那么关于如何行使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就必须由一个集体作出。

4.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占有,国家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

五、产权结构的效率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转化为内部化的激励。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或对其他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提供的便利,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所谓外部效应内部化是指一个能够使所有相互作用的人都承担这些效应的过程,它通常是产权的变迁过程。举个例子,有一个湖是公有的,大家都去这个湖里捕鱼,可能最后湖里的鱼就被捕光了,大家谁也别想发财了。假如这个湖分给某个人所有,这个人说捕鱼者必须付费,于是所有者有动力保证湖里总是有鱼的,这样不仅他个人能获益,最终也使捕鱼者获益。公有的变成私有,出来一个人管这个事,就是把外部效应内部化了。

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和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极大的。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被内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六、交易成本与产权理论

交易成本的概念最早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厂商的性质》一书提出。交易成本是市场机制的运行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或者说是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它包括搜寻信息的费用、谈判与签订合同的费用,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的费用。在协作生产中,人们要进行交易,而进行交易活动是要有一定成本的,有时交易成本会很高。企业正是替代市场组织生产的一种方式,企业的出现一定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所致。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企业制度,每一要素所有者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市场交易者一定很多,会产生激烈的交易摩擦,使交易成本高昂;用企业的形式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换,即可减少进入市场交易的单位数量,减少交易摩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可见,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是,只有在企业产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才可能降低;否则,会因利用价格机制实现企业间联系的摩擦太多,而使交易成本过高。这也正是“科斯定理”所要说明的。

科斯于1960年发表了另一篇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该文再次运用交易成本概念说明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其重要作用。所谓“科斯定理”是这样一道命题:当不存在交易费用时,不论产权作何种分配,经济效率不受影响;而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分配则对效率有重要影响。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中,零交易成本假定是不存在的,就如同物理世界不存在摩擦力的假定是不存在一样。因此,“科斯定理”说明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如何作用于或影响经济效率的。“科斯定理”这个词是由芝加哥大学的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现在人们使用“科斯定理”时,更多地是指,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达到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性”,而市场机制同样有效。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明确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利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