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当代中国经济学
10376900000014

第14章 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

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的政策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但是共同富裕不等于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而是有先有后,一浪一浪地走向富裕。因此,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一项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策。实践证明,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

首先,这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还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多种分配方式,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市场状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是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快一些,某些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也会快一些,在全社会成员共同富裕过程中成为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所以,一部分地区和企业及个人先富起来,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具体表现。

其次,是按劳分配规律作用的结果。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要求人们的报酬要和劳动量相联系。由于人们的体力、智力、技术水平、劳动态度有差别,劳动者在相同的时间内提供的劳动量不同,因此,必然带来劳动收入的差别,这在劳动者之间就会出现富裕程度和致富先后的差别。即使他们提供的劳动量相同,获得的报酬相同,但由于赡养人口不同,也会有富裕程度的差别。同时,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及其分配方式的存在,也必然导致个人收入的差别,从而带来富裕程度和先后的差别。

再次,是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必然发生作用,这就使那些经济基础好、技术先进、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地区、企业及劳动者能够获得较多的收入,率先富裕起来。

总之,允许一部分地区、企业和劳动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势必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富裕,这已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所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缓慢,温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就是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人为地限制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实行了这一富民政策,目前,我国人民生活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在总体上已经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其原因就是: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先富起来,可以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积累资金,国家可以集中更多的物力、财力帮助贫困地区致富。同时,先富起来的人还可以通过传授科学技术和致富经验,帮助他人致富。还可以带动更多的人相信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促进生产的发展。生产的发展,财富的增加,又为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创造了条件。

社会主义条件下,允许一部分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是指人们依靠科学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和勤奋劳动,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并不是一部分人先富就意味着一部分人必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富裕程度的差别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但这和两极分化是有本质区别的。再者,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我国的分配政策是,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允许一部分企业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对非劳动收入要掌握一个基本界限,即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合法收入,超出这个界限是不允许的。对于那些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集体财产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侵犯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制裁。与此同时,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经济落后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对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出现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国家可通过税收加以调节,以便使全体劳动人民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共同前进。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政策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所谓效率,是指经济活动在所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与所获得的成果之间的比率,即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坚持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就是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成果分配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

所谓公平,这里是指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权利和利益的平等。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风貌。其主要内涵包括:(1)承认社会一切成员在不违背社会主义公共秩序和规则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由;(2)强调社会一切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和占有并使用一定数量生产资料的权利;平等地参加劳动和管理的权利;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平等地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3)社会一切成员在服从社会和国家整体需要的前途下,谋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机会是均等的,人们通过公开竞争选择职业和工作流动的机会是均等的。因此,在个人收入分配中所要体现的公平原则就是强调个人收入分配的公正、平等与合理。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和效率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是平等的,人人都拥有劳动的权利,实现了劳动平等,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实现了劳动报酬的平等。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总体上实现了社会公平,这种社会公平已成为推动效率提高的强大动力。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保证实现社会主义最大公平的根本途径。可见,公平促进效率,效率保证公平,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这是它们统一的一面。

但是,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也存在着矛盾的一面。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在个人收入分配中体现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消灭了剥削、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等方面,还不能消除人们在富裕程度上的差别,首先,在现阶段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由此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局面,从而使个人收入存在重大差别;其次,按劳分配本身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也是形式上平等,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因为它承认劳动能力是个人的天然特权,不考虑劳动者的家庭负担,因而造成了劳动者的富裕程度有很大差别;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家庭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个人素质和机遇的不同,也形成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差距。这种状况是由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当前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把抽象的社会公平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最高原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硬要实行某种公平,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现在,我们只能给人们以分配机会的平等,即给人们施展才能为社会做贡献的平等机会,不能保证分配结果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要靠大力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公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现象不但没有完全克服,在有些地方、部门和领域中还有所扩大。表现在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差距日益缩小,奖金平均发放的比重增大,机关基本是平均发放;多种补贴、劳保福利已成为职工工资收入,不论贡献大小人人有份。这种脱离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窒息了企业的活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收入相差过分悬殊,这种现象近年来逐渐严重起来。收入悬殊主要表现在一些带垄断性部门的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其他部门,脑力劳动者的收入与体力劳动者的收入倒挂现象非常突出,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过分悬殊。特别是有一些公司依靠优惠权利,钻政策的空子,制造假账,偷税漏税。更为突出的是,不法分子走私、贩私,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大发横财。这种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1)收入差距的存在将损害社会稳定;(2)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会导致劳动力素质的差别,劳动素质的差别的存在则会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是居民经济机会不平等的重要方面,并且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引起的收入差距可能产生收入分配分化的“马太效应”;(3)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不利于增加劳动供给,因此不利于经济增长;(4)权利的平等不是无条件的,只要存在收入差距,就会损害权利平等;(5)收入差距过大会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提高会产生负面影响。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既不能把平均主义分配看做是公平,也不能简单地把凡是收入的差别都看做是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是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公平。衡量公平的标准只能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场上,以社会主义的原则来衡量,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按劳分配范围内,劳动的报酬和劳动贡献必须相适应,劳动报酬高于劳动贡献或低于劳动贡献都不能算是公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收入过分悬殊都违背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至于严重的中间盘剥是一种社会倒退现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标准的。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比公有制企业职工较差、较重,又无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可享受,所以不宜拿他们的月收入和公有制职工的月收入相比。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与此相适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所以非劳动收入就应允许存在。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出现的收入上的差距也不能以是否公平来衡量,只要党和政府在分配办法上、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断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保护合法收入,打击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总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指出那样去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三、不断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收入分配政策,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防止和解决由于收入悬殊而产生的社会不公问题。基本思路是:

第一,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市场机制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合理配置资源的一种有效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运行的主体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正是通过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利益而实现的,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影响人们的经济利益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高效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力资源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它能够使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量;另一方面,使高效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资源的市场主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实现最大化收入,并使由效率最大化造成的利益的最大差距,进一步激励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更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这两个方面都是在市场供求和竞争条件下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实现的,二者的实现相辅相成。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必然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收入分配作为社会劳动及其成果的交换,必然表现为受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效益的交换,作为生产要素和劳动效益的分配,只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才能在根本上得到实现。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于收入分配的四个方面的调节作用:(1)通过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调节资源收益;(2)通过市场供求,提高劳动效率,调节劳动成果收益;(3)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提高人力资源质量,调节劳动力资源收益;(4)通过调节分配收益,实现收入分配效率的最大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观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首先,要打破行业垄断。对新兴产业采取扶植和保护政策是必要的,但要清除市场准入壁垒,更不允许凭借行业垄断获得个人额外收入。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不能放松对其分配活动进行管理,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同时加强对这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工成长增长串的考核。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要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有效制约垄断经营行为和对某些自然垄断性行业实行高于一般行业的税率,使其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其次,要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消除城乡间的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使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追求和特长自主择业,形成劳动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克服因就业选择限制而产生的收入差别。要完善要素市场,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收入均等化。我国各行业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就是各种要素流性差,特别是城市里的劳动力由于制度、技术、观念上的影响,行业、职业间的流动性很差,许多下岗职工只是把待业场所由工厂转到家庭,并未真正“转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就业配置,也不利于增加就业和正常收入范围内适当缩小差别,因此要通过完善劳动力市场经济收入差距。最后,要完善市场规则,构造竞争机制,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努力塑造文明的市场行为主体,严肃法纪,取缔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和侵吞国家财产的不法分子,制止利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但是,在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同时,也应注意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政府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中所具有的明显的重要优势就是它可以利用多种手段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因为它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享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享有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制定的规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而具有超出任何机构和个人力量的调节居民收入的能力。政府用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政策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扶贫性质的区域经济政策。其中主要包括:(1)支持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处理;(2)给予落后地区企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以吸引外资流入;(3)对在落后地区的投资实行优惠性的信贷政策;(4)提供科技资源。总的目标是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经济发展带动生产率和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以此促进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实行城乡平衡发展战略,缩小城乡差距。(1)采取资源平衡发展的战略,以建立新型平等交换的工农业关系;(2)建立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如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等。保持城乡收入差距的合理界限。一方面加快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的改革,解除劳动力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化障碍,另一方面改变当前收入分配有利于城市的不平等格局,逐步缩小工资收入以外的各项福利补贴在城乡之间的差距,为城乡居民提供追求自身发展的同等机会和条件。

3.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针对不少企业和部门内部,不讲求效率,平均主义严重,行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的问题,应进一步深化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机制,其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打破行业、部门、职业及所有制间界限,在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要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主,实行工效挂钩;在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以求社会公平,以此激励劳动者通过提高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致富。这样既能保持一定的收入分配差距,又能避免这一差距的不合理拉大。

4.完善税收制度。完善税收制度,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税收系统,增加直接税税种,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税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手段:(1)对居民收入征税,即对居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它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削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削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采用这种手段,政府不仅可以直接使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得以缩小,而且能为政府采取其他调节政策(如对低收入居民的财政补贴。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提供物质条件;(2)对居民财产征税。财产税具有省力易行、不易转嫁、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避免投机、促进财产转化为生产资源、矫正社会的诸多行为等优点。它作为主要的社会政策杠杆,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在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必须改革和规范我国财产税体系:在原有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契税的基础上,增加不动产税、土地税。房产税不宜与土地税合并征收,尽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两者一般同时开征,防止纳税人用生前大量转移财富的办法逃税;(3)征收商品税。商品税是一种间接税,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直至最终消费者。这就提供了政府通过征收商品税而削减居民收入差距的可能性。

5.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一方面结构调整使下岗人员增多,职工货币收入增幅下降,导致社会中低收入阶层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企业保障制度正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旧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形成,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教育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建设结果尚不明朗,使大多数人心存疑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解决失业、疾病、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富不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可以尽快消除消费者在新旧制度交替时期的不安全感。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充当组织者,以立法的方式强制实施,以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给予居民以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一般仍由雇主或企业、个人缴付、政府提供补助。政府一般以征收社会保险税(费)的方式集中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税费遵循横向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则以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原则。社会救助是通过对完全无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以满足生存之需的居民提供援助而发挥作用的。居民在获得政府救助下,收入水平得以提高,有利于居民的生存保障。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提高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经济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上三种措施都有利于充分运用政府的力量使社会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和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差距。

6.改革工资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报酬制度是一种低工资制,劳动者的实际所得包括两大块:一块表现为货币收入,另一块表现为实物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以工资和薪金的方式支付的,实物收入则是以住房、生活福利等方式提供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全部以工薪和薪金的方式支付;工资水平应主要由劳动力市场和集体谈判来确定;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反就业歧视和反工资歧视的法律,以形成劳动力市场上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和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还应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即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向聘用职工支付的工资水平的最低界限。

7.提供教育服务和教育改革。知识经济给产业结构带来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给劳动力结构及劳动性质带来深刻的变化。知识劳动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知识资本化的结果使企业经济收入和从事知识创新者的收入倍增。不同性质劳动之间的收入差距空间拉大。为缩小差距,必然要求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知识运用及创新的能力。这也进一步要求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三,发挥第三种力量的调节作用。第三种力量是指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之外的力量,包括盈利机构、非盈利机构(宗教组织、民间团体等)和居民个人,居民得自这些机构和个人的收入一般为转移性收入。不过从收入调节的角度看,也可以将其视作为调节的一种力量。盈利和非盈利机构以及居民个人通过无偿地向受援居民提供实物或货币形式的援助,会使受援居民收入增加。盈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援助的来源要么是其利润,若为利润则实际上是收入从股东或所有者与职工向受援人的转移;要么是职工(雇员)捐助,若如此,则是盈利机构职工的收入向受援人的转移。非盈利机构所担当的角色一般是中介人,因为其为非盈利性机构。所以,其向受援人提供的援助的来源一般是各种机构和个人的捐助。非盈利机构的活动就是使收入从援助机构和个人向受援人转移,亦即使一部分收入减少。而使另一部分收入增加。居民个人可基于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同情心等而向他人提供援助,这会使授援者收入减少,受援者收入增加。因此,第三种力量能够发挥收入调节作用,削减居民收入差距不能排斥第三种力量的作用。

在总结以往收入分配政策调整改革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点:(1)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3)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4)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5)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6)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7)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