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最该读的经典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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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胜诉的苦果

赵文林是某大学四年级学生。2007年他以优异的成绩顺利毕业,在毕业时却被学校通知只能被授予本科学历,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赵文林百思不得其解,找到学校询问后才得知,自己的学士证书是因为大一下半学期期末考试作弊而被取消的。

在大一的期末考试中,赵文林由于在考专业课时夹带小抄被监考人员发现,不仅被没收考卷,还受到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之后,赵文林通过补考通过了这门课程,这次经历对他的影响很大,赵文林在以后考试中再也没有作过弊。

然而,就是这一次作弊让赵文林吃尽了苦头,不但无法获得学位证书,就连毕业后找工作也受到影响。他先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虽然笔试和面试都过了关,但由于他所报的单位需要学位证书,最终被拒之门外。赵文林并没有气馁,他又应聘了某知名企业的职位,结果同样是因为没有学位,连面试的机会也没得到。

在求职时一连受到两次挫折,让赵文林不得不重新考虑学位的问题。2008年3月,赵文林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的处理行为具有重复性。赵文林认为,自己的作弊行为已经受过处分,并且通过补考通过课程考试,以后再也没有犯过同样的错误,学校的处理已经达到了目的,没有理由拒绝办理学位证书,要求学校对其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学校陈述了拒发学位证书的理由: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授予学位证书。赵文林在校期间既作过弊,又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不授予学位证书的条件。学校的行为完全符合校规和法律规定。

面对学校的陈述,赵文林也进行了反驳。他认为,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已经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并修完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应当授予学士学位,法律并没有规定作弊或受处分就不能授予学位。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原告赵文林胜诉,要求学校对赵文林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审核,学校表示服从判决。赵文林拿着一纸判决,原本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下来,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虽然学校重新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重审其学位资格,得出的结论却与之前无异——由于赵文林作弊,并受过处分,不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这个结果让赵文林怎么也不能接受,他很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做出相同的判决,学校在服从法院判决重新审核后,又再一次作出相同的决定,事情仿佛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中。赵文林怎么也想不通,原本是胜诉的案子,却怎么也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结果,难道以后自己就要一直与学校这么“纠缠”下去吗?

看了这个故事,恐怕很多人都感到不解,既然已经判定赵文林胜诉,为什么结果却没有改变,难道学校存在抗法行为?其实,学校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权不能过多干预行政权,“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却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只能判决学校重新对赵文林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不能判决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更何况,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只是一个学术团体,不受法院判决约束,赵文林的诉讼请求自然无法完全得到实现。我们应当从这个故事中吸取教训,作弊不仅触犯了道德底线,对心理健康极为不利,还会对未来的前途造成不利影响,切莫为一时的侥幸付出不相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