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书屋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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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不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也不是笼统肯定一党制

在近现代社会中,各阶级的政治斗争最完整、最明显地表现为政党的斗争。列宁这么说过。因此,政党制度成为社会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因此,1989年开始的在苏联和东欧发生的巨大的社会动荡和我国的政治风波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斗争最剧烈的问题就是政党制度问题了。

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民族的素质和特点,特别是现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简言之,是由国情决定的。

我国之所以不能实行西方那样的议会民主式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主要因为那种政党制度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制度,它所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应该有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当然必须承认,西方的多党(或两党)轮流执政制度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起作用的。它更有效地维护着资产阶级的统治,也更能适应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和利益再分配的需要。

但是,我们不能实行西方的那种多党制不等于应该笼统地去肯定一党制。1989年年底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指出,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这里讲的“一党制”首先是在苏联实行的。十月革命胜利前后,列宁明确地肯定共产党可以单独夺取政权,要领导国家,要执掌政权,他认为,如果在可能取得政权的时候拒绝掌握政权,“就不配称为政党,就是一块道地的废料”。但列宁总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当时政治斗争的形势出发来处理问题的。他根据当时情势主动争取左派社会革命党参政。只是由于后来左派社会革命党反对苏维埃政权、反对实行社会主义步骤、策动叛乱而结束了多党存在的局面,形成了布尔什维克党独存、一党单独掌权的制度。但列宁并没有从原则上、从理论上作出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共产一党存在的结论。这个结论是斯大林作出来的。他认为既然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上道义上就完全一致,就没有其他政党存在的基础了。社会的单一性是苏联一党制的理论根据,后来实行这种一党制的有罗马尼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南斯拉夫也只有共产主义者联盟,只是他们不认为实行的是一党制罢了。后来,斯大林的上述理论先后在东欧和苏联被理论界否定了。否定是对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结构并非单一,一些社会阶层的特殊利益和要求不能完全由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来代表,客观上存在着其他政党产生的社会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说,这些国家原来的政治框架不太好,难以容纳社会主义时期广泛民主的内容,改革一党制是势在必行的。问题在于怎么改。这当然是人家的内政,我们不必多加评论,但有一点是可以看出来了:从法律上取消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已经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

第三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非洲不少国家实行一党制(据统计,1982年这样的国家有26个)。自然,他们有他们的国情;实行这种一党制也有其有利的一面。但也不能不看到它的弊端。1952—1985年34年间,非洲就发生244次政变,年均7次。这与不加分析地禁止其他政党存在不无关系。其他政治势力得不到结社组党的合法权利,就容易通过秘密结社进行反政府活动来表达其政治主张,通过暴力、军事行动来解决问题。一党独存的结果往往使政权为军人所执掌。有人统计,在非洲50个独立的国家中,有一半左右独立后经历了军人执政。所以一个国家搞什么政党制度为好,不能用绝对的观点来看。

提出不要笼统肯定一党制对于我们今天也不是没有任何理论和实际意义的。建国以来,一方面是多次出现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右的思潮;另一方面也不止一次地出现低估甚至否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低估甚至否认民主党派和政协存在的意义的不正确想法和“左”的倾向。早在建国前夕、筹备成立新政协期间,有的同志认为,政协不过是一个临时性组织,等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就不再需要这个组织了,民主党派的存在也不会很久了。一部分民主人士也有此想法。当时我们党的领导人明确回答,即使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仍然要与党外人士合作,仍然需要政协。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重要的方针,“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建国以后,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遭受过两次大的削弱和破坏。第一次是1957年,我们党在反右斗争中犯了扩大化错误,把一大批民主党派成员错定为右派。1958年的浮夸风、共产风与民主遭到削弱和破坏密切相关。第二次就是“文化大革命”。民主党派中央被红卫兵査封,被打成“反动组织”。政协也关了门,有的地方政协门口竟贴着“政治岂能协商”的大标语。中共中央统战部被诬为“修正主义司令部”、“资产阶级复辟部”。毛泽东、周恩来反对这种“左”的思潮和行为,1966年国庆节,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对李宗仁说,红卫兵把全国政协,把民主党派封了,但政协还是要的,民主党派还是要的。后来,他又三番五次地讲了这个意思。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拿民主党派成员数量说,就从1979年的6万多发展到目前的30多万。

根据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最近我党关于政党体制的《意见》对各党相互关系原则和活动准则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文件贯穿了两条主线:一是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

研究我国的政党和现行政党制度的性质,不能从原来的政治学教科书上关于政党的定义出发,而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周恩来同志在1950年就说过,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的政党标准来衡量他们。不能认为既然是政党,那么,不是执政党就是在野党,不是一党制就是多党制。其实我们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制度。我们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不同于苏联等国原来实行的一党制,其特点是:第一,我们国家既不是一概禁止共产党以外的其他政党的存在和活动,又不允许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社会政治组织存在。第二,中共和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其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第三,我国的民主党派既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又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四,最为重要的是中共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不是西方那种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而是执政党和参政党、领导党与友党的关系;不是互相争斗或轮流坐庄的关系,而是既通力合作又互相监督的关系。

“参政党”的概念是这次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这当然不只是一个概念问题,而是确定了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关系、确定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问题,参政包括“四参”,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我国民主党派的参政也有其特点。其一,人民代表大会中有民主党派的成员是代表或当领导人,但他们是按地区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不能以党派名义进行活动,不搞议会党团。人大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机构,但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是权力机关,不是各政党政治协商的机关。它同政协不同,政协才是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二,人大和政协中,民主党派成员占有适当的比例,保证大体维持现在的比例,不致下降。在六、七届人大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占18.2%;在六届政协中,非中共党员占60%,在七届政协常委中,非中共党员占65%。这种比例是根据各政党的相互关系原则和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的,而不是通过西方式的竞选决定的。其三,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要求与中共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党员标准一样——干部的四化标准;宗旨一样——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有一点,一样必须遵守政纪法纪。他们不是代表各自的党派参加政府的。

(1990年9月)

原载《国际政治研究》1990年第4期