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师之责:人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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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道德岂能“协议”

8月22日,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在得到省慈善总会“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时,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河南慈善总会要求受捐助学子签“道德协议”回捐》2007年8月23日《河南商报》)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道德协议”,原因在于我们的慈善捐助屡遭尴尬:①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少有人现身哀悼。②2006年,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出资30万元资助100名大学生,仅有两名有回馈并汇报学业。③前不久(2007年),湖北襄樊的5名学生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取消了这5名大学生的受助资格。④青岛慈善人士王明殿今年以来遭到138起索捐。

然而,面对慈善捐助遭遇的尴尬,能靠签订一份“道德协议”就能简单地摆脱的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首先,慈善事业和感恩教育,有一大最高原则,那就是:自愿原则。不管是慈善捐助捐款,还是感恩,都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如果离开了自愿,那么,其结果必然是走向慈善和感恩的反面,不但不慈善,反而是可恶;不但不感恩,反而是厌恨!我们生活中,将捐款数额规定任务,强制强迫别人表现“爱心”,这样的愚蠢事我们还干得少吗?

我们过去的强制强迫别人表现“爱心”,和今日的强制强迫别人“知恩图报”,其本质都是对捐助人和受捐助人的不尊重,都是在干与“爱心”背道而驰的事。特别是要求受助学生签订“捐助协议”强制执行“知恩图报”,更加的要不得,因为那些受助学生,本身都是贫困生,而受助贫困生一般比较内向、敏感,他们不愿过多表达自己的困境和受助现状,“以书面形式在慈善行为中附加义务,容易对他们的自尊心造成伤害”。

在我们有些人热衷于用“捐助协议”强制执行“知恩图报”时,请好心的先生们纡尊降贵,蹲下身来,听听需要受助贫困生的心里话吧: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唐姓贫困学生表示,他不会接受带有附带条件的资助,“虽然我家里穷,但我在道德上并不处于劣势,慈善资助不是助学贷款,也不是交易。”用带有强制色彩的所谓“协议”去规范道德范畴的东西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钱江晚报》2007年9月3日《慈善需要什么样的回报》)多听听这样的心声,有助于我们慈善和感恩问题的真正解决,至少是有启发意义的。

其次,心病还需心药医。慈善事业和感恩教育,都是心灵与心灵的交流和融会,都是真心对真心的抚慰,都是爱心对爱心的呼唤,而不仅仅是物质的付出和回报。离开了心灵的交流,离开了真心的抚慰,离开了爱心的呼唤,慈善事业和感恩教育,只能成为徒具“爱心”外表的“慈善感恩秀”,只能沦落为轰轰烈烈的“形象秀”,只能成为“形式”的附庸和奴仆!

道德的提高,有赖于内心的真心信服,有赖于自觉自律。道德,关乎的是心灵的事,而与物质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因此,用买卖、交易的“协议”方式来解决,只能起到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的效果,不可能真正有道德的提高。

最后,道德的提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具有长远眼光。那些渴望一劳永逸式地解决道德问题的想法,其本身是不科学的,是有害的。感恩,“知恩图报”,可以为当下,也可以是几年以后,更可以是数十年以后,而不能有一个时间限定。因为,慈善和感恩,最重要的是相互信任,当双方当事人相互间没有了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的时候,何来慈善,何来感恩,何来道德提高?那种想用“道德协议”强制执行“知恩图报”的人,其本身就是在干降低慈善捐助人的道德水准的愚蠢事,怎么能产生出“让道德可持续发展”的好结果来呢?小时候受人以恩,长大时“知恩图报”的事,难道他们看不见吗?当下就有一个这样的好例子:温州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虞海河,14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后,一家人时常得到邻居、亲朋以及不相识的村民的救济。那时起,虞海河就许下心愿:一旦有能力,就要帮助同样经历的贫困儿童。二十多年后,36岁的他,终于办起了和贫困儿童“同吃同妆的“幸福一家”。(《幸福一家一个农民的慈善创意》2007年8月31日《钱江晚报》)

道德的提高,靠心与心的交流,靠心与心的呼唤,靠心与心的碰撞,而不是靠买卖、交易性质的一纸“道德协议”!道德岂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