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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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粮食政策法规选编(9)

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协助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承担起稳定市场粮价、保障市场供应的义务。鼓励、支持和规范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繁荣市场。

积极发展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粮食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之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依托。

建立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粮食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一批兼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粮食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环境和交易程序,使之成为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的龙头。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省粮食市场体系。

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入市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经营者,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74号),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引导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强化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和省粮食局采取控制粮食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运、进出口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或压级压价。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检验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和粮食食品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坚持在发展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两个方面下工夫,集中力量支持河西、沿黄、陇东、徽成等地的粮食生产重点县调整结构,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继续促进粮食加工转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各地要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要总结粮食直补的经验,结合贯彻发展粮食生产政策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继续改进和完善补贴办法。

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实现政企分开,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各市(州)及县(市)原则上最多组建一个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市州所辖区不再设立,业务由市州统管;对于地处偏僻、人口较少的县,可由市州酌情进行布局调整,不再单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本从其他各类粮食企业退出,因地制宜地实行企业重组和产权制度创新,通过破产、兼并、拍卖、股份制改革等多种形式,推进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要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破产重组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继续积极做好国家粮食储备、地方粮食储备、军需粮油、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同时享受相应的代理费用和补贴。

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兴办粮油加工企业,大力支持发展粮油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在抓好原粮储备的基础上,确保成品粮供应,拉长粮食产业链,带动农民增收。

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债权债务和职工分流再就业等问题,粮食部门的国有资产要依法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彻底明晰产权、转换职工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给予大力支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真正把省委“发展抓项目、改革抓企业”的总体思路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办法,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切实维护企业稳定。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要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的资金由省上下拨专项补助,包干使用。市县政府和企业也应多渠道筹资解决其不足部分。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制定粮食企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企业改革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省上改制资金到位后,同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将资金和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可能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改制后的企业要尽快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已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沟通,解除抵押关系后再行处置。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积极推进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改革,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简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转变部门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把工作重点转向制定落实政策,依法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更好地为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粮食流通环境上,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平稳。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要继续做好军粮、灾民口粮等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安全。

五、全面解决“老粮”和“老账”问题

“老粮”全部交企业包干销售。对2003年12月31日前尚未销售的“老粮”,其库存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省政府确定的处理原则,核定价差,并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费用减半计算、利息据实计算至2005年12月31日,并一起纳入政策性挂账。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老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对库存的陈化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由省财政厅商省粮食局预估纳入政策性挂账总额。

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2008年。延长期(2004-2008年)内新增财务挂账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

对1998年6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对认定的政策性挂账,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纳入政策性挂账。

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区市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其余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和供应保障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省级储备粮的合理规模,确保省政府调控全省粮食市场的需要。要加强管理,严格责任,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逐步建立粮食储备、市场动态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应根据调控当地粮食市场的需要,安排一定财力,建立市、县级粮食储备。省级和市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销售,要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经常保持适当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必要时作为政府调控的预备粮源,平衡市场需求。

做好粮食总量和品种的供需平衡,确保粮食消费安全。要立足于省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积极利用全国大市场调剂粮食品种和余缺。省内粮食产区要加强粮食的加工转化能力,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销区加强协作,按照商品粮合理流向,采取互建基地、联办市场、订单农业等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要积极主动与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地区进行交流协作,引导粮食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及时足量购进省内所需的大米等粮源。

按照粮食事权划分,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当地粮食企业的销售、收购和当地储备粮吞吐进行调节;当较大区域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省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调控。在粮食市场出现过度波动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调控要求协调运作,提高地方储备粮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品周转粮的调控效率,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建立健全省、市级粮食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在重点区域和全省范围内粮食供需发生变化时,保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油产品的质量安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省粮食流通状况,根据粮食市场预警信息,及时向省政府或当地政府汇报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积极做好粮源、加工、供应措施等应急保障工作。

七、改进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储备粮和政府调控粮食信贷资金的需要。对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军供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收购粮油、调节当地市场供求或对农民余粮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要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扩大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本地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承担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等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粮食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企业收购、调销及加工粮食所需资金择优发放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同级粮食流通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努力做好全省粮食流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