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海洋深潜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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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先驱投资者

先驱投资者是指在国际海底区域已经对海底金属结核资源勘查活动进行了至少3 000万美元投资的国家或其控制下的法人和自然人,允许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者的国家或实体,在海洋法公约生效前,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海底筹委会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面积各为15万平方千米的申请区。经审查后,海底筹委会将其中的一个区域(15万平方千米)分配给申请者作为开辟区,以便进一步勘探和开发。另一块15万平方千米的矿区则指定为海底管理局的保留区。1987年海底筹委会在纽约先后审查批准了印度、法国、日本、前苏联四国勘探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申请。1991年3月又审查批准了中国作为先驱投资者登记国际海底矿区的申请,从而使我国在太平洋获得了15万平方千米的矿区勘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