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节目主持人语言传播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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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主持人节目受众主体地位的体现

我们常说,在市场上无论对于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顾客就是上帝”。主持人节目的受众也是大众传播的“上帝”。受众的存在和需求,决定着大众传播和节目的存在和发展。正如李元授教授说的:“受众是传播过程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传播效果的体现者,没有受众或受众不需要的传播是无效的传播。”这是从供求的一般关系上说的。但是供与求的相对位置与关系的状态是浮动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变化。我们从上面回顾的受众观念演变的进程中可以知道,在大众传播出现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上的传播观念还是“媒介中心论”,这就像当年在美国一枝独秀、供不应求的“福特”牌汽车一样,其老板说:“我的汽车是隔着柜台递给顾客的。”在以“点对面”为传播方式的大众传播刚刚出现的时候,受众作为“上帝”的“权威”与主体的地位并没有被确认和落实。他们就像自助餐厅的消费者一样,只有被动选择的权利,而没有直接参与、及时反馈、平等互动、民主监督的权利。随着社会科学与民主的进步,随着大众传媒的迅猛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也随着人类主体意识的增强和需求的变化,人们对信息传播不但要求在内容上达到更快捷、更丰富、更多元和更高的层次,而且要求在传播的方式上,获得直接参与信息传播、平等互动、加强监督的话语权。所以近年来大众媒体在激烈竞争中一个屡试不爽的改革手段就是千方百计加强与受众的沟通与互动,接受受众的反馈与监督。比如设立“大众信箱”和开通“热线电话”,把嘉宾和观众请到直播室参与讨论,让观众直接参与某些比赛的现场投票与网上点击投票,设立现场观众的“抽奖仪式”,在网上开设“聊天室”、“QQ”、“公开论坛”等大小平台进行广泛讨论等。而主持人节目作为大众传播的一种方兴未艾的独立传播形式,也正是信息时代传播观念演变、传媒竞争激化、广大受众对大众传播信息需求的主体地位与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必然产物。加拿大文学博士麦克鲁汉在《传播学工具新论》一书中明确指出:“最有影响力的电视节目应该是那些包含了须由观众完成的过程的状况。”这种“须由观众完成的过程的状况”就是要让观众从行为上参与到节目中来的状况,这样才有可能产生“最有影响力的电视节目”。

在主持人节目中,受众的主体性地位应当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功能兑现

大众传媒与主持人节目的存在都源于媒介和节目自身功能对受众多元需求的满足,节目受众在主持人节目中的主体地位首先系统地体现在传媒对媒体正面功能的全面兑现上。大众传播的功能研究为我们正确全面认识受众对主持人节目的主体性要求提供了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关于传播的社会功能,不同时期的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学科研究角度和研究结果出发,提出了各种传播功能学说。拉斯韦尔在其1948年发表的《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中,将传播的基本社会功能概括为:环境监视功能、社会协调功能和社会遗产传承功能。莱特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功能说”:环境监视功能、解释与规定功能、社会化功能和提供娱乐功能。施拉姆从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一般社会功能三个方面对大众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了总结。

笔者认为,由于传播的产生和发展都来源于社会大众的需要,其目的和归宿都是满足受众主体的各方面需求。而这些需求就集中反映在传播媒介的功能上。具体分析受众对主持人节目的功能期待,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提供信息,监测社会

及时、准确、全面地传播关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信息,为人类监测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提供依据,这是大众传播的主要功能之一。尤其在信息社会的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对大众传播的依赖与日俱增,要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知晓、收集、整理、处理来了解和应对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消除对周围环境理解上的错误,为待人处事、交流合作和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和前提。主持人节目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如何在节目中及时报道和解释各类新闻信息,满足大众的这种需求,也是主持人节目非常重要的功能。香港凤凰卫视的著名主持人曹景行认为:新闻在爆发之后,有一个解释的问题。当然,这还牵涉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大众还有一个知情权的问题。如果你保持沉默,民众就会寻找其他的消息来源。相当多的时候,这个来源就是“美国之音”。那样,无论海外媒体怎样解读,民众都会认为它说的是对的,因为他们找不到与其不同的解读甚至消息来源。作为媒体其实最大的竞争就是解释权之争,第一解释权可能要比其他的解释权更重要。评论其实也有一个时效性问题,一件事发生了,谁的解释快速准确,就可以注定他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当然也不能乱讲,一次两次错了,人家不再相信,也就失去了这个解释权,即使抢早了也没有用。所以要抢第一解释权又要保持它相对的客观性、准确性。一件事情谁第一个解释很重要,其实也就是时间的问题,人们都想为未知的事件找到一个解释,许多消息的来源未必是媒体,流言、传言也是一个解释,如果你没能解释清楚,大家就传来传去,这就是第一解释权。

为什么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实话实说》等栏目长期高居各电视媒体和电视栏目收视率的榜首?就是因为它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地向人们提供关于重大时政、公共事业、经济状况、民生新闻等方面的最新消息;提供即将来临的自然灾害或战争威胁信息,及时地向人们发出警告,促使他们及早防御;揭露那些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官僚腐败行为,通过及时曝光,激起社会的义愤和谴责,使社会规范得以巩固和加强,捍卫社会的公平和法律的尊严。这些节目的主持人成了社会文明的卫士和人类精神家园的“守望者”。当然《焦点访谈》能成为中国电视新闻评论批评报道的品牌栏目,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擅长通过现场报道,直观地揭露和形象地批评,播出了大量新闻批评的代表作和舆论监督的珍品。它有四条成功经验:一是舆论监督与权力监督的相互依托,根据群众对于滥用权力和权利不公的批评意见,让舆论监督的客体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借助于权力监督的及时到位,把正确批评意见转化为政党行为或政府行为来施政治国;二是对上监督和对下监督的结合;三是隔级监督和异地监督的结合;四是对监督强度和监督分寸的掌握。《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的语言的共同优势和特点,就是他们基本上做到了四个确保:确保报道的事实准确;确保与人为善的态度;确保舆论监督导向的正确;确保舆论监督的适度、适量。

(二)协调社会,发展合作

随着主持人节目的不断演进和发展,协调社会、发展合作体现为主持人节目的一种组合功能,即节目主持人通过对新闻信息的筛选和策划,有重点地“设置议题”,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当前环境中最为重要的事情或事件上,使之广为传扬,成为公众的议论中心,并进行跟踪报道、释疑解难与评论引导,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策略。这样就可以在社会上发挥舆论的力量,因势利导,激浊扬清,统一思想,排除阻力,有效地激励和动员群众,调动各种因素以加强合作,并提出各种对策来抵御有碍社会稳定的威胁,通过解释与评论防止因报道某些事件和敏感问题造成的过度刺激。比如,《东方时空》播出的第100期节目,是一个特别的专题:洋河污染导致大片农田绝收。位于张家口市的洋河受到污染,致使当地蔬菜烂根,水稻不能抽穗,农民丰收无望。市里的环保负责人说污染源自上游的宣化,但宣化拒不承认。记者兼主持人章伟秋来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却打着官腔说:“张家口有12位市长、12个秘书长,但你没有事先约好,所以不能安排。”章伟秋此时非常镇定,她站在市政府大门口很有分寸地进行着现场报道,她说:“从上午8:20我们就在张家口市政府门口要求采访市长,但直到中午12:00市政府的负责人还是不知道市长到哪里去了,他说地市合并工作很忙,但我们认为老百姓吃饭的事情也很重要。”

面对影响到粮食生产和老百姓吃饭的重大问题和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官腔,主持人章伟秋在现场报道中的这段话,体现了她对自己作为节目主持人所肩负的双重使命的认识非常清醒,对节目的协调功能也掌握得非常到位。话语不多,但十分客观和公正,在对事实进行客观报道之时毫不隐瞒,评论中既露了锋芒也把握了恰到好处的火候与分寸。

(三)传承文化,普及教育

传承文化、普及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节目主持人对思想观念、文化知识进行人与人之间,地方、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使之承前启后,代代相传。这是传递知识、积累社会文化、发扬社会传统、传播社会经验的重要社会手段。这一点,对社会或个人都有相同的积极意义。

主持人节目的文化传承功能不仅表现在节目中以声画结合的形式生动展示出来的深刻文化内涵,而且表现在主持人经过策划,按照一定的议程进行解说、评论、抒情的字里行间所表达的真诚情感与深刻哲理,以及所体现出来的节目内容的思想教育意义。比如在2008年8月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央电视台开辟了几十个与奥运相关的精彩节目,生动、全面地传播着体育竞技运动的知识和比赛规则、体育明星的成长历程和人文精神、体育赛场上的艰苦拼搏和辉煌战绩、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曲折历史和许多鲜为人知的动人故事等,这些都是奥林匹克精神和体育文化的传承过程。与此同时,北京奥运会期间的每一天都在发生着许许多多让广大受众意外惊喜和意外失落的事情,这同样是进行文化传承的最好题材。比如中国运动员在击剑、女子曲棍球、拳击、女子网球单打、男女蹦床、射箭、体操女子团体等多个过去从未夺金的比赛项目中实现历史性突破,并最终使中国奥运军团的金牌总数(51枚)在奥运史上第一次超过体育超级大国——美国而雄居金牌榜榜首。这让多少运动员和受众喜极而泣,彻夜狂欢!而当发生了刘翔因伤退赛、杜丽卫冕失败而失去奥运首金、中国女排无缘决赛、中国女曲冲金未果之时,又有多少受众难以接受,痛心疾首!如何看待赛场上的这些风云变幻和成败得失?在本届奥运会中央电视台和许多省台的奥运节目中,许多主持人都以他们的智慧、感悟和语言,在传播先进文化的观念上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央视“名嘴”白岩松在他所做的多次节目中就针对上述这些问题,以其充满真情实感和生活哲理的语言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引导。比如这样两段话:

中国已经告别了靠金牌找自信的时代,从本届奥运会的举办看到了中国巨大转变的开始……能够透视到中国转变的不仅是刘翔退赛……受了伤就该退赛,所以刘翔退赛很正常,如果非要把这个事件拿来讨论,是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就像很多年前,生病了加班是劳模,现在生病加班的领导要被处理一样。

本届奥运会将是中国最后一次金牌狂欢,奥运会之后,在群众体育的推动方面,中国将很快会有动作,商业体育和职业体育将真正受到重视……你不能依靠只有200人从事曲棍球运动的中国永远拿金牌,网球、足球联赛必须搞好,更重要的是,老百姓要动起来,参与到全民体育运动中来,如果大家都坐到沙发上看电视就没有意思了……

(四)娱乐身心,享受美感

娱乐身心功能是节目主持人最明显的一种功能。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与外界环境的接触不断增多,处在紧张的生活节奏中的人们越来越需要娱乐。而节目主持人的出现和主持人节目的发展,以及品牌节目主持人与明星的结合,使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传播形态更加富于知识性、趣味性和娱乐性,使受众身心娱乐的需求和对美感享受的追求得到了更大的满足。比如在各类体育娱乐节目中,经过节目主持人的策划与组织,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在第一时间了解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精彩的体育赛事,参与各种模拟的体育娱乐,让人们及时领略到世界各国运动选手、球星的风采。主持人节目中还出现了益智类、电玩类、竞猜类、彩票类等体育节目,通过节目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将全世界最新的价值观念和体育消费时尚快速传遍大街小巷。

体育重大赛事的节目在激烈、生动的竞技场面报道与节目主持人的配合下,更容易激发起受众狂欢的热潮。刘翔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获得男子110米栏冠军时,田径赛场共布设了近20个机位,开赛前电视播出的大全景和各国参赛选手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特写镜头,尤其是刘翔的主要对手加西亚志在必得、踌躇满志的气势,让观众充分地感受到龙争虎斗、一触即发的紧张气氛;在电视屏幕传出那清晰的起跑枪声后,不同机位的摄像机镜头同时聚焦跟踪刘翔起跑、跨栏、冲刺、撞线的全过程。电视机前的受众甚至可以清晰地看到刘翔身上颤动的肌肉、扩张的口腔以及撞线时极度前倾的身体,感受到他过栏时的敏捷性和爆发力。而在这12秒91的精彩瞬间,节目主持人声情并茂的现场解说是:“刘翔开始起跑了!刘翔起跑第一!刘翔跑在最前面!刘翔——刘翔——刘翔!刘翔赢了!刘翔获得了冠军!”正是电视特有的技术特点,加上摄像者、传播者和主持人的共同“艺术创作”,谱写了这一曲充满美感与魅力的竞技体育“交响乐”,使人们至今记忆犹新,回味无穷。

二、受众细分

主持人节目受众的主体地位,还表现在他们有权利要求媒介在其最需要的信息文化服务中,提供最宽泛、最便捷的条件。这就是媒介受众的细分化。

在现代社会的大都市里,商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市场的细分化。市场细分就是指“营销人员和广告人员不断地搜索市场,企图从中发现不同消费群的需求和欲望,找到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方法”。随着商业的发展,各类商品的专门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如建筑材料市场、服装市场、五金交电市场、蔬菜水果市场、化工原料市场、汽车市场等。在那些巨型的“好又多”、“万佳”之类的超市中,也是各类商品专柜相对集中,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市场走向细分化的根本动因就是顾客需求的特殊性、多元化和差异性。而商家在细分市场中则以其同类商品的多品种、多规格、多层次、多来源、多风格,为顾客省时、省力地实现“货比三家”,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提供了最大的选择余地和购买的便利。

商业市场的细分给我们大众传播事业乃至主持人节目很大的启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也日益走向多元化、细分化、个性化、国际化。于是,我们的电视和广播就细分为新闻、国际、商业、影视、音乐、体育、综艺、教育、少儿、女性等多种专业台或专门的频道、频率和栏目,目的就是要瞄准这些有着不同需求的不同受众群,满足他们多元的心理需求。对主持人节目来说,受众的细分就是通过行为细分、地理细分、人口统计细分以及消费心态细分等手段,把握不同地域、职业、爱好、性别、年龄、性格的不同受众群的需求,根据他们对传媒的需求的特殊性、多元性和个性,进行具体节目的设置、服务对象的定位、节目主持人的挑选、传播内容的选择、主持人与受众之间互动的形式的策划与创新、主持人风格特色的把握以及主持人语体风格的表现等。

三、平等参与

现代传播理论与传统的以“传者”为中心的传播理念不同,它强调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意识。长期以来,媒体高高在上地掌握着“话事权”,凌驾于受众之上,无视作为“弱势群体”的受众的存在。“传播学研究中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缺乏参与传播活动的机会和手段,缺乏接近媒介的条件和能力,基本上是被动地、无条件地接受来自大众传播的信息的人群和那些无法得到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也无法自由发出自己的声音的群体。”社会及传媒环境的进步,为受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创造了最广阔的空间。社会在进步,受众也在成长,处于启蒙状态的当代受众由过去没有独立意识、独立行为、独立空间的被动状态转换为可以利用现代大众传播媒介自由、自主地参与社会表达,有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打造自己心中的明星的权利。

比尔·盖茨说过:电视节目是被动的娱乐,而人们需要互动的娱乐。平等参与、展现自我、快乐宣泄已经作为一种生活理念日益被大众消费社会所接受,以年轻受众为主攻目标的电视娱乐节目也获得了肥沃的生长土壤。让我们再来看看前两年关于“超女”节目的数据:海选报名人数超过15万,参赛者年龄跨度从4岁到89岁,有近3000万观众在电视机前热切地关注着这一过程,收视率突破10%,稳居全国同时段节目收视率第一名,数以百万计的“粉丝”们自发组成的“玉米地”、“笔迷会”、“凉粉团”,以组织的形式和力量,对他们心中的偶像表示了最大的支持。《超级女声》之所以能引发全国狂欢并成为一种文化现象,是因为《超级女声》主张人人都有机会平等参与,这种民主机制便顺理成章地引发长期压抑的观众的狂热。《超级女声》折射出这样一个社会真实:中国人越来越渴求在公共领域有自己的话语权,即使这种话语权要用货币购买才能获得。“想唱就唱”这个口号被看成“青春的宣言”:不设门槛,想唱就唱,唱得响亮;想秀就秀,秀出自我。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整个社会对“超女”的一种宽容。“超女”与“粉丝”现象折射出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关注社会文化、参与社会文化、创新社会文化的自觉与热情。观众感到自己在这个节目中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个体,而是有决定权的主体,实现了从“弱势群体”向“主体”的转换。大众传播成了大众自我表现和充分张扬的舞台。“超女”真正把受众放到了中心位置,让她们直接成为平等互动、参与节目全过程的主体,并让她们拥有对节目最终结果的决定权,这是一项极为成功的创举。《超级女声》就像是一块击起千层浪的大石头,它已经由单一的娱乐活动演变为一个社会文化浪潮。

当然,不可否认,“超女”现象也给社会带来一些弊端:容易误导青少年,助长“读书无用论”之风。“寒窗苦读,不如当个超级女生”,这恐怕也是不少参赛女生的心理写照或是看过《超级女声》的人的感想。这必然会助长社会的浮躁风气与年轻人的投机心理。同时,由于《超级女声》可以说是始于模仿《美国偶像》而最终获得成功的,有人就会认为,那干吗还要绞尽脑汁去搞创新呢?还不如“拿来主义”效果来得更快、更直接。因此很容易给国内以“克隆”见长的电视节目再造成“模仿”之势头,如从《歌Sin9魅影》、《快乐男生》等节目上,我们已可以嗅到和“超女”相类似的味道了。

更令人奇怪的是,这种评选方式的“克隆”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文化娱乐活动的范畴。2008年8月,网上流传着一个帖子——《湖南的一大怪事:评选公务员标兵竟然要群众掏钱》,网友署名“李云飞”等人对湖南省十佳审计标兵和十佳内审标兵评选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湖南省十佳审计标兵的评选比“超女”走得更远:2008年6月3日,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审计厅和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联合发文,在全省开展十佳审计标兵和十佳内审标兵评选。其评选程序分为申报阶段、评选阶段和审定阶段,先由县、市两级审计机关共同推荐十佳审计标兵和十佳内审标兵各100名报省,由省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初步各评出30名交给群众投票,像“超女”一样可以短信投、固定电话投甚至网络投。只要你点击你支持的候选人头像下的“网络投票”就可以随意投多少票,三种付款方式供你选择。评选很快就滋生了许多刷票公司,可以6.5折帮你买票竞“标”,并预言想当标兵至少需要15万张选票!广大群众在网上对此反应强烈,认为这本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花钱买选票就变成了商业行为,这是非常不正当的;而且审计行业是诚信的代表,是审计其他政府部门的独立机构,是最需要说实话的执法部门,在目前政府公信力全面下降的情况下,这种花钱买选票的行为是对审计行业的玷污,是对我国政府公信力的严重损害。一位审计标兵候选人对《南方都市报》记者表示,审计是最需要说实话的独立职能部门,现在审计标兵评选都出现花钱刷票的行为,她感到很悲哀。

四、维护权益

吴飞先生在《大众传播法论》前言中说:“新闻传播法是人类民主与自由要求的必然产物,同时促进着民主与自由的发展。但是传播法的发展史,充满着血泪。多少思想家为此竭心殚智,多少仁人志士甚至为此付出了自己的生命。”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制度、文明法制的进步,广大受众的主体意识在不断增强,维权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为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不同追求,显示了不同的语义内容和适用范围。例如,在人际传播初期,人们争取的是在公众场所“发表意见”的传播权;在大众传播媒介出现的初期,受众所争取的只是知情权;待到传播媒介进入发展期,受众又开始追求表达权;再到传播媒介进入繁荣期,人们进而提出了反论权;进入信息社会后,受众又在争取隐私权、监督权、免知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更多的权利。1988年曾有人对全国新闻界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新闻界人士与人民群众对“知情权、发言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有着强烈的共识与共鸣,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报纸必须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发言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占99.4%);“报纸(电台、电视台)应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全面反映各方面的舆论和意见”(占96.8%)。有80%的人不同意“党报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党的领导,对党的领导不存在舆论监督的问题”的观点;有89.3%的人否定“报纸上就政策性问题展开自由讨论,势必会引起人们的思想混乱,带来严重后果”的说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也涉及受众权利保护的问题。可见,受众的权利问题已成了受众、传播者、媒介、学术界和国家共同关心的大事。

中央电视台安排在黄金时间播出的《焦点访谈》节目,成为受我国广大受众欢迎的品牌节目之一,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其中的原因不仅是它为第一套节目(即“新闻综合频道”)实现既有新闻又有评论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大众传播的任何节目,其公信度的形成,关键看节目主持人和节目内容的可信度和服务受众需求的实效性这两种品格。所谓“内容为王”和“服务为王”之说就是这个意思。由于在一个国家之中,维护人的各种基本权利的最大权威是法律,所以在大众传媒应当满足受众的多元需求之中,最重要而又最基本的一条就是我们的媒体和节目应如何去维护大众的合法权益。大众传媒是形成社会舆论、培养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公共领域,节目主持人是广播电视联结公众的关键人物,是节目内容体现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的引领者和把关人。他们在节目中能否让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体现,这是直接影响主持人甚至是媒体的公信度、美誉度和权威性的关键性因素。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结合主持人节目的特点,笔者认为主持人对节目受众的以下六种主要权利应当加以维护。

(一)选择权

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是国际消费者联盟宣布的八种权利之一,也是受众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在大众传播中,受众面对不同地域、不同级别、不同形式的媒介和不同专业、不同内容的节目、不同风格的主持人及其传播的不同信息,完全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自己所能运用的方式作出自由选择——或喜爱或厌恶,或接受或拒绝,或收听或观看,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信息产品的消费者,有权拒绝销售者和生产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现在传媒对广播、电视和网络的频率、频道、节目、栏目进行细分化的种种改革,就是为了确保受众有充分选择的权利。而节目主持人更应该珍惜选择自己主持的节目的受众群,把这些选择者(包括在节目现场和在电视机前的节目受众)视为节目的知音和最直接的服务对象,尽量理解他们对这一节目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真正需求,虚心听取他们对信息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竭尽全力完成节目主持人应当履行的专业职能,为满足他们的需求而不断创新和忠诚服务。

我们熟知的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东方时空》首播于1993年5月1日,由四个板块组成:《东方之子》报道新闻人物;《时空报道》讲述新闻事件;《音乐电视》播送流行音乐;《生活空间》讲述新闻故事。《东方时空》丰富多彩的内容和节目的实效性、权威性受到观众的一致好评。但是,后来有的观众提出,“《音乐电视》应该属于音乐类节目而不属于新闻类节目”,应该放到别的同类栏目中去。经过慎重考虑,在《东方时空》播出第100期时,节目组毅然根据观众的正确意见作出了决定,将曾经对推动流行音乐作出贡献的《音乐电视》板块忍痛割爱,并补换了一个新板块:《面对面》,开展新闻评说。这就更加突出了《东方时空》的新闻专题性,适应了节目主体受众的需要,与此同时,节目组根据广大受众的需求,还进一步在节目的形式上进行了重大改版,以全新的形态呈现在观众面前:《东方时空》分为日常版和周末版。其中日常版细分为《传媒连接》(对各媒体新闻的综合报道)、《直通现场》(以强烈的纪实性镜头语言进行新闻的现场过程、细节、背景的报道)、《面对面》(主持人对有代表性的采访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专访,突出人物的代表性和新闻含量)、《百姓故事》(讲述平常人的不平常事,加强新闻性和信息量,突出时代感和文化精品特色)。周末版则分为《世界》(对本周国际新闻和外交新闻提供深加工服务,体现规模效应)、《纪事》(讲述经典的百姓故事,突出文化和精品特色)、《直播中国》(通过直播报道的魅力牵动,从自然、地理、人文、民生的角度报道中国、认识中国)。

我们强调大众媒介和节目主持人要尊重受众选择,接受媒介、节目与信息的自然进程,并不是说要消极被动地做受众自然选择的“尾巴”。由于受众往往是从自身的基本需要和直观感受去选择媒体和解读主持人节目的,正如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所指出的:人的理解常常具有历史性,这种理解的历史性有时也会导致我们的某些偏见,使人们无法根据某种特殊的客观立场,超越历史的时空去对文本加以“客观”的理解。所以尊重受众的选择权利,并不等于主持人就可以盲目地满足受众对传播内容的需求,也不排除节目主持人还有一个挖掘和满足受众更高层面上的“视界预期”。事实上,人的更高层次上的某些特质和需求都是潜藏的,需要媒体和节目主持人去发掘、引导和开发。这种引导和开发常常是不露痕迹的“润物细无声”。如某电视台《生活空间》节目的某期,配合着主持人的描述和解说,有这样一个场景:

一个简陋的房屋里,一个十来岁的小男孩脚下垫着砖头在灶台前炒菜,然后端给瘫痪在床上的母亲。自己简单地吃了几口,就匆匆背起书包消失在蒙蒙亮的街道中。放学买菜归来后,又是同样的过程。晚上,加了一道为妈妈擦身的程序,然后自己在灯下做作业……

这个片段取自一个普通人原生态的一天,也许它没有什么生活波澜和新奇情节,但是受众的眼睛和心灵却随着声画结合的荧屏的延伸在接受着作品和主持人的引领,为小主人公的孝顺、成熟、坚韧的品格所感动。受众在高层次上潜藏的精神需求和审美感受被主持人节目经过策划的展示所唤醒了,在感情和态度的层面上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提高或改变。

现在大众媒体在维护受众的选择权方面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弊端,就是“同质竞争”风气太盛。“同质竞争”是经济学的概念,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在功能和作用方面的相似和互换”,又叫“可替代性”。其原因是以“跟风”代替创新,节目定位趋同。如上面说到的2005年电视上“超女”成功了,国内许多电视台认为这就是受众的最新选择,争先恐后地锁定眼前群众的新兴趣点,一下子就“克隆”出《歌Sin9魅影》、《快乐男生》、《我型我秀》、《梦想中国》、《加油!好男儿》、《绝对唱响》、《闪亮新主播》、《全家总动员》、《超级偶像》等一大批大同小异的选秀节目。其结果不仅引发了许多群众的超限逆反心理,而且由于“千台一面”,难以获得优势的市场份额,既违背了媒体应该让受众获得多元选择的宗旨,也不利于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最终造成节目成本提高而效益降低的后果。

(二)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察权等。知情权作为一种学理性的权利类称,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对于大众传播来说,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和通过传播媒介了解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真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有意义的事件。特别是当有关信息涉及或影响到受众的生活和工作,并且要求他们不得不作出决定的时候,凡是有意扣留这些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或歪曲、失实的信息,就是侵犯了受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我国十分重视并且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知情权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广大受众履行对社会的监督权和对大众传播媒介实施调控权的需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效益的手段,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增强社会稳定的强力黏合剂。

由于不同内容的主持人节目在不同的领域内都有传递信息、监测社会、传承文化等方面的专业职能,所以节目主持人都有责任在自己主持的节目范围内,站在“维权”的高度上来认识、维护和实现节目让受众获知有关的信息、知识、法律、政策的权利。比如在新闻节目中,节目主持人维护受众的知情权就是让受众享有及时准确地获知某些新近发生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权利;在经济节目中,主持人要维护受众的知情权是指要让受众享有及时、准确、有重点地获得有关商品、经济、贸易的新信息、知识以及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在教育节目中,主持人维护受众的知情权就是指要让受众在节目中真正享有获得平等接受某些文化教育、真正学到某些知识的权利。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节目主持人除了平常要加强与节目有关的信息、知识的学习、收集和思考外,还必须认真明确两方面的认识——真实和真知。

真实就是要用事实说话,让受众从节目中获得确有真凭实据的新闻事实的真相,而不是道听途说、任意夸大、肆意炒作的虚假信息。这正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在《焦点访谈》系列丛书的前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的:“用事实说话,一要说‘事’话。遵循新闻规律,突出时代感和主旋律,事件生动鲜活。二要说‘实’话。真实地反映事实的真相,报道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材料’,而不是‘人造材料’。”当然,根据新闻事实内容的不同,节目主持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新闻事实进行不同的报道,包括正面报道、反面报道、中性报道、批评性报道和揭露性报道,但无论是讴歌赞扬还是揭露批判,确凿的事实是必不可少的根本依据。

真知是要让受众从节目中获得科学的、健康的、反映人类科学文明进步的文化知识,而不是反科学的、伪科学的、不健康的、阻碍人类科学文明发展进步的文化垃圾。为了繁荣各类传媒的主持人节目,应当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结合起来,把民族文化、地方文化和世界文化结合起来,把古代文化与现代文化结合起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以品牌节目的精品文化、精心的策划和精妙语言,使广大受众在获得真知的同时获得美的享受,得到人类科学文化的陶冶。但是,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在社会体制转型期和多种社会矛盾交错的凸显期,西方和国内各种良莠不齐的文化思潮沉渣泛起,先进文化与腐朽文化的冲突错综复杂。这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在主持人节目中,如金钱至上、迷信风水、低级趣味等内容时有出现。

在湖南某频道推出的真人秀节目《相亲进行时》节目中,不厌其烦地反复播出主人公看手相、请人算命等情节;同样是湖南某频道的日播栏目《木脑壳》,每次在节目结尾处男女主持人都会宣读次日皇历,比如宜做之事和忌讳之事等,公开宣传封建迷信思想;还有的电视节目甚至推介一些发短信让风水先生算命、查看自己祖宗是谁等纯粹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之事。

节目主持人应当坚持新闻人的职业操守,在当好科学文化的传播者的同时,加强节目的正确导向和舆论把关,当好促进中国和世界进步的精神文化家园的忠实守望者。

(三)表达权

表达权源于西方国家早就提出的“接近使用媒体权”。1967年,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杰罗姆·巴龙(Jeromo Barron)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文,正式提出了“接近使用媒体权”的概念。广义的接近权的范围很广,如参与媒体的娱乐节目,或经由媒体组织的社会活动,在媒体上刊登新闻或文学艺术作品等。狭义的接近权则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在媒体上发表意见、观点的自由。在21世纪的航船起锚扬帆之际,广大人民群众对表达权的诉求日益强烈。“新闻自由本质上就是人民的言论自由的体现,舆论监督和批评是言论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

表达权的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大众传媒没有给广大受众一个充分接触传媒并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的现状。研究表明,大众传媒过去更多地是按照“权力集团”或“政府长官”的意志,通过“议程设置”,在认知层面上引起人们知识数量和结构的变化。但是在对于如何从更高的层面上通过民主的议论、科学的争辩来集中群众的智慧,明辨真善美与假恶丑,参与对社会管理事务的监督,使人们在民主自由的空气中畅所欲言,心悦诚服地接受科学的真理和法制的约束,形成正确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等方面,就显得顾虑重重,苍白无力。究其原因,除了社会制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众传播的信息传播机制存在传播的单向性、接受的被动性和反馈的滞后性。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提出过一个非常有名的“人体延伸论”,认为人类传播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体的延伸”,带来了人的视觉和听觉甚至是手、脚、头脑的延伸,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嘴巴的延伸。要知道,人的“主体性权利”更主要地体现在话语权上面,而恰恰就在这一点上,广播电视所带来的延伸是不全面的,人际传播的口语化、直接参与性、即时互动性、反馈及时性等特点和优势,不但没有被“延伸”,反而被取消了。所以,主持人节目就应当从人的主体权利的高度来深刻认识表达权的本质意义,并身体力行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受众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从表达权更广泛、深刻的社会意义上说,还牵涉到一个社会舆论监督的问题。我们经常强调要引导社会舆论,而舆论的主体就是社会公众。没有社会公众的表达权,鸦雀无声的社会何来社会舆论?黑格尔说过: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所谓“无机方式”,是指“众多意见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表面上杂乱无章,内在的东西却是‘绝对的普遍物’”。这种主要来自布衣、草根的社会舆论——“民间立场”,通常以大众媒介和其他公共领域为主要传播渠道,而且常常是有褒有贬,见仁见智。有的肝胆相照,一针见血;有的良药苦口,忠言逆耳;有的拐弯抹角,话中有话;有的好话说尽,言不由衷;有的苦口婆心,言不及义。其中不乏对社会管理具有启发性的正确意见;即使有局部错误或比较片面的意见,多听也可以使我们“兼听则明”。只要不是站在敌对的立场上要颠覆我们的国家,即使有某些认识上的片面性和荒谬性,也应当允许发表,因为没有比较和鉴别就没有真理,没有不同意见的讨论就没有统一的社会舆论。主持人节目之所以会应运而生并受到大众的欢迎,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具有面对面的民主参与性与平等互动性。所以主持人要学会把节目变成一个鼓励受众直接参与对某一有新闻价值的话题进行民主讨论的大平台和大课堂。事实上,经过多年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我国的广大受众中,绝大多数人还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觉悟、文化知识和理性思维的。节目主持人要充分理解百姓的疾苦和心愿,在前期采访和策划中尽可能多地收集优质的富于原生态的同期声,在后期制作上精心选材、巧妙剪辑,让普通百姓有更多的机会说话,再经过我们专家、嘉宾、主持人有理有据、情理交融的分析、评价,因势利导,就可以实现公众舆论从无序到有序的整合,从盲目、分散到理智、统一的升华,形成和谐一致的社会舆论。

当然,正如在前面谈到的对大众传播进行社会控制的必然性时所说的,无论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下,舆论的自由与控制都是不可或缺的。媒体或节目主持人应该为实现受众参与民主政治提供充分条件,这是现代社会广大民众民主权利观的必然需求;但是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社会制度、传播制度、法律和管理等社会控制,去要求一种无条件、无限制的绝对的“接近”和“使用”媒介的“表达权”,这不但在资本高度垄断的西方发达国家不可能实现,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不现实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分开来说:一方面是我们应该加强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建设,加大传媒反映人民群众心声的力度,确保人民有合法、畅通的渠道把所看到的关于个人生活条件、愿望、需求和痛苦的真实情况加以表达。让受众反映所遇到的实情,发表对某事件的见解,反馈对某些“权威观点”的看法,甚至可以检举、控告媒介对受众心理与精神的伤害和污染,对涉及受众权利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如果用恐吓或惩罚等方式迫使他们保持缄默,或剥夺他们利用传播渠道的机会,就是侵犯了这项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吸取“文革”中所谓“绝对民主”(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和现在信息网络上出现的大量负面信息的深刻教训,把维护人民的舆论民主自由的权利与加强法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科学管理以及个人自律结合起来。

(四)隐私权

“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英文中相对应的词是Privacy,意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范围。隐私权的本质特征在于“隐”、“私”二字。“隐”是自然人不愿将这种私事让他人知悉;“私”则完全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一般认为,1890年,美国法学者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和萨缪尔·D。沃伦(Samuel D。Warren)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第一次提出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设想。隐私权又叫免知权。它是指受众享有个人独处,对个人与公众利益、公众事务无关的私生活进行保密,不受新闻媒介打扰和干涉,以及个人的名誉和利益不受伤害的权利。隐私权的客体包括:身体的秘密部分、私人的空间、个人与公益无关的事实、私人与公益无关的生活等。如果新闻媒介以营利为目的,不惜报道他人的隐私,引起他人精神上的痛苦甚至造成损失,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道歉和赔偿。例如,鸡西人民广播电台的一期《行风热线》直播节目,邀请了当地教育部门的领导做客直播室。有的学生家长在热线电话里反映了孩子所在的学校和班级有乱收费的问题。教育局的一位领导出于关心要求说出这位家长的名字和电话,以便尽快进行深入调查并妥善解决。节目主持人却非常理解这位家长的心理,他确实不希望在大众媒体面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电话,以避免有可能带来的各种麻烦。所以主持人立刻对那位教育局领导说:

谢谢局长对我们学校和学生提出的问题的热情关心,相信通过教育局领导的迅速过问,乱收费的问题一定能得到很快的彻底解决。至于这位学生家长的姓名和电话,我们已经作了详细的记录,在节目结束后我们一定交给教育局的领导。

节目主持人的这一番话不但体现了主持人的人文关怀,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受众的隐私权。

(五)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一项权利,受国家保护。我国宪法在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正是由于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的,因而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自己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名誉享有权的侵害。由于“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与之密切相关,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

在主持人节目中,如果主持人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或对客观情况调查了解得不确切、不充分,就有可能损害受众的名誉权。

1999年3月23日,广东经济电视台接到消费者陆某的投诉,称其花6万元买的一辆北京吉普汽车经常出问题,维修费已接近3万元。电视台虽然对当事人和售车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采访,但对事实的真相还没有完全弄清楚。1999年3月23日,广东经济电视台在《举案说消法》节目中播出了“汽车消费引发的话题”专题节目,并邀请了广东国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卫国为嘉宾。节目中,主持人详细介绍了陆某的投诉、电视台调查的情况并回放了采访的录像。屏幕上同时打出了“吉普车质量问题,六万买车三万修”的字幕及“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名称、生产编号、BJC牌照的特写镜头。接着,主持人向卢卫国提出有关北京吉普车厂的法律责任问题,卢卫国也作出了回答并指出:“该车属于北京吉普车厂,厂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事引发了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投诉广东经济电视台及卢卫国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方律师提出的事实是,这部车不是原装产品,而是一辆由不法分子非法组装的车辆,其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不应由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广东经济电视台这一节目报道严重失实,致使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要求广东经济电视台和律师卢卫国负责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这个事件中,虽然最后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举案说消法》节目中关于投诉、车辆情况、调查采访事实基本属实,律师的评论也没有诽谤厂家的意思,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是主持人对涉及生产厂家相关事实的调查是不充分、不全面的,尤其是节目所聘请的律师的评论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的。这个节目的播出没有很好地履行维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职责,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

(六)监督权

监督是“自古至今,人类的永恒主题”。按照现代法律,“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和道义性等特点。它是新闻传媒的生命线,而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就是批评报道。1998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与《焦点访谈》的记者座谈时提笔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十六个大字。这不仅是对《焦点访谈》节目的高度评价,也是对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以及对媒体履行和维护公众的舆论监督权的高度概括,还可以看成是对节目主持人应当承担的维护受众监督权的一种神圣职责的明确要求。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新闻的职责就包括了充当党和人民的“喉舌”与“耳目”的双重要义。马克思在主编《新莱茵报》时提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事实上,1994年4月1日《焦点访谈》节目创办伊始,就以此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三贴近”的方向、纪实的表现手法、平民化的风格,通过有重点的“议程设置”,关心民众的疾苦,抨击官员腐败的现象,揭露社会的毒瘤脓疮,引起了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促成了许多问题的解决。

1998年4月2日晚,中央电视台播出了《焦点访谈·在补碘的名义下》专题节目,主持人用焦虑万分的语调播出了山东省单县某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非法制造了一种名叫“碘钙营养片”的假药,导致四百多名小学生中毒入院的严重事件。江泽民总书记收看了反映的情况后,立即打电话给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卫生部门负责人,指示他们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抢救中毒学生,同时依法严惩那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结果,这四百多名由于服用了“碘钙营养片”造成不良反应而住院治疗的小学生很快得到妥善救治而陆续出院,不法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当然,新闻传媒有责任主动参与、积极介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社会现象的批评报道,实施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的方式实现人民的言论自由,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的时候也必须注重对公民的名誉、人格和尊严进行保护。所以新闻媒体在法律面前就有了双重责任,这就要求主持人在节目的传播过程中,必须注意寻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关系,找到它们之间的最佳结合点,谨防新闻侵权,处理好新闻纠纷。另外还要处理好对利益监督和权利监督、对上监督和对下监督、隔级监督和异地监督、监督强度和监督分寸、监督与被监督等多重复杂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