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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布告

布告是国家机关在向人民群众公布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以及宣布其他需要人民群众了解、遵守和执行的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文种特征:

布告,在使用上只限于上级对下级,在平级之间不可以使用。布告所发布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而且是面向国内或一定的区域。行文风格不如公告庄重严肃。

布告的结构与写法:

布告由于它要张贴出来,面向群众,所以一般不写受文机关。布告的内容由标题、编号、正文和落款四部分构成。

标题

布告的标题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情况,一般有三种写法:

1.写出完整的标题。发文机关、事由和公文种类都写出。这一般用于事由不太大的情况,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从题目就可以了解布告的中心内容,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布告》。

2.写出其他部分,省略事由。只写出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由于事由比较长,为了醒目,则将事由省去,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布告》。

3.只标“布告”二字。如果布告的内容和文字都简短,就用不着在题目中写明。现在有很多布告都直接用“布告”标题,既醒目又简便,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结果的布告,就多用“布告”作标题。

编号

布告有专门的编号,由于是对外张贴,所以编号一般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右半部。

正文

布告的正文包括引言、事项和结语三部分。引言就是导语,说明发此布告的根据、原因和目的。事项是正文的中心内容。为了方便人民群众阅读识别,这部分一般采用分条分款的形式来叙述规定的要求,有的条款还特地作出说明解释。结语是布告的结尾。有的布告以“特此布告周知”或“此布”、“切切此布”作结,有的则提出遵照执行的要求,或写上生效日期,用以表达正文完结。

落款

布告正文结束后,在右下方都有签署和日期。

1.签署可以是个人的姓名,但姓名前必须冠以职务,也可以是发布机关。

2.日期指发布告的日期,要写全年、月、日,放在签署之下。

3.落款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标题只有“布告”两字,必须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及发布日期。如果标题中有发布机关名称,文尾可不再写发布机关名称。

4.布告一般应加盖印章,以示负责。

“范文一”

××省××市人民政府布告

几年来,为了逐步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人民政府一贯积极提倡与尽力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已取得一定成绩,得到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近几年来才开始试办,合作化政策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和普遍,在具体办社中还存在着某些偏差和缺点,主要的是某些乡村在办社中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上违犯自愿互利政策,加之潜藏的反革命分子乘机造谣破坏,以致引起某些农民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了一些疑虑和误解,甚至发生宰杀、出卖耕畜和砍伐树木等严重现象。为了纠正上述偏差和缺点,正确贯彻自愿互利政策,消除某些农民的疑虑和误解,积极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春耕生产的决议》中的政策规定,对下列各项具体政策重新申明,布告周知:

一、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合作社内部的事情必须根据贫农与中农互利的原则,依靠社员协商处理,任何人不得包办。

二、土地入社,必须根据土质好坏、产量高低经社员民主评定,合理折股入社。耕地报酬应稍低于劳力报酬,具体比数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社员协商规定。

三、耕畜私有公用者,必须给以合理报酬,保证畜主不吃亏。社员私有耕畜转为全社公有,必须畜主自愿,并民主评定合理价格,此项畜款一般应在二三年内还清,经济能力不足的社可延至五年。社员归公耕畜的价款超过本人应摊部分一律作为向社投资,并参照银行利率生息,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

四、社员农具私有公用者,应给合理报酬,若有损失,应由社内修理或给适当补偿。大型农具社员自愿并经社同意作价归公者,可按耕畜处理办法处理。一般经常随手使用的小农具,由社员自带、自用、自修,不应作价归公。

五、大片造林可以合作经营。零星的果树林木可不入社,如树主自愿,且入社后对林木生长有利者,可以入社,但应根据树木种植和培养所费劳力、资金以及树木今后的收入,民主评定适当的计酬办法,保证树主得到合理报酬。

六、社员入社应按土地分担一部分生产资金(如种子、草料和现金等),作为全社的生产垫底。但数量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拿得起为限。个别贫苦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少交或不交。

七、社内生产资金不足时,可以发动社员自愿投资。但必须参照银行放款的利率给息,并立据为凭。社内按规定期限付息还本,以鼓励社员投资的积极性。

八、社员退社时,应带走的土地、私有耕畜、农具和股份基金等,应如数带出,不得借故少给或扣留。对于退社后的农民,合作社仍应积极团结帮助,搞好生产,不得歧视或打击。

(盖章)

××××年×月×日

“范文二”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布告

我市是一座历史悠久且富于革命传统的城市,文物古迹非常丰富。保护好文物古迹,对于继承祖国优秀历史遗产,建设高度精神文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在市范围内,一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盗窃和擅自运往国外。对破坏、盗窃文物的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

二、凡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公布保护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妥善管理,非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挖沟取土、打井开渠。严禁开山采石、烧荒、放牧、乱砍林木及其他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或影响环境美化活动,所有使用文物保护建筑物的单位,必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乱拆、乱改、乱建或破坏、改变文物面貌。凡不利于文物保护的使用单位,经国家、省、市研究认为必须迁出的,应限期迁出。

三、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买卖。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在生产建设和施工中,如果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四、人民银行、供销社、废品收购站、造纸厂等单位收购的文物,如古代金银器、铜器、铁器、古旧图书、字画、文献资料等,不得擅自处理,应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五、流散在民间的传世文物,统一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购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各县、区公安局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和文物管理部门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对非法收购、游乡收购、盗走文物者要依法惩处。

六、保护文物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识,进行保护祖国文物的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形成“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把广大干部、群众动员起来,同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