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项目融资(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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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小结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通过对与拟建项目有关的市场、资源、工程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价,从而确定项目是否可行或选择最佳实施方案的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建设项目以最少的投资耗费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科学手段,也是实现建设项目在建设上可行、技术上先进和经济上合理的科学方法。

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以市场需求为起点,以资源投入为基础,得出技术评价和经济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一个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与先进性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

项目融资环境评价主要是评价项目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财务效益分析是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项目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以现行价格为基础,对项目的收益、费用、获利能力、贷款偿还能力等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和计算,并以此评价项目财务上的可行性的一种评价方法。

财务效益分析指标的计算分为静态指标的计算和动态指标的计算。

静态指标是指在项目财务分析中,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而计算的指标,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静态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和财务比率等。

动态指标是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而计算的指标。与静态指标相比,动态指标更加直观地反映项目的赢利能力,所以它比静态指标应用得更加广泛。动态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净现值、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净年值和动态投资回收期等。

不确定性分析的基本方法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盈亏平衡分析是通过计算盈亏平衡点(BEP)处的产量或生产能力利用率,分析拟建项目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关系,判断拟建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和风险大小的一种分析方法。盈亏平衡分析也称量本利分析。

通过敏感性分析,就要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中,找出对经济效益指标反应敏感的因素,并确定其影响程度。

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宏观经济效益的好坏是我国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因此有些项目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即从国民经济角度评价项目是否可行。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的项目主要是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项目,较大的水利水电项目以及主要产出物和投入物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的项目。

国民经济赢利能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经济净现值(ENPV)和外汇效果评价指标。

关键概念

可行性研究机会研究财务效益分析静态指标动态指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国民经济效益分析。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中可行性研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2.可行性研究分为哪几个工作阶段?

3.如何进行项目融资的政治和商业环境的分析评价?

4.如何对项目所在地的具体环境进行分析与评价?

5.在财务评价中,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的区别是什么?每个指标如何计算?

个案分析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融资

一、项目背景

广东省沙角火力发电厂B处(以下简称深圳沙角B电厂)于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融资安排并动工兴建,在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深圳沙角B电厂的总装机容量为70万千瓦,由两台35万千瓦发电机组成。项目总投资为42亿港币(5.4亿美元,按1986年汇率计算),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的融资安排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举借外债开始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在亚洲发展中国家中,尽管有许多国家不断提出要采用BOT融资模式兴建基础设施,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法解决而搁浅。到1991年为止,真正成功地采用BOT模式兴建的电厂只有两家——中国深圳沙角B电厂和菲律宾马尼拉拿渥它电厂。

二、项目融资结构

(一)深圳沙角B电厂的投资结构

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粤港合作经营方式兴建。合作经营是我国改革开放前期经常采用的一种中外合资形式。粤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A方),港方是一家在香港注册专门为该项目成立的公司——合力电力(中国)有限公司(B方),项目合作期为10年。在合作期内,B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合作期)。作为回报,B方获得在扣除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给A方的管理费之后100%的项目收益。合作期满时,B方将深圳沙角B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地转让给A方,退出该项目。在合作期间,A方要承担的义务包括:

(1)提供项目使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的税收政策;

(2)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供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协议;

(3)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与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

(4)为B方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协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项目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B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

(二)深圳沙角B电厂的融资模式

深圳沙角B电厂的资金结构包括股本资金、从属性贷款和项目贷款三种形式,其具体资金构成如下(以1986年汇率换算为美元):

股本资金:

股东从属性贷款(3.0亿港币)3850万美元人民币延期付款(5334万人民币)1670万美元债务资金:

A方的人民币贷款(从属性贷款)(2.95亿人民币)9240万美元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496亿日元)26140万美元日本进出口银行:

欧洲日元贷款105.61亿日元5560万美元港币贷款(5.86亿港币)7500万美元资金总计53960万美元根据合作协议安排,在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中,除人民币资金之外的全部外汇资金安排由B方负责,项目合资的B方——合力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利用项目合资A方提供的信用担保,为项目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

首先,B方与以日本三井公司等几个主要日本公司组成的电厂设备供应和工程承包财团谈判,获得了一个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

该财团在此基础上,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运行,并且同意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和开发生产阶段提供技术操作人员。通过这种方式,项目的一个主要风险即完工风险被成功地从项目投资者的身上转移出去了。

其次,融资结构中使用了日本政府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作为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用以支持日本公司在项目中的设备出口。但是,日本进出口银行并不承担项目的风险,一个由大约50家银行组成的国际贷款银团为日本进出口银行提供了一个项目风险担保,并且为项目提供欧洲日元贷款和港币贷款。再次,A方对项目的主要承诺(也即是对B方的承诺)是电力购买协议和煤炭供应协议,以及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A方的承诺担保。B方在安排项目融资时将两个协议的权益以及有关担保转让给项目融资的贷款银团,作为项目认证机构的主要信贷保证。最后,在A方与B方之间,对于项目现金流量中的外汇问题也作出了适当的安排。在合作期间,该项目电力销售收入的50%支付人民币,50%支付外汇。人民币收入部分用以支付煤炭的购买成本以及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项目经营费用,外汇收入部分支付人民币以外形式发生的项目经营费用,包括项目贷款、债务偿还和支付B方利润。A方承担项目经营费用以及外汇贷款债务偿还部分的全部汇率风险,但是,对于B方的利润收入部分的汇率风险则由双方共同分担,30%由A方承担,70%由B方承担。

(三)融资模式中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A方的电力购买协议。这是一个具有“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协议,规定A方在项目生产期间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从项目中购买一个确定的最低数量的发电量,从而排除了项目的主要市场风险。

(2)A方的煤炭供应协议。这是一个具有“供货或付款”性质的合同,规定A方负责按照一个固定的价格提供项目发电所需的全部煤炭,这个安排实际上排除了项目的能源价格及供应风险以及大部分的生产成本超支风险。

(3)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A方的电力购买协议和煤炭供应协议所提供的担保。

(4)广东省政府为上述三项安排所出具的支持信。虽然支持信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一个由信誉可靠的机构出具的支持信作为一种意向性担保,在项目融资的安排中具有相当的分量。

(5)设备供应及工程承包财团所提供的“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所安排的工程履行担保,构成了项目的完工担保,排除了项目融资贷款银团对项目完工风险的顾虑。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排的项目保险。项目保险是电站项目融资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出现资产损害、机械设备故障情况以及发生的相应损失的保险,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对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情况的保险。

通过以上六点,可以清楚地勾画出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的种种风险要素是如何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个方面之间进行分配的。这种项目风险的分担是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构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融资结构简评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的建设和融资安排是我国第一个利用有限追索的融资模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安排的成功实例,事实上也是第一次使用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所谓事实上第一次使用BOT融资模式,是指:从形式上看,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的建设和融资并不是以政府特许权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而是合资双方(A方和B方)根据合作协议以及几个商业合约为基础组织起来的;但是,事实上由于A方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政府背景,以及广东省政府的支持,项目的合作协议及其商业合约具备了明显的政府特许权合约的性质。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采用BOT模式集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成为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的一个热点。然而,怎样才能有效地为电厂项目安排一个BOT项目融资呢?

通过对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的合资结构以及融资结构的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经验:

(1)BOT模式中的建设,经营一方(在我国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为国外投资者),必须是一个有电力工业背景,具有一定资金力量,并且能够被银行、金融界接受的公司。

(2)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具有法律保障的电力购买合约作为支持,这个合约需要具有“提货与付款”或者“无论提货与否需付款”的性质,按照一个事先规定的价格从项目购买一个最低数量的发电量,以保证项目可以创造出足够的现金流量来满足项目贷款银行的要求。

(3)项目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燃料供应协议。从项目贷款银行的角度出发,如果燃料是进口的,通常会要求有关当局对外汇支付作出相应的安排;如果燃料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负责供应或安排的,则通常会要求对燃料供应作出具有“提货与付款”性质的承诺。

(4)根据提供电力购买协议和燃料供应协议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背景,有时项目贷款银行会要求更高一级机构提供某种形式的财务担保或者意向性担保。

(5)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安排,包括土地、与项目相连接的公路、燃料传输储存系统、水资源供应、电网系统的连接等一系列与项目开发密切相关的问题的处理及其责任,必须要在项目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6)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准,包括有关外汇资金、外汇利润汇出、利率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必须在项目动工之前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否则很难吸引到银行加入项目融资的贷款银团行列。在BOT融资期间,贷款银团有时还可能会要求对项目现金流量和外汇资金的直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