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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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附3 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及其经验借鉴

注:该考察报告主要总结了本人于2000 年随团赴中国台湾考察后对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业发展及其经验借鉴的认识。最近3年来,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杨正秋秘书长又不断补充了新资料。

我国台湾地区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更是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典范。由于中国台湾与我国内地在经济文化等条件上均具有较大程度的相似性,故其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对我国内地尤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历程

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起步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在此之前的 60年代,中国台湾地区一直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产业形态,进出口贸易呈现出逆差。后来由于积极推行“进口替代、出口扩张”政策,使中国台湾逐步从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形态,并奠定了较好的科技发展基础。1973 年世界第一次石油危机使中国台湾更进一步认识到,由于自然资源缺乏,中国台湾的产业结构无法再继续朝着高耗能的重工业发展,而必须转向发展以技术密集为特征的产业结构。到1979年,中国台湾颁布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1980 年“新竹科学工业园区”诞生。但后来却发现:促进产业升级不仅需要科学技术,还需要用以扶持新创企业的创业投资资本。于是,在1982 年李国鼎先生专程赴美考察创业投资。到1983 年,中国台湾在颁布《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等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规的同时,即颁布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一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法规。

按照《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实收资本必须达到新台币2亿元以上等),并经财政部批准(实际操作中是委托开发基金委员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名称中冠以“创业投资”字样。依法设立之后,还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遵守一系列投资运作限制。例如,对外投资中投资于传统制造业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对单企业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的 20%,不得从事证券投资等非创业投资业务等等。与对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管相对应,当局从一开始即对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了税收优惠,即对持有创投公司股份满 2年的股东,可在随后的5年内按投资金额的 15%抵减个人或法人所得税。

1984年,依据《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设立的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宏大创业投资公司宣告成立,从此拉开了创业投资公司规范化发展的序幕(在此之前则仅仅有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于 1976 年自发设立)。为提高民间部门加入创业投资行业的信心,行政院开发基金和交通银行为配合政策之推动,还分别于1985年和1991年共同拨款8亿元(新台币,以下同)和16亿元作为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参与投资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公司。

1987年,中国台湾当局进一步加大了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将创业投资公司股东的税收抵减比例提高20%。1990年,中国台湾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将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此后,中国台湾迎来了创业投资公司第一次设立高峰,当年新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达7家,实收资本为 36.48 亿元。到1992 年,中国台湾共设立创业投资公司24家,当年台北市创业投资公会成立,标志中国台湾的创业资本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

到1994年,中国台湾财政部准许保险公司投资于创业投资公司,这一举措又带动了新一轮创业投资公司设立热潮。1995年新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达6家,实收资本40.05亿元。1996 年和1997年新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则分别达 13家、25 家,实收资本 67.57 亿元、171.71 亿元。到 2000年末,中国台湾共核准 192 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除 7 家更名改业或解散、15家正处于设立过程中或暂缓设立外,实有创业投资公司 170 家,累计实收资本1287亿元新台币。

到1998年,中国台湾当局实行了“两税合一”。由于对创业投资公司重复课税的问题已经解决,中国台湾在1999年12月修订《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时,废除了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之相对应,从2000年始,中国台湾当局同时也废除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2001年5月,代之以《创业投资事业范围与辅导办法》来调整创业投资公司。在取消税收优惠后,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迅速减少。2001年,全年只有7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而更名改业的却有4家。于是,当局不得不于2002年9月推出千亿元投资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事业提案,即通过开发基金的三成政府出资,引导七成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此后,创业投资公司才又得以复苏起来。到2002 年末,中国台湾共核定217 家创业投资公司,除更名改业的外,实际运营的创业投资公司194家。

二、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产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与业绩表现

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产业虽然历史短,但它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充分体现。一是通过创业投资公司培育和扶持了一大批新兴的充满活力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据统计,1997年中国台湾的中小企业家数占企业总数的 98%,在中小企业就业的人口占全地区就业人口的 80%,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出口占总出口额的51%,所创造的 GND占全社会 GDP的52.7%,从而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是通过培育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了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底,由创业投资公司培育与扶持而在岛内上市与上柜的高科技型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在国外上市或上柜的超过40家。1996年在新筑科学园引进的32 家企业中,有 10家得到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不仅直接投资于岛内的科技型企业,而且还通过在国外尤其是硅谷设点,投资于国外的科技型企业,以实现岛内外科技事业的融合发展。据行政院国科会“科技白皮书”统计,到1998年中国台湾已跃居世界第三大资讯业、第四大集成电路业地区。有九种产品的产量居世界首位,且占据5成以上的市场份额。从中国台湾的整个产业来看,技术密集型产业占制造业的比重,已由 1986年的 24%提高到1996年的37.5%。1998年虽然在东南亚与东亚地区爆发了国际性的金融风暴,但我国台湾却能幸免于难,1998年经济增长仍然保持5%的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即得益于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支撑。而中国台湾的中小企业和科技产业的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在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公司不仅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而且为投资者赢得了斐然回报。进入1994年、1995年,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显著获利,到 1996年以后,创业投资公司即步入成熟期。截止到1998年4月,102家创业投资公司无一家亏损,业绩排名前十位的创业投资公司在1997 年创造了平均每股(10 元)6.33 元的良好业绩,所有创业投资公司平均业绩在1997年为每股1.81元。其中和通创业投资公司在其成立后的九年中共投资企业100家,无一家倒闭,投资获利率常常在10倍以上,基金净值从25 亿元增长到 62 亿元。国际创业投资公司在美国加州的三个投资案,投资时间不过5年,获利率即高达70~80倍。

三、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几点经验

(一)注重通过政府扶持政策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我国台湾作为一个发展中地区,其创业投资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离不开当局的政策支持。在前面考察中国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历程时,我们即可发现,每一轮创业投资业的发展,都是与当局所出台的创业投资政策分不开的。在通过税收等政策有效鼓励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中国台湾地区又十分注重间接引导创业资本投资于岛内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其具体措施是由行政院制定《创业投资事业之范围适用标准》,并根据经济与科技发展情况每两年修订一次。正是由于当局十分注重通过税收等政策有效扶持与间接引导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使得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产业不仅得以快速增长,而且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比例较高。尽管《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一般制造业的比重可以达到30%,但实际上投资于科技产业的比重远远超过了70%。如1997年全部创业资本投资于科技产业的企业家数为 882 家,占92.74%;而投资于传统产业的企业家数只有69家,仅占7.26%。按投资金额计算,投资于科技产业的 164.73亿元,占总投资额的 93.79%;投资于传统产业的只有10.91亿元,仅占 6.21%。不过,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台湾是以科技含量标准来修订《创业投资事业之范围适用标准》,导致其政策缺乏严肃性。在操作过程中的经常多变性,也是导致后来中国台湾取消对创业投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之一。

(二)适应中国台湾区情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

在中国台湾,创业资本主要以创业投资公司这种高度组织制度化的形式?存在,《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在第一条就开宗名义地规定:所谓“创业投资事业”系指从事创业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体现了“集合投资、专家管理”这一为投资基金所特有的本质内涵,故实质上也就是创业投资基金,一种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按委托管理的方式不同,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自设经营团队,自行管理;二是不设经营团队,委托一家专门的管理顾问公司管理;三是不设经营管理团队,委托另外一家自行拥有经营管理团队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根据 1997年的统计,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占20.83%、70.83%和8.33%。根据2002年的统计,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变化为 12.89%、85.05%和 2.06%。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并实行由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家管理”优势,另一方面又能辅之以董事会的必要监督。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虽然设立手续繁杂一些,但基金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和稳定,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状况和东亚文化的传统。而且随着创业投资产业的发育成熟,目前中国台湾创投界也在探讨以合伙制的形式运作创业投资基金。

中国台湾当局在对创业投资基金予以必要的政策优惠的前提下,为了规范其运作,在其发展初期实行审批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实践表明:当局在税收上的优惠和辅之以特许审查和事后监管这种制度,不仅有利于当局对创业资本的发展予以集中扶持,也有利于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创业资本的组织制度化程度。与此同时,当局并不直接干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又使之能够保持创业资本运作的应有效率。因此,它不失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现创业投资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有益经验。而当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中国台湾当局也正在考虑实行备案制,逐步简化审批手续。

(三)资金来源的逐步拓展

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岛内法人,其次是岛内个人,再次是国外法人,最后是国外个人。据 1997 年统计,四者分别占72.23%、19.33%、8.10%和0.33%。在岛内法人中,实业企业所占的比例又最大,1997年为67.18%。从趋势上看,政府资金所占比例逐年下降,法人机构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从 1994年起,中国台湾当局开始向保险公司和银行开放创业投资领域,但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不超过基金实收资本额 25%或1 亿元的投资,银行可以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不超过实收资本 5%的投资。对保险公司和银行实行有限制的开放,既有利于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闲置资金提供一种保值增值的途径,又有利于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性质适合于从事创业投资。到1997 年,岛内保险机构资金占法人投资的 5.49%,岛内银行占法人投资的 5.07%。尽管与国外相比,这一比例仍然很小,而且人寿保险目前尚未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其趋势是逐步开放的,而且这种逐步开放的方式应该说是比较符合中国台湾实际的。

(四)适应中国台湾岛情的市场定位

中国台湾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借鉴美国硅谷经验,搞了一个新筑科学园,但在发展之初由于照搬硅谷模式,走了一些弯路。后来中国台湾当局立足于岛情,主要以半导体、资讯、电子等中度技术作为创业投资的市场定位,而不是盲目求新求高,此后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才得以持续快速发展。1993年《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修正案对科技事业的范围主要界定为:通讯、资讯、消费性电子、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航天材料、特用化学品与制药、医疗保健、资源开发及高级感测等。从实际投资运作看,投资于资讯与半导体的最多。

从投资阶段而言,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企业,但其趋势是逐步向早期移动。1997 年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1 839家企业,其中处于种子期的占7.50%,创建期的占16.91%,扩张期的占48.18%,成熟期的占25.53%,重整期的占2.18%。以上比例与美国狭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相比,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扩张期的比例较高。但若与美国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相比,则明显低于美国。

(五)注重给所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

由于实业企业在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中一直占绝对地位,从而为中国台湾创业投资基金给所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奠定了强有力的实业背景。中国台湾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给所投资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同时,通常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以方便协助所投资企业和了解其发展进展。所提供的经营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寻找策略联盟与关键技术、参与财务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和股票上市与上柜协助等。

(六)完善健全的投资退出机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台湾创业资本的投资退出机制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发达国家通常并不区分科技股与非科技股,中国台湾为了依托科技企业实现产业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科技型企业制定有特别的优先上市政策。如对科技型企业实行“报备股票制”,只要企业愿意随时公告其财务状况,就可以在主市场上市。20 世纪 80 年代中国台湾两家高技术公司———联合微电子和微电子技术公司首次成功上市,既巩固了创业资本的投资成果,又为创业资本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店头交易和非上市股票的“黑市交易”异常活跃。1962 年中国台湾曾一度关闭店头交易,但1982年又重新开放,从而使得创业投资基金所扶持的企业能够随时通过“上柜”实现股权流通和投资退出。此外,在创业投资基金与所投资企业签署的协议中还常常订有“强迫买回”条款,规定在经历一定时期后由所投资企业回购基金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